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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

2009-04-16朱玉贵赵丽丽刘燕飞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9年2期
关键词:可持续利用

朱玉贵 赵丽丽 刘燕飞

摘要当前,全球渔业资源呈衰退趋势,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尽管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很多,例如,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人口和经济、技术进步和结构变迁及文化和制度,但是,其中的部分因素所综合表现出来的捕捞能力过剩则是导致全球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探讨捕捞能力过剩的原因。本文研究表明,技术进步、人口增长而水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及渔业补贴政策等导致捕捞能力过剩,但导致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源在于渔业资源的自有准入制度。为了压缩捕捞能力,渔业管理部门采取了众多措施,但税收和资源租金措施难以贯彻执行,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渔船回购制度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因此,仅能将其作为捕捞能力压缩的配套措施,并需要构建激励相容的渔业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诱发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捕捞能力过剩;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2-0166-04

2002年年末,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ICES)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北海的真鳕、黑线鳕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并建议从2003年起采取为期12年的禁捕措施。根据这一提议,欧盟从2003年起对北海北部和东部鳕鱼渔场实施了每年持续10周的禁渔期制度。就目前的情况看,北海真鳕和黑线鳕种群依然表现出急剧衰退的迹象。事实上,在全球渔业中,类似于北海鳕鱼资源当前境况的实例并非个案,其它一些鱼类资源此前早就发生过类似问题。例如,我国“四大家产”中的大、小黄花鱼和墨鱼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衰退,至今仍未得到恢复。可以想象的是,任何鱼类种群的“突然”崩溃都绝非偶然,而是各种因素(包括渔业内部的因素和渔业外部的因素)长期作用的一种综合性结果,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渔业行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看,“无的放矢”、“药不对症”和(或)“执行不力”是导致鱼类种群衰退的主要原因,而捕捞能力过剩只是促成资源过度利用的直接“导火索”,是“压垮渔业资源这只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捕捞能力过剩主要表现为渔业中的捕捞能力超过了渔业资源的承载力或其自我更新能力,而捕捞能力过剩,则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品生产潜力下降、巨大经济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探讨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本原因,研究捕捞能力管理措施及效果,以期均衡捕捞的投入与产出,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1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

1.1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

渔业资源丰度与海洋环境容量是影响渔业资源利用方式及利用程度的首要因素。其中,渔业资源丰度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内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区域渔业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该区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最低安全标准的设立,并进一步决定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程度的难易。通常意义上讲,一个渔业资源和环境条件较优的地区要比较差的地区更易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2人口和经济

人口(包括人口总量、迁移变动、劳动力供求、城市化等)和经济(包括人均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结构等)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口多少和经济发展程度对渔业资源的压力上。一般而言,渔业人口越多,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对渔业资源的需求越大,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压力就越大,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低安全标准就越易突破,往往越易导致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另一方面,人口素质问题也同渔业资源利用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人口素质越高,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容易在意识上和行动上接受并实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经济的发展又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财力支持,客观上又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适当利用。

1.3技术进步和结构变迁

科学技术在改变人类命运的过程中具有伟大而神奇的力量,如在海洋捕捞业中,先进技术在渔船、渔具、机械、仪器、通信设备等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捕捞能力和强度,扩大了人类捕鱼的地理作业范围和目标鱼种范围,而在今天人类面临人口增长、渔业资源衰退、环境退化与经济发展两难境地中,要确保和寻求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亦成为人类所依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采用对渔业资源和环境无害甚至有益的技术取代对渔业资源和环境具有潜在和现实危害的技术,即应采用环境友好型渔具和渔法,以降低渔业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和生态风险。

1.4文化和制度

海洋制度文化是指在特定的海洋观念的影响下,在开发和保护海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协调人与海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制度,海洋制度文化反映了人们对海洋的认识和需求以及支持或禁止海洋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由于人们在渔业资源利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非持续利用行为无法通过其它形式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有意识地构建一个有利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如渔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产权制度、价格制度、捕捞能力管理制度等就构成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2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本原因

