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与处置实践述评
2009-04-29韦欣仪
韦欣仪
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例如美国芝加哥共和门窗厂工人结束占厂静坐、2008年6月10日韩国首尔爆发自198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牛肉风波”、泰国“红衫军”事件、巴西圣罗堡Pinheiros监狱千名囚犯暴乱、2009年2月27日孟加拉国步枪队叛乱事件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等,无一不显示出其危害性,严重威胁着城市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也成为各国政府都在认真对待的棘手问题。
鉴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灾难性后果,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并进行预防和控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国外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与处置实践进行述评。
一、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界定
国外学术界通常把群体性突发事件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或者直接以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活动等来冠名。群众行为是最常见的、也是最传统的集群行为的形式之一。在社会心理学中“,群众”一词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由于某种共同的注意中心或共同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能够进行面对面互动的人群。它与我们一般所说的“人民群众”的“群众”是根本不同的。它强调的是一群人的集合。西方社会学家通常把群众分为“偶合群众”(即“临时群众”和“常规群众”(即遵照已经建立的社会准则或常规进行活动的人群)。
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帕克的著作《社会学导论》(1921年出版)一书中,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尽管国外学者们对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内涵却有几点共同之处:(1)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自发的无组织行为。它通常是自发的、非理性的、非常规的、不可预测的,它变化无常,极少处于均衡状态;(2)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人数众多的群体性行为。它是同一时间内采取相同行动的许多人共同做出的或是众人共同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通过个人情感相互刺激产生的。(3)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行为者相互依赖和影响的行为。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都不是独立地行动,而是与他人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而产生的持续时间较短的从众行为。因此,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人数众多的自发的无组织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理论
从一般意义上看,国外群体性事件产生成因复杂,尤其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结构剧变有关。对此,国外学者给予了不同的理解。塞缪尔·亨廷顿·格尔(Grii)、齐默尔曼(zimmermann)等人提出“偶发论”,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种偏离正常秩序轨道的非常状态,它源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蒂利(Tiuv)等人提出了“固有论”,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所固有的普遍状态,有的表现为显性,有的表现为隐性。有些事件之所以没有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只是由于某些因素作用暂时还没有被激化出来而已。国外之所以出现大规模针对政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其主要原因是社会分化,特别是政治权力分化,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社会冲突的压力,降低了社会冲突的烈度和强度。社会学家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ff)的社会冲突论为以上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持。他发现,传统社会由于权力过分集中,社会冲突的积累会指向同一目标。当压力过大,冲突会沿着一条裂缝进发,结果往往是社会整体的崩溃。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权力和利益的分化,社会冲突会沿着不同的方向。这就好比汽车的安全玻璃,在受到撞击时,虽然会出现无数的裂缝,但会基本保持完整,以免伤及无辜。除此之外,社会冲突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20世纪初乔治·齐美尔的《冲突论》,50年代的《社会冲突的功能》,60年代后期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等。西方学者在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时提出了很多理论来解释这种行为产生的机制,特别是在集群心理和集群行为的研究方面,理论较为成熟。主要有以下理论:
1.模仿理论。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G.Tarde)在其1901年出版的《模仿律》一书中,试图用“模仿”来解释集合行为的一致性。社会学家勒朋(G.Le.Bon)和心理学家弗洛伊德都对模仿与集合行为的关系进行过深入分析。该理论认为,当人们面临突发事件时,多数人将处于无理智状态,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行为出现“还原现象”,即人们本能地彼此模仿,力求与在场的多数人行为一致,由此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
