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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献疑

2009-03-30汪维真

江汉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明代

汪维真

摘要:洪武三年五月,明廷为开科取士事颁诏天下,具体规定了科举考试的相关事宜。然而诏令对当时全国12直省乡试录取名额的规定,在现存明清史籍中至少有5种说法,分歧主要集中在两广解额上。明初两广曾有合行乡试的经历,但这一事实并不广为人知,这或许正是引发洪武三年乡试解额出现诸多说法的原因。依据相关文献,大体可以推知:洪武三年开科诏计划在全国乡试中录取举人500名,其中应天府百人,河南、山东、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广、陕西、北平9省各40人,广东、广西各20人。这与学界目前普遍采用的《明太祖实录》中的说法有所不同。

关键词:明代;洪武三年;开科诏;乡试解额

中图分类号:K2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2-0068-08

洪武三年(1370)五月,明太祖为开科取士事颁诏天下。现就收录在《皇明诏令》、《皇明诏制》等史籍中的诏令内容来看,大体可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在追溯开科取士历史的基础上,着重阐释了明廷对开科取士意义的认识,并决定于同年八月开科取士。笔者曾见王神《开科举诏》的内容与此大体相同,此诏应出自王氏之手。第二部分为开科合行事宜。具体规定了“乡会试文字程式”、“殿试”及其“出身”、乡会试录取名额、科举考试周期等内容。该诏在诸载籍中的名称不一,为叙述上的方便,姑称之为“开科诏”。同年八月,各直省如期举行乡试,标志着明代科举考试历史的开启。因此该诏在明代科举制度史上的源头意义则是毋庸置疑的。其合行事宜中规定的12直省乡试解额(习惯称为洪武三年乡试解额),因是明代解额制度的起点和之后仁、宣解额的基础,所以无论是明清官私所修史书还是现代论著,但凡研究明代乡试及解额问题者多会涉及。在目前出版的研究论著中,关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意见基本一致,所据为《明太祖实录》、两部《明会典》和张廷玉《明史,选举志》中的说法,即京

师百人,河南、山东、山西、浙江、福建、江西、陕西、湖广、北平9省40人,广东、广西各25人。然细检史籍后发现,明清载籍关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记载并不相同。早在隆、万时期,张朝瑞在《皇明贡举考》中就曾举出分见于《明会典》和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中的两种说法。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黄云眉《明史考证》(二),在张廷玉《明史·选举志》的说法之外,以按语形式对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的说法也做了介绍。然遗憾的是。这二位不同时代的研究者未据此做深入探讨。而笔者在梳理材料的过程中,又新发现了上述两说之外的其他几种说法。作为一项制度,洪武三年开科诏关于直省乡试解额的规定只能有一种,明清载籍中的不同说法自然有是有非,而现今学界普遍采用《明太祖实录》、《明会典》及张廷玉《明史·选举志》中的说法也未必正确。故笔者不揣浅陋,撰文献疑,以就正于方家。

一、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诸种说法

讨论之前,拟将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诸种说法对胪列于下:

第一种是见诸《明太祖实录》、《(正德)明会典》、《(万历)明会典》、明人俞汝楫《礼部志稿》、雷礼《皇明大政纪》、徐学聚《国朝典汇》、朱国桢《皇明大事记》以及清人谈迁《枣林杂俎》和张廷玉《明史》等史籍中的说法:

京师直隶府州贡额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各四十人,广西、广东各二十五人。若人材众多之处不拘额数,或不能及数者亦从之。

第二种是见诸《皇明诏令》、明人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等史籍中的说法:

乡试各省并直隶府州等处,通选五百名为率。人材众多去处,不拘额数。若人材未备,不及数者,从实充贡。河南省四十名,山东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陕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广省四十名,广东省四十名,广西省二十五名,在京乡试直隶府、州一百名。

第三种是见诸明人王世贞《弁山堂别集》。及清人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李调元《制义科琐记》等史籍中的说法:

乡试各省并直隶府州等处,通选五百名为率。人材众多去处,不拘额数,若人材未备不及数者,从实充贡。河南省四十名,山东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陕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广省四十名,广西省二十五名,在京乡试直隶府州一百名。

