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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浅探

2009-03-24杨嘉嵋

新闻爱好者 2009年2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深度

杨嘉嵋

一、我国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的定义

电视深度报道是以电视媒介为传播载体(平台),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具有开掘和拓展潜力的核心新闻事实(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新闻话题三大类)为中心,立体多维、多层次、多时空地系统呈现新闻事实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因果关系、辐射影响以及发展动态,以揭示其实质、追踪和探索其发展趋向的报道方式。

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指主要对涉及公共权力的不当运作和社会失范现象等有关公民权利的重大社会问题,以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进行公开报道。

二、“青天”的负面影响

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以其报道的理性、深刻、透彻,分析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弘扬时代主旋律、正确引导舆论,影响人们对社会、人生、伦理等问题而备受观众广泛关注”。①

学者是从新闻报道的本质出发阐述其作用,而在整个社会领域,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则被追捧成了“青天”。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等国家领导人亲临《焦点访谈》座谈,并题词或赠言。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开设了《焦点访谈》督察情况反馈机制,就中央领导同志每一次对《焦点访谈》作出的批示进行督察处理和跟踪解决。《焦点访谈》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中国青年报》编辑李方在其《笨拙的自由》中谈到,过分强调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作用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其包青天的面目,对法治精神本来就很薄弱的底层民众的误导,以为包青天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以为之所以问题还没有解决,是因为包青天还没有到来。”②另一位学者也谈到类似现象:“少数电视传媒和从业人员片面追求舆论监督的轰动效应与社会影响,以此作为提高节目收视率的推动器,热衷于批评报道,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曝光了事。结果事与愿违,或不能把握阶段性的舆论导向,受到批评;或事实不准确,吃了官司;或报道的问题客观上没有条件解决,给党和政府带来麻烦,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其教训是深刻的。”③

“青天”意识虽然能在短时间内激发社会发泄并产生凝聚、希望、振奋等心理作用,但从长远来看会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以下问题:

误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揭丑”报道。由于上述“青天”、“英雄”心态,部分记者和受众对于舆论监督报道角色出现误解,即把舆论监督等同于揭露、曝光式的批评报道。诚然,舆论监督报道的题材内容多涉及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言行和失范的社会现象,但就报道的出发点和效果而言,舆论监督报道的指向关键在于提醒社会系统警惕暴露出来的问题,从而进行修补或创新制度规则——其指向具有正面性和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内容包括批评报道,但它还包括党和政府工作动态、公共政策实施情况、公务人员日常行为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新现象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即使关注点是已经存在的问题,也可以使用非批评形式进行舆论监督。

如果在社会成员眼里,舆论监督报道都是批评、揭丑报道,无论对政府、媒体还是公众来说,都是极大的误导——产生“现在社会就是这样黑暗”的错误感觉。不但不能从公众利益出发促进问题解决、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而且也不能挖掘社会积极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反而是一种逆向的阻力。

“依靠领导关心解决”的模式可能误导社会公众。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对弱势群体现状的关注和帮扶是报道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但目前这种过分依赖“电视报道——领导关心——领导指示——问题解决”模式的现状,有待改善和深化。

我国的电视舆论监督是“有很高的行政级别;监督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不是平级的监督;这种监督多依托于高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监督本质上是体制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的延伸,所以,可以把它当做一种行政‘自我治理技术”。④报道往往把主题放在行政、司法监督因各种原因失效或效果不佳时,公众可以通过哪些其他渠道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济。这样不但无助于制度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误导受众——如果有了不公正现象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高层领导出面解决。如果这种意识成为社会的共识,就可能导致人情关系成为公众谋求的重点,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从而阻碍我国从“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步伐。

新闻人以“青天”自居,容易导致报道失实。社会的这种崇拜心理会感染舆论监督报道记者,电视新闻人很有可能在社会的极度追捧下头脑发热、心态失衡,陷入“简单正义”的误区,在调查采访时受义愤的驱使把表面事实、局部事实当做新闻真相,影响报道的真实、客观、平衡(部分记者曾出现这种状况),这样不仅会失去新闻公信力,还会直接损害政府、司法、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具有高权威度的报道向公共权力部门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政府在这些假信息基础之上制定的公共政策,就可能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

此外,如果“情境再现”成为电视新闻业中“不成文的规则”的话,会对广大电视新闻人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没拍到真实画面,就演、就编,以此谋取社会关注,这种现象如果蔓延开来,新闻工作者不仅会丧失职业道德,受众的知情权也会受到侵害。

公众的过高期待容易导致舆论监督越位。公众如果把舆论监督电视报道当做解决问题的唯一希望,结局不仅可能让自己失望,这种过高的期待所产生的压力还可能导致舆论监督栏目越位。舆论监督的“越位”,是新闻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越过了其功能定位的界限。在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中,新闻界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舆论监督司法的导向存在问题。在揭示问题时多数满足于对事件本身加以揭露,而对事件辐射影响的导向报道不足,有许多案件只停留在满足公众好奇、刺激心理的层面上,告诉公众出现了什么事,而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这些事产生的各种影响,以及如何改变这些因素等缺乏分析。如报道山西省绛县“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院长姚晓红,没有触及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此人为什么能当上院长?为什么能在山西横行多年丝毫不受管束?我国法院人事制度出现了什么问题等等。

