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双重视角下的诚实信用
2009-04-29卢长龙
[摘要]诚实信用最初是作为一种道德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它被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道德法律化),成为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硬性要求,具有了法律的强制力。但因此不能否定它作为道德规范方面的作用,相反要把对诚实信用法律规范的遵守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即法律道德化),正确把握诚实信用的这两种属性,对构筑和谐社会,实现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诚实信用
[作者简介]卢长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助教,硕士,广东汕头,515078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1-0162-0003
一、诚实信用从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嬗变(道德的法律化)
(一)诚信原则是法律化的道德原则,具有道德性
据《BLACKS LAW DICTIONARY》解释,诚信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在这里,善良、诚实、忠诚都是道德的概念。在我国,诚信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是由德文转译的。德文中的Treu und Glanben来源于古代德国的誓约。在古代德国常以In Treu(于诚实),MitTreu(于诚实),Bei Treu(依诚实),Unter Treu(在诚实名义下)来强制交易对方作誓。很明显,这些誓言都带有道德含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把诚信当作一种伦理化的信用观。从“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到孔子的“言忠信,行笃敬”,再到刘勰的:“信者,行之道”,到朱熹的“诚是自然的实,信是人做的实”,都表明,在中国古代儒家的信用观大都指言而有信、忠诚老实这样一些具有深刻道德意义的个人品质。
(二)诚信原则法律化之理由
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即所谓的道德的法律化,它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道德上升为法律时,它就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道德因此而得到强化和强制实施,对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须的道德正义原则,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诚信从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嬗变,是由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由自律向他律的转变。随着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发展,这种倾向对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如“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经济社会生活动荡不堪。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被引入法典,开始了诚实信用的法学之旅。
法律之吸收诚实信用,始于罗马法。古罗马法称之为一般恶意抗辩。“在罗马法,依裁判官法之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债之原因而承认债务,实则其原因并不存在时,得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另一方面,依市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是项债务时,得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其未履行者,得提出‘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是项债务约束。”随后,古罗马法又有了诚信契约,其与严法契约相对而言,指的是当事人的义务不仅依法律规定,而且依诚信产生的义务,当事人亦得承担。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善意履行。”故法国民法中将诚信原则称为“善意原则”。近一个世纪之后,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则是创造性地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规范成文化,诚信原则才真正成为合同法的一项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按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顾及一般惯例,履行合同。”第157条规定:“契约解释,应遵循诚实与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尽管《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但此项调整契约履行的一般条款,都是适用整个《德国民法典》的“超级调整规范”。不仅如此,除了民法典之外,这一条款还适用于其他大多数德国法律。1907年《瑞士民法典》进一步将诚信确立为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此后,各国民法纷纷效仿瑞士民法中的诚信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第219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第148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在当代中国,由于我们已经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诚信原则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市场经济法治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尤其是在当前欺诈、违约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诚信原则这种带有道德性特点的原则就更应该去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维护了,即有必要将具有道德性特点的诚信原则法律化(即道德的法律化)。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至此,诚信原则已由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事权利义务的原则,在民法中得以普遍运用,成为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即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最终就会成为无用的法律。法律也正因为有道德灌输其中才有意义和生机,“法律不能逃脱社会中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意识变化的影响。企图证明法律应不计后果及其伦理和实际结果的法律教条主义,往往是不战自败和欺骗人的”。“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二、诚实信用由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回归(法律的道德化)
(一)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就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就是法律回归其本质的过程。
(二)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的道德(回归)之理由
诚实信用由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回归,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带来
社会的“信用道德危机”而导致的法律的道德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状况逐步恶化,诚实信用原则遭到全面削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诚信为主题曾经对近五千名企业家作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信用状况已经恶化到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程度。第一,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六成多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在商务活动中跟人打交道“需要提防”;三分之122上的企业经营者在购买原材料和生产设备时都要“经过调查再买”或“直接去生产厂家购买”。而选择“直接去市场购买”、“参加展销订货会”等购买方式的比重在1%~12.7%之间。第二,信用缺失使得新的更快捷更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得不到发展,从而制约了新经济的成长。例如选择“网上采购”的比重仅为1.2%,原因在于人们不放心。第三,已成为家常便饭的拖欠货款、合同纠纷等信用缺失让人不敢投资,影响了民间投资的启动。最后,信用缺乏不利于企业自我发展。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把诚实守信确定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同时更明确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这些表明光有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不足以让公民诚实信用,更多的应在道德方面强调公民的诚实信用的道德义务,以这种义务对待其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义务,这样方能让诚实信用的法律义务得以普遍的遵守。
法治社会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以诚实信用为主的道德建设。相反应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统一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了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并驾齐驱时代的多样性、自主性基础上的统一体。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和制度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事实上,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规范的力量。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三)法律化的诚信与道德化的诚信相互关系
道德化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道德诚信);法律化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法律诚信)。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道德诚信是法律诚信的回归。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补;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既要依靠法律诚信也要依靠道德诚信,既要依靠法治也要依靠德治。以诚信为最基本的道德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法律诚信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充分利用诚实信用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一体的特点,发挥其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社会功效,对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