第四种是见诸明末清初人万斯同《明史》中的说法:

三年诏曰:……于时京师行省各举乡试,其额直隶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湖广各四十人,广西、广东各二十。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额数。

第五种是见诸明末清初人查继佐《罪惟录》中的说法:

洪武三年庚戌五月,诏设科取士。其乡试,京师一百名,行省河南、山东、江西、陕西、北平、福建、山西、浙江、湖广,并额四十名,惟广西附广东二十五名。

此外,还有几部史籍的说法也需提及。首先是《皇明诏制》和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这两部史籍。目前可以见到的《皇明诏制》有两个本子,一是收录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的明嘉靖十八年的霍韬刻本,所录为洪武元年至嘉靖十八年的明代诏令;另一个是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中、卷首有崇祯七年孔贞运作序的本子,所收诏令时间下限至崇祯三年。这两个本子皆收录了洪武三年五月开科诏,名称皆为《设科取士诏》,其中关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记载也皆一致:

乡试:各省并直隶府州等处通选,以五百名为率。其人材众多去处,不拘额数。若人材未备,选不及数者,从实充贡。河南省四十名,山东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陕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广省四十名,广东省二十五名,广西省二十五名,两京乡试直隶府州一百名。众所周知,明太祖朱元璋建都应天,至其子明成祖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后,才有所谓特定意义的两京,因此当年该诏中不应有“两京”的说法,即此可以断定,其“两京乡试直隶府州一百名”是后来改窜的,并非原诏内容;但该书关于各省解额的记载则与《明太祖实录》相同。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所记11行省解额也与《明太祖实录》相同,唯认为“应天八十人”,这大概是孙氏将仁、宣时的解额误人所致。仁、宣间调整时曾将应天解额下调为80名。这两部著作除去京师解额的明显错误外,关于各行省解额的记载和《明太祖实录》类史籍相同。

其次是明人张铨的《国史纪闻》。该书洪武三年“八月初开乡试”条云:“直隶额取百人,大省四十,小省二十人。人材众多者不拘额。”因材料中的大省、小省的具体指代关系不明,在此暂不强做解读。

为便对比研究,兹将明确记载直省解额数据的上述5种说法中的关键信息加以归纳,制成下表:

从表1可以看出,诸家史籍关于京畿、河南、山

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等10直省解额的说法一致,唯对广东、广西两省解额的记载存在分歧。《明太祖实录》类史籍认为,洪武三年所定两广解额相同,各25名。《皇明诏令》类史籍认为,洪武三年所定广东解额为40名、广西为25名。王世贞《弇山堂别集》类史籍只云广西解额25名,不言广东解额。万斯同《明史》认为,洪武三年所定两广解额相同,各20名。查继佐《罪惟录》认为,当时广西附广东乡试,两广解额合在一起,共计25名。不过,在上述关于两广解额的5种说法中,《明太祖实录》与万斯同《明史》在两广解额的具体数字上虽然存在差别,但都主张两省解额相同,因此可称之为两广等额说或均额说;而查继佐两广合计25名解额的说法,可视为两广合额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诸史籍关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主要分歧集中在两广解额上,因此弄清两广解额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据表1数据。史籍关于两广解额的说法集中存40、20、25这3个数据上。如果把上述材料与相关制度及其运作结合起来的话,就会产生这样的联想:若查继佐广西附广东乡试说属实,依照云贵两省合试时贵州虽分配有乡试解额却记在云南名下的做法,《皇明诏令》所持广东40名解额极有可能是两广合额,万斯同两广各20名解额的说法正与之相合,这样《皇明诏令》中“广西省二十五名”解额的记载可能是后来衍入之内容。说其衍人也非无据,因《皇明诏令·初设科举条格诏》在乡试解额条开首即云“各省并直隶府州等处通选五百名”,然其后所列12直省解额之和却为525人(100+40×10+25),超出了500名之总额。若把“广西省二十五名”解额这句话删去,材料自身的矛盾便随之消失。此外,在洪武之后的仁、宣朝调整时,广东省解额曾上调至40名,而目前所见《皇明诏令》皆系嘉靖时刻本,编纂者将之张冠李戴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个推测能否成立,还需接受史实检验。

