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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泡沫经济浅析我国银行金融体制

2009-04-23尹亮亮郭玲玲

新媒体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泡沫经济金融体制

尹亮亮 郭玲玲

[摘要]从经济泡沫与泡沫经济的联系出发,结合日本泡沫经济时期银行金融体制问题,分析我国金融银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央行独立性、银行监管等问题的建议,为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泡沫经济 金融体制 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320182-02

一、从经济泡沫到泡沫经济

所谓经济泡沫是指经济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实体经济因素价格水平相对于经济基础条件决定的理论价格的非平稳性向上偏移[3],如金融证券、债券、地价和金融投机交易等,只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对活跃市场经济是有利的。可见经济泡沫是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尤其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

从历次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看,泡沫经济都是发生在国家对银根放得比较松,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的阶段,政府为启动经济增长,常降低利息,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社会经济表面上呈现一片繁荣,一些手中获有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首先想到的是把这些资金投到有保值增值潜力的资源上,这就是泡沫经济成长的社会基础。金融机构由于其融通资金的特殊地位,在泡沫膨胀期,缺乏风险意识的金融机构会倾向于泡沫资产市场的信贷投放,为泡沫的进一步膨胀提供资金;与此同时,社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泡沫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缺乏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使得宏观政策、金融体制、银行监管、产业结构等多方面环节随着社会的经济泡沫的膨胀,其弊端及缺陷逐渐显现。

当经济泡沫过多,严重脱离实体资本和实业发展需要的时候,虚拟资本的过度增长和相关交易持续膨胀,与实际资本脱离越来越远,则形成虚假繁荣的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二、日本泡沫经济时期银行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二战结束时的日本经济处于极度混乱状态,然而其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能够完成经济复兴,并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奇迹般实现了长期高速经济增长,跻身发达国家行列,日本独特的金融体制是持续高涨的民间投资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说,是它促成了日本经济的成功。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原有的宏观经济政策、金融体系的弊端日益显现,最终导致泡沫崩溃。

战后的日本金融管理方式,俗称“护送船队行政”,它强调金融体制的安全和现状的维持,限制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确保所有金融机构的安然生存[1]。这种金融行政的运作方式,从当时杜绝必然成为金融体制不稳甚至崩溃契机的金融机构破产这个角度来看是有益的。但是,护送船队行政其实导致了金融机构体制下降出现脆弱化,人为低利率政策使资金的借出借入银行处于绝对有利地位。金融机构仅因其握有资金分配大权,就可以提出利益分配要求。也就是说,资金分配权带来准地租金融机构,即使不发挥现代经济学所认为的金融机构应具备的信息生产和风险管理等根本功能,仅靠这一准地租就能生存下去。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间交叉持股,股东之间“相互持股、互相抵消”形成了互相支持、互相优惠、互不干涉的默契。金融机构由政府保护,企业集团由金融机构保护,整个日本形成“政府一一金融机构一一企业集团”三者之间融为一体,监管职责不明、社会监督不强、约束松弛[2]。这样,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渗透,使大量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导致股票大幅上扬,脱离其实际资产而形成“泡沫”。与此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政府的庇护下失去了自身调控市场以及面对风险的能力,以至于当危机发生后,金融机构既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承担风险责任的意识。

三、浅析我国银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1.中央银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由于国情所限,我国中央银行长期以来与政府财政部门紧密相连,无论在人事安排上还是在政策制定、执行上都受到政府财政部门的影响,一些重大政策措施都是由双方共同商讨或政府内部下达的,这些成为中国银行体系过度依赖政府的源头。中国的老百姓和金融机构更多地是在揣摩政府的态度,猜测政府的行为,而不是依照中央银行的政策信号行事。与此同时,在货币金融政策的推行过程中,限于我国银行分支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这就为地方政府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提供了便利,这使中央银行受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太多,权威性受到侵犯,同样不利于金融宏观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高,潜在金融风险较大,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从建立之初起就担负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大多贷给了经营低效的国有企业而成为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这是当前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来源。

从内部分析,对于国家政府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坐享这种信用,对体制漏洞视而不见,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效率不高。在资产管理方面,贷款“三查”制度真正落实、授信不统一;缺乏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为造成信贷风险损失,严重威胁信贷资产的安全运营。

从外围来看,国有银行的信誉实质上是国家信誉,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的隐性支持,中国老百姓对银行抱以极大的信任,这种信任只是长期由政府出面干涉换来的虚假信用。当前,银行之所以能够继续运作无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以至于居民在金融资产配置上缺乏选择空间。从这个角度说,虽然当前国有银行并不存在大规模挤兑的危险,但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投资观念的不断提高,高额的不良资产无论如何都意味着一定的潜在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体制仍不健全,多方面制约金融监管力度及效用。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得到明显加强,但是以国际标准来看,现行银行监管体制还存在着重大缺陷,尚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我国的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依靠政府出台政策和行政指令,银监会、证监会等专门的监管部门则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监管当局缺乏独立性和权威,相应监管权力被分割到各个党政部门,并且因为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存在利益冲突而使得监管准则落后和不配套,商业银行的经营缺陷难以得到及时纠正,难以对商业银行实施全面监管。另外缺乏对监管人员的监管、缺乏危机预警和紧急处理系统,反应迟缓,处理问题时政策多变,主观随意性强,缺乏制度规范和较为有效的激励机制,种种因素制约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挥。

四、对我国银行金融体制的改革性建议

1.多方面确立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2003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单一性,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但第二条对我国中央银行的使命限定却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我国中央银行行为的多重目标。实际上,尽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公共管理职能,但这与货币政策目标往往是有一定冲突的。与此同时,对于政府的政策性干预,在市场化不明显或处于转型期的经济中是可以起到保护稳定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逐渐成后,这种以行政领导市场的做法就有悖于市场规律,日益繁荣的市场需要更多灵活的管理和引导,而不是模式化的政府管制。

2.不断健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可以考虑设立一个高层次的金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除了加强信息沟通,保证监管指标的标准化、监管程序和监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以及相关政策的一致性以外,重点应放在对金融风险的监控上,甚至独立地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及操作进行监督,当然,委员会本身应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建立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明确监管当局职责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工,确保监管部门独立进行审慎监管的权威。规范监管准则,包括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对股东和管理层品质与能力的检查要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评估分类、呆账准备金等要素的监管标准,非信贷业务的监管标准,银行信息披露要求等等。统一监管标准,对所有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和监管规程,规范监管人员行为,建立监管机构工作情况报告和检查制度。

在不断完善的同时,注意加强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国际银行规则惯例、擅长国际监管合作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以全面提高我国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

3.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而且要根据资信等级对贷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将贷款总额确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最后由决策部门审批。最后还应把好事后检查关,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及时监测贷款资产质量的变化;加强对贷款使用状况的监督;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

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的贷款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强化稽核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和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做好风险管理的同时,还要及时清理遗留的不良资产。将其控制在一定的额度之内。对不良资产和健康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将分离出来的不良资产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参考文献:

[1]吴遵杰,日本金融体系大变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王树柏,金融大动荡[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蔡友英,论日本的泡沫经济[Z].厦门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1.

[4]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二○○七年第三季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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