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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的创新性诠释

2009-04-30罗兴武徐永安游蓓蕾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4期
关键词:品目子目货品

罗兴武 徐永安 游蓓蕾

一、进出口商品归类应遵守协调制度

所谓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实现海关管理的不同目的,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统一的类别划分,也称为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

目前,依据国际公约,其成员国海关所采用的商品归类方法,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相对应的归类编码。

可以概括地说,整个《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其一,商品编码表:编码的前2位是“商品”所在的章;后2位是“商品”所在章的顺序号;前4位称为商品的品目或税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其二,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它设在各类、章之首,是对构成商品编码的税目和子目所作的补充文字说明。其三,归类总规则:规则有6个之多。

六大归类总规则是归类的原则,也是方法,但遗憾的是《协调制度》国外制定的,虽在国内专家学者的努力下翻译成了中文,但基于“信”为基础的中译本仍然很晦涩。很多初学者包括外贸企业从业人员在遭遇商品归类时,都有点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什么地方入手。为此笔者将归类总规则进行创新性诠释,并将归类技巧做了个总结。

二、商品归类的前期须进行“语言化”

(一)对所需归类的商品进行认知

对商品的认知是指对商品的成分、用途、特性、加工方式、加工程度、包装方式等相关内容的认识。显然,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者来讲,对其所进出口的商品认知是应当的。但对社会实践、商品知识不甚丰富的学生来说,并不是太容易。

例1:“凡士林”。

我们可以先做如下货品分析:

成分:石油;

用途:医疗、润滑、绝缘、防腐

货品特征:一种白色或黄色的油脂状石油产品

品名:凡士林(属英文译音)

在对货品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其为石油产品这一特征,将其试归入第二十七章,其标题为:“…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从而对应列名的税号2712.1000。

(二)用“商品归类语言”来思考

不要忘了,《协调制度》是中国的学者翻译过来的,学者在翻译的时候更多考虑的忠于原文,也就是英语翻译中所强调的“信”。所以,“商品归类语言”不太同于我们的“日常语言”,要学会把“日常语言”转化为“商品归类语言”,正如我们在学生英语时要“think in English”一样。如“电脑”应“语言化”为“数据处理设备”(8471),“手机”应“语言化”为“无线网络的通信设备”(8517),“自行车用的打气筒”应“语言化”为“手动或脚踏式空气泵”(8414)。

“商品归类语言”及“商品标识符号”(即税号,也就是代表某种特定商品的8位或10位阿拉伯数字税则编码)的正确选择,就是商品归类的正确实践。

三、归类总规则可诠释为六个字“列名、用途、成分”

根据《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商品归类的方法可归纳为四句话,即:有列名归列名,

没有列名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分(不同成分比多少,相等成分要从后),没有成分归类别。这四句话也可归纳为六个字:列名、用途、成分。注意,顺序不能颠倒。

(一)有列名的归列名

“有列名”是指,品目条文或子目条文中列名具体或比较具体的商品名称,即商品表现出的特征与商品归类的语言基本吻合,也就是按照归类总规则一、二进行归类的商品。

1.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的意思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不可因为某货品符合某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就确定归入该类、章及分章;归类的法律依据而应是税(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例如“针织女式胸衣”,似乎符合第61章的标题“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而可以归第61章,应该根据第61章章注二(一)、第62章章注一和6212税品目条文归入6212。但是为了查找方便,对21类、97章及分章的标题应该熟记。对重要的类注、章注应该掌握。如果按税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其他规则确定。

例2:已冲洗并已配音的供教学用的35毫米电影胶片。

电影胶片归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已冲洗并已配音的电影胶片归3706,教学专用的应归入3706.1010(35毫米及以上的);若35毫米以下的教学专用的电影胶片则应归入3706.9010。

例3: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船舷窗上的安全玻璃(钢化)。

玻璃应归第70章,钢化或层压的安全玻璃归7007,适合船舶用的归7007.1110。

2.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可总结为:“三未产品”按完整品或制成品来归。“三未产品”是指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成套)。

例4:缺少四个轮子的高尔夫球车,应作为完整的高尔夫球车归8703.1011。

例5:缺少鞍座的山地自行车,应作完整品归8712.0030。

例6:已剪裁成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指手套,应作制成品归6216.0000。

例7:高速摄像机成套散件,应作制成品归9007.1910。

3.归类总规则二(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可总结为:加有其他材料或物质的物品未改变性变按原物品归类。

例8:加碘的食用盐(2501.0011)、加糖的牛奶(0402.9900)、加有着色剂的砂糖(1701.9910)、皮革制分指手套口上镶有兔毛皮缏条(4203.2990)等均按原来物品归类。

(二)没有列名归用途

没有列名,是指所需归类商品与品目、子目条文不相吻合,而章注、类注亦没有对其归类有所规定,应按用途归类的方法进行归类,即按归类总规则三进行归类。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已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各类商品,如动植物类、机器、电气、仪器、仪表类。

1.归类总归则三(一):规类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也就是说,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可归时,首先应按“具体列名”原则进行归类,即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

例9:“小轿车用安全玻璃”涉及7007的“玻璃”和8708的“汽车零、附件”,因7007的“玻璃”列名更具体,所以应归入7007。

2.归类总规则三(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可总结为四个字“基本特征”。组合物或成套货品按最能反应其基本特征的商品归类。

