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创新
2009-04-29李明郝燕
李 明 郝 燕
摘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前提在于转变观念,重要在于完善制度,关键在于付诸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实现了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创新。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 科学发展观; 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7-0032-03
一、 循环经济促进法以科学发展观为立法宗旨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的60年代,按照美国生态学家哈丁的说法,传统工业社会犹如一个由牧羊人肆意放牧的草场,其盲目性与随意性的单向物质流动,势必造成三大恶果:人口膨胀、资源衰竭、环境退化等。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又提出了“宇宙飞船经济理论”,它是最早的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隐含了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路。他指出:人类唯一生存的最大生态系统就是地球,而地球好比茫茫无限太空中的一艘小小的太空飞船,人口的不断膨胀和经济的不断增长,最终将使这艘小飞船上的有限资源耗尽,人类生产和消费所排放的废物最终将使飞船内完全被污染,而作为驾驭该系统的宇航员——人类,怎样才能使人类在这个小小的飞船上能够长期地发展下去?怎样才能权衡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这四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可持续发展。[1]这就是早期循环经济思想的萌发。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只是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循环经济才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迄今为止,全社会都在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科学地界定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发展理念,提出了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阐释了循环经济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科学发展新模式。
因为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科学发展的经济。众所周知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发展的问题,它强调的是全面协调的发展,所追求的是可持续的发展。然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在于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建立一个崭新的经济增长新理念。由于循环经济是采用无限的循环方式,利用地球上有限的自然资源,以资源的循环使用、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实现零排放为特点的经济发展新模式。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它表现出三大特点:第一,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馈循环的封闭经济取代了“资源——产品——污染物”的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第二,“两低一高”(即低能耗、低排泄、高产出)能源消耗模式取代了“两高一低”(即高能耗、高排泄、低产出)能源消耗模式;第三,“边发展边治理”的“源头控制、管段预防”的新路取代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的老路。
总之,传统的经济发展总是以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为代价,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最新《世界自然基金会》在地球生命力报告中发出的警告:地球生态信贷短缺迫在眉睫。由于人类对地球自然资源需求不断增加,超出了地球承载力的近1/3,全球正在走向生态信贷短缺。然而,自然界的生态系统从来就表现为一种封闭的不断的循环过程,在没有人为因素影响下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总是能够维持其自身的相对平衡或者动态平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在获得前所未有的辉煌胜利的同时,人类活动却越来越强烈地改变着自然生态系统的面貌,自然生态已变得疮痍满目甚至惨不忍睹,以至于早在大机器时代,恩格斯就警示过人们“不要过分地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2]随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经济系统的干预在不断扩大和加深势必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遵循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经济与人类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另一种则是违背自然规律,使物质循环受阻以至中断,甚至把良性循环转变为恶性循环。所以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将废弃物的处理提高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把废弃物循环的思想贯穿于包装以及所有的生产部门,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落实。如德国的《物质循环与废物处理法》已经成为建设循环经济的总法律;正在研究制定的《物质管理法》将会成为德国循环经济又一个标志性法律,它将通过物质流管理,使垃圾流变成资源流,不仅避免了因城镇垃圾外运到郊区处置的传统做法所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而且在区域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沼气或电厂的运营等环节,也增加了相应的就业机会。[3]废物管理必须以与环境相融的方式进行,不得危害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以及其他公共利益,这一前提条件始终贯穿于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始终,同时也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始终。
我国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循环经济的新理念:“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闭路循环系统纳入到整个经济过程之中,通过规制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达到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对产品的设计,要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后减少废物数量,尽可能最大限度避免废物产生;通过对生产材料的采用和再利用,不仅节约再生资源,而且避免因原生材料使用而产生过多的废弃物。此外,通过引导消费行为和鼓励消费者购买那些绿色环保的产品,进而引导产品设计者和生产者的决策,促使他们采用有利于循环经济运行的生产方案、包装材料和生产工艺[4]等等……只有这样,人类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地球有限的自然资源,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量,并且,在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环境的状况下创造财富,实现从高消耗、高排放的传统工业社会向高产出、高效益的绿色循环型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转变,最终实现科学发展目标。
二、 “减量化优先”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运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本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立法宗旨,坚持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就是要用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开始注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尤其是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法律。它要求人们特别重视减量化生产,力争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例如在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等。
因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口的急剧膨胀、消费需求的剧增,必然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多种自然资源的严重短缺甚至枯竭。根据有关资料表明,1992年地球探明的石油储油量为1368 亿吨,如果按2000年需求量计算,目前的探明储量只能维持到2015年;天然气也只能维持到2054年,到不了本世纪中叶,地球上的石油资源将告枯竭;天然气资源则在21世纪60年代全部枯竭。[5]中国可谓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中国所有资源总量在全球都位居前列:农用地面积全球第一,国土面积、矿产资源位于全球第三,森林面积列全球第五位,森林蓄积列全球第六位,淡水资源全球第六。但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低得多。[6]
