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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功利之间

2009-03-18田广兰

道德与文明 2009年1期
关键词:边沁密尔功利主义

摘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更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功利原则与自由原则是密尔伦理思想中的两个密切相关的基本原则,功利原则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终极价值诉求,自由原则则赋予个体的自由权利以价值优先性。密尔的一生都致力于以功利原则为哲学基础来证明个体自由,致力于论证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一致与契合,但实际上若要追求功利原则和自由原则的融合就决定了他既不能执守严格的功利主义,也无法坚持一般的自由主义。因此,功利主义不是自由主义最好的哲学基础。

关键词密尔自由功利功利主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1-0012-03

密尔既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更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功利原则与自由原则分别是密尔《功利主义》和《论自由》两书的核心价值原则。功利原则主张个体的行为或政府的决策应当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以是否最大限度地增进了功利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自由原则则坚持个体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对两大原则在密尔思想中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历来存在诸多的争论:或者认为二者在逻辑上完全一致,前者是后者的哲学基础;或者认为自由与功利的价值诉求是个体行为的两种根本不同而且可能存在内在冲突的原则,因此,正确理解这两个原则及其相互关系对于诠释密尔的思想具有核心的价值意义。

一、密尔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由边沁、密尔、西季威克等人所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的现代伦理学理论。一般而言,这个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正当与错误是为它所产生的善的、好的(快乐、幸福)或坏的、恶的(痛苦、罪恶)后果所决定的。一个人应该选择的道德上正当的行为,是在所有可选择的行动中可产生最大的愉快或最少的痛苦的行为。功利主义伦理产生后,对英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决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和它的影响一样深远的是学界对它持续的批判和诘问,甚至被贬低为“一种全然卑鄙并堕落的学说,只配给猪做主义”。面对功利主义伦理自身所内涵的一系列难题和悖论,密尔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和发展,也予以了系统的辩护,与边沁的理论相比较,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与特征。

第一,密尔不同意边沁对人性的解读。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是人类行为的主宰,“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主张趋乐避苦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密尔批评了这种心理快乐主义的观点,认为人并不是像边沁所描述的那样自私,并在《评边沁哲学》一文中写道:“在激发人们的各种动因中,边沁仅仅看到了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对这一部分,他又将之想像得比实际情况更为冷酷和更精于算计。”并指出人的精神状态也是重要的结果,也是构成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所以,密尔认为一己功利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并非是行为者的唯一动机,人性是复杂多元的。尽管个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动力,这种自我利益却并不一定是物质利益;虽然人生幸福并不排斥感官快乐,但真正的幸福却在于精神发展,虽然个人独立和自我决定有重要的道德价值,但个人对社会的进步有着道德上的义务。密尔的人性论为个体性的充分发展和从个体发展到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也为他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理论预设了可能。

第二,功利后果这一范畴在密尔的体系中具有更宽泛的内涵。边沁的“功利”指的是同质性的快乐或幸福,而且宣称不同的快乐之间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异。密尔则认为快乐之间有质的区分,有低级的快乐和高级的快乐、感性的快乐和精神的快乐的区别,而且后者应该成为优先选择的对象。对密尔来说,人类幸福并不是快乐和痛苦的加权平衡,而是人类在对自我选择的计划和活动的成功中达致的繁荣,自主选择能力的运用和个性的表达是这种幸福的两个基本要素。因此,他主张“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不仅如此,他认为作为道德目的的幸福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的特点,人类应该追求一方面是尽可能多样性的幸福,另一方面是高级的幸福而不是低级的幸福。就像他在《论自由》中所叙述的那样:“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的利益为依据。”密尔用“永久的利益”一词模糊了精确的功利计算,为自由权利的阐述留下了空间,自由于是在功利主义中获得了二阶的价值。

第三,密尔关于从个体幸福到普遍幸福的过渡中所诉诸的制裁方法与边沁亦有较大的差异。功利原则的道德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借助外部制裁的力量使得自利的冲动导向合理的社会整体利益。密尔批评了边沁的哲学将幸福目的的实现都完全依赖外部条件的说法,因为这种哲学激进主义有可能加速大多数人专制的政治和法律框架的形成,这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可能威胁。密尔主张这种约束力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他对人自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认为人经过适当的教育培养后,内心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情感促使他去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一种要与人类成为一体的欲望——良心。所以,个体性的充分发展将是增进社会普遍利益的前提,从而间接地为自由提供了辩护和证明。

总之,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将功利原则作为最终的诉诸和一阶的原则,即功利原则不是道德选择和决定的直接原则和对行为作道德评价的直接依据,直接作道德判断的是一些包括自由原则在内的二阶的原则,“仅仅是当两个或更多的第二层次的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才有必要直接地诉诸最高原理”。

二、密尔的自由原则

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智识传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英语世界里没有其他名字能够像密尔那样持续地与自由主义联系起来,也没有某个自由主义文本像《论自由》那样知名,以赛亚·伯林将密尔描述为‘建立现代自由主义……的人,而《论自由》则是‘个人自由问题的经典表述”。

