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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保理运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2009-04-14郭荣纯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出口商防范风险

郭荣纯

摘 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已经日趋增多,而对该项业务的研究仍属空白,即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又不够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使该项业务存在的风险更加显著。本文尝试通过对该业务的概念、特点的论述,分析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存在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国际保理 出口商 保理商 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31.2文献标识码:A

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所谓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根据其业务的实践操作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国际保理法律关系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

3、国际保理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的买卖合同。

4、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获得对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情形。

5、由于国际保理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尤其是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当事人包括了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等,因此保理协议的法律选择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我国国内有关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和监管规章仍呈现出空白状态,而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许多保理商和出口商对其的操作基理和风险及防范仍不大熟悉。那么,国际保理业务中究竟都牵涉到哪些风险呢?又该如何对其进行防范?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由于进口商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就主要集中在了保理商和出口商的身上。

对保理商(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例)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是进口商信用风险;二是出口商信用风险。具体可以列为以下几种:(1)所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2)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3) 债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风险。(4)出口商履约瑕疵存在与否的风险。(5)强制追偿方面的风险。(6)法律适用方面潜伏的风险。

对出口商而言,则主要需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的。就此而言,一旦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此外,也不排除进口商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的可能性。

虽然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风险,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已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的一大表现。就对其风险的规避和防范,笔者在此主要作了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通过出口商的承诺和保证机制,防止出口商欺诈或者隐瞒所带来的风险。包括:(1)对债权有效性及价值的担保承诺。(2)对债权可转让性的承诺。(3)对债权转让的完整性承诺。(4)对债权转让的惟一性承诺。(5)对进出口合同有关内容及其变更的承诺。

第二、慎重制定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的条款,避免不合格账款带来的意外法律风险。

第三、构筑有效的追索权和补偿机制。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等等。

第四、保理商特别是银行应该注意排除接受一些比较特殊的债权。对于一些特殊债权,出口商很难或者根本无法履行保理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应该拒绝接受这些应收账款。包括出口商向其自身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由于卖方的联营单位或个人销售而产生的债款等。

第五、 严格做好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地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

第六、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

第七、签订保理协议。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担保条款。(2)通知条款。(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

第八、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

而对于出口商而言,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还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严密合同质量条款,防止买方欺诈。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

2、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出口商必须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分行)

参考文献:

[1]靳晨阳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小龙、刘彦琳主编.国际经贸合同法律实务.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3]李冰.国际保理:我国银行亟待拓展的领域.当代经济.2003年第1期.

[4]张敏,胡凤霞.国际保理运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5]李金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3]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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