例10:“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1902)归类。

3.没有列名要归用途。

例11:盥洗用醋(美容盥洗用,带香味)。

醋及用醋制成的代用品归2209,但归第22章的“醋”只可用于调味或腌制食品,因此不能按列名归类。没有列名归用途,应归第33章。盥洗的目的是为了“护肤”,故应将其归入“护肤品”,即3304.9900。

例12:弦乐乐器弦(羊肠线制)

羊肠线归4206,但其子目没有“弦乐乐器用”,因此按用途归第92章,9209为“乐器的零件”,各类材料制成的乐器用弦归9209.3000。

(三)没有用途归成分

“归成分”是指当某种商品的归类语言无法与品目相吻合,既没有具体列名,且用途特征也不明显时,可按其主要“成分”进行归类,也就是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二、三)所示的规则进行归类。

归类总规则三(二)所表述的“混合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归类。”实际上也暗含了:不同成分比多少,按主要成分或成分多的材料归类。

归类总规则三(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即:成分相等,从后归类。

在实际操作中,可按成分归类的商品可分为二大类:

其一,由某种材料制的商品,如针叶木制、钢铁制、铝制、塑料制、纸制、化纤制等,应理解为完全由该类物质加工而成,或以该类物质占绝对比例的物质构成。

其二,按重量计含有某种材料与其他材料混合的制成品。如女式针织毛衣(按重量计,含羊毛70%,兔毛20%,晴纶10%);含铝99.9%、银0.01%、其他金属0.09%的精炼铝;按重量计含棉90%,化学短纤10%的棉纱线等。

在运用“成分”方法归类时,应按“列名、用途、成分”顺序使用,若不按此先后顺序选择使用归类方法,而优先选择按材料归类,可能会产生归类错误。

例13: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

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按豆油归入1507,而应按列名归类,1517的税品目条文为“混合的食用油”,因此应归入1517。

例14:塑料制的中国象棋。

不能因其为“塑料制”而归入第39章,而应按“列名优先”的原则,作为文体用品归入9504.9030。

(四)没有成分归类别

《税则》中编入大量的“保险性”的子目税品目,即“其他”。“其他”所含的内容一定是与本品目所示商品的类别或子目税号相关联的内容。

1.由于“其他”的存在,使《协调制度》是万能的,世界上没有不能归类的商品。

例15:3604.9000—其他。

3604品目所示内容为“烟花爆竹、信号弹、降雨火箭、浓雾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3604.1000已有限定内容,即列名具体的“烟花、爆竹”。因此,3604.9000就可以理解为“其他”是指除烟花、爆竹以外的3604品目所示的其他商品及其他烟火制品,如抗冰雹火箭、抗冰雹弹、农用烟雾发生器、航拍闪光弹等。

2.“没有成分归类别”也暗含了“最相类似”原则,即归类总规则四的内容。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没有成分归类别”的方法是在“列名、用途、成分”无法归类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并且必须与“用途、成分”归类方法结合使用。见下例题分析:

例16:高炮伪装网(化纤制)。

没有列名,尽管与武器有关,但不是武器,因此不能作为武器或武器的附件归入第93章,虽说明是化纤成分,却未说明是化纤长丝,还是化学短纤;是合成纤维,还是人造化纤;因此无法确定归入第54章,还是第55章。“没有成分归类别”,“网”属纺织品,第56章标题为“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因此可试归第56章。5608品目为“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化纤制的渔网归5608.1100,化纤制的高炮伪装网与渔网同类,因此归5608.1900的“其他”。

(五)关于其他归类总规则

“列名、用途、成分”虽然没有直接关联归类总规则五、六,但并不是排斥的,而是包含的。

1.归类总规则六是任一商品归类时都应遵守的基础。

归类总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商品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可总结为:逐级确定,同级比较。”

例17:中华绒毛蟹种苗。

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先确定一级子目,即将两个一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后归入“未冻的”;

(2)再确定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蟹”;

(3)然后确定三级子目,即将两个三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

注意:不能将三级子目“种苗”与四级子目“中华绒毛蟹”比较而归入0306.2491“中华绒螯蟹”。因为二者不是同级子目,不能比较。

2.归类总规则五主要是界定商品包装归类时应注意的原则,规则五(一)是关于专用包装的,规则五(二)是重复使用的包装。

归类总规则五(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可总结为:专用包装容器不另行归类。但条件是:特殊形状专用;与所装商品一同进口或出口;适合长期使用。

例18: “与数字照相机一同进口的照相机套”,由于符合规则五(一)的条件,所以“照相机套”(4202)不用归,而只归“数字照相机”品目8525。

归类总规则五(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这意味着,重复使用的包装初外,虽然它可能也是特定包装,但仍将单独归类。

例19:“瓶装液化气”,“液化气瓶”虽是特定包装,但它是重复使用的,故应分开归。“液化气”归2711,“液化气瓶”归7311。

总之,商品归类应遵守《协调制度》的六大规则,因而,商品归类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活动,也是任何报关人在报关实践中不能任意发挥的活动。我们应对商品有所认知,用“商品归类语言”来思考归类。熟能生巧,我们将六大归类总规则诠释为“六个字”——列名、用途、成分,并不得颠倒次序。这样有助于大家都能简易入门,但如若想更上一层楼,尚需大量实践。▲

参考文献:

[1]罗兴武.通关实务[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3]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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