2.斯梅尔塞的基本条件说。在1963年出版的《集合,行为理论》一书中,斯梅尔塞(N.J.Smel ser)试图对集合行为进行综合解释。他认为,集合行为实质上是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尝试。如骚乱是对紧张和不满状况的反应等。集合行为的发生有六个“必要且充分”的基本条件:(1)环境条件;(2)结构性压力;(3)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4)诱发因素;(5)行为动员;(6)社会控制能力。
3.感染理论。该理论认为集群行为是人们情绪感染的结果。勒朋在其1895年出版的《乌合之众》一书中,认为集群行为的特征表现为有意识的人格已经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据主导地位,情绪和观念的感染、暗示的影响使集群心理朝着某一方向发展,并具有将暗示的观念立即转变为行动的倾向。在集群中,个人的文明程度降低,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在感染的作用下,个体会被一时的冲动所主宰,卷入非理性的狂乱之中。
4.紧急规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集合行为中虽然没有群体规范,但面临突发事件时,人们之间通过互动会产生一种“紧急规范”。紧急规范一旦产生,同样会对在场者形成规范压力,迫使他们去仿效和遵从,从而产生集合行为。此理论往往将集合行为中最先出现又迅速得到其他人效法的某种行为方式看做是“紧急规范”。
5.信息传播理论。在社会生活中,集群行为还表现为一种更加分散的方式,即有信息传播影响的集群行为。集群行为是非组织行为,其信息不是来自组织渠道,而是来自组织渠道——流言和谣言。流言和谣言是在社会大众中相互传播的关于人或事不确切的信息。它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生,但一般而言,在社会突发事变或而临某种危机状态时流言和谣言的易发多发时期。正是流言和谣言的传播,引导了一致认识和共同情绪的产生,从而导致集群行为。
6.控制转让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控制着自己的行动,而在集群行为中,人们已经把对自身行动的控制权转让给生活得不到保障;(2)部分企业经营不善,长时间拖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造成部分职工生活困难;(3)政府出台一些整治管理措施对部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4)非法集资和金融风波严重危害部分群众利益;(5)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届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6)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政策的配套和落实出现问题;(7)农民负担过重;(8)基层选举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f9)民族、宗教、宗族问的信仰和利益矛盾激化;(1 0)其他诸如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引起的矛盾处理不好,都易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三)群体性事件应急控制战略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控制战略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法系,理论研究中有所不同。英美法系的理论认为,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是个人自由与言论自由的结合,法无禁止,皆可为之,因此,对此类事件的处理,不采用预防制,而采用追罚制,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一般将集会自由视为一种特殊的自由,所以常将人民集会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非政治性集会与政治性集会;非劳工集会与劳工集会等。对于室内集会,非政治性集会与非劳工集会,多采用追罚制;对于室外集会、政治性集会与劳工集会多采用预防制。
(四)群体性事件恢复重建的理论研究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国政府立即组织对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到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国外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梳理概括其研究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基本观点有:
1.计划与项目运行观。在这一观点看来,群体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主要体现为恢复计划(或预案)及其项目的运行过程,它以美国《全国突发事件管理系统》对恢复的解释最为典型。美国对恢复的解释是:“制定、协调和实施服务设施和现场复原预案,重建政府运转和服务功能,实施对个人、私人部门、非政府和公共的援助项目以提供住房和促进复原,对受影响的人们提供长期的关爱和治疗以及实施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恢复的其他措施,评估突发事件以及吸取教训,完成事件报告,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未来突发事件的后果。”这一界定重视恢复重建预案或计划的实际运行,强调各种援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关注恢复重建的长远效果。
2.手段集合观。这一观点强调恢复重建的各种手段集成,以澳大利亚紧急事态管理署“PPRR”角度的界定为代表。澳大利亚紧急事态管理署认为,紧急事态管理由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四个阶段构成(合称为“PPRR”),恢复是其最后阶段。澳大利亚对它的定义是:恢复是为受影响的社区提供恢复手段。主要措施和内容包括:修复基础设施、社区康复、咨询方案、临时住处、财政支持与帮助、卫生与安全情报、长期医疗保健、物质恢复,重建、公共情报、实施经济影响研究。这一界定实际上是把恢复重建当作一系列措施和手段。
