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2009-04-03宫洁
宫 洁
摘要:公司制度自产生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这就使得公司单纯追求财富积累,而给社会带来了的一系列问题。于是,以兼顾股东利益最大化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著称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广泛关注。试图通过法经济学方法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经济学分析;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260-01
1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概述
1.1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
(1)国外学者的观点。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但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具体界定,学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韦翰尼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具有的那种超出其业主或股东狭隘责任观念之外的,替整个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琼斯福·马可圭那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更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它责任。
(2)国内学者的观点。
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至此,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但是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尚无定论。
刘俊海先生指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卢代富先生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1.2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
(1)思想基础。
19世纪末期,社会本位思想兴起。法律设计也矫正了过去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以庞德和耶林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任何法律应为社会利益存在的主张。在这种环境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正是对传统公司法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它将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强调公司内部之间以及公司与社会之间各利益主体利益的协调,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可以说,社会本位思想就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奠定了社会思想基础。
(2)公司产生过程的本质要求。
从公司产生的过程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简单协作到工厂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应地也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演变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专事海上贸易的规约公司。这种公司存在的历史使命就是为当时政府的重商主义服务,从而方便本国国民从事海外贸易活动。由此可见,公司自形成之初,就是服务于国家原始资本的积累,公司天然地负有服务国家与社会之重任。
(3)社会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实力急剧扩张,创造了巨额财富,并实现了对各领域的渗透和扩张,但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为了追逐利润而无视环境污染;提供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逃避税收;排斥公平竞争;恶意违约,普遍缺乏诚信。公司对这些社会问题不能熟视无睹,不能将营利作为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作为社会中拟制的人,公司应当考虑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正义的要求。
2对公司社会责任存在必要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2.1交易成本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成本是指市场机制运行的费用,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时,搜集有关信息、进行谈判、订立契约并检查、监督契约实施所需要的费用。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当公司的交易成本超过其他竞争者完成同样一笔交易的交易成本时,该交易就会转而通过其他组织完成,理性而现实的经济人总会通过“用脚投票”来淘汰不尊重市场规律者。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公司为其长足发展和利益,将不得不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必要的。
2.2制度安排下成本收益的博弈分析
公司是否愿意承担和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是在既存制度框架下权衡后的理性选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单纯出于道德或自愿而采取的利他行为,而是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所做出的利己行为。虽然一些公司标榜自己的“社会责任”,但实则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因为从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来看,其没有动力无私地、纯粹地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
2.3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利
(1)有利于公司民主化。
公司社会责任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强调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决策与管理的参与。如果公司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管理充分体现了有关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意志,那么这个公司即实现了公司民主。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如通用,海尔,就十分注重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其提供优秀的服务,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以此来支持和优化自己的经营环境。
(2)有利于提升了公司的形象。
公司参与社区福利活动、积极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即相当于一种无形的广告,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认同。这将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盈利。
(3)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换取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公司的社会参与将会帮助政府摆脱困境,减轻政府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压力,如减少失业、缓解通胀压力、治理污染等。公司承担了一部分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政策的社会责任,相应地就会获得政府在政策上的倾斜,对其发展给予支持。
3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
3.1法律鼓励与政策引导并举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比已废除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百分之三的扣除额,优惠数额大幅度提高。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借此避税,名义上捐赠而实际上未捐。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其具体实施的监管,登记备案,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质询。
3.2公司社会责任与SA8000标准的应对策略
我们要完善我国与SA8000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消除不合理的劳工问题,保护劳工权益;其次,我们要建立关于SA8000标准的预警机制。政府要发挥职能,建立 SA8000信息中心和数据库,负责收集、跟踪国外SA8000标准的相关措施,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还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相关对策研究,包括制定我国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的可行性研究,构建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
3.3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诉权保护
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甚至认为公司法规定社会责任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及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中,应当完善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具体实施措施。
4结语
正如金泽良雄所言:“今天的企业,本已经摆脱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资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所以,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将公司塑造成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的社会组织体的目标,必将逐步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