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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的自由观和法治观

2009-04-21冯国泉

理论与现代化 2009年2期
关键词:严复

冯国泉 张 洪

摘要:严复受西方自由观的影响,力倡以法律保障自由,促进民智、民德、民力,实现国家富强;受西方法治观的影响,反对极权专制,主张民权与君权分立、司法与行政分立。严复的自由观和法治观对树立自由观念、建设法治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严复;自由观;法治观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2-0107-05

严复是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和著名翻译家,在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实地考察和对达尔文、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学术著作的翻译和研究中,形成了他有别于传统的自由观和法治观,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腐朽落后,从而积极投身于变法维新运动。严复曾于1880-1900年寓居天津,译书立说,宣扬其思想。

一、严复的茸由观

1.中西方之间的自由差异

严复比较了中西方之间的自由概念,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恕”和“絮矩”是与西方的自由概念最相似的,但究其实质,二者有很大的不同,原因在于:“中国恕与絮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而西人自由,则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也。”按照严复的观点,中国人并不是不讲自由,中国人讲自由,讲“恕”和“絮矩”,主要是针对他人而言的,是以限制自己自由的方式来给予他人自由,所谓克己待人、克己待物都属于这类情形,结果是每一个人的克己待人、克己待物造成了每一个人的不自由。而西人之自由是在他人的自由中实寓自我的自由,是以个体自由为本位的法律保障下的自由,结果是每一个人都享有自由,且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均等的。

中西方之间的自由差异造成了其他许多方面的差异,“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重讥评。”其中涉及到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差异,君本与民本的差异,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差异。如“以孝治天下”就属于身份社会的治理方式;“以公治天下”属于契约社会的治理方式,“尊主”是以君本为前提,“隆民”则以民本为依归;“一道而同风”重在政治的统一性,“党居而州处”重在政治的多样性。这些差异是中西法文化中最显著的差异,也是最难以调和的。

严复还对时人关于中西方之间差异的认识有一番评价。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戊戌时期的人们把中西方之间的差异归结为“汽机兵械”、“天算格致”的差异,严复认为这种认识并没有触及根本,中西方之间最根本的差异在“自由”两个字,如西方之“会计”、“技巧”、“汽机兵械”,“天算格致”。“皆其形下之粗迹”。“而非命脉之所在”。其命脉在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而已”。而这两者的根源又在于“自由”,“顾彼行之而常通,吾行之而常病者,则自由不自由异耳。”自由既异,则其他诸多方面无不异。

中西方之间自由的差异还表现在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上。西方国家“政教之施以平等、自由为宗旨”。“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由权,即使是国君也不能侵犯,侵犯人的自由权就是违反人道、违反天理。“杀人伤^及盗蚀人财物”更是侵犯人的自由权的极端行为,“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所有这些都是由西方天赋人权的法律价值观决定的,“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自由是天赋的权利,无论是个体还是国家,其自由权都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有自由权的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有自由权的国家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

而中国的法律谈不上对自由权的保护,“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与西方人崇尚自由不同,中国的专制统治者“深畏”自由,从来都是殚精竭虑地消除自由的社会意识,不把庶民的自由权规定在法律当中。中国历古圣贤之所以“深畏”自由,未尝“立以为教”,是因为自由与专制如水火之不能相容,如南北之不能相并,自由立则专制废,专制存则自由亡。要维护专制,维护君王的利益,就不能允许庶民有自由权,而于皇帝的自由权则有诸多保护。所以历代法律就这一点来说都是为君王而立,很少有为民而立的。

严复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理论,认为中国要想在世界竞争中由弱变强,自主自立,就要发扬自由精神,争取自由权利。他看到了个人自由权利与国家独立自强的联系,认为“身贵自由,国贵自主。”“知吾身之所生,则知群之所以立矣;知寿命之所以弥永,则知国脉之所以灵长矣,一身之内,形神相字,一群之中,力德相备。”人民无自由,国家不独立。则“民固有其生也不如死,其存也不如亡”。

