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CDM项目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
2009-05-04王宪明李保强
王宪明 李保强
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为减少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基于市场的减排机制。河北省CDM工作启动较早,但发展却落后于其他的一些省份,所占比例也低于国内平均水平。推动河北省cDM项目的快速发展,应通过推行“绿色信贷”、发行CDM项目集合债券以及积极培育专业贷款担保机构等措施加大对CDM项目的金融支持,激发cDM项目的发展潜力。
关键词:河北省;清洁发展机制;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0033—04
自《京都议定书》批准以来,河北省积极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河北省清洁发展机制的金融支持政策角度人手,探寻问题根源,激发CDM项目的发展潜力。
一、中国在CDM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根据《京都议定书》,到2012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至少需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约50%需要通过CDM项目下的交易实现。随着议定书的生效以及CDM国际和各国国内规则的不断完善,国际CDM市场不断扩大,参与CDM合作的各方均可以获得大量的可观收益。对CDM项目的东道国来说,可以获得出售CERs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且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改善、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等。
据世界银行统计,在减排交易价格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3美元的情形下,碳融资对几种主要类型CDM项目投资的内部收益率的改善情况如下:固体废物管理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改善最为明显,达5%~7.5%;集中供热项目稍低,为2%-4%;生物质能项目为0.5%-3.5%:而风力发电和水电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提高较低,为1%-2.5%。如果考虑项目业主本身的自有资金,则内部收益率的提高会更加明显。而且,目前国际碳市场上每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的价格已经达到了7美元甚至更高,因此碳融资对CDM项目经济性的改善将更加明显。
对中国而言,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由于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效低、能耗高,中国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好几倍,这也使中国成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有可能成为投资CDM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如果我国企业积极争取,至少有1/3-1/2的CDM交易将来自中国。充分利用CDM提供的机遇,不但可以为我国相关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同时还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于2002年核准了《京都议定书》,成为CDM项目开发活动的东道国之一,并于2004年6月开始颁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指导国内企业对CDM项目的开发。自2002年11月27日,中国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正式签订交易合同以来,据综合EB网站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8月,我国共有256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其中64个已成功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签发,累计签发总量64 117436吨,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183 275 277吨)的34.98%,居世界第一位。目前还有很多CDM项目正在积极地实施当中,我国在利用CDM机制促进国内企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虽然中国在CDM项目开发上有很大的潜力,但同时也要看到CDM机制所蕴含的国际政治风险以及来自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激烈竞争。
《京都议定书》是各国权衡利益进行妥协的产物,但其目前的法律效力有效期是2012年底,其后的相关协议还没有达成一致,因此CDM项目开发存在着很大的国际政治风险。《京都议定书》下回合谈判一旦失败,则CDM机制也随之失效,或即使谈判成功,但要求中国也承担起减排的义务,则中国境内已经实施的CDM项目便会失效,正在申请的CDM项目也会失败。
目前有50个国家共1146个项目在EB进行了注册,其中70%以上集中在印度、中国、巴西、墨西哥这四个发展中大国,各国在利用CDM机制发展本国经济上都显示出极大的积极性。尤其是印度出台了各种措施鼓励发展CDM项目,在EB注册项目356个,数量居第一位,比我国多40%。我国之所以能在减排量领先于印度,主要得益于多个减排量大的HFC23分解项目的成功注册和签发。显然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我国的印度对待CDM项目的积极性更高,在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上更为有力,与我国形成了有力的竞争。
二、CDM项目在河北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CDM工作启动较早,但发展却落后于其他的一些省份,所占比例也低于国内平均水平。从注册数量上看,河北省有40个CDM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获得批准,占项目总数(1388个)的2,88%;其中12个在EB注册成功,占全国在EB注册成功总数(256个)的4.69%;获得EB签发项目5个,占全国在EB获得签发总数(64个)的7.81%;获得EB签发CERs总量463 359吨,仅占全国获得签发CERs总量(64 117 436吨)的0.72%。江苏、山东、内蒙等省份在CDM项目的开发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特别是江苏,获得EB签发CERs总量27 782 223吨,占全国的43%,河北与江苏等先进省份的差距非常明显。
从以上数据和对比可以看出,河北省CDM项目的发展水平与其工业大省的身份是不相称的,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缺乏展业技术支持。一直以来,河北省各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但由于企业自身资金短缺、技术障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尽管清洁发展机制恰恰是解决这一瓶颈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政府相关机构的宣传力度不足,无论是CDM项目的注册,还是实施流程,企业都对其知之甚少,严重制约了CDM项目的开展。同时河北省CDM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仍不完善,缺少专业的中介机构服务于企业,由于CDM项目申请过程中方法学和PDD撰写专业性很强,一般CDM项目业主会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帮助制作和设计,因此优秀的中介成为CDM项目注册成功与否的关键。而我河北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无法为CDM项目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CDM项目的发展。
