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浅析
2009-03-30田健
田 健
提要随着我国正规金融从农村纷纷撤走,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迅速壮大,并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然而,由于非正规金融掌握信息的有限性和得不到法律承认与政府保护,所以存在许多缺陷,并对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一些破坏作用。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绝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取缔它,而应持辩证的观点,扬长避短,因势利导,促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农村发展;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定义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机制,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它既是一个国家的现实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虽然理论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对非正规金融的内涵界定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亚洲发展银行的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蓄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郭沛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本文认为,所谓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通过非政府监管渠道,利用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为农村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资金融通服务的形式及其活动。它不仅包括非组织化的农户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还包括银背、私人钱庄、合会、民间集资、民间商业信用、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各类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融资等组织化行为。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优势和劣势分析
(一)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1、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鉴别上。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非正规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2、担保优势。非正规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首先,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这类物品要么因为政府法令的规定不可以当作担保品,要么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嫌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或者物品实际价值低而不愿意将之作为担保品。但是,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作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担保品。其次,关联契约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关联契约是非正规信贷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的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种存在于信贷市场之外的交易关系,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事实上也是一种担保。再次,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或称隐性担保机制。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的还款,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持,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别的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3、交易成本优势。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要有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操作难度比较大。其次,虽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经济落后地区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较低,这进一步降低了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再次,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譬如,私人借贷可以不分白天黑夜地进行交易,这减少了借款者的等待成本。此外,借贷双方还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相反,正规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的创新却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管制而发生扭曲,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最后,非正规金融契约的执行常常通过社区法则得以实现,从而避免了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所需的高昂费用。
(二)非正规金融的不足。尽管非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这些优势是相对的。导致非正规金融范围和规模劣势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信息因素。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活动只能针对少数的对象展开,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有其自己相对固定的客户,这造成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
2、交易成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信息优势减弱,势必要求它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
3、法律上的不利地位。有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被政府限制甚至禁止,因此经营这类金融业务需要考虑被政府打击的风险。尽管非正规金融可能因为活动范围的扩大而获益,但范围的扩大使得被政府发现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因此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蔓延性,但这种蔓延性又往往很隐蔽。通常这种蔓延性不是由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每个当事人都在自己的小圈子里活动,但这些不同小圈子的活动在一定情况下又能够被联结在一起,结成长长的链条或互相交叉的网络。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不会注意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一旦某个环节中断,其影响面就可能非常广。只要有一个环节衔接不好,债务危机就可能延伸至链条上所有的企业,整个社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都会被打乱,同时造成社会信用状况的整体滑坡。此外,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往往是非法运行,并依靠一些严酷的惩罚机制来保证合同的实施。一些非正规金融参与者向政府的官员行贿或提供回扣。这些会破坏社会的法制基础,增加官员的腐败,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建议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其作用在很多地区甚至已超过正规金融,但却一直不具有合法地位。对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我们既要看到它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它的消极作用,绝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取缔它。
第一,政府应该从态度上正视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总是国家控制着农村正规金融体系,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总是不放心,总是认为普通民众之间的借贷活动会导致很大的金融风险。事实上,尽管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与正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争夺有限的资本供给,但是大多数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并不具备扰乱金融秩序的能量。既然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够做得更好,为什么不让非正规金融去做呢?此外,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意义上是正规金融服务状况的镜子,反映了正规金融在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这实际上为正规金融体系指出了改进的方向。强行地将这面“镜子”拆除可能不利于正规金融部门及时发现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应该承认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按照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式制度之中。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要将非正规金融国有化或由现有的正规金融组织去兼并收购业已存在的非正规金融,而是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非正规金融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这样,既能减少非正规金融经营上的制度不确定性,减少它们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也能减少非正规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为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
第三,建立适合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实际上,发展非正规金融本身的涵义当中就包含着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金融业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监管,不监管等于不发展。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民间金融之所以后来问题较多,不是因为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有问题,而是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因此,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应更加深入化、系统化、科学化。
第四,对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一是对于亲友间体现互助的小规模借贷活动不必干预,只是在法律上应对民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农村企业的集资活动,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毕竟是目前农村企业迅速成长阶段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约束下的次优选择。因此,与其在发生风险时才采取事后处理的态度,不如事前监督,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事前备案制度是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案之一,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同时也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三是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后果严重,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重点予以监管。
第五,建立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服务体系。首先,应加大法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资产的保障,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自身实力相对较弱、规模小,法律应当严厉惩治某些信用低下的贷款企业。对于某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临时性、短期性支付困难,中央银行应充分及时地给予支持。其次,应协助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提升服务能力,诸如非正规金融组织结算手段落后的问题,如果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能发挥自身联行和电子结算中心的优势,为无联行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将大大提高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能力。另外,随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逐步发展,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应进行更为完善的改革,诸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以及在规范中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进一步规范,以真正实现农村非正规金融服务农村经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完善与效率提高的目标。
总之,随着人们对非正规金融运行的内在机理、优点和不足、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等方面认识的加深,相信人们长期以来对非正规金融所存在的偏见将会逐渐得到消除,客观公正的政策将会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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