3.阶段递进观。这一观点认为,突发公共事件恢复重建可以划分为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几个阶段,其中以凯提斯和皮亚卡的恢复管理四阶段论最具代表性。这四个阶段的内容为:第一个阶段是紧急事态(emergency),其延续时间从数天到数周,包括了紧急事态行动预案实施的应对的时期。第二个阶段是复原(restoration),这一时期受损的公用设施得以修复,撤离的人们返回了家园,居住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得到修复,这一阶段可能需要数周到数月。第三阶段是重建更替(reconstruction replacement),包括重建股本,经济恢复到灾前水平,这一阶段需要数月到数年。第四阶段是发展(development),建设具有纪念性的建筑物,纪念日被确定,人们试图进一步改造社区。上述界定比较具体地描述了恢复管理各个阶段的特点、任务、时间范围及前后相继的关系,能够反映恢复重建的整体全貌,对于实践具有比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4.组织发展观。这一般是从组织管理的角度,强调恢复管理对于组织实现转机,获取新的发展机会的作用及其具体的功能机制。美国危机管理学者罗伯特·希斯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危机管理范畴的4R(即缩减、预备、反应和恢复)模式。其中,“恢复”的含义是,分析危机的影响,制定危机应对计划,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并适时作出评估。它包括人的管理以及物和系统的恢复两个方面,依赖于与人的关系,需要将有形和实体的活动与人、人的参与以及连续的感觉这些无形和心理方面综合起来。在安·米特罗夫和克里斯汀·皮尔逊危机管理的五阶段论中,作为第四阶段,“恢复”的任务是尽快从危机伤害中恢复过来,实现正常运转,并具体分析了诊断该阶段危机处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技术。作为第五阶段,“学习”的目的是汲取经验教训以规避危机或在新的危机中提升管理效率。这一般也被看作是组织恢复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对国外群体性事件理论研究的评价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已处于较成熟阶段。与全国群体性事件比较相近的概念,英文应是“Collective riot”,其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反映在罢工、游行、示威等与政治、经济联系密切的群众骚乱方面,研究的侧重点在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产生的原因、导致的后果、现场处置的战术、措施和方法。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全面,但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国外大都将群体性事件划归社会危机事件处理之列,而且对于危机管理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在20世纪70年代C.F.赫尔曼(c.F.Hermann)就编辑出版了论文集《国际危机:行为研究视角》,这是有关公共危机管理研究比较早的著作之一。到了80年代中期,斯蒂芬·菲克出版了《危机管理一对付突发事件的计划》一书。这本书系统地阐述了危机管理的基本理论,由于其对许多案例进行了分析,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因此,该著作曾多次再版。以罗森塔尔为首的几位学者于1989年编辑出版了研究文集《处理危机:灾害、暴乱及恐怖主义管理》一书,并且对组织结构和危机管理进行探讨。罗伯特·希斯(Roben Heath)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突发公共事件行政应对措施法律问题研究将危机管理划分为四个阶段,为接下来危机管理的过程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罗森塔尔等在2001年又编辑出版研究文集《管理危机:威胁、抉择、机遇》,这本书中罗森塔尔结合不同的因素,对危机类型作了新的划分,主要划分为四种类型。美国的劳伦斯·巴顿在2002年写了《组织危机管理》,在本书中,巴顿博士反复强调两点:一是组织危机管理预防第一,因为预防可以将危机扼杀在摇篮之中,可以减少已发生危机的损失;二是应对已发生的危机时要以人为本,也就是我
们常讲的急他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关爱危机中的受伤群体。
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相伴相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免。因此,国外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过,其间所形成的理论、实务著作也是林林总总,难以胜数。其研究特点是针对性强,出现了许多重思辨而弱实证式的研究成果。西方许多学者通常将群体性事件称为“集群行为”,没有组织,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国外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研究,主要形成了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价值累加理论著述,这些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反映在罢工、游行、示威等与政治、经济联系密切的群众骚乱方面;从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形成条件、造成的后果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为群体性事件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另外,危机管理、社会冲突等理论对此也多有涉及,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应对原则、方法策略,对我们今天研究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实践
(一)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是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的预先消除。国外相关实践经验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1)充分利用预、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处理;(2)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实时预警预报、协调联动;(3)有效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机制体系;(4)加强各种软、硬件设施的建设;(5)高度重视各行业日常脆弱性评估工作的开展。