密尔的自由观探讨的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即个体的言论和行为应该拥有多大的空间的问题。在密尔看来,自由在本质上是属于每个个体的权利,概括起来也就是人类个体有自由地思考、自由地表达和自由地行动的权利。但是个体自由权利的最大障碍是多数人的暴虐,为了防止这种社会暴虐,他提出了两个自由原则来界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力界限,保证个体的自由权利:“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的什么人的利害,个人你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就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这就是密尔著名的“伤害原则”,这一原则告诉人们一个人

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是社会干涉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若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个体自身则有着一个不受他人无端干涉的领域。

密尔所主张的个体自由并不是一种不证自明的权利,那么它可以得到怎样的辩护和证明呢?他以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以功利主义为价值目标,为个体的自由权利进行了论证。首先,他指出每个人的生命都属于他自己,每个人都有基本的和最终的生存权以及按照他所期望的那样去思考和信仰,只要他在做某事时没有妨碍或阻止其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其次,自由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导向个人的完善、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在密尔看来,自由的真谛在于从多数人的专制中解脱出来,从而走向不仅是多数人的而且也是少数人的充分发展的个性,而个性的充分发展,个体品格的提升和完善是个体获得真正幸福(即密尔所指称的高级的快乐)的手段之一,甚至是高级快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自由权利对于个体幸福的最大化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如此,自由也是达致社会的进步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个人思想的创造性、经济和政治活动的自由与社会的总体功利达到最大值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反之,扼杀自由则会导致总体功利的损失。自由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对密尔来说与其说是一种论证,不如说是一种信仰。他坚信个体的自由权利一定会导向社会的完善、文明的进步和总体功利的最大化。但他并不是依靠对行为后果直接的苦乐计算对自由进行论证,因为自由并不导向一些固定的同质的好,自由的后果是多样化的、异质的,但这不是一件坏事。事实上,自由已经不知不觉具有了一定的内在价值,密尔通过将幸福内涵层次化和多元化的方法来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由与功利之间的冲突,从而为自由主义扫清道路。“幸福”在密尔的体系中变得有些捉摸不定,类似于“一个人的愿望的实现”这样的东西,不是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麦金泰尔就曾批评说:“像‘快乐和‘幸福这些概念得到了全方位的扩展,以致仅仅用它们列举人们的不论什么目的。而这种扩展使他们对于评价和道德目的来说成了无用之物。”为了迎合自由主义的论证,实际上密尔已经偏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原则在边沁那里原有的清晰性已经黯然消退。

三、自由与功利之间

密尔既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斗士,又是一个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忠实拥趸。他的一生都致力于论证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契合与一致,但他的努力并没有取得他所预想的成功。关于密尔思想体系中自由与功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自密尔之后一直存在诸多的争论。

按照伦理学的标准的解释,功利主义属于一种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而自由主义属于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前者是目的导向,后者是权利导向,前者是需要导向,后者是理想导向,功利主义优先考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自由权利在功利主义体系中至多具有手段或工具价值,为了功利的目的自由是可以逾越的;自由主义则坚持认为个人拥有权利,它不能够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被僭越,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密尔既是一名功利主义者,又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他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呢?

密尔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难题,他的解决之道是将自由权利作为二阶的原则,功利原则作为一阶的原则,个体具体的行为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包括自由原则在内的一些二阶的原则,功利原则并不与具体的行为直接接触,只有两个或更多的二阶的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才诉诸功利原则。事实上,在密尔的思想体系中,自由原则相较于功利原则具有程序优先性,但不具有绝对的价值优先性。密尔坚信赋予个体充分的自由权利,让每一个人自由地思想、自由地表达、自由地行动,可以实现个体幸福的最大化,电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功利的最大化。面对可能出现的自由权利与功利最大化之间的冲突,密尔则借助“人类的永久利益”来模糊功利主义的评价,他的意思是即使个体的自由、个体性的充分发展导致了一些眼前利益的损失,没有必然实现功利的最大化,但从长远来看,自由还是有助于人类的长久利益的。密尔将功利评价推向了一个未知的、不可预测的未来。因此,密尔将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因为他对自由所必定会产生功利后果最大化的一种“信仰”。

所以,密尔思想中最主要的难题就是自由与功利之间是否始终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就提出了质疑,他说:“任何程度的恐慌状态——从大规模的饥荒,到经常性的营养不足,到地方性的、非极端的饥饿——都能够与其中任何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都不受侵犯的体制相融。”尽管森是在批评自由至上主义,实际上也是对密尔思想的一个打击。在密尔的时代,自由确实是增进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由并不会一直促进个体幸福和社会进步而不产生相反的后果。

密尔试图打破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二元分立,实现一种以功利目的为基础的伦理学理论与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论的融合,因为他充分意识到在他所生活的19世纪的英国,功利是可欲的,自由亦是可欲的,可是他努力调和二者的结果表明他将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功利主义者,也不可能是一个严格的自由主义者,西季威克向边沁的回归和自由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持续批判就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功利主义不是也不可能是自由主义最好的哲学基础。

(作者:田广兰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江苏苏州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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