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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金融产品创新与发展

2009-05-08张启智

北方经济 2009年5期
关键词:内蒙古融资能源

张启智

能源金融是通过能源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整合,实现能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不断优化聚合,从而促进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由于能源和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能源金融不仅是能源和金融发展中的战略问题,也是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

一、内蒙古能源金融产品使用现状

近年来,内蒙古能源产业与金融对接过程中,突出地表现在能源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性,能源项目建设资金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由于内蒙古地区尚未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能源金融市场服务体系,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没有得到良好的发挥,诸多融资手段和方式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尤其是股票、债券的融资渠道没有较好地与内蒙古优势产业——能源紧密结合,对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工具的运用少之又少,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基本空白,至于保险业在能源产业的风险释放功能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一)债权类能源金融产品

1、贷款类金融产品使用现状

在间接融资格局中,银行信用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内蒙古能源企业的融资渠道仍处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中。内蒙古能源企业的间接融资是以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辅所提供的商业信贷。其中,在电力企业贷款中,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共提供173亿元的贷款,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共提供521.9亿元的贷款,股份制商业银行共提供22亿元的贷款,2007年继续加大对电力企业的扶持,其中政策性银行提供了184亿,比上一年多增了9亿元,四大商业银行提供了600.6亿元,比上一年多增了78.7亿元,增幅达13.1%;在煤炭企业贷款中,2006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共提供125.5亿元的贷款,票据贴现11亿元,表内信贷业务136.5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共提供3.3亿元的贷款。2007年的贷款余额有所加大,其中,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达到近200亿元,增幅达37.3%,其他商业银行10亿元,而且政策性也提供2亿多元的信贷支持,极大地扶持了内蒙古煤炭业的发展,并有效地缓解了2007—2008年全国煤炭需求紧张的局面。同时,在石油及天然气、再生能源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也在逐步加大,2006年中资金融机构提供了15.11亿元的信贷支持,2008年提供了18.12亿元。

2、债券类金融产品使用现状

受全国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内蒙古债券市场发展更为缓慢。截至2008年,符合发行债券的国有及大型企业多达100多家,其中上市公司A股20家,但发行债权融资的上司公司只有5家,而能源类企业发行债券更少。2005年,北方电力公司发行企业债20亿元,成为自治区历史上最大的企业债券融资项目,而煤炭、天然气及石油等大型企业发行债券基本没有,上市企业寥寥无几,债券融资微不足道。能源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是造成内蒙古能源工业投资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的根本原因。

(二)股权类能源金融产品

依托于内蒙古资本市场的发展,内蒙古作为国家重要能源、资源基地,发展后劲不断增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均居全国前列。截至2007年末,内蒙古生产总值达到6018.8亿元,5年内年均增长20%,生产总值增速连续6年居全国首位;人均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进入全国前列;凭借着丰富的煤炭、天然气、有色金属、乳、肉、绒毛等资源,初步形成了能源、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十一五”期末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80%以上。但内蒙古企业上市的规模和数量未与经济发展相匹配,上市公司数量不升反降,从高峰期的24家减少到20家,先后有4家上市公司或被收购、借壳后迁出内蒙古。就能源类企业而言,截至2008年9月底,20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4家能源企业,占内蒙古全部上市公司的20%,筹集资金12.66亿元,占内蒙古全部上市公司筹资额的4.2%;B股只有伊泰B股一家,融资6756.2万美元。显然,内蒙古能源类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份额严重偏低,利用股票融资的能力较低,这与能源产业作为内蒙古优势产业极不相称。

(三)信托租赁类能源金融产品

内蒙古能源企业与信托业的结合相对较早,但规模较小,且主要集中在煤炭企业中,近几年拓展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发电及热力供应等方面。由于内蒙古自治区信托业发展的滞后性,其业务品种单一,资金规模偏小,在支持能源发展过程中只有信托贷款一种,而信托投资、委托贷款等主要信托业务基本没有。如在2007年的信托业务中,支持能源企业的资金只有66.9亿元,期限在1—3年,且主要是信托贷款,大部分来自于单一资金信托的建设银行利得盈。由此可见,内蒙古信托业务发展缓慢,产品单一,也制约了信托业在内蒙古优势产业中的发展和支持的力度,同时也说明内蒙古能源产业融资渠道的狭窄。

(四)基金类能源金融产品

从内蒙古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看,目前,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包括北京市在内蒙古设立金融机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公司的改组工作,联合设立“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和“生物工程发展基金”等。所有这些,虽然还没有形成规模,但也是内蒙古地区在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方面的有益探索。就能源类基金而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正在推动内蒙古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的工作,这是国内第一支矿业投资基金,预计筹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人民币。基金组建以后,政府在欢迎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依然将保持对其绝对控股。设立矿产资源投资基金,将大力推进资源证券化,在资源优势的基础上组建大企业大集团,并推动其整体上市,如地矿集团、能源发电集团、西部天然气等,同时积极推进中小民营企业上市步伐。