具体来讲,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韩国等国家在预警机制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以色列的危机处理运作程序主要包括预警、应对和恢复三个方面。预警主要是情报的收集与分析以及对预防危机的宣传与教育。德国把增强国家民的危机意识作为危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利用“危机预防信息系统”(DENS)向人们集中提供各种公民保护以及危急情况下自我保护的知识,例如通过宣传手册、互联网、展览以及听众热线,重点介绍如何应对危机事件等。此外,不少国家还注重于源头上减少诱发群体事件的隐患。鉴于弱势群体始终是闹事的主体,因而置预防与处置重点于失地农民、城市贫民、失业人群和移民等。其具体做法包括:发挥社会政策的稳定器作用,缓和并解决社会冲突;发挥社会管理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功能;实行稳定的农业补贴和保护政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等。世界各国对举办群体性活动申请的规范,主要采用追惩制和预防制。前者指事前不必申请,活动中如有违法情形,事后再予惩罚,主要适用于室内集会和宗教、艺术活动的集会。后者则指事先让主管机关知悉活动的梗概,以便预防危害产生。预防制依其严格程度又可分为两类:一是许可制,即未经许可不能举行;二是报备制,即一经报备,原则上即可举行,除有重大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可以禁止外,大都事后采取适当限制或处罚措施。
(二)国外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后果
随着各国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升高,数量剧烈剧烈增加,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引起国际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成为政府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说,国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政变;2.经济衰退;3.文化落后;4.民族分裂。
以泰国的“红衫军”群体性事件为例分析,就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泰国政治数年纷争,各种反对政府集会游行成为其主要的争斗形式。今年3月26日至今,支持前总理他信的“红衫军”多次在曼谷发动示威游行,并曾组织3万余名示威者成功突破警察防线,包围总理府。其对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归纳如下:
1.损坏国家形象
2008年当十多个国家领导人于4月11日齐聚帕塔亚时,反独裁民主联盟(“红衫军”)1万多人,包围了举行东亚领导人系列会议的宾馆,以及中、日、韩、新四国领导人下榻的宾馆,并封锁了市内主要交通干线。原定于上午9点举行的第十二次中国与东盟系列峰会被迫无限期推迟,与会的各国领导人紧急撤离回国。著名观察家表示,此次峰会被迫无限期推迟,将对泰国的国际形象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
2.导致政府危机
为保卫峰会安全,泰国出动了海陆空三军,阿披实宣布帕塔亚及其所属的春武里府进人紧急状态,此次峰会被无限期推迟,引起了泰国各界的强烈反应。《曼谷邮报》用“峰会崩溃”作为标题,而《民族报》则以“今年没有宋干节”来表达震惊。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帕塔亚峰会被迫取消,有可能使泰国政治危机进一步恶化。
3.打击经济发展
在曼谷激烈的街头冲突引发游客大规模取消出行计划之际,旅游业专家警告说,该国受到重创的旅游部门今年可能失去20万个工作岗位。泰国的旅游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它雇用了200万名员工,达到该国劳动力总数的7%。持续的动荡将给旅游部门造成巨大的破坏。它已经因为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而伤痕累累了,去年却又遇上了抗议者封锁曼谷机场,使经济陷于瘫痪。而今,泰国经济在贸易和投资上已经摇摇欲坠。
4.影响人民生活
在过去70年中,泰国发生了18次政变。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泰国先后更换5位总理,5班内阁,涉及调动的部级以上官员百余人。各类全天候反政府集会游行达成14个月,集会人次达200万之多。由集会引发的集会者和军警冲突共计10多次,导致600多人伤亡。这样的的局面,使人民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1.应急处置中的决策
目前,国外成立了突发公共事件统一应急组织,加拿大的应急组织也具有统一性的特点,加拿大本着“集中化的指导与协调,分散化的执行与反映原则”,1988年就成立了应急准备部,目前该部门己经被整合成为“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PSEPC)”。仅从该部门命名的称谓就可见其较高的法律地位。澳大利亚形成了联邦、州和地区、社区这样的应急管理体系。其联邦层面的应急管理中心(EMA)于1993年成立,直属于国防部,并且在联邦政府层面负责对灾难应急的协调。美国政府还专门制定了与紧急状态相关的联邦应急计划。美国实行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三级反应机制。美国的各州、市及地方的立法机关也有不同紧急状态立法。俄罗斯于2001年、2002年分别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等法律、法规,为处置危机事件提供依据。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以及亚洲的印尼、新加坡等国家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方面的共同做法主要有:(1)都有应对危机的机构和完整的危机处理法案或计划;(2)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首先要稳定人心
切忌惊慌失措、盲目行动,同时迅速正确估计突发的形势;(3)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实施危机应对方案,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外一般都制定了公共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有的还有单行的紧急状态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同时也启动相应的利益诉求机制和调查机制,来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进行了解,进而从根本上予以解决;(4)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严禁滥用紧急权以及瞀力、警械和各种强制措施;(5)利用领袖人物、社会名流的威望和志愿者组织的疏导来化解群众情绪,进而化险为夷。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中,往往在采取果断高压性政策处理突发性事件获取成功的同时,及时依托社会公众权威的作用来稳定人心。
