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主支配的城市土地
2009-04-28朱春兰
朱春兰
关于住宅用地70年后的续期及其费用,《物权法》出台前即已闹得沸沸扬扬,但《物权法》最终没有敢触及这个敏感问题。不过,依专家的解释,《物权法》是民事特别法,住宅用地的续期及其费用,属于政府行为,民事特别法中不便规定政府行为,可谓典型的“遇到红灯绕着走”。事实证明,在这片热土上,有些红灯注定是绕不过去的,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据报道,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宅用地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掀起你的盖头来,丑媳妇终于要见公婆了!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为1982年《宪法》规定之新内容。迄今为止,未见及任何公开的立法文件,对该条规定予以论证。然而,财产绝不会像法条那样,可以无中生有,凭空创制。按照基本法理,这一大块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就是征收,而且是无偿征收。但是,以往的法学理论对此并不承认,另行给出的解释是“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表面上看,谁都没有损失,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为说到底,国家就是你们的,或者说归根结底就是我们的。但是,要害处是,所有权可以是国家的或全民的,支配权却是特定的或注定的。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对此可谓寸土不让:“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有权是虚的,支配权却是实的;所有权可以随便冠名,支配权则非我莫属。
这就是说,你拥有100块钱,却不能自主支配它,这样的“拥有”,你肯定以为是在逗你玩儿,谁也不会拿这样的“拥有”当回事。遗憾的是,这看似变帽子的戏法,正是当今的现实。城市土地,不过是放大了的100块钱!有时候,不把一种逻辑推至极限,确实不容易看出其内在的荒谬。
依照现有法律,城市住宅用地,既是国家所有的财产,也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如果全民所有的财产,每隔70年,再向国家缴一次费,按照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的理论,这就是自己向自己收钱,而且是不断地自己向自己收钱。这样绝顶聪明的法律方案,不可能出自所有人之手,只可能是支配人的精心设计。除非承认,国家所有并不真正等于全民所有,所有人的利益并不等同于支配人的利益,否则,依照原有的解释框架,住宅用地期满后收钱之日,就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理论破产之时。这种自己找自己要钱的收费方式,可谓令人目瞪口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