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食品类FDI实现农民增收的可行性分析
2009-05-08李思多
李思多
本文分析了食品类FDI在促进农民增收中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认为我国前景广阔的食品消费市场是吸引食品类FDI的有利因素。而我国农业的种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食品类FDI向农业领域的延伸,因此,我们应着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为食品类外资企业投资农业创造有利条件,使得通过利用食品类FDI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得以实现。与此同时,我们也应防范食品类外资企业对食品市场的垄断。
一、研究背景
农民收入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也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共中央最近5年出台的一号文件(2004-2008年)都与“三农”有关,其中2004、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题。随着次贷危机的持续蔓延,欧盟、美国等我国出口商品的主要进口国经济增长放缓几成定局,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内需已成为多方共识,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以提高农民购买力显得更为迫切。但是,一方面,农业资金投入不足始终制约着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另一方面,技术落后也一直是困扰我国实现农民增收的因素(黄祖辉,2005)。从理论上讲,FDI不但可以给东道国带来充足的资金,也带来了先进技术,因此研究利用涉农FDI促进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可行性更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把农业及其相关行业视作农业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可以分为为农业生产提供原料的行业、农业自身、农产品加工业。由于我国对农药、种子、化肥的生产实行较为严格的垄断,使得FDI鲜有机会进入农业上游领域,而我国农业的种种不足使得FDI较少投资农业(详见第三部分的分析),涉农FDI主要投向了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橡胶制品业等12个行业,在农产品加工业FDI中,农副食品加工业FDI、食品制造业FDI占了较大比重,例如,2004-2006年农副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外资企业资产总额占农产品加工类外资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0.92%、20.55%、21.05%,本文便是立足于农副食品加工业FDI和食品制造业FDI,把这两类FDI定义为食品类FDI,着重分析食品类FDI对我国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以及我国利用食品类FDI的有利与不利条件,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食品类FDI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分析
作为一般性的食品类企业,外资食品类企业会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寻找生产和加工原料,他们会同农民接触、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购买农产品: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提前锁定了农产品价格,这有助于降低农作物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农民按照订单进行生产,相当于农民取得了来自公司的关于农产品未来市场需求的有效信息,这将大大减少农民由于盲目跟风而造成“谷贱伤农”局面。
此外,作为一种FDI,食品类FDI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又有着其自身的巨大优势。同我国私营食品类企业相比,食品类FDI有着显著的规模优势,我国2005、2006年外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平均规模分别为0.89亿元、0.80亿元人民币,而2005、2006年私营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平均规模分别只有0.22亿元、0.20亿元人民币;我国2005、2006年外资食品制造企业平均规模分别为1.03亿元、0.92亿元人民币,而2005、2006年私营食品制造企业的平均规模则只有0.27亿元、0.24亿元人民币。较大的经营规模将促使食品类FDI不断拓宽经营领域,将触角向产业链的上端、下端延伸,使得其资金与技术同农业相结合成为可能。
我国国有食品类企业尽管拥有着与外资食品类企业相似的平均规模,但其在公司经营管理、技术应用等诸多方面同外资食品类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图一显示了1999-2006年外资食品类企业与国有食品类企业总资产收益率(息税前收益/资产总额)的变化情况,相关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局网站。可以看出,国有食品类企业在效益上与外资食品类企业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很可能是因为外资食品类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模式方面具有优势,凭借着上述优势,外资食品类企业将通过竞争效应和示范效应来促进国有食品类企业与私营食品类企业的发展,促使我国食品行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和食品行业投资的增加,进而使农业的投资增加。另外,食品类外资企业还具有在整条食品产业链下经营运作的丰富经验,如已投资于中国的ADM(Archer Daniels Midland)、邦吉(Bunge)、嘉吉(Cargill)、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四大跨国粮食企业都很注重从农场到终端的产业链的完整性。在食品市场前景看好、自身资金充裕且进入壁垒较小的情况下,外资食品类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更易于投资农业,促使资金技术与农民充分结合来最大限度提高食品产业链上端领域的生产率,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表一列举了食品类FDI促进我国农民增收的案例。农民购买力的增加将促使农民增加对高附加值食品的消费,因此就会吸引更多的外资食品类企业来华投资以打开我国农村市场,由此便会形成一个“FDI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吸引FDI”的良性循环。
三、利用食品类FDI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分析
(一)利用食品类FDI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利因素
