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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合规范性

2009-04-15

唯实 2009年3期
关键词:先进性共产党员规范

刘 涛

摘 要:从共产党员所担负的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来看,其追求利益的行为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还必须合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这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缺失了这些规范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党员的利益行为偏离党的性质的要求。

关键词:共产党员;先进性;利益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3-0007-04

共产党员与其他社会人一样,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因而,也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但从共产党员所担负的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来看,他的利益行为又应与一般社会成员有所不同。在笔者看来,共产党员的利益行为不仅具有经济意义,其利益实现的内驱力必须受到道德、法律和政治的规范,即共产党员的利益行为必须合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这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失其中任何一种规范,都容易使党员的利益行为偏离正确的方向,偏离作为先锋队战士的职责和使命,而这恰恰是当前一部分党员腐化变质的症结之一。

一、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道德规范性

所谓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道德规范性,是指共产党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应以社会道德为准则,使自身利益行为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具体地说,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不断扩大、社会自治功能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共产党员务必增强公民意识,模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基本的道德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职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道德榜样的作用。

之所以强调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道德规范性,就在于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党员政治品格的基石。“道德的目的在于人的存在,是平常社会生活的要求。遵循道德而生活并不使人杰出,而仅仅是使人成其为人”[1]。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时代、每个社会都有自身的道德律令,并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遵循这些道德律令,用这些道德律令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基本和普遍的就是利益关系。每个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也只有遵循社会道德才能保证自己利益行为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这是作为“人的存在”的最基本的要求。共产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员,当然也必须遵循道德而生活,即站在社会道德底线之上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党员政治品格的形成才能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一个党员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以不惜违背道德,那怎么可能指望他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要时甚至愿意为党的事业而献身呢?事实上,正是因为道德防线的松懈和溃决,在利益的诱惑之下,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作风不正、情趣低俗、以耻为荣,以至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失去了共产党员最起码的品格。近两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等地的群体性事件,河北三鹿奶粉、山西襄汾溃坝、黑龙江完达山注射液等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药品安全的典型事故,突出地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将是难以想象的。

一个经济繁荣发展、崇尚利益追求的时代,必然呼唤和推崇高尚的道德;一个领导社会科学发展并保持先进性的党,也必然要求自己的党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力量。因此,加强共产党人的道德建设,督促并监督党员的利益行为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应是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一是强化社会道德的教育。在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利益分化不断加大、社会利益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强化党员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着力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公民身份与党员角色、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与共产主义道德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中,深刻理解社会道德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不断提升道德境界。二是强化道德实践。“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知之惟艰、行之更艰”。要把道德规范真正内化为道德素养,时刻以道德的要求决定利益的取舍,就必须加强党员的道德实践。一方面,党员要增强道德自觉,慎独、慎微、慎始,面对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利益诱惑,能不为所动并保持高度的警惕;要以诚待人、以信为本,团结友善、拼搏奋进,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道德监督,健全道德评议制度,使党员在工作、生活、交往中都能模范遵守道德规范。三是加强道德惩戒。做合格公民是做合格党员的基础和前提,但党员毕竟不同于一般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软作用力在党员身上要增加约束的“硬”度。也就是说,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的道德惩戒,把道德事项纳入党员的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对于党员违反道德规范的言行,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按党纪给予处分。

二、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性

所谓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性,是指党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不能利用公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必须把权力的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法律适用于社会,也同样适用于党。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不允许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意志和行为。正如江泽民指出:“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要作出决定,还要形成国家的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2]

之所以强调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性,就在于这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内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严格以国家法律来规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有深刻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之缘由。“我国古代社会在本质上是‘官治主义的亦即官僚为首和领导的社会,是官僚统治的社会”,其价值取向表现为“官本位”。而“官本位”具有“人生价值观的扭曲”、“学术逻辑和标准的扭曲”、“道德水准的向下滑行”三大遗害。[3]在漫长的官治社会的浸润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逐权寻利等观念已融入社会心理之中,成为社会的思维方式之一。时至今日,这种文化糟粕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受历史和现实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还比较缓慢。市场经济对利益机制的肯定和倡导,使追求个体利益成为社会的主流行为。这样的社会现实使一部分官本位思想严重的党员干部利益观念炽盛而法律意识淡薄,视法律与制度为摆设,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家人谋取私利,甚至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在征地、拆迁、改制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抗法、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群关系,造成恶劣影响。更有甚者,党内一些既得利益者为了谋取更大的私利而结成腐败网络,不但以权谋取私利,而且以权干涉司法,编织利益同盟,破坏司法公正,严重侵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是由于党内仍然存在着权大于法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强调依法治党、依法执政,对于建设先进文化,推进社会的和谐、法治和民主的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者和干部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成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能否贯彻落实的关键。因此,依法规范、调整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利益行为,防止以权谋私、以权乱政,是党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和执政效能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一是提高党员的法律素养。市场经济既强调利益机制,又内含着法治精神,要求人们的利益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体现为一种法治文化。党的十七大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写入党章,这是提高党员法律素养的重要体现。党员、党员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法律教育,在党内培育法治精神,使党员形成一种法律自觉,即自觉地用法律审视、校正自己的个人行为、公职行为及党内行为,成为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模范。二是依法规范党员的利益行为。党员行为既靠党内法规来规范,又靠国家法律来规范。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互相替代。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和重罪轻判的现象,真切地透射出权力对党章和法律的凌驾和挑战。为了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和政权的长治久安,列宁曾明确提出,对于触犯刑律的共产党员,不但不能利用执政党的地位给予从轻处罚,反而要加重判罪,并认为“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的常识”[4],这对我党的现实同样有深刻的启示。对于党内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现象,我们党的态度鲜明、意志坚决,要求从严治党、依法执政。“要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5]。