二、内蒙古能源金融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一)能源经济与能源金融的景气度高度关联制约了能源金融的创新发展

近几年,由于内蒙古能源产业的行业利润和回报率相当可观,银行信贷资金高度集中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行业,尤其是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贷款中的80%资金投入能源行业。信贷资金高度集中在能源产业,增加了信贷资金风险管理压力,导致能源(煤炭)产业与能源金融景气度高度关联,金融政策与能源产业政策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越来越大,金融资金效益受制于能源产业效益,能源产业效益又受制于金融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这种双重制约性既不利于能源产业链的优化升级,也不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制约了能源金融的创新发展,不利于内蒙古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阻碍了能源

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二)单一的能源金融融资模式制约了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单一的信贷资金供给已远远不能满足内蒙古能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利于能源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同时,内蒙古能源(尤其煤炭)的巨大市场需求,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而能源产业结构从低层次的数量扩张型向高层次的质量提高型转换,由初级粗放型开发向深层次技术创新型开发转换,是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中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重组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能源产业的技术密集、资金需求量大、风险高,需要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寻求发展能源金融创新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模式,是内蒙古能源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制约了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作为国家重要能源、资源基地,发展后劲不断增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均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凭借着丰富的煤炭、天然气、有色金属、乳、肉、绒毛等资源,初步形成了能源、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十一五”期末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80%以上。然而,内蒙古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滞后,整体金融密集度较低,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尚未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能源金融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能源产业的发展和产业链的提升。如占全区GDP 58%以上的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金三角”地区,其GDP总量达到了北京市的40%,天津市的70%,上海市的30%,但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和人均金融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上述3个城市的1/3。此外,资本市场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尤其是能源中优质的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较低,债权类和信托类金融产品占比较低,上市公司的规模、数量相对较少。保险业在能源工业生产中的风险释放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加大了产业结构的失衡

能源区域金融机构在能源经济发展中定位不准,机制不灵活以及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的追逐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使得金融资源过度投向能源产业建设方面,导致了内蒙古产业结构的失衡。就能源产业建设中,能源开采阶段投入大,而能源产业的深加工和技术改造投入明显不足,进而制约了能源资源产业链的提升。特别是由于信贷资金的错配,大部分资金流向能源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一次性资源的开采方面,对于能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投入明显不足,金融资本过渡集中在粗放型能源工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内蒙古能源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思路

(一)债权类能源金融产品的重新定位

内蒙古能源产业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而债券融资的比例微乎其微,导致债权类融资格局严重失衡,已经积聚了潜在的信贷风险。因此,积极优化债权类融资结构,重新配置能源金融资源,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比例是解决当前能源产业融资格局失衡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举措。

1、构建可持续的信贷投入新机制

在研究制定内蒙古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框架下,要积极创新能源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充分利用“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促进有利于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投入机制的形成。

(1)人民银行要灵活应运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能源企业的技术改造、生物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提高信贷政策与能源产业的协调对接和联动执行效力。

(2)国家开发银行应将增量信贷投放到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大型能源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减少能源开采项目的信贷支持。基于国家开发银行的转型,利润的驱使可能使开发银行进入商业信贷的竞争,建议中央银行应该加以宏观调控。农业发展银行须扩大信贷支持的范围,主要支持农村牧区的新能源发展项目。

(3)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产业政策扶持的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油炼化一体化的投资项目。对于资金需求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重大能源项目,各家商业银行可组成银团贷款,一方面可以避免无序和恶意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分散信贷风险。中央银行和银监局应加大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测和管理,重点监控对信贷政策支持、抑制、限制的产业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确保能源信贷的平稳运行。

(4)成立内蒙古能源社区银行,从金融角度专门研究内蒙古能源发展方向和战略取向,以此加强能源与金融的融合,为能源产业的长远发展做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此,应积极引导国外战略投资者、国内机构投资者和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有序地进入能源产业领域,并在国家有控制权的基础上,引进外资商业银行、外资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权形式进入社区银行。

2、依托能源产业优势,积极拓展债权融资渠道

内蒙古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和缺乏金融制度的创新意识制约了内蒙古债权市场的发展。相对全国而言,内蒙古自治区具有优质的企业完全符合发债的条件,尤其是能源类企业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理应成为发债的首选。

(1)国家西部能源建设债券。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长远的能源发展战略。为实现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可凭借国家信用发行国家能源建设债券,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倾斜加大债券发行的力度,用于西部地区重点能源项目的开发和利用。同时,地方政府应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审批,发行地方能源重点建设债券,以此推动西部债券市场的建设和扩大能源产业融资的渠道,改变西部地区能源产业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的格局,分散金融风险。