已有学者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认为中国食品产业FDI主要是以中国国内市场为导向,而不是以出口为导向(吕立才,2006)。以2004年为例,我国食品工业的销售额为15880.13亿元,而出口交货值只有1258.80亿元,仅占前者的7.93%,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有着厚重饮食文化的国家,消费者进行饮食消费的意愿较强烈,但由于我国居民收入较低,目前我国加工食品消费只占饮食消费的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产值方面,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仅为0.5:1,而发达国约为2.0-3.7:1。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我国的食品市场,尤其是高附加值食品市场的前景将变得更为广阔。图二显示了1997-2006年我国城镇、农村居民食品消费年支出额,以1996年为基期,根据中国统计局网站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剔除了物价波动因素。
我们发现,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食品消费支出都呈增长态势,而城镇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增长显著。尽管我国食品类FDI目前的规模相对于其它类FDI而言并不大,但是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购买力以及由此带来的无比广阔的食品市场必将促使更多的食品类FDI流入。
(二)利用食品类FDI促进农民增收的不利因素
农业是食品类企业的上游产业,农业的发展事关食品类FDI的发展,随着食品类FDI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必然会向上
游领域延伸,表现为直接投资于农业。但是,食品类FDI直接投资于我国农业的量很少,这表现为我国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业)利用外资量很少,且明显滞后于其它领域。我国2004-2006年度第一产业实际利用FDI金额与我国实际利用FDI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4%、1.19%、0.95%,比重过小且不断下降。究其原因:首先,我国人均耕地面积过小,目前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3%,使得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技术应用受限,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受到的自然灾害损失居世界第三,经营农业的风险较大,以上使得农业的生产效率相对低下;其次,为了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倾斜配置资源的战略,大量资源流入到工业,而农业则通过“剪刀差”的方式哺育工业,这使得我国具有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这一特征制约了食品类FDI流入农业领域;再次,我国对待FDI的某些政策影响了食品类FDI的投资,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侧重于吸引有助于短期提高GDP的外资,因此对第二产业FDI提供许多优惠政策,而对第一产业FDI提供的优惠政策则相对有限。此外,我国对农业的某些领域限制较为严重,如对农药、化肥、种子生产环节实行较严格的垄断,同时对农产品流通环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
上述因素阻碍了食品类FDI投资于我国农业,使其不能顺利地将触角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类FDI进人我国的热情。因此,食品类外资企业通过投资农业而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便较为有限。下面我们建立一个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检验农业FDI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农业FDI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因此为了增加说服力,我们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是我国吸收农业FDI较多的省份之一,以2005年为例,江苏省第一产业FDI吸收量与全国总额的比重为10.82%。我们把江苏省农民年纯收入额的对数值拟作为被解释变量,用LNI表示。用该省第一产业FDI代替农业FDI,将江苏省第一产业FDI年流入量的对数值拟作为解释变量,用LNF表示,时间跨度为1998-2007年,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统计局网站。
在建立回归模型之前,为了避免伪回归现象干扰模型统计结果,我们对两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表二为两组时间序列的ADF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表明,LNF为零阶单整序列,而LNI不是零阶单整序列,两个变量由于具有不同的单整阶数而不具有协整关系,因此江苏省农民年纯收入额的变动不能由该省第一产业FDI流入量来解释,实证检验也证明了食品类FDI通过直接投资于农业而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不足并存在着较严重的进入壁垒所致。
四、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广阔的食品消费市场对于食品类外资企业来说充满了吸引力。从这个角度讲,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食品类FDI流入,这将增加食品类企业对农业的投资。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我国农业的种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食品类外资企业投资于农业,从而降低了其投资我国的热情,利用食品类FDI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也将较难实现。因此,我们应该从改善农业投资环境人手,着力为食品类外资企业和国内食品企业创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首先,要切实落实“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为食品类企业投资农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权相关法规的出台,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方便食品类外资企业将适用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技术应用于我国农业;再次,加快垄断性涉农行业以及粮食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逐步消除食品类外资企业的进入壁垒。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食品类FDI可能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表现为一些规模较大的食品类外资企业有垄断经营的趋势,一旦外资企业形成了对我国食品市场的垄断,将把国内食品类企业挤出市场,并对食品行业的就业产生挤出效应,由于买方垄断,外资的垄断经营将会使农民的利益受损。因此,在积极吸引食品类FDI的同时,我们也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类外资企业对我国食品市场的垄断。首先,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规范食品类外资企业的行为,防止其滥用市场控制力;此外,还要使国内食品类企业享受同外资企业相同的优惠条件,为本地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积极促进食品类外资企业同国内相关企业的联系,通过竞争效应与示范效应促进国内食品类企业的成长,以实现利用外资提升我国食品产业的竞争力进而通过关联效应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目的。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