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2009-04-21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有效性

刘 渊 王 静

摘要:我国刑法中至今尚没有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尤其在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上,理论界观点不一致,致使鼓励中止,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作用难以发挥。而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标准的通说也存在诸多缺陷,认定条件过于苛严,缺乏科学性。文章建议完善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标准,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原则,鼓励共犯人及时迷途知返,退出犯罪,减轻共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犯罪中止;立法例;有效性;成立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27-02

一、我国关于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通说及其缺陷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中,后一种犯罪中止,必须以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即必须具备“有效性”。这对于一人犯罪的案件不存在问题,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即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达到既遂的,才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共同犯罪未达既遂是由于部分共犯的中止行为所造成的,二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或犯罪未达既遂不是由于部分共犯人的中止行为所造成的,仍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实施了中止行为的共犯人也应当负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责任。对于其所实施的中止行为只能作为在量刑中考虑的因素。可见,我国的通说基本上属于整体中止说,即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认为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既遂来确定。这种观点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也忽视了共同犯罪的相对独立性和共犯人的主体性。共同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利用、相互配合而形成的行为整体。其整体性不是指共同犯罪只有整体的一个犯罪行为,而是指各个共犯的犯罪行为因为彼此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而具有整体性;另一方面共同犯罪行为是由各个共犯人的行为所组成的,每个具有主体性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并非与其他共犯行为绝对的不可分割,因而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各共犯人就具有了独立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二是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这种观点机械地、不加区分地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确立了单一的标准,即任何共犯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法律应具有原则性的特点,也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在共同犯罪中,存在部分共犯人停止了利用其他共犯的行为继续犯罪,并且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利用自己的行为继续犯罪,但其他共犯人利用其他条件而达到既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实施中止行为的共犯人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犯结果的发生,显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是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三是违反了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原则,不利于鼓励共犯人及时退出犯罪,也缺乏对一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的考量。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看,一般对于未遂犯可以减轻其刑罚,而对于中止犯则必须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科刑上所设的这种差别,是为了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犯人能够考虑后退,在褒奖的意义上有架设“黄金桥”的说明。如果对成立中止的条件规定过于苛刻,则不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在共同犯罪中要求共犯人成立中止,必须以其个人的力量去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实属强人所难,这种要求违反了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原则,缺乏对人性的关怀,也违反了正义的目的。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标准的通说不慎科学,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确立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标准,必须科学地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特征,既要看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看到共同犯罪的独立性;既要看到共同犯罪的一致性,又要看到共同犯罪的个体性。必须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必须有利于鼓励共犯人及时退出犯罪,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各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例

关于共犯的中止,《俄罗斯刑法典》第31条第四款规定:“组织犯和教唆犯,如果及时向权力机关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阻止了实行犯将犯罪进行到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帮助犯人采取了他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以阻止犯罪的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韩国和意大利的刑事立法虽然未涉及共犯中止的问题,但学理和实务上均认为共犯中止也应符合单独犯罪中止的条件。对于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犯的条件,德国刑法的要求比较宽松。《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在数人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或该犯罪的未遂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只要行为人自动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此外,第31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不是因为中止犯的行为而不发生的,或犯罪虽已发生而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如果主动努力阻止犯罪完成的,免除其刑罚。日本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况,但日本刑法理论在中止之外又提出脱离共犯关系的理论。脱离共犯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没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日本的脱离共犯关系对于虽经努力但仍使犯罪既遂的情形予以刑法的评价,处以中止犯与既遂犯之间的未遂犯的处罚,是一种有效的调和与折衷,有利于鼓励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途退出犯罪,有助于与共同犯罪作斗争。由上可见,韩国、意大利和日本更注重客观要素,共犯中止以阻止犯罪实行

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不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犯罪结果不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德国和俄罗斯则是主客观说的结合。

三、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其他观点及评析

(一)观点综述

1.个别中止论。认为共同犯罪虽然具有整体性的特征,但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是由每个个体的独立行为组成的,其中个体自动停止犯罪,就同整个共同犯罪脱离了联系,与其以后出现的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犯罪中止。

2.主从犯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认定犯罪中止,要区分主犯还是从犯,尽管犯罪的法定结果发生了,只要系从犯,并且在结果出现前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有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3.切断因果关系说。该观点主张,“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已经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其犯罪中止成立;相反,则不成立。”

4.消除原因力说。要求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二)上述观点的评析

第一种,个别中止论的观点则与整体完成状态论的观点恰好相反,只侧重于共同犯罪行为的个别性,而忽视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看不见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有机联系。任一共犯人仅仅是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完全消除他的先前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已经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积极加功作用,因而并不能完全脱离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个体中止说是不科学的。

第二种,首先,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在一些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或相近,对主犯和从犯不加以区分,这时该如何认定个别共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所谓主犯和从犯,是刑法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的分类。在很多情况下,未到共同犯罪实施终了时,是无法准确认定谁属主犯,谁属从犯的。

第三种,切断因果关系说,从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只要共犯有效地切断了其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丧失了其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基础,认定为犯罪中止是恰当的。但该观点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容易引起歧义。判断有无因果关系,一般只有在共同犯罪结果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才能谈起。而且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如果在此问题上提出因果关系标准,无异于使问题更加复杂。

第四种,消除原因力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即使中止者的中止行为未能有效地消除自己的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只要其有效地阻止了其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加功作用,也可成立犯罪中止。一定意义上讲,中止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一经实施就已经融入到了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之中,其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并不一定能够消除。

四、重新确立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借鉴各观点的合理之处,并通过透视国外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构建共犯中止成立标准为:

1.共同犯罪的中止的时空性。具体而言,包括:其一,开始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二,共同实行犯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即犯罪实行阶段;其三,犯罪实行阶段终了之前,即犯罪完成之前。

2.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其与单独犯罪中的认定标准并无差别,为:其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意而停止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关键条件。

3.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有效性。这是共犯中止成立的客观条件,是指共犯人必须是确实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这一有效性认定标准中的“条件”,必须作如下理解: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全面把握共犯人行为所提供的“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为其他共犯实行犯罪所提供的条件包括主观上的心理条件和客观上的行为条件两个方面。因此,共犯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具体来说,在主观上,不仅有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意识,还要求切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及其联系形式,消除行为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强化犯罪意图的作用及心理上得到支持和保护的感受,使其他犯罪人明确失去了该人的参与和支持。在客观方面,必须主动停止犯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提供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5]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6]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典[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7]陈忠林.刑法学讲演录[M].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刘渊,男,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王静,女,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猜你喜欢

有效性
当代艺术概念的确立与有效性
论新形势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有效性的提升
翻译的政治性与有效性
如何提高高中数学作业有效性
船舶严重横倾时应急行动的有效性
对古诗文默写有效性的思考
阅读教学有效性探讨
对体育教学有效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