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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爱”与“情”

2009-04-21

电影文学 2009年6期
关键词:小修牧野悲剧

常 彦

[摘要]伦道德是人类生活的准则,何时何地都不能违背,否则,就会酿成悲剧。《生死劫》是根据《A城捐卵事件》改编的家庭伦理道德电视连续剧,有些故事往往以喜剧开始,以悲剧告终。本剧就上演了一个辅助生育与家庭社会伦理纠葛的故事。剧中其他人物无需多说,单说沙小修这一艺术形象可以用以下两点来概括:无语的“爱”和无语的“情”。

[关键词]无语;爱;情;《生死劫》

《生死劫》是根据《A城捐卵事件》改编的家庭伦理道德电视连续剧,有些故事往往以喜剧开始,以悲剧告终。本剧就上演了一个辅助生育与家庭社会伦理纠葛的故事:以一个女人的善意开始,以一个家庭的解体、一个女人的死亡与一个男人的锒铛入狱结束。

一切悲剧的爱恨情仇,都缘起一个卵子——袁牧野偶遇搭车的导游沙小修,夜里因汽车抛锚使得两人困在山里。沙小修与袁妆野发生了一夜情。

沙小修被查出患乳腺癌,善良的袁牧野意外得知消息后,给了沙小修不曾体验过的关爱与体贴,令她极为感动,突发奇想,希望能为袁牧野夫妇捐献卵子,解决两人不能生育的问题。

袁牧野得知后坚决拒绝,但沙小修固执坚持,并以此要挟不做手术,心地善良的袁牧野为了让她尽快手术被迫瞒着妻子林禾答应。

捐献很成功,林禾怀孕后,意外发现捐卵不是盲供,而且丈夫与其还有暖昧关系,一气之下要打胎。沙小修为了保住这个孩子,毅然割腕自杀,林禾感其真诚,同意保住孩子。儿子壮壮出生后,沙小修的病情也进入了平稳期,经过大病的折磨,沙小修性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得更加极端。她对壮壮充满母爱,不顾一切,频频造访袁家,还插手袁家事务,使袁家不厌其烦。袁牧野夫妇面对沙小修感觉越来越陌生,林禾也从理解、宽容到不满、愤怒,三人的生活被沙小修搅得一团糟。

林禾担心家庭和爱情受到伤害,一改往日的宽容善良,果断地迫使袁牧野搬家与沙小修决断。岂料聪明执著的沙小修很快又纠缠上他们,甚至持病娇纵,偷走壮壮,想远走外地。幸而被自己家人及时发现加以阻止,才虚惊一场。

林禾忍无可忍,终于与沙小修反目。袁牧野夹在两个女人与自己的前途中间,矛盾尴尬,殚精竭虑。沙小修爱子不成,生命无望,几乎崩溃,觉得自己的冤屈无处诉说。她开始利用媒体,极力渲染此事,斥责袁牧野夫妇不仁不义。不明真相的民众对此议论纷纷,闲言碎语四起。袁牧野夫妇完全不能正常生活,袁牧野的前途毁于一旦,被迫辞职。病人膏盲的沙小修幡然醒悟,希望与袁牧野夫妇和解。然而林禾已放弃孩子提出离婚;袁牧野再也不相信她,失手推倒沙小修使其病发身亡;袁牧野入狱,放弃为自己辩护……

剧中其他人物无需多说,单说沙小修这一艺术形象可以用以下两点来概括。

一、无语的“爱”

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爱与恨,情与仇。但不管怎样,都有一个伦理道德标准。夫妻之爱不同于父母之爱,同事之爱又异于血缘之爱。就拿剧中的沙小修来说吧,马海龙与沙小修是同龄人,他是真的爱沙小修的,对沙小修好得不能再好,就像裴多菲的诗《我爱……》中写得那样“我爱……”,“而有谁像我爱得那样深沉”,把沙小修当做女神一样看待,而沙小修对他,却是亲人、是兄长般的爱,而不是恋人的爱。“我多么痛苦,只有在梦中,我才能见到它的身影。女神啊,我不献花,向你献上我的头。”他宁肯为她献出一切乃至生命。可他始终不能抱得美人归,最后,他死了。马海龙的真挚的爱,忧伤、痛苦,给观众以感染。但是爱情不是看着顺眼就可以去将就的东西,再怎么也强求不了,那种把根本不爱自己的人当做恩人一样去报恩的感觉究竟有多难过,不管怎么努力都不能变成恋人。相反,也是一样,它是一种感觉,一旦生根发芽除非当事人死去,否则一切继续。