2.自由、民智、民德、民力与国家富强

在严复看来,自由能促进民智、民德、民力,破坏人的自由则阻碍民智、民德、民力。所以,在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民智、民德、民力才是可能的,立法的重点仍然在保障自由,使自由得到保障的人们能够各“奋于义务”,民智、民德、民力得到充分发展。

民智、民德、民力的充分发展又是国家富强的决定性因素,所谓“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田“是故国之强弱贫富治乱者,其民力、民智、民德三者之征验也。”以严复力倡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

严复看到了自由、民智、民德、民力和国家富强之间的逻辑联系。他说:“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富强源于民智、民德、民力,民智、民德、民力又源于对自由的保障。三者之间。自由是前提,民智、民德、民力是途径,国家富强是目的。国之贫富、强弱取决于是否能够促进民智、民德、民力,民智、民德、民力又取决于是否能够保障自由。他认为,如果中国法律能保障自由,促进民智、民德、民力,则国家之富强指日可待。他对这一点是非常自信的,“诚如是,三十年而民不大和,治不大进,六十年而中国有不克与欧洲各国方富而比强者,正吾莠言乱政之罪可也。”

二、严复的法治观

严复通过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将法治的理念引入中国,认为法律是“治国之经制”,使“上下所为,皆有所束”,只有懂得以法治国的人,才是“知治之要”,国家、人民“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中国如欲富强而久安,就应该重视以法为治,建立一套上下咸遵,“一国人人必从”的完备的法律制度。

严复的法治观主要是针对传统人治观而提出的。严复认为,人治带有很大的偶然性,遇贤则治、遭愚则乱,且中国历史上“君为圣明”者不多,只有汉武帝、光武帝、唐太宗等少数几个人,大部分都是昏庸之辈。所以三代以来“昌世少而乱世多”,人民饱受人治之苦,国家难以长治久安。而法治则不存在遭贤则治、遭愚则乱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国

家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

严复又从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说明人治和法治的不同。他认为中西法律的区别大致有这样几点:其一,中西法律的来源不同,西法由民众选出的议会制定或由君民共同制定,中法则来自皇帝的谕旨或诏书;其二,中西法律的效力不同,西法对本国君、民都具有约束力,中法只约束其臣民,君主则超乎法律之上;其三,中西法律遵循的原则不同。西法遵循三权分立,中法则将三权统于皇帝一人;其四,中西法律的宗旨不同,西法“首明平等”,中法最重“三纲”。

严复对中西法律的比较可以说揭示了人治和法治的本质差异,而三权是否分立又是人治和法治问题的核心,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严复认为,中国专制制度下,立法、司法、行政之权皆操于皇帝一人之手,皇帝言出法随,生杀随意,拥有绝对权力。在极端专制下,必视国家为一己私产,天下百姓为一己臣妾,所以天下兴亡实一家一姓之兴亡,对百姓来说只不过是换了主人而已。“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其家亡,则一切与之俱亡,而民人特奴婢之易主者耳。”所以“专制之制”“百无一可者也。”要改变“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的状况,就要实行三权分立,做到民权与君权分立,司法与行政分立。

1.民权与君权分立

所谓民权,即“民有权而自为君者”。民权与君权分立,使民权与君权相抗衡,是法治的要义,也是立宪的宗旨所在,“今日所谓立宪,不止有恒久之法度已也,将必有其民权与君权分立并用焉。”民权既立,则君权必受限制,天子亦须尊重民权,服从法律,“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限制君权,保护民权,其要在制定宪法,而宪法之制定,其要在设议院,使其掌握立法权,此为西方治理之要而为国人所不备也。如西方“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重创,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经议院“数十百人之详议”所立之法,必合民权与君权分立之法意,上下咸遵,一体同守,实施起来自然顺畅如流水。

