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教学中对“法律规范定位”的思考
2009-03-23李美玲
李美玲
依法行政既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依法行政的客观规律来看,必须把握好法律规范的定位。法律定位,虽然是一个严密、规范性的内容,但由于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产业、信息化和智能水平的不断提高,其界定也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笔者仅就法律教学中的几个问题,作简要的论述,以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普遍要求的“可依”性相结合
一部法律规范是调整某一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依法行政角度讲,执行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就是依法行政。但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有的法律规范较难操作。如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该法律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应该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环境的保护往往是一个大的区域概念,而不是一个地区所为。目前,有的地方提出建立“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便做到依法行政。又如2000年4月29日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其本意是保护我国领空上的大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全球讲,却不能阻止烟尘在大气中的自由流动,就好比不能阻止蒙古的沙尘暴对我国的影响。因此,法律规范的定位非常重要。它一方面关系到依法行政对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
法律规范的完善和补充与相对稳定相结合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来自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补充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规范与时俱进的本质体现。因此,对已颁布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和补充,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我国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对我国城市的规划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加快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加速了我国人口城市化的进程。但从另一个层面讲,我国有800多个不同级别的城市,用一部“城市规划法”来规范这么多城市的发展,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每个城市的功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工业制造型城市,有的是资源开发型城市,有的是旅游观光型城市,有的是交通枢纽型城市,难以按照一部“城市规划法”的要求作出各俱特色的规划。再从“城市规划法”规范的内容来看,该法充其量是一个“平面规划法”,它只规定什么地方可以建生活区,什么地方可以建商业区,什么地方实行保护。
法律规范的个案要求与统一要求相结合
从法的本质来讲,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在实际生活中,被法律调整的某一对象,有的需要个案法律规范,有的则需要统一法律规范。如我国长江和淮河的水污染治理,完全可以制定个案法律规范,即“长江和淮河水污染防治法”。这样的个案法律规范,便于沿江、沿河的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如果单独依照某一部“水法”或“环保法”就难以取得依法行政的较佳效果。又如,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化,我国的工业产品所遵循的标准和质量都要达到国际标准。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质量法”和“标准法”。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质量法”,这两部法律就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性,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就比较便于操作。
法律规范的当前内容和长远内容相结合
一部法律总是体现着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经济发展的长远上看,每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既要能规范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又要能够指导和规范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活动。不论是当前还是长远,法律规范总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如在我国目前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不同性质的企业里,人们往往付出同样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却不能拿到相等量的劳动报酬。针对这样的状况,就需要制定一部“工资法”。虽然目前“劳动法”中已规定了职工休假和加班时间应得到的报酬标准,但它不能解决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报酬差别。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一个劳动者付出的教育成本不一样,不同行业的劳动技能含量也差异较大,必然形成其所获报酬不等。所以说,如果制定当前的“工资法”,其法律规范的内容,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实际,又要结合长远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才能使依法行政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