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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的正确价值定位

2009-04-21朱玲凤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外来”的制度,在引进的过程中引起广泛的争议,褒贬不一。伊利独立董事被罢免、科龙独立董事集体辞职等一系列事件,更是令人们开始质疑这项制度引进的价值。文章旨在从制度价值的视角分析论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价值,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进一步探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配套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20-02

一、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弊端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在公司治理结构根源性的问题,任何公司治理模式首先是被理解为其特有的股权结构的产物。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股权集中程度高。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还有一部分是由民营、家族企业转制而来,不可避免地出现股权集中,甚至是“一股独大”。

第二,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占压倒性的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

第三,2/3的股票不流通,上市公司掌握在非流通股股东手中,股票价格升跌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毫无关系,结果是资本运作的非市场性强,给黑箱操作、关联交易提供舞台。中小股东作为流通股股东更热衷于买卖差价,再说在大股东排挤下也无法参与于公司管理,没有在上市公司主张权利的要求。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根据上述股权结构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运行过程中代理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突出。但非流通的国有股及法人股一股独大,作为一种股权结构,有弊也有利,并不必然导致“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及“侵占上市公司财产”、“财务骗局”等,关键在于不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换言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之弊病即在于“我国公司法上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不能有效适应公司治理现实问

题”。

二、董事会的职能缺陷

1.董事会的职能及其内在冲突。在当代英美公司实践中,公司董事会主要履行着两大职能,即管理和监督。一般意义上,董事会在战略过程中的作用主要在两方面:控制与服务。针对控制职能,洛尔施指出,尽管董事会应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具体的战略决策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在最低限度上,董事会应负责审批公司战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而董事会的服务职能是指为经理们提供建议、顾问、参谋和积极参与战略制定过程的能力。简言之,董事会的职能:一是为经理人员制定战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二是对经理人员制定的战略决策进行审核、批准与评价;三是对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单一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其参与决策的角色与监督者就存在冲突甚至是激烈的冲突。因为一方面董事被迫以监察者身份行事,而同时他们对公司决策的参与使他们自己认同管理人员的决定和将执行董事看作是同事。这种矛盾在单一成员组成的董事会是不可调和的,令董事会的职能定位模糊。

2.我国董事会的缺陷。不同的制度环境与不同的股权结构模式下,对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与强调是不同的。我国外部治理机制不发达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通过“股权”控制董事会的人员,事实上占据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权的行使和对执行董事、经理人的强有力监督,使董事会的地位颇为尴尬,其实践中的职能主要集中在重大问题与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这又进一步模糊了董事会与经理的职能分工。面对董事会职能的共性缺陷与我国董事会地位尴尬的局面,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强化其独立性,重构“董事会中心”结构,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构建有利于董事会决策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三、监事会制度整体性失灵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监事会的构成”分析,我国监事会制度设计基本上沿袭大陆法系的监事会模式,在监事会的结构上,参照了德国式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模式;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上,更接近于日本的监事会模式,即主要担任监督者的角色。

这样的设计就需要解决不同的制度之间的兼容性与衔接性问题,在现实中笔者不得不认为这制度实际上是失败的,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无法胜任监督者的职能,而且与中国公司治理的现实问题脱节,这导致了监事会事实上的空泛化,从而为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考察监事会失败原因时,我们不仅就监事会制度本身的完善考虑问题,还应该考虑监事会制度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监事会制度与它负载的制度的功能之间的关系。因此,笔者从“制度缺位”与“制度虚置”两个方面来分析监事会整体性失灵的原因。

(一)制度缺位

第一,人员组成结构。监事多由职工代表与股东组成,他与公司之间的种种关系决定了他的非独立性,在客观上无法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第二,行权支持体系。监事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又无相应常设机构行使职权,再加上监事会的附属性,使之在行权中常常无法获得与董事会一样的有关决策的各种信息,而其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没有投票权。因此对于决策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充分监督必将大大减损。

第三,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一方面,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且其报酬牢牢地掌握在经理层手里,既然报酬低自然也会降低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对于监事的职权行为缺乏责任约束机制。

(二)制度虚置

其实,即使充分考虑到监事会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也不能完全解释监事会制度的整体性失灵,由于在实践中监事会根本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制度一直被虚置。

据李建伟的观点,监事会的虚置是监事会的职能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表现出来的主要矛盾存在偏差。“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股权,控制监事会,使之对于控股股东滥权从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只能视而不见。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冲突”的主要矛盾,决定了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以监督大股东为根本使命,但是显然这不是监事会所能担当的。

四、结论

综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之弊病即在于:公司治理结构滞后于公司治理的现实问题。面对“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没有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的约束,导致内部人控制、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中有两套监督体系,一是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战略决策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妥当性的监督;二是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层的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但是董事会内部包含经理董事,肩负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重身份,冲突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的现状是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处于控股股东控制下,且对控股股东的监督无法胜任,存在整体性失灵的无奈境地。

所以,独立董事制度是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利约束失衡的前提下引入,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制约机制。独立董事制度的使命在于:一是制约内部人控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的权益;二是制约控股股东滥权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从制度设计层面,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之弊病的一剂良药。

作者简介:朱玲凤(1986- ),女,浙江湖州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