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美德:特征及其意义
2009-04-23吴後
吴 後
[摘要]公民身份的政治和公共特性决定了公民美德不仅是一种政治美德,它还是公民个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公共性美德。政治性与公共性是公民美德的基本特性。作为一种身份美德,公民美德能够使个体以公民之立场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并服务于公共利益,支持个体完成公民分内之事,从而自觉地维系公民身份,并确保公民所属政治共同体之发展与凝聚。
[关键词]公民美德政治美德公共美德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89—03
亚里士多德关于“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的判断暗示了公民美德和人类美德的差异。善良之人的德性与良好公民的德性之所以不完全等同,理由在于:“公民的德性与他们所属的政体有关。”后来,高尔斯通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理由,并认为公民美德和人类美德是两回事:首先,人的美德具有内在价值,而公民美德仅具有工具价值——支撑政治共同体;其次,人的美德对所有人是普遍的,而公民美德是相对于特殊政体;公民美德的实质会随着共同体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再有,人的美德为所有人所合意,而公民美德并不为所有人所必须。尽管,高尔斯通的解释并不是两者关系的最精准表达,但他还是准确地把握了由于公民美德的政治属性所导致的其与人类美德的紧张和差异。实际上,公民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与之相关的公民美德的特殊性:它既是一种政治美德,又是一种公共美德。
一
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享有宪法规定的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公民身份“因生而人其中,因死而出其外”的自然性,即通过出生(或归化)而自然获得,又伴随死亡(或离弃)而自然终止。人们通常将这种公民称为自然公民、消极公民或潜在公民。现实的、积极的、主动的公民是政治意义上的,这至少在古代城邦兴起时就得到了确认。在古希腊,人们最珍视公民身份。因为公民身份既是城邦个体政治权利的保障,又是其政治地位的象征。只有公民才有资格“参与城邦议事和审判事务”、充当陪审员和公民大会成员,也只有公民才有可能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在当时,公民身份不能为每一个自由民或居住民所共享。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资格做出了出身和财富方面的限定:出生于公民家庭,父母均为公民的人方能保证正宗的公民身份及对城邦的忠诚;衣食无忧的经济基础方能确保公民全身心地投入城邦事务。城邦与公民互为表里。一方面,城邦是由特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没有参与城邦议事的公民,城邦将失去城邦的资格。另一方面,公民是城邦的公民,城邦是公民存在的理由,离开了城邦,公民身份没有任何意义。因而,亚里士多德将积极参与城邦政治生活视为构成公民资格的实质性要件。那些由于政体的更替而成为事实上的公民的人,如果没有参与能力或参与事实依然不能算是真正的公民。参与本身是公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成为一个好公民的重要途径。
政治属性是公民的本质属性,政治义务的履行是公民身份实现的基本前提。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公民身份已经形同虚设。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必定要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基于公民身份无法脱离的政治本质特征,孟德斯鸠断言:好公民就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政治美德的。在孟德斯鸠看来,好公民的政治美德就是爱国,具体到共和政体,爱国的政治美德就表现为爱共和国。作为一种政治美德的公民美德,爱国和参与是其核心内容。这两种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政治义务。
公民美德的政治特性表明好人与好公民是有差别的。一个家庭生活中的好父亲、职业生涯中的好教师,或是基督教的好教徒都可以称之为好人,但是,如果他们没有必要的政治美德,就不能算是一个好公民。一个没有爱国之情的人可能是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助人为乐、敬业奉献的好人,但肯定算不上是一个好公民。同样,一个恪守教规的宗教的好人却无心于政治事务,也不能称之为好公民。例如,阿米希教徒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忠于家庭,虔诚信教,拥有许多非政治德行,但是,他们对政治事务毫无兴趣,既不选举他人也不参加竞选,不学习参政议政,不喜欢与非阿米希教的人进行交往。实际上,他们远离国家的政治生活,逃避作为公民对国家发展应尽之义务。这是对公民身份的主动放弃。如果说,宗教美德对于一个好教徒是必须的话,那么,政治美德则是一个好公民不可离弃的。
二
与私人身份相比,公民之要义在于“公共性”。公民之“公”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共享的身份,这一身份授予所有者以平等地位,即所有拥有公民身份的人在权利与义务上一律平等。当你被确认为公民时,你和其他拥有公民身份的人具有同等的权利:他可以成为统治者,你同样也可以成为统治者。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和无差别性表明:在参与政治公共事务时,任何公民将被一视同仁地对待,既不会因为你是位高权重者而特别优待,权利有所增长,也不会因为你无产或少受教育而有所忽略,权利减半。同时,你和其他拥有公民身份的人一样,对促进公民共同体承担同等的义务和责任:忠诚、纳税与服兵役。这种权利与义务为法律所认可,与生俱来,它不得因任何法律以外的理由被剥夺。
第二,它是存在于公共领域并实现于公共领域的角色身份。作为公共权力的监督领域,公共领域是国家与公民的政治道德关系的存在领域。健康而发达的公共领域是公民理性地批判公共权力、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政府决策的理想之域。参与、商谈、辩论和监督国家权力等公民行为不可能落实于私人领域,而必须实践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尤其是公共舆论空间保证了公民身份的实现。换句话说,不存在公共领域的地方,便不存在公民身份。离开了公共领域,公民身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譬如,在高度私人化的家庭领域,公民这一身份被严重淡化,个体完全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家庭生活,反映在家庭成员意念中的是称不称职的父母、儿女、妻子或丈夫,而不是尽不尽责的公民。
