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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经济资助政策历史与现实研究

2009-04-01张怡真

世界教育信息 2009年3期

张怡真

[摘 要] 高校经济资助问题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亟待发展和完善。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分析,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政策发展比较完善,具有资助理念多元化、资助层次多样化、资助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关键词] 高校资助 资助政策 贷学金 资助包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经济资助问题日渐突出,完善高校经济资助体系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是现今世界上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层面分析,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政策发展都比较完善,其经验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一、美国高校经济资助政策历史发展

1. 2 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政策

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行为可追溯至1643年,其时默尔逊女士捐款100美元资助贫困学生进入哈佛大学学习,这种现象在当时并不普遍,大学生的经济资助问题始终处在美国社会的边缘地带。

1944年由美国国会颁布的《军人权利法》,为二战期间服役军人提供了教育机会,费用则由政府提供。该法的出台,为以后美国联邦资助活动的形成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并极大推动了之后各时代高校经济资助活动的发展。

1958年通过的《国防教育法》创设了“国防学生贷学金”,鼓励学生学习基础科目。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有效的大学生经济资助项目,开创了美国联邦大学生经济资助活动的新纪元。

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是美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以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的法律。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建立“教育机会助学金”,给有特殊经济需要、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②创建“担保学生贷学金”,由私人银行提供贷款,由联邦政府担保和支付学生在校贷款利息,规定只有家庭年收入低于1.5万美元的学生才能申请;③确认《经济机会法》中设立的“工读项目”,并规定由教育官员来管理;④修订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确定继续提供“国防学生贷学金”。它的颁布,拉开了美国联邦政府以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形式向贫困大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的序幕。

2.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政策

1972年修订后的美国《高等教育法》制定了如下资助政策。①通过“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项目”,由教育部直接管理,并规定只有家庭年收入低于1.5万美元的学生才可以申请,且每个学生获得的最大资助额不能超过其入学成本的一半。它是美国联邦政府第一个大规模的、直接基于学生经济需要的助学金项目,也使联邦政府首次成为直接资助个别学生学习费用的最大来源。②建立“州学生励志助学金项目”,由联邦政府向各州政府提供相互配套的学生助学金,用来激励各州政府给大学生提供经济资助。③建立“学生贷学金营销协会”,后来发展成为由政府赞助的、便于贷学金流通的二级市场。同时,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保留了1965年《高等教育法》确立的所有大学生经济资助项目,将“教育机会助学金”更名为“补充教育机会助学金”,对那些接受了“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之后仍然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补充性资助。

相对于20世纪60年代~ 70年代而言,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大学生经济资助政策较少。1980年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创建了“本科生家长贷学金”,规定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学生家长,该贷学金是无贴息的,每年借贷的最高限额为“学生的教育成本减去学生能够获得的所有经济资助之后,仍然缺少的资金数”。该修正案又于1986年创建了“补充学生贷学金”,对研究生和经济独立于父母的大学生提供贷款,贷款额度为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减去该生获得的所有其它经济资助,同样也是无贴息的。同时,该修正案保留了20世纪60年代~70年代既有的经济资助项目,并将“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更名为“佩尔助学金”,将“国防学生贷学金”更名为“帕金斯贷学金”,恢复了以前在“担保学生贷学金”的申请贷款中关于学生家庭收入的限制。

3.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政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美国高校的经济资助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以往有很大不同。

(1)创建“斯坦福无贴息贷学金”项目。

1992年修正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将原来的“担保贷学金”更名为“斯坦福贷学金”,并在原有的斯坦福贴息贷学金的基础上创立斯坦福无贴息贷学金。“斯坦福贴息贷学金”,是指政府为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借贷利息。“斯坦福无贴息贷学金”,是指政府不为学生支付他们在校期间的借贷利息,因为它不是基于学生的经济需要,所以所有愿意借贷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并没有如贴息贷学金所要求的条件限制。同时,修正案提高了斯坦福贷学金的上限,将大学低年级的学生可以贷到的最高斯坦福贷款提高到3 500美元,高年级学生的贷款金额提高至5 500美元。另外,又将斯坦福贷学金和“家长贷学金”、“补充学生贷学金”合并,称为“联邦家庭教育贷学金项目”。

(2)创设“直接贷学金”项目。

1993年创设“直接贷学金”项目。其它贷学金是由银行和私人贷方提供资金,联邦政府提供补助金,直接贷学金的不同之处在于联邦政府是其资金来源。它绕过了银行和其他中介,由联邦教育部直接拨款至部分大学,学生从大学得到贷学金,毕业后直接还款给联邦教育部。整个操作流程为“联邦教育部-高校-学生-联邦教育部”。学生在偿还该贷学金时,可以在“标准还款”、“按照未来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等多种偿还贷款方式中选择。直接贷学金的资助对象与斯坦福无贴息贷学金相同,都是“自己认为自己有经济需要”的学生,其它借贷条件则与“斯坦福贷学金”相似。1998年修正后的《高等教育法》又将“直接贷学金”项目更名为“福特直接贷学金项目”。

