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投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
2009-04-07蔡萍王展光
蔡 萍 王展光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度低的现状,通过分析德国企业积极投资高等职业教育,从中得到启示,以期缓解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短缺问题。
【关键词】德国企业 高等职业教育 投资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素有“工匠王国”之称,有着悠久的重技艺、重技术人员历史文化传统。德国独具特色的“双元制”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在高等职业教育(简称高职教育)中校企融合,企业承担着高职教育的主要责任和部分经费,在高职教育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高职教育成形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职业大学,于90年代中期非常迅速地发展,现已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随着高职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费短缺严重影响其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除继续得到政府最大限度的投资和收取适当学费外,应积极谋求其它稳定的经费渠道。高职教育为企业输送源源不断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作为与高职教育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高职教育投资助学。
一、德国企业投资高等职业教育
德国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承担着主导高职教育的校外实践教学、评价考核实践教学成果、培养和提供师资等责任。企业作为德国高职教育经费三大来源之一,主要投资于实践教学。依据投资所经渠道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德国企业投资高职教育的主要方式。企业投资建立职业培训中心,购置培训设备并负担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员的培训津贴。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制造业的大中型企业及经营服务性产业,例如,西门子公司、德意志银行、大型百货公司。这些企业由于对技术人员需求量大,可依靠自身的培训中心或培训部培养后备力量。小型企业,如手工业企业,则一般没有培训中心,学员须到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培训。所以,小型企业除支付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员的津贴外,仍须为跨企业培训中心支付培训费用。
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等法律,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培训企业有资格获取培训基金,而非培训企业则不能。企业一般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80%的补助。如果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企业可获得100%的资助。
间接投资是为防止企业间不平等竞争而采用的融资方式,以多种基金形式设立,主要有:
1.中央基金。由国家设立、以法律形式固定向所有企业筹措经费的模式。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交纳资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调整和确定比例,一般为0.6%~9.2%。
2.劳资双方基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代表广大雇员阶层的工会组织发展起来的资金筹措形式。这种基金主要来源于实行劳资协定的企业。这些企业定期向基金会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培训费用。
3.行业基金。为了满足某个行业的特殊需要,为促进行业职业教育的发展而建立的基金形式。它要求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向该基金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行业职业培训的共同经费。基金由行业自行管理并统一分配。
充足的经费为德国高职教育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环境,为社会、为企业培养出各行各业所需的高素质技术人才,提高了德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德国企业积极投资高等职业教育的启示
德国与我国虽然历史、文化、经济情况不一样,但高职教育的规律是相似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德国企业积极投资高职教育的经验中可得到如下启示:
1.增加高职教育与企业利益关联程度
德国之所以拥有卓有成效的高职教育,首先是因为有着重视高职教育的理念,企业与高职教育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我国高职教育与企业要改变“离心运动”的状况,产生“相向运动”。高职教育应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办学,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以服务求支持,以服务求发展。企业要增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才竞争力意识,改变只用人、不育人的观念,加强对高职教育的参与,加大对高职教育的投资力度,为双赢奠定基础。
2.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
德国在政府层面上建立了行业占主导地位的组织机构,并在国家、州和地区层面建立了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行业对高职教育的指导,促进了高职教育和企业的联系。以此为借鉴,我国高职教育在政府宏观管理条件下应尽快树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鉴定职业技能等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企业、高职院校的中介组织,在机制上、法律上、社会角色上能有效地介入高职教育。
3.设立各种形式的、稳定的高职教育基金
德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种高职教育基金是一条筹措经费的重要渠道。所谓“基金”,是指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它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并单独进行核算。我国的教育基金起步较晚,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目前属高等教育的基金有不少,例如,211工程基金、师范专项基金、宝钢教育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理科和文科的基础科学基金等,很少有专门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基金。高职教育比普通高等教育办学经费更加紧张,发展高职教育基金是一种利国、利校、利生的选择。政府应为企业设立高职教育基金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各种有利的条件。
4.制定和完善企业投资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
德国是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周密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这套体系包括:《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以此为基础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行业和地方相继出台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其它相关法规要相继出台,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企业投资高职教育的法规体系,使各部门有法可依,明确企业在高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企业在高职教育投资中如何筹措、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保障高职教育投资,扶持高职教育的发展。用法律的确定性和严格性来保障高职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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