三、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政治规范性

所谓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政治规范性,是指共产党员作为工人阶级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队战士所应具有的价值理想及其行为标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利益问题上,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6]。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想追求,不同的理想追求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选择。共产党员不仅仅是一个称号,更是一种理想、信仰与追求。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党内法规,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恪守党员职责,坚决捍卫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共产党员理应具备的政治品格。

之所以强调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政治规范性,就在于崇尚利益的时代更需要党员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坚定政治立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担当起中流砥柱的作用。从国内情况来看,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层级扩大化的现象。由于利益具有自我实现的本质属性,利益群体都会极力追求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又由于机会、能力、资源占有、社会分配不公等原因,当前,我国社会出现了贫富差距加大、利益层级增多、社会利益失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隔阂日益加深的现象。中国共产党的7300多万党员来源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中,3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分布在各行业、各领域之中,社会群体与单位、部门的利益需求也会程度不同地影响着党员,使利益矛盾成为党内的主要矛盾。当前,党内存在着对形式主义的容忍,对官僚主义的让步,对敷衍塞责的宽容,对弄虚作假的庇护,对失职渎职的漠视,对欺上瞒下的默许等突出现象,这既是一个道德失范和职责缺失的问题,更是一个理想信念弱化的问题。从国际情况来看,国外敌对势力并没有放弃颠覆我国政权的图谋,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机会拉拢、诱惑一些党员干部,通过动摇党员的理想信念来腐蚀党的肌体。面对复杂而严峻的形势,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决定了他无论身处哪一个社会阶层和群体,首先是归属于中国共产党这个政治组织之中的,必须坚定党的政治立场,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在利益的冲突中恪守党员的价值信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党员的政治角色统摄社会角色,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惟有如此,共产党员才能真正成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表率与模范,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艰巨任务,要求共产党员务必保持先进性,正确对待利益问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决执行党的政策,模范遵守道德和法律,勇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因此,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提升政治品格,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任务。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党的任务是要一步一步地提高党员的觉悟,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把这一任务作为自己的经常任务。”[7]一是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对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以及党的纲领和任务的自觉认识,是党员政治觉悟和党性的集中体现,其本质是党的整体利益与意志在党员个体身上的集中体现。这是共产党员的身份意识,是共产党员区别于其他组织成员的根本特征。党员意识的牢固树立是一个过程,需要在加强党员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基础上,以学习和践行党章为中心,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改造思想,并在社会实践中加以巩固,使党员无论身处什么样的阶层和利益群体,都能具有鲜明的先锋队战士的本色。二是加强党性化管理。党组织面对党员队伍成分多样、党员社会流动性增加、党员之间利益矛盾加大等时代特点,在提供更好、更及时的服务的同时,必须加强党性化管理。针对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内生活不重视、不规范、走过场、形式化等问题,要着重以提高党内生活质量为重点,探索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使党员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不削弱党内生活的锻炼。三是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生活的拓展,党员、领导干部身处各种利益交织的环境中,身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如果放松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就会逐渐滑向物欲的深渊。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这既是对党员的爱护,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共产党员不同于社会公民,对党员的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即全程监督党员的工作、生活、交往等活动,涵盖八小时内外;监督党员遵守道德、法律和党内行为规范等方面,重点监督权力的运行;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网络化监督方式,监督党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的规范。四是加强纪律处分。从维护党的利益的高度,党制订了以党章为核心的一系列党内法规以规范党员的行为。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要高于公民和其他社团组织成员,这样才能体现出党员先锋模范的特征。为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纪律处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在党执政的情况下,加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义十分重大。党纪不严就会导致法纪不严,法纪不严就会直接制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所以,在加强对共产党员利益行为的政治规范时,尤其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参考文献:

[1]崔平.道德的规范:对道德理想主义的一种理论限制[J].江苏社会科学,2004(2):20-2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08.

[3]胡承槐.封建主义还是官治主义[J].浙江学刊,2008(3):95-100.

[4]列宁.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26.

[5]温家宝.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N].人民日报,2008-05-01(2).

[6]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69.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8.

责任编辑: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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