二、诸说辨析

1、主要史籍的形成时间

从成书时间上看,《明太祖实录》最早,成于建文三年十二月,燕王朱棣靖难成功后,又命儒臣反复修纂,至永乐十六年(1418)最终定稿,它应是上述史籍中成书最早的官修著作。其次为《(正德)明会典》。按照惯例,“实录”是修纂“会典”时必须参考的资料,事实上两者关于洪武三年所定解额之内容也完全一致,故可置而不论。再次为《皇明诏令》,收录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的为嘉靖十八年(1539)傅凤翔刻本,收录在元明史料丛编和续修四库全书中的为嘉靖二十七年(1548)浙江布政司增修本。与该书同时的是嘉靖十八年霍韬刻本的《皇明诏制》。再其次为俞宪的《皇明进士登科考》,初刻于嘉靖二十七年、重刻于嘉靖二十八年、三刻于嘉靖二十九年。喻氏所录诏令内容与《皇明诏令·初设科举条格诏》基本相同。俞宪,字汝成,南直常州府无锡县人,嘉靖十七年(1538)进士。从俞氏生活和著述的时代看,两者间或许存在同源关系。再往后就是王世贞、张朝瑞的著作了。从其著作所及信息看,他们或是参阅过有不同记载的几部著作,或者是对前人著作中的说法有所取择,有必要就此做专门分析。

2、王世贞、张朝瑞对洪武三年广东解额说法之态度

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的点校本《弇山堂别集》卷81《科试考一》收录有洪武三年五月的《初设科举条格诏》,笔者曾将之与此前形成的几部明代史籍进行过比较,比勘后发现:其一,王氏所录与《皇明诏令》所收《初设科举条格诏》的时间、名称、文字基本相同,唯一差别在于《皇明诏令》中载有的广东40名解额的信息在王氏著作中消失了。其二,王氏著作与《皇明诏制》中所收该诏的名称、时间、五经义要求的文字以及殿试时间皆不同,表明两者间不存在同源关系。其三,王氏所引与《明太祖实录》及《明会典》中的也不相同。《明太祖实录》只是简要介绍了乡会试文字程式、乡试名额和录取原则,没有王祎《开科举诏》的内容。《明会典》类著作是将诏令与科考事宜中的内容分列于相关典制条目下,未做集中展示。由此可以推知,王氏所录并非引自“实录”、“会典”及《皇明诏制》类著作,应与《皇明诏令》所收《初设科举条格诏》属同一系统,可见王氏所缺之广东解额应是《皇明诏令》中的40名,非《皇明诏制》中的25名。

王世贞,南直苏州府太仓州人,生于嘉靖五年(1526),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卒于万历十八年(1590)。乃明代著名史家,为修纂当代史曾广泛搜求国史及野史资料,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做了精详考证。《弇山堂别集》中就收录有这方面的成果。从王氏生活和著述时代及其志趣来看,他可能会寓目甚或研究过《明太祖实录》、《皇明诏令》之类的著作。孙卫国曾就《弇山堂别集》对“实录”的纠谬以及王氏以“实录”纠勘其他史籍错误的次数进行过统计,其中王氏纠正《明太祖实录》错误达10次,以之纠正他书错误的有23次。但据上述比勘结果,王氏引录的《初设科举条格诏》与《明太祖实录》中的记载并不相同,他应该能够发现这一差异,但在《科试考》中未见措置一词,这不免使人困惑:如果王氏未载广东解额是因所依《初设科举条格诏》本身漫涣残缺所致,那么他会自觉关注甚至是找寻其他史籍关于该省解额的记载,但从《科试考》内容看他没做这方面的努力。如若是考量后的舍弃,则应有所交代;即便是一时难以抉择,也可采取诸说并注以示存疑的做法。王氏对广东40名解额的缺载和对《明太祖实录》中异说的缄默是出于疏漏抑或另有原因,我们已无从稽考,但其对这一问题的未做根究却给其后的张朝瑞提供了首先发现洪武三年乡试解额存在异说的机会。

