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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常态政治行为

2009-05-09叶匡政

凤凰周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暴力事件

叶匡政

《瞭望》新闻周刊1月5日发表文章认为,2009年可能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这篇文章是新华社的三位高级记者,对各地群体性事件进行调研后作出的预测。同一天,《人民日报》的最新调查显示,高达96.8%的网友认为地方政府的社情民意通道不畅通,而这一沟通渠道被视作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最佳途径。一个预测和一份调查,不禁使人们对2009年的社会形势多了一层思考。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点像天气一样,复杂、多变,不易找到规律,但仍有一定的规律性。2008年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等事件的连续发生,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某些政治边界正在被激活,这些边界的不确定,导致了此类事件的频繁。

一个正常的社会,只要存在某个群体的诉求未被满足或沟通渠道不畅,总会引发或大或小的群体性事件,这其实是一个社会的常态。一个从来听不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反而显得虚假如不正常。

群体性事件也是一种政治方式,而政治原本就是人类为了解决集体生活的难题而作出的种种尝试。考察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的政治生活从来就是一个错误接着一个错误。我们犯了错误,审查和思考这些错误,再去纠正这些错误,这便是政治生活的正常进程。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提供的正是这样一个审查和纠正错误的机会。只要我们不掩饰或压制这些错误,可以说没有解决不了的事件。尤其在当下金融危机和社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某些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集体诉求来唤起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保护,这类群体性事件更应被视为公民的常态政治行为。

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只有8700起,上升到2005年的8.7万起。虽在上升,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形态开始趋于健康,更多的人愿意把某一群体的困境转化为公共问题,让社会来共同参与协商、解决,而不再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这其实也是改革30年的成果之一。一年8.7万起群体事件,并没给社会带来动荡,有些群体事件反而成了促进社会进步的契机。

事实上,对民众和社会真正造成伤害与破坏的不是群体性事件,而是暴力事件如何不让群体性事件升级为暴力事件,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我们培养了对群体性事件的常态观,才能客观、宽容地看待这类事件,避免暴力事件才成为可能,

我们知道,群体是由个体构成的,而大多数民众并不喜爱暴力,尤其当他们清楚地知道政府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也即武力时。那么这些个体又是如何被卷入暴力事件的呢?往往因为边界一方、对这种集体诉求方式的不宽容和不容忍造成的。由于一方坚信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使得本来期望和平谈判的边界在瞬间破裂,引起了另一方的仇恨和义愤,形成了剑拔弩张的态势。这种义愤心理会迅速传染,集结为一种异常敏感的群体心理,只要稍有刺激,就能让这个无序的群体采取狂暴的行动,暴力事件就这么爆发了。

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的散步事件中,市委书记俞正声说的“冷处理,徐图之,慎用警”九个字,是值得各地方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借鉴的。警察在这类事件中,其实呈现的是一个悖论:维护和平的专家,其实也是掌握暴力的专家。穿着制服的警察,本来是来阻止暴力事件发生的,但他们的出现往往引起了一些民众的不安和愤怒,把民众与政府的谈判意愿,转变成了民众与警察的对立情绪,特别当警察禁止某些目标和行动时,其实增加了警察和群体之间暴力遭遇的可能。民众本来期望与政府的谈判,最终演变成了攻击与反攻击。从这个角度说,如何在民众与政府之间设立非警察的第三方民间组织,来协助处理这类事件的谈判,改变群体性事件中合理诉求无法传达的现状,可能是遏制此类事件向暴力事件转化的重要一步。

政府也坦承现在是“矛盾凸显期”,由于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变革,触及一些群体的深层利益,所以寻求沟通和表达的群体性事件一定会经常出现。一方面不能苛求基层政府事事要求“稳定”,更不能简单地把稳定等同于“控制”;另一方面要扩大群体诉求的表达空间,包括政治参与权利的平等化、认同和规范群体诉求的方式,以及增加第三方解决诉求争议,这些都是抑制群体性事件向暴力事件转化的有效途径。如果我们把群体性事件看作是与政府的良性互动,看作是公民的一种常态政治行为,一切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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