然而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经济要发展,人口在增加,人与自然的矛盾势必日益尖锐,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粗放式的发展模式,而不是“人口过多”,中国资源使用效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果继续传统的发展模式,全球资源都归中国使用,中国人口减少几倍也还不够。通过比较资源丰富和资源贫乏的国家可以发现,经济水平并不完全由人均自然资源决定的,因为人口资源才是第一资源,是中国最大的优势资源,人是“本”,自然资源是“末”,我们的经济发展不能本末倒置,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为地球资源是一个“常量”,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但自然资源的可利用潜力是无限的,所以人类发展既要开源更要节流,尤其是要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的经济体系,对自然资源的开源不能够无限制,所以节流才是发展之首。《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减量化优先”原则就是大力提倡节约资源才是科学发展的立法之本,注重以最小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优势。具体说来就是从制度入手,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制定出科学的生产规程和配套的经济指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采取资源节约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等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使用稀有原材料,实现以最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从资源到产品的每个环节都要符合科学规范,从源头把关,预防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于制造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每个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重新设计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例如通过制造轻型汽车来替代重型汽车;用光缆替代铜线可以大幅度减少电话传输过程中铜金属的使用,从而避免大规模地开采铜矿所带来的污染;针对我国照明光源中,耗能高的白炽灯泡仍占70%以上的现状,专家预计,若能以节能灯取代白炽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不仅为国家节省投资建设电厂的开支,还可以节约原煤的消耗,同时相应地大量减少CO2、粉尘等排放量。在产品设计中要求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可以非常便捷地升级换代,而不必更换整个产品,即使在产品使用生命周期结束之后,也易于拆卸和综合利用,而不必整机报废。如此等等的“减量化”发展过程的实施关键是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所以产品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制造是推行循环经济的首要环节,“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然法律制度只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减量化优先”的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许多问题还要靠道德、文化、教育、政治和社会习惯及自律等多方面的综合努力,还必须强调在消费领域,全面提高公民的认知水平和消费意识以及自身约束习惯,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减少浪费和非理性消费行为,最终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 “再利用和资源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操作途径
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付诸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进一步解释可以理解为:“再利用”就是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使用。在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里,生产者应该将制品及其包装当作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使其像服装和背包一样可以被再三重复使用。“资源化”就是使物品完成其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非不可恢复的垃圾,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级再循环,即废品被循环用来产生同种类型的新产品,例如,报纸再生报纸,废铁再生钢铁等等;另一种是次级再循环,即废物循环成为其他的产品。相比而言,原级再循环比次级再循环在减少原料消耗上达到的效果要高得多,是循环经济追求的最理想境界,是用较少的原料和能量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的最佳途径,所有这些原料和能量都能在不断的经济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
基于以上的科学发展思想,《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再利用与资源化”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一弃了之”;“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此外还对包装有了“紧箍咒”:“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于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等等。概言之,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人们在生产、服务和消费过程中,将废旧产品和残余物经过回收和再加工处理成为有用的物质,再回到生产和消费领域重新发挥作用,使原来侧重于收集、处理、处置和无害化的废弃物处理方式转化为源头减量化、分类回收并再生资源化,形成再次循环利用的科学管理模式,从而最大限度的挖掘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的巨大潜力,形成良性的资源循环产业链,从而达到极大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原生资源消耗的最终目的。
从本质上来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其主导思想就是“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只有放错地方的废弃资源”,它是科学发展观核心思想的具体体现;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几乎所有消费品本身都可以作为消费的废物重新加入生产过程”。[7]而这些被消费的废物重新加入生产过程就是废弃资源的再资源化。马克思还曾指出“所谓的废料,几乎在每一种产业中都能起着重要的作用”。[8]物质本身没有“废料”,废弃资源实质也是潜在的“自然资本”,它们连续不断地参与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循环,往复不断地进入社会物质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使整个社会物质财富实现不断扩大和不断增殖的目的性。到目前为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使各种可以循环利用的废弃资源种类增多,数量惊人,回收利用这些废弃资源,已成为各国保持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资源的组成部分。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再利用与资源化”已形成一种潮流和生产方式。如德国的宝马汽车制造商,他们生产的汽车,从设计阶段就贯彻了“循环经济”的理念,从零部件的可拆性、互换性和装配性考究,使报废了的汽车,70%的零件都可以返用。近年来宝马汽车制造商还提出要求达到90%以上零件可以返用的新目标。事实上这种循环利用新理念可以起到“点石成金”的经济效益,并将给世界带来全新的环境效益,[9]可谓一举两得。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促进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实现了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它标志着我国经济形式由资源经济向生态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形式和社会发展道路也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革命性转变。
参考文献:
[1]石中元.来自地球村的报告[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4]左铁镛.中国循环经济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吴宝华.自然资源经济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6]杨海.看看中国的自然资源[DB/OL].http://hi.baidu.com/
maxvb/blog/item/7a32a63e8565903870cf6cfc.html.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9]吴小莲.论绿色循环经济[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3.
责任编辑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