2,CDM项目相关人才队伍培养滞后。CDM项目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全部技术文件和申报材料均要求中英文两种版本,因此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目前河北省精通cDM项目开发的专业人才奇缺,而且没有完整的CDM项目人才的培养计划,造成项目
开发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和项目开发水平较低,影响了河北省CDM项目的快速发展。
3,CDM项目面临的融资困难。CDM项目从申请注册到最终CERs签发要经历多重审批、核证坯节,需要较长的时间,各个环节所需的资金支持也不尽相同。由于CDM项目最终能否获得CERs签发存在不确定性,导致银行放款的意愿下降,尤其是中小型CDM项目,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从河北省现有成功的CDM项目案例来看,其业主大多是资金雄厚的能源、钢铁企业,而中小项目发展滞后,也说明河北省金融机构对于CDM的支持力度不够,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落后,不能满足CDM项目在我省发展的需要。
三、河北省促进CDM产业发展应采取的金融支持政策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一个产业离开金融的支持都是不可能快速发展的,要想推动河北省CDM项目的快速发展,缩小与江苏等先进省份的差距,就要从金融支持上解决好cDM项目的融资问题。结合中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导向、金融机构发展趋势和CDM项目的发展潜力,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cDM项目的金融支持,激发cDM项目的发展潜力。
(一)引入赤道原则,推行“绿色信贷”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并不需要签署任何协议,只需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制定与赤道原则相一致的内部程序和政策,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即可。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对项目提供融资。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新标准,遵守赤道原则已经成为成功安排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基本要素。
中国政府将建设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目前和今后的发展战略。在信贷控制方面,借鉴国际金融机构将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的先进做法,2007年7月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即“绿色信贷”政策。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3日,银监会下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这3个文件的核心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同时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由于赤道原则采用的是自愿加入原则,而中国的商业银行长期在政府行政命令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并且对“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总额占贷款发放总额的60%以上,因此商业银行本身缺乏自愿加入赤道原则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台“绿色信贷”政策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可以说“绿色信贷”是中国版的赤道原则。在此政策的指导下,各银行类金融机构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产业的支持力度。如2007年,工行在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环保型企业和项目方面发放贷款400多亿元。中国银行在一年中投入5004z,元绿色贷款,支持企业进行绿色改造和环保能源开发。
与自由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中国的金融机构更多地受到监管机构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对CDM项目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目前在国家积极倡导节能减排政策的环境下,“绿色信贷”观念已经开始影响银行的贷款偏好。河北省应积极贯彻“绿色信贷”的政策,并专门针对cDM项目,由省发改委、银监局、环保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出台鼓励发展CDM项目的一整套信贷政策,畅通cDM项目的融资渠道。
(二)推动金融创新,发行cDM项目集合债券,拓宽CDM项目的融资渠道
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从实际发行情况看,能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上是中国电网、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融资额度一般在1047,元以上,中小企业一般很难获准发行,且银行等承销机构对发行额度小的债券兴趣不高。
以上条件对大多数CDM项目来说是很难满足的,特别是对中小型CDM项目间接融资的门槛过高,这就需要政府推动债券发行方式的创新,帮助cDM项目突破企业债券融资瓶颈。
浙江、辽宁、四川等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尝试运作集合债的发行。所谓集合债就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多家企业捆绑在一起,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模式发行的债券。捆绑发行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量小的问题,提高了债券整体信用级别,降低了发行利率和发行费用,且由于发行规模较大,承销商积极性较高。河北省也可尝试将多个CDM项目捆绑打包,发行CDM项目集合债,由地方财政进行再担保,提高债券信用级别,解决CDM项目发展的融资困难。
(三)积极培育专业贷款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具有放大与杠杆功能,是当前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方式。以经营信用风险为主要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与其债权人的信用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较快,目前各类担保公司有300家左右,但存在着单个机构资本金规模小、贷款放大倍数小的问题。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河北省提出了组建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每个市培育1-2家担保资金过亿元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确保到2010年全省担保资本金达到100亿元。
贷款担保公司有较强的专业分类,每家担保公司一般倾向于自身熟悉的一个或几个行业。由于担保公司对cDM项目了解较少或担心项目的风险性,因此河北省还没有针对CDM项目或环保产业的专业担保公司,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注资、引导民间闲置资金入股的形式成立专门面向cDM项目的贷款担保公司,拓宽CDM项目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