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源在于渔业资源的自有准入制度,即渔业资源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渔业管理部门往往采取有限准入制度,但是在这一制度下,仅仅限制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渔船总数,而没有解决如何将渔业资源在这些渔船间分配的问题。必须确保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限制捕捞能力的进一步增长。

捕捞能力过剩的出现是渔民理性投资的结果,因为在自有准入条件下,渔民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只有不断地增加捕捞成本,提高捕捞能力。也就是说,捕捞成本的逐渐增加是受“谁捕到归谁所有”的规则所驱动的。因此,如果不限制渔业准入,渔民就会为获得更大的租金份额而剧烈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捕捞成本,直到所有租金都被过高的作业成本和许多在正常条件下并不必要的要素投入成本所抵消。由于总渔获量已被资源养护和管理要求(例如,确定总可捕量时所依据的标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首先采用新技术的个别渔民的收益增加只能以其它渔民的收益损失为代价。从短期看,这是一种典型的“零和”游戏(“zerosum”game)。但是,从长期看,这是一种没有“赢家”的游戏,因为当其它渔民意识到自己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时,他们也会想方设法采用新的技术,所以最终结果充其量只能是总渔获量没有增加,捕捞成本却大幅提高了,进而导致捕捞能力过剩。

此外,如下几个因素也会导致捕捞能力过剩:①捕捞技术迅速发展,即使渔船大小不变,其捕捞能力也会大幅增长;②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对水产品的需求

也日趋旺盛,因此,水产品市场也迅速发展,市场价格也不断攀高,从而存在一定的比较价格优势,所以渔民会积极追加投资,提高自身的捕捞能力水平;③由于技术进步和旺盛的市场需求,捕捞业的利润也就相对较高,从而吸引越来越多的渔民加入到捕捞业中从事捕捞活动,从而导致渔业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并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渔业资源的承受力,捕捞能力出现过剩现象;④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如渔业补贴或其它经济激励手段,鼓励渔民积极发展包括远洋渔业在内的捕捞业,从而造成捕捞能力的不断增长。

3压缩过剩捕捞能力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3.1税收和资源租金

税收可以为捕捞能力调控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但是由于其可行性较低,制定最优税收制度所需的众多经济数据缺乏以及其计算工作复杂,所以仅能将其视为其它捕捞能力管理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通常与捕捞许可证制度同时使用。

由于下述两个原因,征收税收的方法是正当的。首先,税收可用来矫正市场失灵。税收可以迫使渔民考虑所开发的鱼类种群的价值,与此同时也会考虑开发这一资源所需投入的成本,如渔船燃料、网具、劳动力等。如果所开发的渔业资源是免费的,那么渔民就会对其过度利用,但若要缴纳一定的税收——依据渔获量或捕捞能力的大小对其收税——才可使用这一渔业资源,渔民的实际利益率就被人为降低,从而也就会降低捕捞能力。

其次,所征收的税收是国家财富,也就是说,渔业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全民对其行使所有权,因此,国家对其征收资源租金,这有益于全民,即每个公民都可从这一渔业资源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必成为渔民才可享有这一收益。

若国家决定对其实施税收制度,就需考虑如下三个问题:①依据渔获量还是捕捞能力征收税收?理论上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但是实践中对渔获量征税更易执行;②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与所有成本一样,渔民会尽可能地降低所支付的税额,因此,所确立的制度结构必须确保在合理的成本水平让渔民自觉遵守;③如何避免实施税收制度时的寻租行为?对于某一特定的有价值的渔业资源,可预期税收制度将产生大量的收益,若制度安排不当,这一收益将激励渔民从事各种非法捕鱼活动,因此,需要将税收设置在适当的水平,才可避免渔民寻租行为,从而避免捕捞能力的过度增长。