张朝瑞(1536-1603),南直淮安府海州人,小王10岁,隆庆二年(1568)进士。他在撰写《皇明贡举考》时,关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问题,不仅参阅了与《明太祖实录》记载一致的《明会典》,还参考了持有另外说法的俞宪的《皇明进士登科考》,发现两书对广东解额记载不同:

洪武三年五月,诏京师及各行省乡试,通选五百名为率,直隶府州县贡额百名,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各四十名,广西、广东各二十五名(俞宪云:广东四十名)。若人才多处或不及者,不拘额数。(《大明会典》、《登科考》)在这段材料中,张氏除发现《明会典》与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关于广东解额的不同说法外,还吸收了俞宪关于洪武三年全国乡试计划录取总额的说法,即“京师及各行省乡试通选五百名为率”。因为从前引资料知,《明会典》类史籍中没有这样的文字。即此可以推知,张氏对两书相关信息的处理有一个熟虑的过程,或直接吸收,或注出以示存疑。由此也可进一步推断,张氏将俞宪广东40名解额说以小字双行注出(引文中加括号的内容即小字)除了表达存疑之义外,也

表明了他的取舍倾向,即广东为25名解额的说法,然遗憾的是他并未交代如此处理的理由。

从上分析知,张朝瑞非常清楚广东解额存有异说,王世贞也可能有此认识,然而一位舍高取低,一位避而不谈,如此做法背后是否隐含着这样一种认识,即明初广东40名解额说的可信度太小?

从洪武初年广东乡试的条件和实际录取情况考察,产生上述怀疑并非没有理由。据载,广东原有贡院在“元季毁,本朝洪武甲子乡试。乃于光孝寺暂设棘闱,凡历十有六科,宣德元年巡按御史金濂、右参政杨勉乃相地”鼎建。这里虽未明确交代洪武三年乡试是否在此举行,但从洪武十七年(甲子年,1384)至宣德元年(1426)乡试于光孝寺暂设棘闱的情况看,当时广东的乡试条件确实不是太好。

再看洪武初年广东乡试的录取情况。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19“举人”题名统计,洪武三年广东乡试仅录取10人;《万历广东通志》认为,洪武三年“秋八月始选士,周祯等礼聘名儒以典文衡,得李初等十二人”,较前志多出2名,但较40名解额仍差28名,实际录取人数不及解额的1/3。乡试录取人数不及解额的情况在当时的其他省区也有存在,如应天府三年乡试的实际录取人数也仅72人,较解额差28名,黄云眉“以京畿概行省”,认为“是时乡贡能及额者盖寡矣”。然京畿毕竟是首善之区,所定解额(100名)较一般省份多出125%,而其实际录取额(72名)也占到了解额的72%,录取率远高于广东的30%。浙江更是例外。在洪武三年、四年连续乡试后,五年乡试时仍有“二百余人”人试,“如格试之”、“防闲惟谨,既撤棘,得士如额”,录满了40名。因此,在承认明初乡贡不及额情况存在的同时,也应看到各地实际录取人数所占解额比例的差异,显然明初广东人才储备不及浙江和京畿地区,给予40名解额有些过高也确属事实。

3、洪武三年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数

在针对表1的分析中已经说过。5类史籍对于京师、河南等10个直省的解额记载一致,即京师百人、河南等9省各40人,解额之和为460人。在下面的讨论中,只要知道洪武三年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数和两广任何一省的解额,便能最终弄清洪武三年所定乡试解额的实际情况。

在前引资料中,《皇明诏令》与《弇山堂别集》中都有“各省并直隶府州等处通选五百名为率”的说法,即它们都认为洪武三年全国计划录取举人500名。但据前面的比勘结果知,《皇明诏令》与《弇山堂别集》所录洪武三年开科诏可能属于同源关系,因而洪武三年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数问题还需寻找其他证据。

