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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需求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

2009-04-29

管理观察 2009年10期
关键词:目标定位

林 俏

摘要:新世纪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却存在反差,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极大的距离。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转向培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同时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应以德育素质为先导,以业务素质为主干,以文化素质为基础。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目标定位 素质的全面提高 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新世纪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却存在反差:一面是急需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求贤若渴;另一方面却是普遍的法学专业学生“求职难”。由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联合主办的200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法学专业学生的总体就业水平仅为37.85%。而被视为冷门的哲学和历史学专业学生的总体就业水平,却分别达到40.35%和51.85%。1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考试频道合作的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5.6%的得票率排在“滞销榜”专业的第三位。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极大的距离。现实要求我们对整个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为社会提供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是近些年来引起越来越多争论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著名的麦克·科瑞特报告中提到,在法律从业者整个的职业生涯中,其需要持续不断地加深对其从业环境———变动不拘的社会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需要对法律事实独立的调查和评判能力,需要对法律问题作出及时的反应和采取最有效应对策略之能力。学生在课堂中如果学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这显然不是法学教育应有的目标。法学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2 由于法律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这需要一种系统的法律职业能力去解决。法律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学科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从“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转向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现代国家普遍通过司法考试来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司法考试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该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精通外语,能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律师工作,也能胜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工作。因此,我国今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二、培养应用型人才,同时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

我国法学院的学生是直接从高中生中录取的,而且,中国传统教育文史哲主导的模式,且1990年代前缺少法律职业,因此法学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这与美国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06年7月27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就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推动素质教育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在谈到教改难点时指出:“应试教育愈演愈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临很大困难……”目前我国的多校联合办学,高校走向综合已成为趋势,进行素质教育已形成共识。以德育素质为先导,就是要把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观和清正廉洁的高尚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献身的精神。以业务素质为主干,就是要求学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精深的专业知识,基础理论的深厚,历来就是法学的生命与活力所在。以文化素质为基础,就是要在法学教育中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把单科化的专才教育转变为整体化的通识教育,注重文理渗透,传播与弘扬现代人文精神,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领悟,增强优秀传统文化的育人力度。因此,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由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首先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关于法学教育的目的,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引述了美国康奈尔大学原校长辉得在该大学法学院创立之日说的一段话以资佐证,“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门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益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

(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我们不可能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教给学生及后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学校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培养学生的认同性思维及其人格,而忽视了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往的课堂教学中老师们即使各有见地,但也不得不尽心尽职的诠释既定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单一的认同性思维往往会抑制人的创造力,法律职业者缺乏创造力,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不利于法律职业者履行天职。因此,我们在保持培养学生认同性思维及其人格长处的同时,应该加强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

(三)拓宽专业口径 淡化专业界限

按照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使专业结构从单一化向跨学科、跨专业,学习结构多样化发展。公共基础课应四统一: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因此,要围绕“大法学”课程体系设计应用型人才的课程,坚持统一标准和规格,在一、二年级阶段学好各部门法学基础课程,三、四年级时增加实践课程。在实践课中设置取证、代理、审判、辩护、商务谈判、调解、仲裁等内容,通过实案分析、办案活动,学习相关的法学理论,掌握法律操作技巧,培养学生正确的执法和司法能力。

(四)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

法学是一门极具专业性的学科,但它却从来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一个成功的法律职业者常常具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修养。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是来自各学科(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优秀学生,他们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在先前的大学教育背景基础上进行的。而在我国,高中毕业之后随即可以进入法律院系学习,使得学生在知识深度和广度以及社会阅历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局限。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构建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把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在课程体系改革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着眼全面素质提升的课程结构

我们应该把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课程结构作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内容。这里的“全面素质”应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生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内容。总之,课程的开发就是要把培养人的全面素质作为课程设置的总目标。

2、以挑战眼光整合法学课程模块

课程改革绝不是课程门数的简单的增加或减少,也不是单门课程内容孤立的增删。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战眼光来科学地整合法学课程模块。为了优化课程设置,目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区分基础课与衍生课,提高课程综合化的程度,以少量有限的课程来覆盖日益增长的知识面,力争避免课程重复与脱节。二是应充分发挥各课程模块的作用,并使之成为培养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机整体。三是每一门课程及其构成的课程整体都应具有开放性。世界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正在迅速发展。这既为课程的开放提供了条件,同时又使课程的开放成为必然。课程的开放性要求将课程的改革置于国内与国际两大环境之中,实现学校的课程与整个世界的整合,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竞争力的人才。

