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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法律意识淡化之探究

2009-04-14樊顺利

消费导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淡化法律意识公众

樊顺利

[摘 要]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列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体现在意识领域,就涉及到一个公众法律意识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环境当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就必须依靠法律来约束,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然而,现实生活当中,一定范围内公众的法律意识却时而呈现淡化的势头,如果不加以遏制,公众自身合法权益就将受到侵害,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扰乱,社会发展就会产生羁绊。为此,本文对上述问题从不同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和论证,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公众 法律意识 淡化 探究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意识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一、公众法律意识淡化的原因及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公众的法律意识淡化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立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基本做到了在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然而,勿庸讳言,立法上仍有不少缺陷,很多基本的法律尚未出台,已致无法可依;已出台的部分法律法规也不配套,未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林立,职权交叉重叠;一些行政部门借起草法律法规之机而谋取部门私利,争夺管辖、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各项权利,却设法逃避或推卸各项责任和义务,结果导致了许多法律法规的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可见,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公众去主动服从法规,就必须首先健全法制。

(二)司法腐败现象的蔓延致使法律的严肃性降低,从而削减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首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个国家即使制定出了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不过是绘制了一幅法治国家的蓝图而已,没有严格的执法或者有法不依,在完善的法律都将是行同虚设,不过是一个空架子。由于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受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特权思想的影响,轻视法律,甚至带头破坏法律,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司法,他们的违法行为淡化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司法不公现象比较明显。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司法腐败影响了司法公正,部分人缺少公平正义的司法品质,缺少对法律的忠诚和敬业精神,缺乏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因此不可能要求公民去守法。

(三)公众自身法律素质不高也是导致其法律意识淡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公众自身来讲,思想上并没有真正重视起来,部分公众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法理学分析,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守法意识,也称“消极的法律意识”;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意识,也称“积极的法律意识”。我们说还有相当一部分公众的法律意识尚显欠缺,主要是指他们的这种“积极的法律意识”欠缺。许多人的法律意识并非贫乏,而是“知法”的优势并没转化到“用法”上。因而,导致了公民依法自我保护意识的普遍贫乏,从而制约了人们的“积极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公众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及其措施

(一)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从近几年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法律和法规日益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市场经济的内部机制、内在要求和重要条件,又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因此,只有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是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不仅要有物质的文明,而且要有精神的文明;只有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两个文明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别是在当今法治社会,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尤为重要。

(三)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将我国稳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党基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民族对实现共同理想之途的理性选择。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需要各项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更需要作为社会运作主体的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下面就如何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健全法制、完善法规

法制是基础,法制是保证。我们应及时制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根据中国国情和客观实际不断颁布新法律、法规,并对不适应甚至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正或剔除。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各种法制对于维持社会的安定、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2.整治司法腐败,提高法律的严肃性

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彻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的现象,保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大力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彻底清除政法队伍中长期存在的特权思想,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形成“积极的法律意识”。

3.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首先要从党政领导做起,各级领导不仅要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克服“人治”、权大于法的封建思想观念。其次,在各行各业及全体公民中,都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广泛开展各项依法治理活动,努力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4.加强公众自身的法律素质,唤醒其积极的法律意识

首先,公众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认清法律意识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自觉参加到法律知识的学习当中来,主动接受法治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摆脱各种利益和动机的驱使和引诱。

其次,引导公众理论联系实际,在守法的基础上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亦即唤醒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公民缺乏守法意识,即缺乏最起码的“消极的法律意识”,那是绝对谈不上法律素质的提高的。但是,如果仅仅具有守法意识,保证自己守法而不犯法,却不能采取积极的态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也谈不上具备真正的高法律素质。

综上所述,公众法律意识的淡化已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不及时加以解决,社会将不得安宁。因此,我们必须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把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稳步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1]陈美琪、刘亚赋〈〈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容忽视〉〉,载〈〈理论与实践〉〉第12期

[2]孔德生〈〈唤醒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载〈〈理论与实践〉〉第12期

[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995年,第44页

[4]韩学军〈〈整治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载〈〈理论与实践〉〉第13期

[5]李资远〈〈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与法律意识教育〉〉,载〈〈武汉大学学报〉〉第1期第4页,1999年7月

[6]曾建敏〈〈浅谈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载〈〈理论与实践〉〉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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