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制定之维度
2009-04-28万磊
万 磊
随着五一临近,五一长假再次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期,部分省市的人大代表提出恢复五一长假,并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如广东预计将使用“3+2+2”的方式实现7天长假。对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表态,在不违背相关法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休假,一旦拿出了成熟的方案,只需上报审批即可。
很明显,当前地方政府与中央之间存在一场假日制定权的博弈,这种博弈是以地方政府的权变处理为基础的。这反映出,在当前经济危机之下,国家固定的假期制度与地方政府经济增长导向之间的矛盾,而地区经济之间的差异性又决定了他们在假期权变处理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全国统一假期的完全合理性。因此,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拥有部分假日制定权,就成了一个很值得研讨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看看假日设定的两个维度,即文化的维度与经济的维度。
出于国家传统的继承,中国当前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个节日加设为国家法定假日,但国家统一设定假日也有缺憾,因为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文化体,其内部地域文化发达,而对本地的文化的熟悉程度,地方政府应强于中央。也就是说,我们在设定国家性的传统假日的同时,不妨给予地方政府权力设定地方性的传统节假日,这样对弘扬地方文化也有很大裨益。
再看经济发展的维度。如同文化的地域性差异一样,中国的经济分布在地域上也有明显差别,而地方政府长期的经济增长导向决定了他们在假日设定层面调理本地经济的积极性。我们有理由相信,地方政府如此积极地变相“恢复”五一黄金周,是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下拉动本地消费的考虑,这和消费券的发放如出一辙。一旦各地将自己的节假日确定下来,即使各地之间假日之间并不同步衔接,各地企业也方便做好各种应对与变通措施。
至于假日是否带薪休假,可以采取国家法定假日带薪休假,但在地域性假日不采取带薪休假的方法补充。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必须考虑到企业的人力成本负担,不可因为假期的增多而增加企业的福利成本。在美国,根据联邦法令,只有10个节日是法定的联邦节日,这些节日才可以带薪休假。而另外一些全美性的民间节日,则不可带薪休假,这样的划分无疑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