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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组织的研究范式——公民社会概念中国实践

2009-04-14宋觉新

消费导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民间组织

宋觉新 朱 晓

[摘 要]中国民间组织分为两类,“官民二重性”的民间组织和体制边缘化的民间组织。本文通过梳理对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各种理论模式,认为应该将公民社会的含义不再局限于“第三部门”, 而是通过考察与国家、市场的关系实践来定义中国公民社会的性质和民间组织的实践,从而寻找研究模式的突破。

[关键词]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 理论模式

一、研究背景

由于中国制度环境的特殊性,民间组织的概念在中国也有着特殊的含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双重管理模式,即把一切合法的民间组织都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中国的在注册的民间组织表现出一种“官民二重性”。同时,虽然面临着合法性缺失的问题,大量没有注册的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这类民间组织缺乏合法性,它们超出了国家的制度设计。然而目前中国的这类纯民间组织展现出体制内民间组织所没有的活力。

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框架来解释两种不同的民间组织,解释其所面临的制度空间和现实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与国家和市场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否能将其归入市民社会或者说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第三部门,或者说能否找到一种理论视角来对中国目前民间组织的实践进行更好地解释,我们可以先对学术界对中国民间组织研究的几大理论模式进行考察。

二、市民社会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学者们用各种研究视角来解释这一现象,最重要的的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出现与民族国家有密切的关系,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国家主义将社会看成一个进行社会动员、资源攫取的统治对象。而同时市民社会理念的发展,是对国家的扩张与侵蚀进行回应和制约(邓正来,1993)。

学者们将市民社会的概念重新拿出来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进行解释。Gordon White认为随着经济改革的加快,非营利组织的扩张将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一个较为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Gordon White,1993)。康晓光用类似于Jurgen Habermas的三分法的三元结构模式来概括中国社会结构,即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用这种模式分析社会空间的出现以及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互动关系(康晓光,2007)。

三、法团主义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并没有发育出一个独立的、标准的市民社会。一些研究者运用合作主义或者法团主义(corporatism)的理论视角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合作主义模式的提出者Schmitter指出,合作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种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Schmitter,1979)。张静认为合作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张静,1996)。

康晓光认为中国正在形成一种“准国家法团主义”式的结构。在中国,存在着有限程度的自由主义民主和人民参与,统治精英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政府特许而得以存在的社团发挥着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媒介、渠道或桥梁的作用,而政府则通过这些组织限制或控制利益群体的独立活动;合法团体具有垄断代表权的地位,其代表职能和执行职能合而为一;有一个允许垄断代表权和参与共同制定政策(当然程度极为有限)的国家的存在,而且国家是公共政策形成和影响集团活动结果的一支决定性力量。(康晓光,2007)。

四、对转型时期国家控制的研究

对于民间组织的兴起,有学者认为过去在资源高度垄断下形成的国家控制一切的总体性社会体制逐渐解体(孙立平,2005)。但是,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仍然是被政府所控制的。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域”和“公共权力领域”都还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对有关社团的立法权的垄断,“什么样的社团可以存在”、“社团可以进行什么活动”等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领域根本没有发言权(康晓光,2007)。

康晓光提出两种国家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的模式:分类控制体系(康晓光,2005)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康晓光,2007)。分类控制体系指得是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行政吸纳社会”概念是指中国政府通过与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结成联盟。而且权威主义体制下,行政吸纳政治也许是唯一可行的政治整合机制,通过满足精英的需求以换取他们对统治秩序的认可(康晓光,2007)。

五、讨论:从部门关系考察民间组织

中国的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面临着自身特殊的环境,表现这些公民社会组织需要在约翰.霍尔(John Hall)所说的“社会支撑物”(social mooring),即适当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因此市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在目前中国的范围内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团主义和国家控制的视角对中国具有“官民二重性”的民间组织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对于那些“草根”的、未注册的民间组织却未能有足够的关注和解释。

莱斯特.萨拉蒙(Laster M.Salamon)认为将“公民社会”的概念仅仅使用于一种市场与国家之外的特定部门,而且将其他部门贬入“非公民的”领域是值得商榷的。他认为应该经“公民社会”的概念适用于政府、商业和非营利性部门的关系中。这些部门之间的高度合作和相互支持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需条件。

从部门关系来定义公民社会是一种从理性模式走向实践性理论的途径,同样从民间组织与市场、国家政府的互动实践中来解释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走向和发展空间会更加贴近中国的制度环境和实际空间。这就意味着将视角放在民间组织与其他部门的各种关系实践当中,也许能得到更有启发的、更有概括性的、在中国范围内更加适用的概念。而目前研究的重点应该着眼于那些体制外的民间组织的发展,考察它们与政府、市场的互动模式和关系实践。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英]J·C ·亚力山大编1999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 中央编译出版社

[2]康晓光1999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3]张静 1996“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J]社会学研究(5)

[4]莱斯特·萨拉蒙2002非营利部门的崛起,谭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3)

[5]康晓光, 韩恒2005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J]社会学研究(6)

[6]康晓光, 韩恒2007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02)

[7]孙立平2005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01)

[8]康晓光2007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J]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网

[9]莱斯特.萨拉蒙2007公民社会部门[J]社会(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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