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土地征用研究综述
2009-04-28宫君
宫 君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被征用现象非常突出,而土地在征用中所表现出的社会性别问题,即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研究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查阅了相关文献之后,列举了农村女性在土地征用以及相关的补偿和社会保障方面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做出评述。
关键词:社会性别 土地征用 补偿 研究综述
一、背景综述
国际经验表明,忽略妇女拥有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权将会对妇女本身、对她们所在的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福利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
过去20多年来,我国妇女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与她们对农业生产资源(尤其是耕地)的占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对称性。
在经济大开发的时代背景下,土地被大面积征用,几乎所有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都存在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失业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累计失地农民已达4000到5000万,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1000万人,占失地农民的20%。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而农村妇女作为一个占农业人口约50%的群体,在现实的土地征用及就业转移过程中,又成为这个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得不到与男性失地农民同样的待遇,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复杂问题。妥善解决好失地妇女的补偿和就业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权益,既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原则是我们研究和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根本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也确定妇女的土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土地征用中的性别问题做一个总结,对这些问题进行识别、整理和分类,对于探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以及今后工作中逐步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存在的问题综述
1.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社会性别差异。
土地征用,一般有下列几种基本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而这些补偿都是以土地出让方所承包的土地的面积为补偿单位的。也就是说,具有土地承包权才能获得土地征用补偿。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是农村女性在土地征用中受到不平等待遇最显著的方面。造成这一情况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她们没有土地承包权。
婚姻变化是导致女性土地承包权发生改变的最重要原因,这里所说的婚姻变化主要包括出嫁和离婚。
(1)部分地区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1995年我国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主要按照户籍进行分配。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施行男女平等原则。因此农村女性出生后,在其户籍所在地基本都能够分配到土地,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但她们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户籍变迁可能导致她们失去原属于她们的土地,因为户籍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尽管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但各地执行不一,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文贺华,2006)。这也就使她们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丧失了获得补偿款的机会。
(2)嫁入婆家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土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有获得承包耕地的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就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屈新烨,2005)。没有承包地,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就不可能分到补偿款。
(3)离婚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其留在婆家的土地也无法耕种,虽然拥有一份土地权益,却很难行使。同时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实现,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生产资料,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部分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部分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也不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其理由一是因为土地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衡量,在判决中无法估价。这导致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土地承包权益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文贺华,2006)。
以上种种婚姻变化都导致了农村女性在失去土地承包权之后,又“名正言顺”的失去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款。
2.土地征用决策中存在社会性别差异。
土地征用必须经过严密的程序和科学的决策。在一个健全的征地程序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实际上,在这种听证程序中,参与的女性比例极小,这就剥夺了她们在土地征用决策中的合法权益(刘俊,2007)。目前农村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决策都是以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或党员会议的形式决定的,而实际上村民代表、村干部和党员多以男性为主,即便有女性,他们在其中也鲜有机会发表意见。性别的比例失调导致女性在权力结构中“势单力薄”,农村妇女群体的权力自然被“边缘化”,女性的权益有意无意的被“忽略不计”。
3.土地征用就业中存在社会性别差异。
土地征用后,现行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但是土地征用部门为了减少负担和降低成本,往往采取一次性的“货币买断”。作为男性,可以用“买断货币”二次创业和外出打工;而作为女性,由于受外部及其自身双重因素的制约,很难重新找到工作(李琴,2007)。从外部环境来说,众多用人单位重男轻女,甚至用男不用女;从自身因素来说,女性往往受家庭的束缚,很难走出去。并且,女性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所以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不足,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即便是重新择业,也不过是一些传统、微利的工作。资料显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失地妇女的就业率呈逐渐下降的趋势,深圳、广州、佛山三地失地女性农民的平均就业率在2000——2004年间逐年下降,5年下降了39个百分点。
4.土地征用后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社会性别差异。
目前对失地人口的社会保障还比较单一,只有养老保险一种。被保障对象的资格“是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人员”(黎平等,2003)。根据这一条规定,没有分到土地的女性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失地农民搬迁到的新的城镇社区之后,由于社区缺乏基本的社会服务设施,如托儿所、家政服务机构等,所以女性不得不留在家中操持家务,从而限制了她们走出家庭从事工作,也就失去了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与权利。
总之,现有的有关土地稳定的政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之间的差异,忽略了农户内个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忽视了在承包期新增人口,特别是大量的由于婚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这种忽视和所造成的影响也渗透到了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安置中,掠夺了家庭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绝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的情况下,家庭决策和利益分配往往反映男性的利益,女性的权益被掩没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中。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而以户为单位的利益分配方式的结果是强调了个人,特别是妇女对家庭的依附性,使得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处于劣势。
三、结论性评述
从前文的综述中可以看出,土地征用中的性别问题非常严重,亟待解决。但是,目前关于土地征用中的性别问题的文献较少。关于土地征用的文献很多,但是鲜有专门论述这其中的性别问题。在一般文献中,性别问题都是作为一个小方面列举出来。并且,关于此方面的调研极少,可见土地征用中的性别问题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婚嫁变化导致女性失去土地承包权中,还应当包括丧偶这一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农村女性丧偶后,其土地承包权受制于她是否改嫁以及她与婆家的关系等。如果改嫁,原家庭和家族会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兄弟之间分割。如果她与婆家关系素来不好,纠纷较多,那么她丧偶后很可能会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其权益会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很多上门女婿也得不到土地承包权,进而得不到土地征用补偿款,这其实也属于性别歧视。我们一向都把性别问题等同于歧视女性,忽略了男性在其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因此,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基本为空白。不过有些地区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把它纳入法律体系,例如,浙江省自2007年1月1日起,用法律程序保障了上门女婿的土地权利。
问题终究会被一个一个发现,并得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怀着这样的期待:土地征用中的性别问题也会一个个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国林,失地农民调查【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2】张林秀 刘承芳,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的公平问题,现代经济探讨【J】,2005/10
【3】刘俊,征地补偿制度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业考古【J】,2007/06
【4】黎平 严明 杨志民,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7】李琴,失地妇女就业及其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世界经济文汇【J】,2007/03
【8】屈新烨,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初探,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2005/10
【9】文贺华,安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调研报告,妇女研究论丛【J】,2006/06
作者简介:
张林秀 刘承芳,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的公平问题,现代经济探讨,2005/10,17页
2 王国林,失地农民调查,新华出版社,第一页
3 李琴,失地妇女就业及其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世界经济文汇,2007/0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