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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伦理关怀意蕴

2009-03-18陶艳华

道德与文明 2009年1期
关键词:阶级本质市民

陶艳华 何 昱

摘要马克思认为奴隶制、封建制时期国家与社会是同一的、重舍的,这种现象导致了对人的个性自由的泯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与社会是分离的,这种分离具有历史进步性,同时也带来了人的生活的二元化与人的本质的异化。只有国家复归于社会,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中,内含着对人的自由、本质、发展的伦理关怀意蕴。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与社会伦理关怀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1-0096-04

所谓伦理关怀“是从伦理的角度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解放和自由的追求”。作为以人类解放为最终旨趣的思想家,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关怀意蕴:通过分析古代社会二者的同一对人性自由发展的压抑与掣肘、资本主义条件下二者的分离导致的人的本质的分裂与异化,表达了国家复归于社会,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伦理诉求。

一、国家与社会的同一:人的个性自由的泯灭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不能随意选择社会形式,在一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下,相应地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当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即相应的市民社会。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可见,国家与社会不是同时产生的;国家与社会紧密相连,但二者在起源、本质及目的上均有所不同。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强大的国家权力垄断了一切,造成了国家与社会的重合、同一。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不合理关系极大地制约了人的个性自由。

在古希腊奴隶制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同一表现为社会完全依附于国家。马克思认为:“在希腊人那里,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奴隶。”也就是说,在古希腊奴隶制时期,社会完全被国家所支配。这种状态下的人也自然被完全置于政治生活之中,失去了个性与自由。不仅包括奴隶而且包括自由民。就奴隶而言,亚里士多德这样认为:“那种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人,就是天生的奴隶,可以说他是他人的人,作为奴隶,也是一件所有物。而且所有物就是一种能离开所有者而行动的工具。”可见,奴隶只是主人会说话的工具,处于完全丧失人的本性的地位与状态;就自由人而言,他们除去城邦生活,甚至根本不知道还有其他的生活,包括物质生产、经济交往(这些“贱业”是由奴隶从事的)。虽然他们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也津津乐道于这种公共生活,但由于缺乏个人的自主选择与个性生活,仍然是不自由的,与奴隶一样是一种人性的悲哀与残缺。

中世纪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达到了同一的顶峰,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合二为一。“一般的市民社会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对于社会成员而言,经济等级与政治等级是完全一致的,市民地位和政治地位也是直接同一的。这种同一是以政治等级、政治地位为依归的。“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是国家的存在。”对于个体而言,其经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是混沌不分的,除去政治关系与政治等级之外,没有其他关系、其他等级,因此,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生活缺乏自主性与独立性,完全置于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对于中世纪的广大农民而言,马克思曾这样描述:“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

不仅如此,政治国家还为个人规定了等级身份,即使个人通过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努力也不能改变。马克思指出:“旧的市民社会(指封建社会——引者注)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国家以其强大的政治权力支配社会的经济生活,甚至包括财产、家庭、劳动方式等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关系,也直接受政治关系的支配与调节。人在政治国家中是被固定地束缚于政治等级中的,对于社会大多数人而言,完全窒息了其创造性与主动性。于社会,制约了进步与生机;于个人,压抑了个性与活力。这种等级制是由分封制带来的、是金字塔结构的、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人身依赖关系。个人在强大的政治权力支配下,处于严格的等级身份限制与人身依赖中,无奈于现实,无力于自身。个体完全没有独立性、自主性,个人的生活、个人的选择、个人的发展等都泯灭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

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的本质的二元化、异化

国家与社会重合、同一的现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才最终得以改变。黑格尔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出发,敏锐地发现国家与社会的区分。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出发点是作为两个固定的对立面、两个真正有区别的领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当然,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存在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这种主张不仅是对现实的反映,而且是他思想中较为深刻的方面。这时的政治国家是指政治法律关系,而市民社会是指建立在经济交往基础上的社会生活。马克思认为这种分离在一定意义上解放了人性,使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具有历史合理性与进步性,同时也造成了人的本质的二元化与异化,具有非正当性。

就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合理性而言,主要表现为个体获得了自由的生存、发展环境,从而极大地激发了人的潜能。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进行了揭示:资产阶级“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则,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政治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降到最低程度,经济领域的等级与政治领域的等级不再重合,公共政治生活与个人社会经济生活完全分离,人们在经济上、社会中的地位与政治生活无关,从而极大地张扬了个体的自主意识,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第一个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由于人性的解放,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经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实现的。