在前已介绍的著作中,有2部著作值得关注,一是《皇明诏令》,一是《皇明诏制》,这2部史籍都收录有洪武三年开科诏,但两书中的诏令名称不同,前者为《初设科举条格诏》,后者为《设科取十诏》。按常理讲,倘若两书所收皆系原诏,即便名称不同,其内容也应一致。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它们在一些关键文字上并不相同,除前文所举解额外,两者对五经义的字数规定也有500字和300字之别,殿试日期也有三月初三日和三月初一日之异。尽管《皇明诏制》的编辑者孔贞运声称自己“待罪南礼(南京礼部),伏睹故府历朝诏制在焉,是宪是章,惧有散轶,于是恭为编辑”,但从其《设科取士诏》中出现的洪武时期根本不存在的“两京乡试”一说便可断定该诏在编辑中已遭改动。同样,《皇明诏令》也有改窜痕迹,否则其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数不至于与12直省解额之和不符。然而有趣的是,这2份有改窜嫌疑的开科诏关于洪武三年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数的记载是相同的,都认为是通选“五百名”。虽然我们不能就此认定这即是原诏内容,但它作为相关说法的一个佐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前文已曾提及张朝瑞参阅《明会典》与俞宪《皇明进十登科考》后,吸收了《登科考》中全国乡试“通选五百人”的说法,表明他也赞同这一看法。清人冯甦在《滇考》中也云:“明洪武三年开科,天下共取五百人。”

除了上述直接论及洪武三年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额的相关材料外,明人宋濂在为洪武四年会试录而作的《会试纪》中也有类似说法:“皇明设科,仿古者六艺之教,参以历代遗制,欲兼收文武而任之。既诏天下三年一宾兴,其荐于州郡者凡五百人,五拔其一而授之以官。”明代乡试分别于各直省举行,但宋代科举考试的第一级即取解试是在各州举行,因而这里宋氏是借用“荐于州郡”指代明代乡试。据载,洪武三年乡试全国实际录取人数不足300人。因而这里的“荐于州郡者凡五百人”显然不是指三年乡试的实际录取数。而是开科诏所公布的全国乡试计划录取举人总数;其后的“五拔其一”,是说会试时按5:1的比例从500名举人中录取100人。这一说法与四年会试录取120人的实际数字不符,但与开科诏合行事宜中“会试额取一百人”的说法吻合。即此知,“五拔其一”也属于计划中的会试录取额。因此,“其荐于州郡者凡五百人。五拔其一而授之以官”应是宋濂对洪武三年开科诏相关内容的转述。从时间上看,宋氏为洪武四年会试录所作《会试纪》当是目前所能见到的引述洪武三年开科诏相关内容的最早著作。宋氏曾任洪武三年京畿乡试的同考官、四年京畿乡试的考试官,又是四年会试的同考官,其说应该是可信的。至此,可以认为,在洪武三年开科诏中,计划在全国录取举人500名。然而这500是约数还是实数呢?从诏令对会试录取额的分配情况看,应是实数。如开科诏说,“会试额取一百名”,这100名在进士出身上的具体分配是:一甲3名,二甲17名,三甲80名,三项之和恰好100名。

既然明廷打算通过在各直省举行乡试的办法录取500名举人,这一计划必然要分解、落实到各直省,这样12直省的解额之和应与500名总数相符。因此,这是考察洪武三年乡试解额诸说是否正确的一个重要根据。兹将前述5种说法所及12直省解额之和列表2如下。

从表2可以看出,在这5种说法中。有4种不符合上述标准,仅万斯同《明史》符合这一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在万氏对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的记载中,未提及全国预计录取举人总额,这样他为凑足500名总数而编造12直省解额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尽管如此,他关于两广解额的具体说法是否合乎事实尚需进一步求证。

4、查氏所言明初两广合试属实

查继佐认为,当时是广西附广东乡试,两广合计25名解额。先不论查氏两广合额25名的说法是否正确,但就笔者接触到的材料看。查氏所言明初两广合行乡试并非空穴来风。虽然目前所见明清时期修纂的广东、广西通志中没有见到明初两广合试的记载,但明人郭子章所作《黔记》一书却为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