2.司法与行政分立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在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省级虽设有专门司法机关。但其判决仍需省行政长官批准。朝廷中的司法机关名义上是最高审判机关,实际垄断最高司法权的是皇帝。受皇帝指派的行政官员都有权参与司法。无论地方还是朝廷,虽然在机构设置的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实质没有变。由于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常常高于司法,而法官又无法独立审判。致使百姓冤抑无所吁诉。难有持平之狱,最后只能将司法公正寄希望于审判者的道德良知或青天大老爷之类的明察秋毫,而具有道德良知的审判者或青天大老爷与司法公正之间并不具有逻辑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审判者的道德良知或青天大老爷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前提,审判者的道德良知或青天大老爷未必就一定能够导出司法公正。

正是基于对中国历史的深刻洞察,又受洛克、孟德斯鸠分权论的影响,严复力倡司法与行政分立,使法官独立审判,其他权力皆不得干涉。如他所说:“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防止专制制度下因帝王、守宰“一人身而兼刑、宪、政三权”而产生的司法之弊,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司法公平,实现社会正义。这也是中国摆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由之途。但法官在拥有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约束,他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止。”这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防止因司法官的任意裁量而造成另一种专权。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严复在主张法治的同时又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对专任刑罚,反对“专以法之所许所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认为在中国礼和刑各有不同的作用,“礼防未然,刑惩已失”,不能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他认为人之所以犯罪的根源在于“计短”,这是由于民智不开、民德不新的缘故。所以要防止犯罪,应当从教育人手,“急急于教育”,以开民智、新民德,使“细民知自重”,民知自重则耻于犯法,“其效深于以刑也”。

三、严复自由观和法治观的现实意义

1.严复的自由观是他在翻译西方政治法律著作的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必然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观,本质上属于法律价值的范畴。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自由,防止政府或他人的随意侵犯。但自由同时也受法律的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才是正当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们自古以来就想解决的一个问题,这方面的论述是非常丰富和深刻的。如亚里士多德说:“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它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卢梭认为:“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马克思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严复主要宣扬了法律保障自由的一面,而对自由的边界即法律的限制着墨不多,这是基于对当时社会状况的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法律首先要解决对自由的保障问题,这是最急迫的问题,自由的法律限制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宣扬自由,保障自由,才可以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富强,它的目的意义超过了立法上的技术意义,这是救亡图存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今天的历史条件已经完全不同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对自由的保障,又有对自由的限制,对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也更为理性、更为科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障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的交易自由,但同时又对交易的范围和内容有所限制,以避免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他人利益的侵害。

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自由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被赋予更多的现实内容,如工作机会,教育权利,患病后得到及时救治等。“如果某人所需要的工作、教育、医疗等照顾得不到满足,就不能说他具有完全的典型自由的地位。”就此而论,我们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上还不尽如人意,失业问题,教育不公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等还很突出。党和国家正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2.严复法治观的意义在于促进了当时社会人治观向法治观的转变,并对后来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的法治观无疑可以追溯到维新时期的法治启蒙运动,追溯到以严复为代表、宣传西方法治主义思想的启蒙思想家们。通过他们,使国人的观念中增加了有别于人治的另一种国家治理模式。但这样一种法治观,最终没有在中国生根发芽,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当时的经济仍然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自然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产生法治,因为人们不需要太多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不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行为。要想从人治观变为法治观,首先必须改变经济基础,使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种情况下,观念的转变才是可能的。“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生存状况不改变,自然经济结构不改变,观念就无法得到改变,所以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市场经济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可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权利意识增强,利益诉求多样,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相互竞争,竞争就需要法律,需要规则,所以市场经济一定是法治经济,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生产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完善,源于西方的法治观念和原则也开始在中国确立并逐步本土化,如“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幸福、法律至尊至上、国家是人民的创造物、人民是政府的主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权力必须分离并互相监督和制约、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必须人道、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等,不仅是我国新时期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且也成为全体民众的共识。”本土化的法治原则无论在实践领域还是在意识领域都超越了维新时期的法治观,显示出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巨大推动作用。

从严复的法治观到今天法治原则的确立,其间经历了许多社会的变革,但毕竟我们引进了法治,并完成了本土化的改造。没有以严复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的法治启蒙,中国人法治意识的觉醒或许还要晚一些,法治建设或许还要从观念的启蒙开始。严复的法治观为今天的法治建设准备了历史条件和思想条件。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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