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的完善思路

2009-05-04谭春辉邱均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2期

谭春辉 邱均平

摘要: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是开展国家科技奖励的前提与基础。目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逐步放宽推荐主体的资格、界定推荐主体的任务与职责、建立严格的申报抽查制度、明确推荐主体的失职后果、有重点有选择地增加推荐限额、完善推荐条件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2-0061-04

奖励科学发现、发明创造,鼓励科技进步,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科技政策和措施。国家科技奖励对于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建设知识创新型社会、提高科学家的社会地位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国家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与导向性。显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是开展国家科技奖励的前提与基础。

一、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的内涵

机制(mechanism)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mechané,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原理,是工程学概念,一般被理解为物理学和机械工程学中的机械装置或机械构造。后来被运用到生理学、心理学、哲学和经济学等多门学科之中。“机制”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或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缩)时常说分析它的机制。这就是说要了解它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关系。阐明一种生物功能的机制,意味着对它的认识从现象的描述到本质的说明。”据此可以认为,“机制”是系统为了实现某种功能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组成部分之间因发生变化而形成的相互性质和相互联系。

笔者把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理解为:为了实现国家科技奖励的公平、公正与公开,一种内在的、比较成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循环往复运动的推荐表现形式。

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的现行做法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前款所列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事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机制进行了补充说明,专门用一章(第四章)共13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包括推荐主体、推荐范围、推荐限额、推荐程序、推荐条件等内容。

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性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操作规程,保证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目前也存在以下不足:(1)限额推荐的指标分配问题。限额推荐的推荐指标制定缺乏科学的办法与指导思想,中央和地方在科技奖励中存在上级分指标、分名额,限制科技奖励申报现象,下级存在争指标、争名额,以次充好现象。(2)推荐主体的范围问题。当前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还主要采取政府推荐为主的机制,专家推荐和社会推荐机制还未广泛开展。推荐程序的实质还是完成单位、完成人的申报,有必要进一步发展独立的业内和圈内的他人提名推荐制。(3)推荐主体的失责问题。当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中,仅要求推荐主体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推荐,但没有对推荐主体的失责问题进行规定,推荐主体享有推荐权利,但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因失职承担相应的处罚。

三、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的完善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借鉴他国科技奖励的成功经验与有益做法,经过综合比较分析,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现有基础上。按照既继承又发展的原则,现就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步放宽推荐主体的资格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目前具备推荐资格的主体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型行业协会、学会,大型国有企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

可以说,目前的推荐主体涵盖的范围较广,但推荐国家科技奖励带有一种明显的行政级别色彩,容易使一项科技成果因在基层单位得不到承认而失去进一步的评审资格。因此,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其一,增加具有推荐资格的全国性一级学会、行业协会的数量。目前经科技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全国性一级学会、行业协会共计12家,这仅是100多家全国性一级学会、1000多家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很小的一部分。而在这些全国性一级学会、行业协会中,一般都集中了该专业、行业德高望重的专家、一批专业素质高的行业管理人才以及一大批熟悉本行业发展情况、居于行业前列地位的企业家,只要科技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会或协会设立了相应的社会科技奖励项目、具有行业的代表性、同一专业或行业领域的高度认同感)进行认定,就能够增加相应学会和协会的数量。

其二,增加海外专家的推荐资格。国家科技奖励不但要得到本国科学家和广大人民的认可,还需要得到海外科学界的承认。科学无国界,随着科学技术在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海外专家对于国内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越来越关注,而对于国内杰出

的科研同行也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增加海外专家的推荐资格。这些海外专家必须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自然科学奖。

其三,增加特定人群的推荐资格。可以考虑增加某些特定人群诸如省长、国务院下设的非科技主管部门的部长等的推荐资格,改变以往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的做法,既简化了程序,又减少浪费及各级科管人员的工作量,能更好地保证成果的水平和质量。省长、部长每年可以推荐一项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前提是必须有准确的数据、翔实的资料、充分的理由,而且必须附有三位专家、三家技术应用单位的意见,此推荐项目不能与其他推荐主体推荐的候选项目相重合。

其四,允许成果完成者自荐。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推荐之前,通过制定复合量化标准(如发表的刊物质量、正面被引用次数、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发言数等;专利项目数、申请专利国别数、经济效益等),达到了这些量化标准的成果完成者,如果未得到其它推荐主体的推荐,可允许其自荐参评。自荐人必须是在学术成果、发明专利的完成过程中为全职科研人员。