郭子章,字相奎,江西泰和人,隆庆五年(1571)进士,万历二十七年(1599)三月以右副都御史的身份巡抚贵州,“历十年”。据《黔

记》卷首丘禾实、陈尚象二人分别撰写的书序所署时间知,此书撰成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此时郭氏尚在贵州巡抚任上。该书卷30《文武科第表》在追溯贵州争取独立乡试的历史时,引述了贵州地方官员申请开科的奏疏及礼部覆议的意见,其中多次提到明初两广合试之事。

据郭氏提供的线索,最早提及此事的是田秋。田秋,贵州思南府人,正德九年(1514)进士。嘉靖九年(1530),官礼科左给事中。田秋在此年所上《请开贵州乡科疏》中云:“臣尝闻国初两广亦共一科场,其后各设乡试,解额渐增,至今人才之盛埒于中州。”但这次争取因礼部以云贵合试已久及科场支费不赀等为理由而未果。接着,查勘按察使韩士英再次上言:“贵州屡恳开科,议者辄以旧治有碍,人才未盛、钱粮不足,事竟中寝。考两广旧设一科,及后另开,人才渐出。天地生财,国家养士,岂以云贵异视乎?”嘉靖十三年(1534),巡按御史王杏疏称:“洪武十七年开科,以云贵两广皆隶边方,将广西乡试附广东,取士一十七名,贵州乡试附云南,取士一十五名。”

上述前后两个奏疏对两广在明初合试一事的说法越来越肯定,合试细节的描述越来越细致。田秋奏疏中称“臣尝闻国初两广亦共一科场”,韩士英奏议中说是“考两广旧设一科”。根据当时制度,科举事务属于礼部职掌范围,省区开科考试这样的大事在礼部应是有案可查。而上述奏疏按程序都要上呈后命礼部再行复议,假若田秋、韩士英疏中所说两广乡试变革不合事实的话,内阁就会依礼部复议票拟否决,不必以人才未盛、钱粮不足为由否定他们的请求。礼部“顾左右而言他”的做法,恰好印证两广有过合试的经历。而且后来王杏呈请开科时,仍以两广乡试的合分经历作为可以比附的首条理由,礼部非但未加驳正,反在复议后的奏章中也追溯了两广合试之事:“先年以广西、贵州人才缺少,故将广西附搭广东,贵州附搭云南。后广西因人才渐多,奏准另开科,惟贵州仍附搭云南。”沈越《皇明嘉隆两朝闻见纪》在嘉靖十四年八月贵州开科条下回顾了贵州争取开科的过程,于中也引用了王杏奏疏中关于两广在明初合试的相关内容。至此可以肯定,明初两广合行乡试属实。然这一事实却非广为人知,而这也许正是导致两广解额出现诸多说法的重要原因,至此我们也可很容易理解两广均额说与合额说出现的背景了。

5、两广解额推测

既然当年两广合行乡试,那么在全国计划录取举人总额500名的情况下,除去分解到10直省的460个名额后,余下的40个名额应分配给两广无疑。那么它在两广之间如何分配?

首先,贵州以一独立行省名义在明嘉靖十四年以前附搭他省乡试时的解额处理办法值得注意。贵州于永乐十二年设省之后,先附湖广乡试,后又长期附搭云南乡试。在附搭乡试期间,虽有分给贵州的名额,但在全国解额计划中却未列出贵州名字。如洪熙元年九月乡试解额规定:“凡乡试取士,南京国子监及南直隶共八十人,北京国子监及北直隶共五十人,江西布政司五十人,浙江、福建各四十五人,湖广、广东各四十人,河南、四川各三十五人,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人,广西二十人,云南、交趾各十人,贵州所属有愿试者于湖广就试。”宣德二年(1427)六月,因贵州布政司“去湖广路远,于云南为近,宜就近为便”的请求,上命就试云南。并因此在宣德四年为云南增加解额5名。虽然云贵以两省级身份合试之事发生在两广合试之后,但后世之事或有参照其前之事办理的可能。若依云贵两省合试之例,两广合试时,解额应是合在一起的,且只记在主试省份广东名下,而不出现附搭省份广西的名字。这是据云贵两省合试事例所推测的两广解额一种可能的表达方式。但目前我们既未发现广西附广东乡试的相关条文,也未见到广西请求独立开科的相关记载,而且从相关信息看,两广合试的时间并不长,这样两广虽行合试但其具体情况似与云贵不同,两广解额是否真的像万斯同所载那样的结果呢?