袁牧野那种男人,外表英俊潇洒,事业如日中天,尽管年龄上比她大了好多,可沙小修真的很喜欢他,不顾一切的喜欢他,马海龙哪怕对她再好,也丝毫提不起她的兴趣,她觉得袁牧野更适合去做老公、做丈夫,她去做试管婴儿,不是因为要帮助林禾,不是因为要让自己的血脉得以延伸,而是因为他,她甘心为他这么做,为他倾尽所有,至于那些此时此刻,一切的一切都成了借口,爱情的附属品。她可以任性的用自己的癌症作要挟,什么“盲捐”、“死捐”都是为了一个“爱”字。她的这种“爱”从感情上来说可以理解,若从伦理道德方面来说,是不可理喻,沙小修作为一个可耻的第三者,更是让世人深恶痛绝。所以,像沙小修这样的“爱”是悲剧的“爱”,没有价值的“爱”,无语的“爱”。

二、无语的“情”

“情”,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夫妻之情、母子之情、情人。本剧中可以说“情”牵“情”绕,所以矛盾的展开都离不开一个“情”字。按说卵子主人不是合法“母亲”,沙小修只不过是壮壮生物学上的母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剧中的沙小修与林禾就是围绕谁是孩子母亲的问题,使矛盾逐步升级,并最终引发悲剧的,从女性普遍的情感上说,她们都没有过错。但是,还有一个原则被他们违背了——捐赠卵子与捐赠精子一样,必须是盲供,也就是说,联络两个女人的中间人必须是与双方没有任何关联的公益机构或其他第三者,而剧中的中间人袁妆野却是这样一种角色,他不但是受体(林禾)的丈夫,又是供体(沙小修)的情人。这样,频繁的夺子冲突引发最终的悲剧就成了必然。反而在壮壮出生后,表现得更加过分,当初林禾一时心软,答应她生下孩子,但是要她也答应林禾不去打扰孩子,但是她没有做到,她每次都陷袁牧野于不义,每次袁牧野好心想帮她,都被他拖累,每次林禾和袁牧野的关系稍为好转,她就会突然出现,这个人简直就是一个让人唾弃的寄生虫,无处不在。一个要死的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想的是如何拉别人下水,如何报复,如何让自己痛快,她对妈妈和姐姐的眼泪视而不见,对袁牧野的帮助视而不见,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激情,而不顾亲情、友情、情人。本来沙小修爱壮壮合情,患绝症令人同情,但她的所作所为只能让人觉得“绝情”,所以,她的“情”是无语的“情”。

三、警示:“善意”也可能酿成恶果

现代生育技术确实为需要辅助生殖者提供了无数种可能。然而,生育技术运用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整是极其危险的,一旦普遍使用生育技术,并且用其来代替自然生殖过程,我们现在珍视的一些情感价值可能就要失去。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民法调整,也跟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有极密切的联系。上世纪50年代,在美国伊利诺州的一个案例里,法院曾裁定,即使是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一名和赠与者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妇女也犯有通奸罪。当今社会,曾被视为异端作为刑罚对象的人工生育技术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为法律所允许,但人工生育技术也提出了许多亟须解决的民法、刑法问题。

我国已发生多起辅助生殖后子女法律地位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解释的内容看,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解除,并强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做的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才能适用此规定。这就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

曾有学者指出:技术远不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体系,它在体现技术判断的同时,也体现了价值判断,……技术是负荷着价值的。简单拒绝、排斥技术固然不可取,但如果没有法律的积极跟进、规范与引导,剧中演绎的故事就可能被现实复制。

我们知道,尽管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办法与相关技术规范,但它还只是一个部门的条例,没有提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所以作用是有限的。法律应从人类基本的道德原则出发,从更宽广的视角来审视生育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对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优生立法以及可能存在的民法刑法难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规范。一方面充分肯定人工生育技术对婚姻生育功能的弥补作用,另一方面应对人工生育技术的运用发挥引导和限制作用。只有这样,类似于沙小修之类的“善意”才不会结出“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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