(二)界定推荐主体的任务与职责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推荐主体的任务与职责已有一些规定,如:严格控制候选人、候选单位的数量;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可提出需要回避的评审专家(不超过3人);协助异议处理。但也应看到,还有一些事项应是推荐主体的任务与职责范围所在。因此,建议以下事项应列入推荐主体的任务与职责。

其一,应负责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查,从源头抓好推荐关。国家科技奖励在实际运行中是采取申报与推荐并行的机制,推荐的过程也就是候选人与候选单位申报的过程。因此,推荐主体应审查申报成果是否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规范、技术内容是否真实、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的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其二,应负责与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反馈与沟通。推荐的成果并不能都成功获奖,总有落选者,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也不可能一一与所有落选者解释与反馈。因此,推荐主体应担负这一职责。

其三,推荐单位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应当组织科学技术专家进行评价,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择优推荐。

其四,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高效地履行其职责,积极、热情地为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三)建立严格的申报抽查制度

各推荐单位上报的材料汇总到最后的专家评审。中间要空出一段时间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有选择地核实查重、查新结果,到实地考察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一旦查出有虚报的材料,立即通知所在单位对全部材料进行复查,直到完全准确无误为止。为了评奖工作的严肃和公正,抽查和纠偏需要有较长的一段时间。

(四)明确推荐主体的失职后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推荐主体失职所处罚责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

为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推荐主体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提高其责任心,特提出以下处罚细则:(1)申报项目附件资料不全而推荐的,给予推荐主体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2)申报项目还存在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排序争议、存在知识产权纷争而推荐的,给予推荐主体内部通报批评。(3)在推荐书冒他人或单位签名的,给予推荐主体内部通报批评。(4)申报项目中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评审阶段被专家发现的,给予推荐主体通报批评。(5)申报项目中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评奖后又被证实是虚假的或不准确的,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给予推荐人撤消推荐资格处分,给予推荐单位缩减推荐名额若干年的处分。(6)帮助在推荐书中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推荐人撤消推荐资格处分,给予推荐单位缩减推荐名额若干年的处分,并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7)推荐主体故意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五)有重点、有选择地增加推荐限额

国家科技奖励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每年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给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下达推荐名额。从历年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奖结果来看,东部发达地区的推荐数与获奖数较多,这与这些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分不开。但另一方面,也会挫伤中西部地区报奖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1)增加与国家政策导向相吻合的推荐名额。近年来,我国依次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随着这些战略的推进,产生了诸多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应用技术,并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急需得到党和国家、社会大众的认可。因此,推荐名额应向实施这些战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倾斜。(2)增加推荐基层单位项目成果的名额比重。许多基层单位的科研成果与技术成果,由于地缘关系、人缘关系等因素,得不到推荐单位的推荐,这对于符合国家科技奖励条件的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来说,确实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在给各推荐单位下达推荐名额时,应界定基层单位项目成果的名额比重,向基层单位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基层单位科研成果。(3)整体增加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名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原部长徐冠华介绍,目前全国省市区级评奖每年有六、七千项。这些获奖项目具备了一定的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实力与潜力,但由于名额限制,会让一些推荐单位难以取舍,也容易给那些有地缘与人缘优势的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以活动空间。如果整体增加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名额,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另一方面,最近几年国家三大奖通用项目的推荐数与最终获奖数的比例达到3:1,这个比例还有提高的空间。同时,随着网络评审系统的广泛应用,也完全可以推荐更多的科研成果与研究人员参评国家科技奖励,从而有利于优中选优。(4)对推荐主体的推荐指标实行奖惩机制。对具有推荐资格的协会、省级推荐机构,如果所推荐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在连续四个奖励年度内,获奖率低于20%的,酌情考虑减少其推荐指标的数额;如果所推荐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在连续四个奖励年度内,获奖率高于60%的,酌情考虑增加其推荐指标的数额。

(六)完善推荐条件的具体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与候选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原则性说明,也提到了相关推荐条件,如:必须解决相关知识产权争议、必须得到主管行政机关许可、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未授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在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可重新推荐、具有特别意义或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适时推荐。这些条件对于推荐工作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我们认为,还可以增补一些申报与推荐条件,以保证国家科技奖励后继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些条件可以是:(1)申报与推荐材料必须齐整,不能存在明显错误。(2)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相关核心技术成果须经过5年推广应用、产业化后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3)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应按整体项目成果申报与推荐,并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如果该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推荐整体项目成果时,应剔除已获奖子项目的内容。(4)推荐单位设有相应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5)我国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无产权争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后,方可申报与推荐。

(责任编辑彭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