据《万历广西通志》云:“洪武年间定取士额,广西二十名。”该志成书于万历二十七年,是笔者所见的最早记载洪武朝广西解额的地方志书,但这里的“洪武年间”所示时间比较模糊、宽泛,会给材料解读带来一些歧义:或许是指洪武三年确定的解额情况,也可能是两广分试后的解额情况,也不排除是合试期间40名合额在两广间的实际分配情况。不过,万斯同《明史》虽未交代其说引自何处,但是其将广西20名解额的说法明确记载在了洪武三年的诏下。此外,前引张铨《国史纪闻》中也有洪武三年乡试解额“直隶额取百人,大省四十,小省二十人”的说法。但就此条材料孤立地看,它存在大省、小省划分标准及具体指代关系不明的缺陷,当将之与上述其他史料结合起来解读时,含义就较为确定了,即:除京师外,处在内地的河南等9省为大省,处在偏远地区的广东、广西为小省。对应的解额标准是,前者各40名,与上述5类史籍的说法一致;后者各20名,与《万历广西通志》一致。各直省解额之和也恰合总数500。张铨,万历三十二年(1604)进士。万历四十八年,他为此书作序时,谦称自己“生长僻乡”,孤陋寡闻,万历三十八年“以上谷理官被征,候命阙下,闲居无事,凶得讨论国朝旧章,悉取诸书置之几案,参校异同,披沙拣金,聚狐择腋,更历寒署始竣”。虽然他未讲明具体参考书目,但从字里行间能感受到他的这一说法应有所本。而且,洪熙元年九月调整解额时,广西解额仍为20名,可能是维持原有水平。因此,笔者以为,支持广西20名解额说的几种史籍虽多成书于万历时期,形成时间相对稍晚,但综合多方面情况看,两广各为20名解额的说法比较接近客观。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前引王杏奏疏中有洪武十七年开科,“广西附广东乡试,取士十七名”的说法,从其前后表述的语气看,录取的17名应是洪武十七年乡试时广西的实际录取数,并非三年所定之解额。

三、结论

因目前尚未发现关于两广合试时解额的直接性资料,因此对于洪武三年乡试解额问题,我们只能存已有资料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看法,其间或有不当,冀望识者补正。

其一,从洪武三年开科起,两广有过合行乡试的经历,这一状况大体迟至洪武二十年结束。由于两广合试的短暂经历并非广为人知,从而导致诸家关于洪武三年两广解额的相异记载。

其二,在洪武三年五月所颁开科诏中,全国乡试计划录取举人500名,京师、河南等10直省占有了其中的460个名额,剩下的40个名额为两广所有。

其三,对于40个名额在两广间的具体分配情况,万斯同所持均额说的可能性较大。这不仅是因为《明太祖实录》也持两广均额说,更重要的是均额说符合洪武初期明廷关于解额分配的整体思路。张铨“直隶额取百人,大省四十,小省二十人”即是这一思路的具体表达。也就是说,洪武三年乡试解额明显体现出以地区为具体分配单位的原则,将全国分为京师、内地省份、偏远地区省份3个类型,解额也依地区类型分为三个档次。但这只是大致的划分,如同处内地的9个省份都无区别地分配了40个名额,其实这9个省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是不一致的,后来宣宗时对9省解额的升降调整便是承平时期正视这种发展差异的结果。同理,洪武初年同为偏远地区的两广,其解额分配也应该是不加区别、平分秋色的。

其四,洪武三年全国乡试解额在各直省的大体分配情况可见表3如下。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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