(2)能源企业债券。内蒙古能源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符合债券发行的条件。但是,由于企业发债受到国家严格的限制,制约了内蒙古优势产业利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内蒙古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步伐。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大力发行债券已经具备制度和政策条件,内蒙古可以依托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积极寻求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也可以在境外内引进战略投资者,尤其是与具有一定证券承销能力的实力雄厚的券商合作,积极扶持优势产业和培育后备企业,充分利用自治区的优势产业发展潜力,特别是能源类企业发展的前景,通过做大作强优势产业,着力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3)公司债券。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高融资能力是内蒙古上市公司长远的发展战略。按照2007年8月15日出台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可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的平台,把能源行业中未上市的企业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通过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加大公司债的发行规模,以此鼓励和促进能源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根本上解决财务状况和改善资本结构。此外,内蒙古资本市场构建框架是依托能源优势产业,应积极推进能源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重点以呼、包、鄂“金三角”地区发展金融证券市场,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培育能源类上市公司。基于内蒙古现有19家上市公司的70%集中呼、包、鄂“金三角”地区,依托于能源企业的自身优势,加快推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和短期融资券,逐步扩大自治区债券发行规模。

(二)股权类能源金融产品的市场扩容

1、促进优势、优质能源企业改制上市

自治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具体的发展思路是: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发展优势的优质能源企业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的力度,促进其尽快上市;对尚未改制的自治区能源类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民营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创造上市的条件;充实和完善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积极开展与境内外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发展态势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建议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加强对内蒙古能源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

2、积极支持能源类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发展水平、壮大地方财力及扩大就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积极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1)积极推动由能源企业集团部分改制的上市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资源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2)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拓展规模经济优势;(3)支持发展态势好、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发行新股、再融资、配股和短期融资券等手段,扩大融资规模,实现低成本扩张。

3、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内蒙古现有的产权交易中心和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因其规模小、发展滞后、透明度不够等因素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积极扶持和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及场外融资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和合理重组,提高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使用效率,活跃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自治区各地区要鼓励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有条件的盟市可设立证券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发展。支持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通资金。要协调有实力的区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参股控股证券公司,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信托类能源金融产品的积极拓展

引入能源投资信托金融产品,以贷款类信托搭建银行、信托与能源产业的融合桥梁,丰富信托产品,即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能源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鉴于当前我国居民储蓄资金巨大,居民投资渠道单一,稳健的可投资品种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因而积极拓展信托计划,寻求安全性和收益性较好的投资项目对居民投资均有吸引力。其中,能源类项目因是内蒙古的优势产业,市场前景相当乐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优选贷款企业和项目,针对不同投资者群体的投资偏好,主动发起设立各类信托产品计划,用于能源产业的开发和利用。融资企业可以在效益前景预期较高的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阶段资金需求配置信托贷款融资,以此减少对股东的筹资,提高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基金类能源金融产品的政策配给

1、设立内蒙古能源开发基金

借鉴国家能源基金和山西省能源基金成立的经验,内蒙古应尽快成立能源开发基金。建议由内蒙古两家以上的能源集团企业会同金融机构(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组成)作为共同发起人,组建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能源开发基金,通过公开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或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内蒙古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主要承担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责任,必要时进行干预。成立能源基金是能源产业与金融融合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能源产业融资渠道的拓展,更有利于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实现能源产业资本的快速扩张,也有利于社会资本有序的进入能源产业,分享能源产业发展带来的财富效应。

2、设立内蒙古能源风险投资基金

由于能源项目的勘探开发、能源化工(煤变油、煤液化等)以及输电设备的研制开发等项目具有技术性高、风险大等特点,且资金需求多,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对于能源风险投资机制,主要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人口——运行——出口”模式。在人口阶段,建议以政府出资为主,通过一定阶段的发展,由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过渡到以企业出资和富有的个人为主,最终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要阶段。在运作模式上,资金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经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项目进行筛选,注入到风险企业中,经风险企业的运作,实现项目的资本增值,从而实现投资者、风险基金和风险企业三位一体的完整的风险资本循环体系。在出口模式中,建立风险投资的IPO、兼并与回购、清算等多种退出方式,这一过程主要在创业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3、设立内蒙古节能技术贴息基金

近几年,在能源企业的短期利益追逐中,表现为注重能源的开发而轻视节能环保投入,而且,因技术改造的资金量大,资本成本高造成能源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不高的被动局面。为鼓励能源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对节能环保型项目的投入,建议由财政(中央和地方)划出专项资金,设立节能技术贴息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企业的节能项目,并制定优惠性政策(在税收方面加以鼓励),推动全区能源行业的技术创新。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升级换代和产业链的提升,有助于能源产业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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