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问题的探讨
2009-04-02赖红清
赖红清
摘要 学校在专业开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带有较大的盲目性、滞后性,毕业生技能水平不能很好适应企业需求。基于以上问题,就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09)06-0028-02
1 开展校企业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1.1 破解职业教学滞后于生产应用的“瓶颈”的需要
1)绝大多数职业院校不具备培养出技能型人才的实训条件。教学设施、设备、实习基地和师资队伍等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是保证人才培养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力量。但由于我国的教育投入不足,职业教育长期在低水平的条件下运行,教学质量不高,人才质量难以保证。加上企业随着市场的变化,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设备的更新速度非常之快,学校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来保证实训条件能跟上企业更新的速度。
2)现有职业院校校内实训效果不够理想。学校的校园氛围和企业的生产环境有很大的差别,课堂教育和现场教育的效果也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校内实训效果不尽如人意。只有通过校企合作,才能把企业的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成功地嫁接到学校的教育体系中来,从而让学生逐步培养成符合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3)开展校企合作,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信息优势,包括市场需求信息、实用技术信息等,并以此来确定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才有可能培养出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强技能的人才。
1.2 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1)为企业储备优秀人才。通过校企合作,能使学校更好地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及其发展趋势,不断促进学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使职业教育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能促使学校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与企业对第一线工艺技术人员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使培养的人才适应企业、行业、社会的需要,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和劳动成本,能有力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推动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1]。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结合,可以提高企业组织的整体有效性,保证创新所需的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的稳定供给和有效组合。例如: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智力”资源通过合作流向企业,与企业的生产制造技术相结合,实现技术的新组合;通过科技人员之间,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生产工人之间的互相沟通与交流,实现人才的新组合;产学研各方面掌握的各种信息包括最新科技动态、新技术研制和新产品生产过程、生产供需和政策法规信息,通过产学研的结合汇集在一起,实现信息的有效组合与综合利用。
2 校企合作面临的问题
虽说校企合作于学校、于企业是一种双赢的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校企合作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2.1 制度保障的问题校企合作可以说是世界各国职业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创设良好的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例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明确规定,企业不仅承担学生的培训任务与培训费用,每月还发给学生生活津贴,企业提供高达65%以上的学生培养经费。但目前我国由于缺乏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的制度环境,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面临3大难题:一是如何使校企双方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尚缺乏制度和法律制约;二是如何使校企合作切实深入到教学和科研领域,还缺乏具体的方案和监控制度;三是如何使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受益,也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
2.2 认识观念的问题
1)站在社会的角度,不少地方的“普高热”还制约着职教的发展,上好大学仍是整个社会公认的理想目标。“学而优则仕”等观念还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推进。
2)站在学校的角度,一些职业学校还未深刻地认识到职业教育的特点是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甚至有的学校尚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缺乏开展校企合作应有的热情和动力。
3)站在企业的角度,不少企业没有从人才战略的高度去认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总是狭隘地认为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与经营,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事,企业不必为此过多地分散精力。
2.3 合作流于形式的问题由于制度缺失与认识肤浅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大多还是建立在“关系和信誉”基础上的浅层次、低水平的合作。大多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之又少。学校主动,企业不够积极甚至不动,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出现一边热一边冷的现象。
多数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都停留在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等的合作。这种合作,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目标——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实现办学的整体效益——相去甚远。
3 校企合作的策略
3.1 建立制度,营造环境,推动校企合作
1)政府方面。①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制度。借鉴职业教育较为成功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的做法,制定《校企合作指导意见》,确立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模式,细化企业、学校在合作中的责权利[2]。②建立校企合作的政府扶持及激励机制。将校企合作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校企合作政府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对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学校给予奖励,对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并有所为的企业,优先推荐评选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作为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的重要条件之一。
2)学校方面。①建立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成立由校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各专业系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校企合作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校企合作联络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②提供校企合作政策和资金保障。学校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规范校企合作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校企合作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加大校企合作工作的资金投入,设立校、系个人两级校企合作专项经费和“校企合作奖励基金”,奖励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③推动教师教学评价体系创新。学校要构建教师的教学业绩和实践能力的评价体系,注重学研产结合,将参与企业实践的成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年度考核的评价内容之一。
3)企业方面。提升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观念。企业要更新观念,要以长远的观点,将校企合作作为营造“学习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同时,学校也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的深层次参与教学过程是保证职业教育特色和质量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要把合作伙伴的兴衰看作自己的事情予以关心和重视。
3.2 构建合作平台,促进校企合作
1)构建校企沟通平台。开展大型用工调研活动,了解和公布区域用工情况和趋势。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企业论坛、组织到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搭建校企沟通、合作的平台,深入探讨合作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并及时将有关成果汇编成册,提供给更多的学校和企业共享,以实现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无缝对接。
2)构建学生实习、就业平台。①订单培养。学校与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根据企业提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要求,制订培养菜单。学生在校学完相应知识,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后,到企业见习,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②冠名培养。与知名的大、中型企业合作,开办企业冠名的教学实验班,定向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学生进校后即成为企业的后备员工,校企双方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招生与就业对接。这是“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
3)构建师资培养平台。①鼓励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研修。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掌握岗位技能要求,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了解企业技术发展,提升教师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并采用“积分制”形式加以考核,以此作为教师今后职务聘任、晋级的重要指标。②聘请“企业教学指导师”。学校建立由企业管理者、高技能人才、企业培训师、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教学咨询官队伍,负责对实训教学进行指导,并开设各类型的技能讲座、专题讲座,营造崇尚职业技能的良好教育氛围。同时,学校开设实习指导教学的部分课程,聘请来自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职,进一步增强师资力量。
3.3 立足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深化校企合作
1)根据企业的需要,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应用力度的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向高层次、多技能、快速应用方向发展的实际,紧紧围绕企业需求与发展,进一步结合企业生产现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3]。
2)提高企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利用学校师资、设备、场地资源同企业生产技术资源相结合的优势,建立校企一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发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责功能,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保证培训质量,提升校企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社会认可度。
3)扩展人才培养专业范围。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专业范围进一步扩大,解决“用工荒”中技能人才缺乏的现象,使校企合作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制定培训计划,举办单项业余短训班,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调整,解决企业对人才培养、储备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包国庆.WTO理念与创新学习[J].职业教育,2002(2):1-10
[2]Power,Colin N.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J].Prospects,1999,29(1):51-54
[3]Laszlo A.German-Hungarian cooperation to support Hungarian reforms in vocational training[J].EuropeanJournal of Vocational Training,1997,11(May-August):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