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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语法”、“认知语法”与英语语法教学

2009-03-31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2期
关键词:英语语法教学

苟 伟

【摘 要】本文在对比认知语法与生成语法的基础上,根据两种理论的基本原理,用简单通俗的语言阐明其在英语语法教学中的实际应用,并力图模糊语言理论边界,根据有利于掌握英语语法的原则,把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统一地运用于英语语法教学之中。

【关键词】生成语法 认知语法 英语语法教学

一、当前主流语言理论

1.“生成语法”Generative grammar, (N. Chomsky)。生成语法学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语法学。其研究对象是内在性语言,而不是外表化语言,是指人脑对语法结构的认识以心理形式体现。生成语法学研究范围限于人的语言知识或语言能力,而不是语言的使用。生成语法学以描写和解释语言能力为目标,提出语法假设和理论来揭示其规律,说明其原因。乔姆斯基说,与其把生成语法看作一种理论,不如看作一门“学科”,其性质和研究方法与以往的语言学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建立在三个基本的假设之上:

(1)语言是一个自足的认知系统,语言能力独立于人的其他认知能力。

(2)句法是一个自足的形式系统,独立于语言结构的词汇和语义部分。

(3)描写语义的手段是以真值条件为基础的某种形式逻辑。

2.“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Langacker,R.W)。跟“生成语法”注重形式、从形式出发相反,“认知语法”注重意义、从意义出发。Langacker据此提出三个与“生成语法”针锋相对的假设:

(1)语言不是一个自足的认知系统;对语言的描写必须参照人的一般认知规律。

(2)句法不是一个自足的形式系统;句法(和词法)在本质上跟词汇一样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象征系统;句法分析不能脱离语义。

(3)基于真值条件的形式逻辑用来描写语义是不够用的,因为语义描写必须参照开放的、无限度的知识系统。

二、用“生成语法”指导基本语法规则教学

众所周知,英语最基本的语法规则几乎都是固定的。对于基本的语法规则,学习者几乎不可能从意义出发去掌握这些规则。“A generative grammar views linguistics combinatorially, through use of formal grammars. A generative grammar is defined as one that is fully explicit, in the sense that it consists of a set of rules by which it is possible to decide whether any given sentence is grammatical or not.”(N. Chomsky)。乔姆斯基在此强调了“rules”(语法规则)对“explicit”(达意)的影响。因此,要想真正学好英语语法,就要在学习中自觉运用“生成语法”的基本原理:“语言是一个自足的认知系统,语言能力独立于人的其他认知能力”(N. Chomsky),排除来自于母语思维的影响,牢记语法基本原则,构建基本的语法框架。具体说来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知识:

(1)词类: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数词、代词、冠词、介词、助词、连词。

(2)时态:现在、过去、将来时态,然后在此基础上拓展相应时态。

(3)语态:主动语态与被动语态;主动语态用来表示被动语态。

(4)语气:真实条件与虚拟语气。

(5)句式:简单句五种基本句式,八种感叹句的特殊表达。

(6)从句:名词性从句(主、宾、表、同位语),定语从句,状语从句体系。

三、用“认知语法”指导对语法难点的理解

在掌握了基本的语法规则之后,学习者常常会发现对于一些复杂的语法现象难以理解。这时就需要运用“认知”这个概念。“认知语法”认为人类语言由语义单位(semantic units)、语音单位(phonological units)以及符号单位(symbolic units)组成。该理论也是目前为国内大多数人接受的理论模式。“Target structure is the result of conceptualization. It is essentially the coding of language unit and the context.. grammar plays the role of supplying potential conventionalization.”(Langacker).要使语义单位达到“conceptualization”(概念化)的结果,必须先要经过大量“conceptualized”的训练,也就是说在符合基本语法规则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如下面两句话:

(1)We cant help her break the code. Its too elaborate.

(2)We cant help her breaking the code. Its too simple.

在这两个句子中,学习者用“生成语法”的原理,记住了“cant help sb do sth”,“没法帮助某人做某事”,但是如果仍这样去理解(2),那就大相径庭了。这时候就需要把语义单位(semantic units)和文脉关系(contextual details)结合在一起。由于后面的单词“Simple”提供了另外一个语义,从而理解“cant help sb doing sth”中“help”实为“prevent”之意。

又如:

(3)Some authors write because theyhave a story to tell.

(4)Some authors write because theyhave to tell a story.

初看两句话,似乎无多大区别。但是这种语序的调整,带来了意思上本质的不同。“If the target structure is acknowledged by grammar, it can be converted to a perceptible expression, with schematization and conceptualization with or across structures .The expression can be process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cognitive interventions like schematization and conceptualization.”(Langacker)所以,根据“cognitive interventions”(认知干预)可知(3)为:“有些作家写文章是因为感到有东西可写。”而(4)的意思则为“有些作家写文章是因为非写不可。”

四、结语

Ross(1972)在其论文“The category squish”(《范畴的果酱性》)中指出了语法中存在的一些概念模糊和范畴模糊的现象:“语法规则不是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语法成分不是要么属于某一语法范畴或要么不属于某一语法范畴,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Quirk(1985)亦认为语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不明确的体系,在许多不同范畴或结构之间,往往缺乏明确的界限,而且这种模糊性分布很广。学习者在学习语法的过程中一定不要生搬硬套某一种理论。就目前现存的这两种主流的语法理论,笔者认为也应“模糊”两种理论的界限,综合运用两种理论中最适用的部分来指导自己学习英语语法。

参考文献:

[1]RONALD W. LANGACKDER.认知语法基础(II)——描写与运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

[2]徐广联.大学英语语法讲座与测试[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11.

[3]卢植.认知与语言——认知语言学引论[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4]王寅.认知语法概论[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5]沈家煊.当代语言学[J].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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