第三,公民身份具有透明性、公开性。“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可以公之于众,它不像某些私人身份一样具有隐匿性。与此相应,与公民身份相关的一切言行是可以公开,让众人皆知的。这与私人身份的言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只有在公开的状态下,公民的生活经验才可以被分享,公民的德行才可能接受公开的评价,公民美德也才有示范的可能。
公民身份的公共性表明,公民美德是一种公共美德,它是个体以公民之身份出现于公共领域所展示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美德。与个体美德所关注的私人领域不同,公民美德包括公民公共交往之美德,如尊重、宽容、礼貌、得体等公民风范,这些美德关系到公民
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优雅形象。在公共生活空间,公民应以何种态度对待他人以及如何处理与非亲近者的关系成为公民公共美德的重要内容。公民美德还包括如何与他人共同维护公共空间,关心公共利益的生长,甚至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之美德。公民美德的公共性再一次显示了好人与好公民的差别:好公民要维护并增进公共利益,为公益事业效力,好人却不一定如此。
总之,公民美德是公民履行共同体义务必不可少的能力美德,它所包含的是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体所应具备的政治和公共美德。政治性与公共性是公民美德的基本特性。作为一种身份美德,公民美德能够使个体以公民之立场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并服务于公共利益,支持个体完成公民分内之事,从而自觉地维系公民身份,并确保公民所属政治共同体的发展与凝聚。
三
人们常常将制度视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现代民主国家的健全与稳定,不仅依赖于其自身“基本结构”的正义,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行与态度。一些美德为民主生活所必须,培育与公民身份相符合的诸种美德成为民主政体的当然选择。
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认为一个民主的社会需要拥有良好德性的公民。自由主义历来看轻公民美德。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信赖制度和程序,他们普遍认为即便是缺乏德性良好的公民,只要有最佳的制度设计,自由主义政府依然能够确保民主政体的推行。为此,它们并不热衷于谈论甚至避而不谈公民美德。可是,当自由主义思想家发现,程序和制度并不足以均衡个人利益,标准的美德教育也有个性化的德性展示时,开始承认自由主义社会也需要重视公民美德。即使如此,自由主义者还是看轻了公民美德。当罗尔斯把正义视为压倒一切的社会首要善时,公民美德实则成为实现正义的一种工具。这就是说,它为正义提供条件,其存在是为了建立一个能够实现普遍正义的社会。
自由主义者坚持有限参与,认为公民就是充当投票者,讨论政府治理并作出理性判断。自由主义重视公域和私域的界分,并对国家侵犯个人权利之政策和行为保持高度的警觉。自由主义者最看重的还是个人权利,他们强调尊重自己和他人权利,遵守法律,追求政治、经济上的平等,崇尚个体作为一个自由竞争者在市场领域的成功。因而,自由主义重视公民的理性能力和批判精神,对爱国、参与等政治美德并不看重。相反,追求经济上的成功使他们更强调市场所需要的品质,坚韧、独立、忍耐、勤劳等。此外,礼貌、宽容、得体等公民风范也为自由主义所推崇。
与自由主义相比,公民美德则是共和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共和主义者十分崇尚公民美德,无论是古典共和主义还是现代共和主义,都认为公民美德是共和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支柱,共和国的伟大与其公民美德紧密联系在一起。与自由主义强调公民的市场品质与公共美德相比,共和主义更为看重公民的政治美德。公共利益和政治参与是共和主义公民美德的两大基点。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古典共和主义的美德特征是公共利益具有至上性,个人利益具有从属性,参与公共事务必然优先于个人生活,尤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自我牺牲的行为被视为共和主义传统的典型代表。在共和主义传统中,美德被定义为“爱国主义和热心公益的精神,即置公共利益于个人或家庭利益之上的崇高意愿”。
对政治公共事务的参与始终是共和主义对公民美德的一贯要求。早先,亚里士多德将政治事务的公共参与作为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公民资格的基准。后来,卢梭强调公民通过政治参与维护并保证公意。20世纪60年代,汉娜·阿伦特直接把对公共事务的关切与参与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卓越言行称为公民美德。当代共和主义思想家菲利普·佩迪特则认为积极自愿地参与政府并对统治者保持永恒的警惕是公民美德的重要内容。
健康的公共领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公共生活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背景下,公民美德的重要性亦日渐凸出。现代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适度界分以及对公共领域的日益重视,凸显了社会公共化转型的发展趋势。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公民个体既是社会公共化转型的前提要件,也是社会公共化转型的目标追求。从强调私人领域向重视公共领域的转型,其首要价值在于:唯有在公共领域中,人方能体现其社会性本质;唯有在公共领域中,个体方能获得公民身份;唯有在公共领域中,人性潜在的崇高面方能得以彰显。而对于在历史上私域发达、臣民意识突出的中国社会,实现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公共化转型,不仅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更具有过程中的艰巨性。长久以来,中国人由于缺乏公共生活的实践和锻炼而不太习惯于公共生活,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还没有建立起一种与公共生活相衔接的公民资格意识和公民身份感,而与公共身份相契合的公民美德亦十分欠缺。
然而,一个不是公民社会的社会或一个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的社会也就不存在发达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一个成熟而良好的公民社会一定以成熟而良好的公民为前提,一个成熟而良好的公民一定以具备必要的公民德性——即能以公民之立场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为前提。德性塑造公民,公民影响社会,社会发展出发达的公共领域。可见,有德性的公民为中国社会公共化转型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进而为发展当代中国政治民主提供了微观层面的动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