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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福利依赖及对策研究

2009-04-29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就业

李 婧

摘 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遭遇了与发达国家相似的福利依赖问题,并开始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研究城市低保福利依赖现象及其影响,观测依赖人口特征,帮助低保人员重建自信心,提升自助能力,实现自我价值,走出福利依赖,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低保制度 福利依赖 就业

1.问题的提出

城市低保制度建立以来,构筑了城市居民的最后一张安全网,对我国社会稳定以及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然而,在实际中,一部分有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消极就业或干脆在家吃“低保”的现象存在,使人们对该制度反贫困效应提出质疑。洪大用教授指出,由于稳定的预期导致了不可忽视的“制度依赖”,“在没有工作的低保对象中, 46.6%人没有再就业的意愿”,似乎正在建构一种相对稳定的贫困文化。

2.导致低保人员福利以来的主要原因

2.1福利替代率

福利替代率指的是福利享受者从福利制度得到的收入与工作收入(包括实际的工作收入和参照的工作收入)的比值。根据调查显示,大部分人都认为配套救助政策比低保金更具含金量。我们目前的低保配套政策基本上是仅仅针对低保户的,有低保证,就能够享受粮油帮困、廉租房补贴、学杂费减免、医疗救助等等,甚至过年过节的临时补助水平都高于非低保户。这些实际情况,自然会让任何一个低保户家庭在考虑是否工作时都会盘算,如果工资仅仅只是高于全家领取的低保金,他们不会去工作。这就是低保配套政策的负激励效应,形成了中国式的“依赖陷阱”。

2.2 “100%税率”

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收入核计方式以及制度刚性,体现出某种程度的“100%税率”的特征。即某个家庭成员参加工作,获得新的收入,这份收入不仅仅计算在他一人头上,而是分摊到每个家庭成员头上,即每当他从劳动力市场上获得一元收入,整个家庭将减少一元从低保处获得的收入亚行专家组的报告指出:目前的制度设计有个很大的问题,即“如果受助家庭通过就业每多挣1元钱,就意味着他们将少得到1元钱的救助。受助家庭实际上面临的是100%的边际税率”。

2.3政策设计缺乏退出缓冲、过渡期以及领取期限

影响一部分低保人员不愿意就业的政策因素之一就是目前低保退出缺乏缓冲和过渡期,而申请低保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而一部分不稳定就业者担心再次失业后不能马上获得保障。由于低保人员脱保后,进行工作基本都局限于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有些不正规企业录取员工之后往往在3个月后就无故辞退员工,这样又得重新申请低保。从申请低保到确定成为低保对象往往又需要二三个月时间审查,这期间既无工资,也无低保,生活缺乏保障。

我国现行的最低保障制度的结构过于单一,将贫困家庭的复杂情况简单化,不论被救济对象的情况如何不同,均按照同一标准实施救济。当社会保障只是消极的生活保护,与再就业不沾边时,极易引起受保者的低落的社会情绪和紧紧抓牢眼前利益的狭隘心理。

2.4福利依赖者自身原因

就业难是造成壮年失业人员“吃低保”的主要原因。低保人群具有文化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特点。在低保人员中,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低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取向,就业渠道和空间都很小,劳动技能又少,只能从事简单劳动。

另外,贫困人员的社会资本匮乏,他们交往的范围往往局限于与自己情况相当的人群。而这有助于贫困文化的形成,许多吃低保的人员都认为“人的命是上天注定的”、“社会上的事情与我无关,我也不关心”。他们相互效仿,缺乏工作热情,认为低保金是国家福利,不拿白不拿。而没有产生通过自己双手改善生活的热情。

3.缓解对策

3.1重视有劳动能力低保者人力资本开发

目前政府作为反贫困的主体,忽略了发挥贫困者自身能力和作用。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着消极地看待城市贫困人群的迹象。城市穷困人口是一个巨大的群体如果消极地看待贫困群体,而让他们闲置着,不仅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转轨,低保人数的进一步扩大,国家的财政负担会进一步加重。我们实施低保,在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人力资本,帮助他们通过竟争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最终达到工作自救。

3.2将享受低保与参加工作结合起来

在目前的情况,在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的大前提下,城市低保制度应该借鉴美国福利改革的经验,修正制度的条款。尽可能地将身心健康的城市居民享受低保与他们参与工作结合起来。我们应该用参与式方法让更多的穷人参与到反贫困活动中来。参与式方法强调鼓励贫困群体参加社区的全部决策过程。贫困者参与被视为摆脱贫困并获得长期发展的重要条件,有权参与决定他们生活决策的制定。

3.3建立灵活的脱保机制

影响一部分低保人员不愿意就业的政策因素之一就是目前低保退出缺乏缓冲和过渡期,而申请低保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而一部分不稳定就业者担心再次失业后不能马上获得保障。目前这种情形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建议延长救助渐退的时间。在这方面,国际上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法国政府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再就业时获得是最低工资,则他/她可以继续领取100%的救助金6个月,然后,再领取50%的救助金9个月。更慷慨的是爱尔兰,长期依赖福利的失业者再就业,可以享受三年的再就业奖赏,第一年是75%,第二年是50%,第三年是25%。这种观念值得借鉴,适当延长我国低保人员脱保时限,帮助他们渡过从吃低保到工作这一风险较大的时期。◆

参考文献:

[1]田奇恒,孟传慧.城市低保社会福利受助者“就业意愿”与社会救助研究[J ].人口与经济,2008(2)

[2]李棉管.城市低保制度与贫困者的“福利依赖”[J ].社会工作,2008(2)

[3]韩琳.城市低保贫困家庭第二代啃老现象[J].当代青年研究,2006,(1)

[4]张雯雯.我国城市低保人群低就业率原因分析[J ].人口与经济,2008(4)

[5]郝花.美国工作福利制度评估[J ].社会工作,2007(11)

作者简介:李婧,1985年9月,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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