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刻不容缓
2009-05-08
为了更好地行使中国的海权,近一两年,我国先后派出海监船、海事执法船前往热点敏感海区巡视。但是,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参与船只令人“眼花缭乱”,时而是海监船(舷号为“海监XX”系列,属国土资源部下设的国家海洋局系统),时而是海事执法船(舷号为“海巡XX”系列,属交通部海事局系统)、时而又是渔政船(舷号为“渔政XX”系列,属农业部渔业局系统)。这反映了中国海上执法维权力量的现状,即机构林立,力量分散,职能交叉,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有人形象地喻之为“九龙闹海”。
笔者认为,加大海上执法维权力度,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举措之一就是要整合现有海上执法维权力量,组建统一的、多职能的、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队伍。
目前,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大都有一个统一的、多职能的、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力量,作为海军保卫海防、维护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的辅助力量和后备力量。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韩国都建有海岸警卫队,日本有海上保安厅,澳大利亚有海岸监视局。而我国却缺乏与之相对应的综合性的海上执法力量。与之类似的中国海监队伍职能比较单一,装备和实力都十分有限,与其他国家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国际海上执法实践表明:统一的、装备精良的海上执法力量可以担任多种海洋法规的执法任务,集中统一执法可以避免不同执法队伍的职能交叉,提高处理海上紧急事务的能力和效率,还能有效节约执法成本。
从长远看,中国须建立一支集中统一、职能完善、装备精良、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队伍———海岸警卫队。这支队伍应独立建制,在构成上,主要以原有的中国海监和公安海警部队为基础,整合吸收各海上执法力量的人员和装备,并根据执法需要相应扩大规模。平时海岸警卫队隶属于国务院领导,战时纳入海军序列,在日常训练、人才培养、装备管理上接受海军指导。在职能上,它一方面配合海军保卫国家安全,肩负起原先由海军负责的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维护海洋领土主权和各项海洋权益的职责,负责海关、缉私、缉毒、反偷渡、海事、渔政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以及海上治安、海上救生、航海和通讯保障等任务。
国家还应制定《海岸警卫队执法条例》,明确海岸警卫队的使命和职责,授权海岸警卫队对任何海上违法活动都有现场取证和采取制止措施的权力。同时,要对海岸警卫队的执法方式、范围、内容,与各涉海职能部门和海军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海岸警卫队的执法行为。应不断改善海上执法装备,建立由海岸监控雷达、卫星、飞机和舰船组成的海上预警监控和应急反应体系,设立独立的海上执法通讯网络,加大海上巡航密度和覆盖面,做到对我所管辖海域全范围、全时空监控。
鉴于我国海上执法力量近期难以完全统一,国家似可采取成立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制定联合执法的有关制度措施,加大海上执法力度。目前,可以由中国海监牵头,海事、海警、渔政部门参加,联合进行日常巡航执法活动,并与海军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机制,进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演练。与此同时,应及时分步骤、分阶段地将分散的海上执法队伍进行合并,如可将渔政、港监、海事的执法队伍并入海监,海关缉私部门并入海警,在条件成熟时,将所有海上执法队伍合并。▲(作者是海军某部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