“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审判”的精确定义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丧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会影响审判,妨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⑤

作为社会重要信息系统的电视深度报道,最容易出现以道德为幌子,运用电视手段,无理剪裁电视画面的做法。

从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实践来看,“媒体审判”现象令人担忧。譬如,刻意夸大案件的某些事实;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影响公众判断;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乱扣帽子等。

综上所述,对于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的社会作用绝不可以过分夸大和追捧,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态度认真考量。

三、舆论监督的功能:做一个事实信息的平台

舆论监督具有传播功能,促成问题解决、推动制度建设的功能,而不具有直接解决问题的功能。

在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发生时,舆论监督的作用重点在于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各系统通告警示信息,包括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和理性分析。当这些信息到达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公众领域中后,这两者对事件的反应和继后采取的措施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也就是说,舆论监督所谓的“迅速解决问题”,其实是因为公共权力部门(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公众对报道事实加以关注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问题才得以解决,舆论监督本身不是解决问题的主体。如果舆论监督的报道由于种种原因没能促使上述两者关注重视和采取措施,问题就依然存在。

在国际新闻界的新闻理念中,记者认为他们的新闻功能理念核心不是要当“新闻英雄”,而是真实、客观、平衡的报道,是做一个事实信息平台。日本报界资深记者千可子认为:“美国甚至日本记者都不会为这种正义的事业工作。我认为,一个记者要做的工作就是正确报道正在发生的事。”⑥

陈力丹认为:“舆论监督永远都是传媒的自身功能之一,而不是具备强制力,这就是它的社会角色。”⑦

曾做过“珍奥核酸”报道的著名舆论监督深度报道记者杨海鹏、首先披露“孙志刚事件”的《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都谈到了类似观点——王克勤是著名调查性报道记者,他与徐有渔等一批学者30人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18条建议,建议修改宪法有关人权方面的规定。有人称之为“新闻英雄”。但杨陈都认为,就新闻职业理念来衡量的话,这属于“越位操作”。

“一个真正职业的记者是不应该参与新闻事件报道之外的事的,记者是一个时代的记录者、分析解释者,但他的职业操守里不包括社会活动家这一项。”⑧

舆论监督类电视深度报道不是“青天”,也不应该是“青天”,它的角色不应该是“某种权力的象征”,不应该是“新闻英雄”,而应该是运用电视媒体的传播优势为整个社会系统提供最快、最真实、最全面、最立体、最深刻的信息,以合理合法的意见表达方式,为人们提供一个常态化和制度化的信息交流平台。

四、舆论监督的作用着力点:建设性警示

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但在于警示,而且其作用的着力点也重在建设性警示,也就是舆论引导上,而不是为揭露而揭露,为曝光而曝光。

邓小平不仅坚持实行舆论监督,而且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以务实的态度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进行舆论监督的方针和方法。他强调,新闻批评应该是一种建设性的批评。在什么范围内批评,用什么方式批评,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议,有利于保证党的统一和战斗力。

建设性警示指针对存在的问题,舆论监督报道在揭露、公布问题的核心事实过程中,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着重关注问题产生的背景、辐射影响以及前瞻预测,把重点放在分析、阐释等报道环节上,着眼于向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系统发出警示信号,推动制度建设而非仅仅揭露问题本身。

舆论监督的角色理念决定其作用着力点。有些看法认为,舆论监督就是不断地曝光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不断地揭露社会不良现象,让社会公众出气,让社会公众人心畅快。其实,如果舆论监督的着眼点仅仅在于揭露违法违纪现象,不但偏离其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且还会给社会造成“国家、社会一片黑暗”的错误看法,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前所述,舆论监督其实是充当事实信息平台的角色,重在以真实、全面、准确、客观的新闻事实警示社会系统,推动制度建设,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系统,其职责本质在于推动社会在繁荣、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当出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或行为时,通过建设性的警示将这些现象或行为引导到有利于社会繁荣、健康发展的方向上来,是舆论监督的固有职责。不能为批评而批评,必须坚持建设性的警示,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值得注意的是,警示的本质是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建设性指以积极的态度,从存在的问题中挖掘出反映时代风貌的积极因素。体现出整个社会蓬勃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从而将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正确的方向上来。

注释:

①DSLT:《怎样做好电视深度报道》,来源于传媒学术网。

②李方:《笨拙的自由》,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③刘景河:《浅议舆论监督的误区》,《新闻爱好者》,2003(4)。

④康凌采访整理:《中国语境中舆论监督的生态特征——记者节前夕访新闻学院张志安博士》,来源于传媒视域:http://www.mediaview.cn/article.asp?id=370

⑤戴晓蓉:《媒体角色功能性错位》,《新闻知识》,2005(11)。

⑥李希光:《中国有多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⑦郭镇之、赵丽芳:《对“焦点访谈”系列丛书批评性报道的内容分析·专家访谈》,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⑧张志安:《报道如何深入》,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科学系讲师)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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