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的农民工权益问题研究
2009-04-26张波边婷婷
张 波 边婷婷
摘要:作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民工阶层,其权益的缺损严重制约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文章阐述了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并在分析缺失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农民工权益问题是一个巨大的障碍,作为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民工阶层,其权益的缺损严重制约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本研究在分析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和原因的基础上,从社会、政府、政策法律和农民工自身等方面提出合理对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状
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群体所渴求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甚至漠视,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自杀等种种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具体而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的缺失。城市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只能无奈地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另外,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调查显示,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如此低的参保率,给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
2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农民工选举和被选举权得不到尊重。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往往无法正常实现。农民工被剥夺了监督和管理国家及社会的权益。城市中的人一般对农民工排斥现象较严重,在不少发达的城市,农民工经常被作为“另类”处理,根本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3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是就业遭受不平等待遇。在下岗、失业现象越趋严重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的考虑,一些城市限制农民工的进入,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而农民工大多只能受雇于个体私营主、包工头等,不但劳动、生活条件恶劣,所干的大多是苦、脏、累、险的活,而且还时常受工伤和疾病的困扰。即使这样,农民工却得不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二是农民工承受许多不合理的收费。农民工外出就业要办理很多特有证件,手续繁杂,费用很高,进城后还要缴纳各种抵押金、保证金和办理暂住证等,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也比城市学生高出许多。三是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农民工的薪酬水平低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与其希望工资不断上涨的预期相违背。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不少在东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城市虽然企业众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
二、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原因
1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少法律意识,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不足7年,文盲和半文盲、小学文化程度者占40%,初中文化者占48.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仅为11%。
2社会观念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还有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传统、陈旧和错误观念的影响。从现实的角度看,长期的城乡格局被打破以后,农民涌入到城市,冲击了城市几十年来形成的生活格局,引起了非农社会的不安。再加上外来人口的增长,引起了城市社会问题的增长,于是许多人就把社会治安不好、城市交通拥挤、市民就业困难、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更有一些不负责的媒体大肆渲染。
3制度性方面的根源。一是二元户籍制度。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该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着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这一制度也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名亡实存”的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二是歧视性就业制度。在户籍制度和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低的现实,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而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现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只考虑城市职工,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极少用工单位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连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也常常被忽略。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四是不完善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具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难以承受目前的诉讼成本与风险。
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1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国家颁布的很多通知内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
从就业、工资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2004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完善对农民工的社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尽快建立和健全劳动力转移体系,发展统一、开放、竞争、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加快全国、地方就业一体化进程,逐步使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依法运作、优质服务,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绿色通道,提高农民工求职成功率。
企业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政府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人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大培训力度。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制度。农民工问题在制度上体现的不仅仅是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主要的是反映了我国还没有实现彻底的社会转型,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制度。具体地说,当前国家要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如下一些重要问题:一是继续深化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应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二是改革现行就业制度。政府应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应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政府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当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紧急救济,当处于失业时给予贫困救助,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法律援助,以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基金项目:2008年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进城务工人员的选举权问题研究》(立项号:0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