3、增加法学本科教育的哲学社会科学课程

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决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它不是社会科学一个自给自足的、能够密封起来或脱离人类其他活动的部门。因而“一个人要是只懂得法律技术,只知道审判程序的机制和精通实在法里的技术规则,那他不会是一个头等的法律工作者”。3世纪初美国费拉得尔菲亚的一位律师达维·保罗·布朗的一句话“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傻瓜”,说得极其深刻而令人警醒。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法学专业本科阶段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以保证法学本科学生具备必要的综合性知识。

4、加强旨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课程

法学属于应用社会科学范畴,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因此,突出实践环节极为重要。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⑴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疑案抗辩等。⑵实习课程体系,主要是指司法实习课程。⑶社会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服务等。三大体系应有机结合,贯穿于大学学习的整个过程。4

三、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法学教育者们已深刻地认识到整个法学教育体制、教学计划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宏观的理清思路,进行改革外,从实务中做起不乏是更直接有效也更能为进一步改革积累经验的方案,教学方法上的革新便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传统的法学教育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侧重于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单纯的学术教育,较少能跟上我国司法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使理论远离实践,纸上谈兵。令人担忧的是,无论现有的法学教师亦或学生,大部分都已养成了教师“满堂灌”。因为方式相对固定,教师依靠事先准备的教案进行讲解;而学生则理所当然地认为讲课是教师的职责,听课带有极强的随意性,没有参与感。很多学生反映在工作中学校学的理论根本用不上,抱怨老师不了解司法实践;工作单位则认为现在的学生不仅没有实战能力,甚至连基本功都不行;而教师们则经常聚在一起抱怨学生上课纪律差,不专心听课,一问三不知。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教学目标定位、教学方法已不适应于现实。传统的法学教育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需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法学毕业生“求职难”问题的突出性。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只是美好的愿望而已。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将更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方法。它的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主要讲授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模拟案例操作,进行协商、谈判、辩论、询问等一些诉讼基本技能的训练。课堂外给学生提供代理真实案件、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机会,让学生具体操作办案步骤,教师针对学生代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给予适时、必要的指导,借以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给我们的启迪是:法学教育必须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为学生提供在未来现实生活与生活环境中有效发展的基础,培养学生对知识和能力终身探求的兴趣。5

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中山、华东政法、中南政法、西北政法等法律院校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验,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合作开设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的“法律诊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学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6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根本目标是吻合的,在有条件实行诊所式教育的地方应大力推广采取此种教学方法。

实行诊所式法学教育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平等对话式的指导方式。学生角色转换,由过去的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转为教师指导学生独立完成任务,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是平等对话式的指导,使学生在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第二,利用典型疑难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平等对话只是层面意义上的交流,并非诊所式教学的实质和目标。其实质和目标应该是师生相互协商讨论而达到共识,使整个过程都发出不同的声音,不断地刺激彼此的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将探讨推向深入。而且始终要坚持以学生为主,教师只居于指导地位。第三,通过疑难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巧。此外,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还应加强学生的责任感。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的学习动力就更大,更为主动。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处理案件过程中的责任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诚然,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是一种教学改革的方法,能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但它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和冲击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引进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不能以偏盖全、矫枉过正,应与其他教学方法共同使用,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变成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和抽象议论。而法律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采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案例的选择。不管是以教师讲解案例为主,还是以学生讨论案例、观看媒体案例为主,以及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案例、模拟法庭审判案例活动,都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能因此学生的兴趣,更加贴近现实生活。第二,典型性。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基本理论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的目的。第三,综合性。所选案例要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四,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第五,灵活性。既可以以案说法,也可明确基本知识后,通过分析案例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很漫长,方法也会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等是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它也要与其他方法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而最终的目标不变,就是培养集理论水平与实践操作能力于一身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注释:

1.耿军.2006大学生各专业就业率情况调查:农学最高医学最低〔EB/OL〕.2006-07-18 09:08:40 http://www.southcn. com/news/community/shzt06/dxsjy/jyzl/200610120803. html。

2.胡玉鸿.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

3.(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1992年版,第459页。

4.李龙,李炳安:我国综合性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调查与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5.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的魅力.法学评论,2002。

6.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的魅力.法学评论,2002。

作者简介:林俏,女,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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