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7-05-20宫珍旭
宫珍旭
摘 要: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并追溯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此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可行;实用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时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被文明的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作为道德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司法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2.追求诉讼法律基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必然要求它能够公正和快速的解决纠纷,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稳定。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并不只靠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它是在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中实现的。
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我国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
4.诚实信用原则独特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已有的基本原则不能取代的
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当私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障。但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必须限制在正当的范围内。
四、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
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即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应否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范围加以界定的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进行自由裁量。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即该原则只能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应该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该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在德国,学者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美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禁反言:當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
2.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及法律效果对于当事人
(1)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
(2)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3)禁止当事人举证中的不当行为;
(4)禁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反言;
(5)对于翻译人员。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能否真正起到其理想中的作用还需要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检验。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孤立存在也不是万能的“帝王条款”,它必须和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王明成.浅谈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运用.法律博览.法律出版集团.2016.2.
[2]刘宇航.浅谈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法制世界.北京出版接团.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