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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中国社会变迁的必由之路

2009-04-02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变迁法治政府

毛 玲

摘要: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中国社会中的政府公权力领域与公民私权利领域的界限不甚分明,也一直未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法治政府理念的提出,为培育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民社会的建成有利在中国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推进我国社会稳步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变迁;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K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194-02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时,我国一直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政府对社会生活领域管得过宽,甚至可以说,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纳入在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

一、社会变迁概述

从19世纪开始,社会学家提出了许多相当于社会变迁的词语,也流行过许多理论,如历史循环论、社会进化论、社会均衡论、社会冲突论等,至20世纪20年代社会变迁概念才广泛确立起来。对于什么是社会变迁,中外学者给出了很多定义,在此引用最常见的定义,即社会变迁是指社会关系基本形态的变异。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对社会变迁的内涵作如下具体解释:第一,规定于宪法之中的有关国家的基本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方式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我国目前的阶级结构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组织结构及职业结构却可以仰赖于一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不同的社会运行方式,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第三,由于组织结构及职业结构的变化,随着人民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发生的巨大改变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产生,将导致更多的民意与权益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与领域加以表述与传达。

二、市民社会基本内涵

(一)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概念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出现并于20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试图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进行前所未有的干预。“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1]我们不难发现,市民社会理念正是在国家与社会这对范畴中加以展开的,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二)市民社会有相对自主的社会运作形式

众所周知,国家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用一种相对强制性的方式加以实行,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正是由于政治国家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其从一开始出现便带有一种如不有效制衡就会易于膨胀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全体成员也会时刻处于被公权力侵犯的可能之中,因此,必须有一领域是公权力所不能涉入的,这一领域便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社会成员根据私域的特点自发形成,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型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决定了市民社会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运行方式。所以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管理方式而言,市民社会拥有其特定、相对自主的社会运作形式。

(三)市民社会有其特殊的运作机制

简述而言,市民社会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一种相对自主的,自下而上的运作方式。

首先,体现这种特殊运作机制的就是它的契约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平等地与他人进行竞争和交易。市民社会成员这种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市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由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

其次,这种特殊运作机制体现在市民社会的自治能力上。在市民社会中,个人自由得到明确承认,个人不再是社会整体的附庸,而是作为一个理性权利人存在,要求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能够自由地创造和获取财富,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而不是由政府官员包办代替。为确保个人有能够自由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生存空间,市民社会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在政治国家之外实现自治。

再次,这种特殊运作机制体现在利益格局的变动之上。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市场经济的市民在运用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过程中,培养了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一种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并通过自由结社形成了一些自我组织。在这种自由结社的活动中,这些自我组织的地位彼此独立且平等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完全独立与平等,既不受政府公权力的侵犯,也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各利益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为其利益规划,并通过自由博弈的方式来达致各种利益格局间的平衡。

三、中国建立市民社会的必要性

(一)市民社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行政包管体制的解体,国家开始逐步减少用行政手段来钳制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此种情形下,市民社会完全可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培育市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历史任务,在这一进程中造就一大批独立自主的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主体——现代企业。这些现代企业①的大量涌现必然使国内的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促进商品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市民社会更加完善。换言之,在国家部分退出社会经济领域以后,市民社会一方面能防止国家政府权威的过渡缺失,另一方面市民社会还通过政治权力的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权力持有者滥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为自身的经营打下经济基础。正是在这种“双赢”的良性循环之中,市民社会之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更会突显。

(二)市民社会更能有效促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治政府意味着公共权力是受到制约的政府,要想使公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需要在公共权力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完善制约性的机制和力量。而今天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行的依然是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公权力,它天然带有一种向外的扩张性。自政府公权力诞生之日起,便开始逐日向外扩张,更确切地说,是向社会成员的私人领域扩张。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要求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退出一定的公共领域,政府不应该是无所不能的政府,而应该是专职管理特定领域的政府。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来自觉限制自己的权力,这在终极意义上就好比一个人想揪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来,显然是不现实的。若政府无法保证能有效自我制约,我们就必须寻找一种可持续、可依赖的存于法治政府之外的建设力量。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独立自主的力量,正好能够成为这种权威向专职退回的“最后堡垒”。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一个社会仅仅只有国家是不够的,还应该有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沟通、互动。即社会之中,除了存在具有系统组织并配备了有效资源的国家机器和政府机关之外,还应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比如,我们的市民社会。通过市民社会这种自下而上的力量总和,成为推动我国社会变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这也正是最近几年在法学领域所被大力提倡的“以权利制约权力”理论的真正意义所在。市民社会正是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的形式,一方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又使市民社会的发展成为必然。

(三)市民社会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保险和控制机制

市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已形成市民社会的运作机制,在这种机制的运作下,一方面可以形成自由平等且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在这些群体中,社会成员的利益完全由其自身所决定,各种利益集体间可以达成一种理想的博弈效果,这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保险作用;另一方面,假若由于政府控制不力,导致社会出现某些程度的混乱时,市民社会可以通过其特有的运作机制对社会局势进行有效的控制。由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政治上的变动对社会这些领域产生的连带反应会大大减弱。

四、中国建立市民社会的途径

由以上综述可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脚步的加快,在中国构建市民社会不仅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创设良好的大环境。因为市民社会建立的主旨皆在于通过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建立与国家公权力相平衡的社会体系。社会成员进入“公域”本就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只有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民主法治才会成为现实。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历史特点及现代化启动的特殊方式,其间夹杂着许多不利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因素,而这恰恰需要社会成员进入“公域”对公权力进行纠正与控制,同时,社会成员进入“公域”能集思广益,能防止国家的决策错误,使国家决策更加科学化。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建立中国市民社会应采取理性、渐进的两步走的办法,主张 “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有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并存: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硬件。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五、结论

正处于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面对着社会变迁的必然历史趋势已无多少选择可言。市民社会以其独特的运行机制与优势,将成为中国社会变迁的必然之路,这一内容也将必然是我国社会学界以及国家决策者所共同关注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参考文献:

[1]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119.

[责任编辑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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