3.2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捕捞能力管理所采用的最为广泛的一种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难以有效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主要因为其并没有消除导致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机制,此外,还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捕捞许可证是依据渔船、渔船/网具特征,还是捕捞努力量来发放?若依据渔船,那么就可限制渔船数量,但结果通常是渔船平均尺寸不断增长,即使再限制渔船尺寸增长,渔民还会投资其它要素,提高其实际捕捞能力;同样道理,依靠渔船/网具特征和捕捞努力量来发放捕捞许可证,也不能有效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因此,为了获取更大的捕捞份额,渔民会积极采取“投入替代”策略,即用不受控制的投入替代受控制的投入,不断提高其捕捞能力,从而导致捕捞能力的最终过剩。

其次,捕捞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可以转让——经济学家通常建议捕捞许可证可以转让,为了允许不同类别的捕捞许可证间的相互转让,渔业管理部门应确定渔船的相对效率。倘若渔业已经发出捕捞能力过剩的信号,那么就应要求在新渔船进入该渔业之时,退出的捕捞能力应比该艘渔船的还要多,也就是说,新进的捕捞能力应比退出的捕捞能力低。为了确保新渔船的加入不增加该渔业的总捕捞能力,不同类型渔船间的捕捞能力替代之比和不同类型网具之间的捕捞能力替代之比都应保持在现有水平。

在采用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①所限制的投入类型;②捕捞许可证的时效;③捕捞许可证初始分配及再分配时的条件。

3.3渔船回购制度

渔船回购制度也往往被用来压缩过剩的捕捞能力。由于所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往往实在太多,于是渔业管理部门就可能决定回购部分捕捞许可证,与此同时,也就回购与之相对应的渔船。由于下述几个原因,在花费巨资回购渔船之后,往往极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首先,由于潜在捕捞能力的存在,至少在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早期,所回购的仅是潜在的捕捞能力,或者是激励其成为显性捕捞能力;其次,由于渔民往往采用投入“替代策略”,所以即使回购了大量渔船,剩余的渔船仍可通过“投入替代”策略,造成捕捞能力的“潜升”;再次,若渔业管理部门在要求某些渔船退出某一渔业的同时,又准许其进入另一渔业,因而对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而言,总捕捞能力并没有降低,资源所面临的压力也未下降,假设为了使其彻底离开渔业而对所回购的渔船实行报废、拆解工作,那么回购的成本无疑将更高;最后,若渔民形成“只要捕捞能力明显过剩,政府就会实施渔船回购政策”这一预期,即使预期到难以获得正常利润也不会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因为反正有政府替其“买单”。显然,若渔船回购制度成为一项永久性措施,捕捞能力必将呈现出“周期性的投机增长”,除非此类政策与基于产权的渔业管理措施配套使用。

尽管渔船回购制度存在上述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仍有不少优点。例如:①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若能及时报废危险系数较大的渔船,显然,将极大地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并有助于建立新的、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②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减轻近海渔业资源的压力。例如,可以利用渔船回购所获得的资金帮助捕捞渔民转产转业;③利用回购的渔船建造人工鱼礁,不仅起到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及培育一项新的产业的目的,还解决了报废渔船的出路问题。

总之,捕捞许可证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仅能将其作为渔业管理的一种临时性的辅助措施,例如,作为基于产权的共同管理制度的一种辅助措施。

4结论

尽管税收和资源租金措施可以激励渔民主动减少捕捞能力,但由于众多原因,难以贯彻执行,而捕捞许可证制度与渔船报废制度亦可被用来压缩捕捞能力,然而,利用这些措施的问题是,它们没有消除诱发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因此,仅能将其作为捕捞能力压缩的配套措施。

尽管我国不存在法理上的自由准入渔业,但却存在事实上的自由准入渔业,因此,渔民通常有着更强的动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量使其渔获量最大化,从而导致渔业经济绩效低下、过度投资和过度捕捞问题。而提高渔业经济绩效及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压缩捕捞能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压缩捕捞能力的措施主要为“命令与控制”式的捕捞能力调控措施,如伏季休渔、捕捞许可证制度以及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此类措施有可能弱化但不能消除诱发捕捞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因此,需要构建激励相容的渔业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诱发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机制。

(编辑:刘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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