3.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国外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非常重视应急信息发布,并且在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应急信息发布被视为具有战略意义的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应急信息发布的目标和战略
①应急信息发布的目标
英国的应急信息发布目标是: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应对、建立信任、减少损失(负面影响)、增强信心、避免恐慌。
②应急信息发布的战略
英国应急信息发布战略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团队和网络;确定所要达到的目标;确定利益相关者;决定协商形式;推动利益相关者的介入和参与;监测和评估战略计划;保持政策沟通。美国应急信息发布战略内容包括:明确最棘手的、需要适当回应的那些问题;列出求助联络人姓名;从传媒角度审视突发事件的媒体含义;等等。
(2)发布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
为及时满足公众对事件知晓的需求,尽快占领舆论制高点,阻止谣言的产生与扩散,英国的应急处置部门通常在事件之后立即发表声明,哪怕这个声明只有寥寥一两句话。
(3)区分不同的信息发布受众
为让信息发布工作有的放矢,许多国家都对信息发布的受众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划分。如:英国应急法案按照与事件的联系不同,将信息发布受众划分为三大类,即直接受众和潜在受众;当地群众、朋友和亲戚;更大范围的公众。美国CDC将信息发布受众划分为14大类。包括:受事件直接影响的公众、各级政府领导、国际社会等。CDC规定,由于不同的受众类别对突发事件关心的侧重点不同,政府部门应从不同角度提供事件相关信息。
(4)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一项突发事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能。为保证信息的统一和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综合的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如美国大城市在应急管理办公室(OEM)下设专门的公共信息办公室(OPI)统一管理信息发布工作。
(5)制定各种权威、实用的应急信息发布指南
国外非常重视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指导。权威机构或专家编写融政策与学术于一体的各种肯关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南和手册,内容涉及信息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受众、应对媒体技巧、如何编写信息发布预案等内容。美国的相关文件非常丰富,例如美国密歇根州编写的《密歇根灾害和风险应急沟通指南》。
(6)重视对媒体的引导和管理
国外对媒体的引导和管理工作做得很细,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媒体传播重要应急信息的管理;②对媒体的灾害采访进行规范而细致的管理;③举办媒体应急论坛;④强调媒体行业自律;⑤对媒体本身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除了各私营媒体外,各国政府几乎都有自己的传播网络,英国国家广播电台(BBC)、遍布全国的政府新闻网络;美国国土安全部《恢复时报》新闻报道、国土安全部电台网、国土安全部恢复电台等,这些传播渠道是政府直接发布应急信息的重要渠道。
(四)对国外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践的评价
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是所有国家和社会都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每一次群体性事件都具有崭新性,这种崭新性超强,事态越独特或者与过往越不同,其对人的威胁与挑战就越大,也就决定危机应对往往只能是紧急时期的非程序化应对。正如Robert Girr所说,“危机研究和管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类社会悲剧的发生。”因此,除对其理论研究外,发达国家应对、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及应急组织的建构都比较成熟,尤其是其警方形成了一些比较成功的应对措施和经验做法,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应急立法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国外在灾害应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方面的工作具体而细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有些与我们的做法不谋而合,有些我们还没注意到。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各国都制定了对紧急状态法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政府比常规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甚至可以动用军事力量,在全国实施军事管制等措施,限制公民出入、采用通行证制度。政府还可以强行要求公民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务。但是,为了防止各国政府滥用紧急权力,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都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期,限制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仍然享有生命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澳大利亚的相关危机法就规定了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赔偿。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