(3)建立希望奖学金项目。

1993年的“希望奖学金”是一个以学业成绩为资助标准的资助项目,规定乔治亚州内所有高中阶段平均成绩为B以上的居民都可以免费进入该州的公立大学学习。“希望奖学金”项目的颁布和实施,促成了美国至少是州政府大学生经济资助政策的重大转变,带动了美国各州优秀生奖学金经济资助的大发展。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各州纷纷设立优秀生奖学金。自此,在美国各州提供的大学生经济资助中,基于优秀生奖学金及经济需要的经济资助迅速增长,其在经济资助中所占的比例也迅速扩大。

二、美国高校经济资助政策特点

1. 资助理念多元化

众多资助理念并存,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特点。①“慈善”和“宗教”理念。这个理念至今仍是美国大学生资助事业的重要支柱,以及民间集资助学的基本动机。②“为了国家利益,资助贫寒学生,培养精英人才”。1957年前苏联人造卫星上天后,“国家利益”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资助理念。③“人力资本投资”和“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它们几乎同时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的资助政策。前者认为,人力资本投资是比其它物质资本投资回报更高、更有价值的投资;后者则使国会授权联邦政府向贫困学生提供“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国家担保贷学金”和“校园工读机会”。④“扩大选择自由”。这一理念引起的争议较大,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以“扩大选校自由”为名,使中产阶级和私立大学获得政府资助的理念。⑤“成本分担”理论。提倡高等教育的成本应由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即学生家长、学生、政府、高等院校和企业共同分担。上述多元混合的资助理念,使得美国大学的资助事业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2. 资助层次多样化

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学生资助由三级组成:联邦级、州级、院校和慈善机构。其中联邦级学生资助占绝大部分,由联邦教育部直接提供,以助学金和贷款为主。州一级的学生资助主要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和学生贷款,数目虽然不多,却为帮助本州居民提高入学机会、鼓励本州一些重点学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院校和慈善机构的资助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它的发放主要依据学生的成绩、对院校的贡献以及经济需要而定。

3. 资助类型多样化

美国高校学生的资助形式亦呈现多样化特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勤工俭学和减免学费。其中,贷款和助学金是最重要的两项资助。在过去的50年中,美国的助学金维持在17%~40%,贷学金占40%~60%,工读占5%左右,“不以经济需要为基础”的奖学金无法完成资助大量困难学生的使命,因此仅占2%左右。

另外,联邦政府还向大学生提供“资助包”,“把提供给学生的全部资助,即把所有联邦政府的、非联邦政府的各种资助,如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校园工读混合成一个‘包,以便协同帮助学生解决困难。”该“资助包”的核心是大学通过规范合理的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与其困难程度相称的经济资助。

三、美国高校经济资助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多元化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即“奖、贷、助、补、减、免”多种资助形式并存。但从目前的资助情况看,我国多元化的资助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资助措施的目标,及其在整个资助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还模糊不清。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资助政策的整体效果,也影响了公众对资助政策的信任,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研究各种资助政策的功能、作用。为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针对学生不同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收费和不同程度的资助,以使相对有限的资助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提高效益,使真正需要的学生得到最大限度的可能资源,并使现有的各种资助方式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匹配。

2. 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的贫困生资助模式

助学贷款作为一种延付性资助,既可以解决学生的燃眉之急,又可以回笼资金循环利用,缓解国家的财政困难,符合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所以,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其他资助方式为辅的多元化资助方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助体系的最佳途径。首先,建立可靠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和增加每年助学贷款额的政府拨款额度,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可靠的专项资金来源。对此,国家应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运作与管理,但同时必须规定银行要有相应的配套贷款資金融入,增加贷款资金的受益面。其次,努力开展和完善“生源地”贷款,即在学生家庭所在地,由学生家长向当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由此,逐渐形成“就学地”和“生源地”两种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良好运行机制。

3. 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和管理

贫困生资助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各地教育委员会和高校通力配合。在各种资助政策的实施上,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职能,对于那些确实存在的错误做法要有惩戒措施加以规范,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实施。

另外,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信息网络和奖惩机制,积极促进高校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为国家助学贷款建立必要的保障体系。这里,笔者建议由教育部门组织专门的咨询公司参与构建大学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尤其是在各银行之间实行贷款学生信息共享,对于恶意欠贷的学生,不仅要在舆论上给予压力,更要与保险、税务、财政等部门携手取消其以后在消费贷款、住房贷款、投资贷款、免税、办理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王廷芳.美国高等教育史[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152).

[2] Robert B Archibald.Redesigning the Financing Aid System—Why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hould Switch Roles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M].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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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欲飞.克林顿及其政府的大学生资助政策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2(6).

[5] 张民选.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1997(4):88-94.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河北大学新校区外国语学院)

责任编辑 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