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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构想

2009-04-21刘东平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摘要: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的用工形式愈加灵活多样,所以,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成为势所必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构想思路:一是允许、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提供多种保障方式以供选择;二是研究制定缴费年限等办法,鼓励持续参保,防止逆向选择;三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代办保险等服务;四是先制定试行办法,运行后再不断完善,逐步形成制度。

关键词: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参保;保障方式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09-02

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颁布与实施,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也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为企业的稳定、改革、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我们正在运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相对狭窄的问题也日渐明显起来。

一、目前用工形式及医保需求分析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及全球化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灵活就业领域日益扩大,城镇人口的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特别是近几年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人数的增加,部分企业或部门招收像季节工、临时工、协议工等灵活用工人员,形成了部分不稳定的职业群体。对这部分流动性较大的用工群体,如何给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发挥好社会保险“安全网”、“减震器”的作用,不仅关系着这部分用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保险的形象和长远发展前景,更重要的是影响着企业的稳定与发展。而我们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覆盖范围仅限于正式在岗员工,没有涉猎到这部分灵活就业群体。因而尽快研究制定各种灵活职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不断进取的道路上所必须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构想

(一)构建原则

以《劳动法》为基础,依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政策、制度,结合企业实际用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初步构建思路

首先是允许、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提供多种保障方式以供选择;其次是研究制定缴费年限等办法,鼓励持续参保,防止逆向选择;三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代办保险等服务;四是先制定试行办法,运行后再不断完善,逐步形成制度。

(三)参保人员范围

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灵活用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 在本文中统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四)参保原则

凡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费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必须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初始参保原则和不逆向参保原则。

(五)缴费方式

企业在岗员工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单位,缴费主体可由单位全部负责。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职业流动性较大,医保基金只能由其个人缴纳。在此,可否考虑仿效人事部门的“行政挂靠”,推出“劳动关系挂靠”或“医保关系挂靠”政策,将灵活职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或医保关系,通过行政挂靠的方式“挂”在某企业或部门,以解决其缴费问题。比如对协解人员、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来说,可暂视其劳动关系挂靠在原单位,由原单位对其信息进行管理,投保时到其原单位所在保险所缴费;对其他灵活职业人员,可暂视其医保关系挂靠在其所在辖区的保险所,由该所对其医保业务进行管理。

(六)缴费层次及数额

可暂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缴费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大连市6%、天津市6.3%、嘉兴市5.5%);第二层次缴费是在第一层次缴费的基础上,再缴纳一部分费用,代其办理商业医疗保险。

(七)保障范围

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即不负责其门诊医疗费用。

2.第一层保障:完成第一层次缴费后即可享受本层次保障,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如享受我们目前执行的4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保险。

3.第二层保障:完成第二层次缴费后才可享受本层次保障,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出。如享受我们目前执行的4万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支出部分,以及4万~20万间的商业住院医疗保险。

(八)保障待遇

缴纳相应层次的医保费用,享受相应层次的医疗保障,待遇同《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在岗职工的相应待遇。

(九)缴费期限

期限过长或无限期的缴费肯定会打消灵活职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期限过短则可能出现医保基金不堪重负的现象。因此,必须限定一个恰当的期限,既能让灵活就业人员接受,又能保证医疗保险在实账下运行。可否这样考虑,凡协解人员、下岗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5年(参保前在国有企业中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缴费不满2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限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退休后,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商业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但其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不报销。企业灵活用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自谋职业者等人员的缴费期限也可暂定为25年,缴费满25年后不再缴费,以后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商业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十)管理与监督

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分散,流动性较强,管理与监督显得愈发重要。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业务的处理由其投保所负责,业务程序的操作与管理同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投保后,利用网络信息共享的便利条件,各定点医院能监视到其保险信息。灵活就业人员需住院医疗时,应及时上报其投保所,以备备案检查。灵活就业人员一旦停保,各定点医院要具备有效的措施鉴别其信息,以防止医保基金的流失。

三、难点与对策

(一)恶性参保及其对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难点在于如何防止一些人恶性参保。所谓恶性参保,是指有的人在没有病的时候不参保,当他有病的时候才来参保。这种情况比较难以控制,一旦失控就会对医疗保险制度造成损害。对策是制定并坚持初始参保原则和不逆向参保原则。初始参保原则是指企业职工一旦成为灵活职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如规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应在下岗后的三个月之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登记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再补办。不逆向参保原则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停保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再给予办理再缴费再投保手续。在实际工作中,这两条原则必须坚持,否则必将引起恶性连锁,使我们举步维艰。因为它不但打消了灵活职业人员缴费投保的积极性,而且势必会造成这部分统筹基金的透支。

(二)管理、监督及制约机制

目前,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没有指导性的政策、制度,各省、市也没有现成的运行机制以供借鉴。我们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制定出符合油田实际的管理、监督、制约及服务运行机制。既能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又能有效地防止基金的透支,保证在实账下运行。

总之,新的市场就业机制业已形成,建立灵活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势在必行,我们当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建立、制定、运行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简介:刘东平(1966- ),男,山东安丘人,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副所长,经济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