“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于是,国家作为共同体、作为普遍事务的领域成为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社会活动与经济地位降低到只有个体意义。

就国家与社会分离的非正当性而言,主要表现为个人生活以及人的本质的二元化、人的本质的异化。其一,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的生活被二元化为公民生活与市民生活。人的本质也被相应地二元化为对立的社会本质与个体本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中,对这种人的生活的二元化均有分析和揭示。马克思指出:“国家公民也是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彼此分离的。这样,他就不得不与自己在本质上分离。作为一个现实的市民,他处于一个双重组织中:处于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国家的即不触及市民及其独立现实性的行政权的外在的和形式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随着人的生活的二重化,人的本质也被二元化为政治国家的社会本质与市民社会的个体本质。社会本质是人的类本质,个体本质是人的私人本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状态下,社会本质是与国家普遍利益、公共利益对应的,个体本质则是与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私人利益对应的,二者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根源呈现对立与矛盾。这对立的、矛盾的二重本质并存于一个个体人格之中,必然导致个体人格的歪曲与分裂。

其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作为经济交往关系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因而使得真正体现个人本质的社会性受利己的个体性的支配,导致人的本质的异化。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真正反映人的本性的在于其社会性,人由于社会本质才最终与动物区分开来。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条件下,市民社会作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是政治国家的全部活动和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只是该时期市民社会的表现形式。只有作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个人才是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利己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市民社会具有利己的封闭的特性,使得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体性成为了作为社会普遍性的社会性的目的和主宰。结果是“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由于人的社会性本质受制于个人的利己本性,导致了人的本质的异化。

三、国家复归于社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展开路向截然不同。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做事情的本质……”黑格尔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这是其思想中有意义的方面。黑格尔也初步论证了市民社会追求利益的特殊性,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但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伦理理念的现实”,理当高于、优于代表特殊利益、处于“伦理精神分化”阶段的市民社会,并包容市民社会,因此,黑格尔企图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消解于国家之中。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要克服国家与社会分离所引起的个人生活以及人的本质的二元化和异化,必须使社会收回国家政权,即将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分离消解于社会之中。这是因为国家是社会发展的“赘瘤”,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

一方面,国家作为共同利益的代表对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具有虚幻性。这种虚幻性分为两个层面。其一,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是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程度和时候产生的,其表面的诉求是协调阶级矛盾,使尖锐的阶级矛盾不至于把整个社会炸毁。但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经济上占优势的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国家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压迫的工具。但国家却是以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面目出现的。其二,对统治阶级而言:国家仅仅是代表了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一个体的利益。在阶级存在、国家存在的社会里,社会成员的利益均是以阶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本身即是对个体利益的限定与遮蔽。个体的利益以及他们的个性“是由非常明确的阶级关系决定和规定的”。正是因为此,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虚假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冒充的共同体”等形容国家、阶级的这种特性。

另一方面,国家的存在即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制约。国家是建立在阶级划分与阶级对立基础之上的。国家是维护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的工具。因此,国家的存在首先表明了被统治阶级的不自由。马克思指出:“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不仅如此,即使对统治阶级而言,按照马克思的思想,统治阶级的每一成员之所以有自由,仅仅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而个人隶属于阶级,本身即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阶级对各个人来说又是独立的,因此,这些人可以发现自己的生活条件是预先确定的: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

基于以上分析,马克思认为,只有国家复归于社会,即国家消亡,才能解除政治对人的束缚,从而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社会环境与客观条件,才

能真正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坚持了人的社会本质,也关照了人的个性自由发展,认为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当然这种共同体不是国家这样“虚幻的共同体”,而是“真实的集体”。所谓“真实的集体”是相对于“虚幻的集体”即国家而言的,是真正代表每一个体特殊利益的集体,是保证每一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集体。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社会界定为“自由人联合体”,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要消弭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实现国家向社会的复归,其途径是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灭私有财产,消除个人私利的任意性及其与社会利益的对立性。“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对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向自己的人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在发展生产力、消除私有财产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以及阶级对立所赖以产生、存在的根源,国家完结其历史使命,复归于社会,也就消除了个人的利己本性与社会性对立的物质根源,从而实现人在社会基础上的对自身本质的真正占有,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这就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理想,即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必然,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应然。

从马克思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考察、现实分析到理想追求,可以清晰地看出马克思思想中一以贯之的伦理关怀,即关注人的生存、自由与发展。这一伦理关怀是马克思国家与社会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内含的价值追求对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作者:陶艳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河北石家庄050091;何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北石家庄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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