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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人员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问题分析

2009-03-18朱容皋

经济师 2009年2期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责任

朱容皋

摘 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依法治教是政府行政人员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政府行政人员对发展农村职教的责任是把发展农村职教纳入县级政府工作规划及领导目标责任制管理,自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主动工作,努力营造外部环境,重点扶持办好各县职教中心,广辟渠道、努力增加投入,把好用人关,加强监督与指导。

关键词:政府行政人员 农村职业教育 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2-069-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解决好农业、农民和农村(简称“三农”)问题,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问题。近些年来,职业教育在发展中遇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职业教育更是首当其中,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到了何去何从、生死攸关的关键时期。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实现农村职业教育反贫困,是党和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造成目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所遇到的责任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来自农村职业教育内部的,有的来自农村职业教育外部社会大环境。政府行政人员要为农村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行政人员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行政人员要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要求,是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牢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要求。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高度重视发展中等教育,在国力较弱的情况下,对中等教育的初级阶段实行了义务教育,并开办了各种类型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和完善了中等教育体系。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全国各地农村,相继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和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基本上使每个县有职业教育中心,每个乡镇有职业中学。但是,如前所述,相对于基础教育而言,我国现阶段中等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立法方面的严重缺陷。突出表现在以职业中学、职业中专、高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中等教育立法不清,管理混乱。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中国广大青少年一般应从中学阶段分流: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高中,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高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大学,一部分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个决定,首次在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中增加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使中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朝着更广阔的方向和更高的层次发展。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这一文件的颁发与实施,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强大的促进作用。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199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17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爱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术教育法》得以颁布实施,成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式的法律,标志着中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时代。世纪之交,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再次为中国21世纪职业技术教育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由以上立法发展过程和现行法规制度可见,虽然国家已高度关注农村青年依法享有的中等教育权利,但由于15岁以上的农村青年享受的中等教育是收费的教育,虽然学生所交学费只仅仅占全部办学经费的1/5。但这已给许多农村贫困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农村青年的中等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力的快速增长的形势,适当时候改革现行中等教育管理体,修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和高中阶段教育有关规定中与发展目标和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部分,逐步建立起以对农村青年实行免费中等教育为方向的农村中等教育新法规,从根本上保证农村青年享有平等的中等教育权利,已成为一种必然。

二、地方政府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指导和保证包括农村职教在内的整个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按照教师法、教育法和职教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法律实施办法,认真检查落实社会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对解决当前困扰农村职教发展的经费、师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政策职责。一是确实把农村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有利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在兴办示范性职业学校中的责任,保证农村职教经费与整个教育投入同步,实现“三个增长”,也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农村职业教育。有些地方不仅不能保证教师正常的工资发放,还借预算外收入的统一管理之机克扣学生学费的情况必须得到制止。三是落实“先培训、后就业”政策,使新增劳动力都能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农民教育制度,确保农民能及时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四是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宏观调控和督导评估。可以借鉴江苏常州的做法,由市政府协调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定期向社会提供本地人才需求预测,指导农村职业学校合理调协专业,并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五是督促落实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职责,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兴办农村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农村职教改革中的应用,探索农村职教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改造以及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模式,推进农村职教“大发展,大家办”。

2.落实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是法人实体,校长是法人代表。学校要能够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必须简政放权,使校长能在权利职责内行使招生、干部和师资聘任等权利,实现真正意义的校长负责制。另外,校长不能单纯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还可以通过教工大会选举并认可。

3.落实教师待遇、提高教师素质。农村职教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靠办学质量、靠教师。因此,首先是针对现有农村职教师资学历达标偏低问题(全国30%左右),采取特殊政策,使他们中大多数人能够在职学习提高,达到相当的学历水平。第二,发挥普通高等院校在培养专业师资方面的作用,通过采取建立职教师资班、毕业生教育学培训等措施,开通普通高校毕业生通往农村职业学校的渠道。第三,完善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专业师资基地培训,定期参加生产实践活动,鼓励专业课教师承包或租赁农场、校办企业和对口开办经济实体等措施,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师资基地培训的费用应由国家、学校和个人分摊。第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职业学校兼职任教,骨干技术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调入农村职业学校等。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职业学校任教应给予特别优惠。鼓励职业学校聘请各地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或实训实习指导教师。最后,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正视多数专业教师转专业教学的实际,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职业教育目前的困难主要是发展速度上的减缓,是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困难与问题交汇的结果,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有些问题职教自身能够克服和解决,有些问题不是职教自身能解决的;许多问题原来有、现在有,恐怕今后还会遇到。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出现了可持继续发展的局面。但有的人片面地理解全教会精神,认为今后教育的发展重点是高等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应主要发展高中后的高等职业教育。这种说法是脱离实际的,既使到2010年我国适龄人口进入高等学校的比例由现有的9%提高到15%,还有50%的人需要在接受初等、中等教育后进入社会,走向就业,这其中有90%以上的是农村人口。因此,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地方政府行政人员对发展农村职教的责任

落实政府及其负责人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使之对职业教育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重点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因此,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其行政人员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决策水平,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行政人员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具体责任是:

1.把发展农村职教纳入县级政府工作规划及领导目标责任制管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任务与责任同发展经济一样,纳入县级政府工作规划,并成为考核地方党委与政府、特别是县(市)级政府及其领导人的硬性指标,以督促其重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自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自觉地、充分地认识到农村职业教育在当地农业、农民以及农村发展中的作用,转变观念,并利用各种渠道和机会,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主动工作,努力营造外部环境。沟通有利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外部关系,如农村职教与国家、集体、私人等在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和谐关系,为农村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外部环境,减少农村职业教育办学单位的后顾之忧。深入实际,科学决策。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策并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科学地对当地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做出高质量的决策。

4.重点扶持办好各县职教中心。抓住重点,制定和实施各种有利的政策,扶持职教中心的发展与壮大,使之在当地发挥龙头作用,并以此带动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提高,为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创造条件。

5.广辟渠道、努力增加投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调整财政、税收、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等方面额度,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及职教中心的投入,使之尽可能地减少对学生的收费,以减轻农民负担。

6.把好用人关、加强监督与指导。为教育、特别职业教育及其办学单位配备合格的具有开拓精神的领导干部,并加以监督。同时组织力量定期对本辖区内的职业教育收费及其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审计,以保证其用于职业教育事业,并保持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平衡发展。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省级一般课题,批准号:XJK08CZ064]

参考文献:

1.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唐之享.法治,传承与创新.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3.曾福生.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均衡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作者系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湖南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湖南长沙 410000)(责编: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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