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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787年美国宪法与共和主义的读书札记

2009-03-11刘汝明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9年8期
关键词:共和自由主义主义

刘汝明

[关键词]1787年美国宪法,共和主义,读书札记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5—0049—04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没有采取直接民主制,选择的是共和制的民主。共和(republic)也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所关心的是那些在政府中行使权力的人由选民自由选举出来,他们作为选民的代表来行使公共权力,而不是所有人都来决定国家事务。共和制民主是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不是所有的人直接地、平等地享有权利。今年,高考全国卷I第21题围绕这一知识点进行了考查。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这反映了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是

A民主主义B平等主义

C自由主义D共和主义

答案为D。这对学习旧课程的师生而言,理解起来无疑是十分困难的。我用了近两周的时间重新阅读了与美国联邦宪法有关的一些书籍。

一、含混不清的概念

——宪法反映了什么“主义”

我检索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2版),没有专门词条解释答案中的四个“主义”。《辞海》也没有“平等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解释。《辞海》对“民主主义”的解释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指导思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提出。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封建等级特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纲领。”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是:“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资产阶级的一种政治思潮。以法国的孔斯坦、英国的边沁和穆勒等为代表。自由主义一词提出于19世纪初,把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由、民主口号,按照资产阶级政权确立以后的要求加以修改和补充。主张个人活动和发展完全自由,提倡个人权利,实现毫无拘束的企业主的自由竞争,拥护有财产限制的选举权和两院制议会。也指革命组织中取消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和平的错误倾向”。解释“共和制”:“‘君主制的对称,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与“共和主义”不是一个概念。

我翻阅了几本专著,发现学者们也没有准确区分这些“主义”。

学者顾肃认为“平等主义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因为其含义并不十分清楚和明确。通常是指有关人们平等对待的主张,但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结果的拉平。前者一般用平等主义或平等论来表示,后者则指平均主义”。“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democraey)这一概念“稍好理解点,具有一些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的政治发展之后,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特征: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在18世纪的北美洲,制宪者们也是这样理解的吗?

学者钱满素也认为,“自由主义在概念上的混乱已经有点使人不知所云了”“在政治上,自由主义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为由,要求立宪限制王权或政府权力,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并指出,自由主义是“美国的主流思想”,是“美国的真正传统”“与政治自由不可分割的经济自由,其中包括财产权、自由企业、自由贸易等”。自由主义(liberalism),在美国学者埃里克·方纳那里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20世纪自由主义。他认为“美国的自由不可避免地与平等(equality)的思想联系在一起了:自由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经济机会的平等,以至对有些人来说,意味着社会条件的平等”。

袁明教授指出,如果说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是天赋的而不是“人赋”的话,那么平等权则主要是一种“人赋人权”。平等权是个很难把握的概念。虽然《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allmen are created equal),但是相对于自由而言,平等是很难理解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1868年通过)规定了“平等对待”(equal teat-ment)条款,但什么是“平等对待”?传统认为平等对待主要是机会均等。但在“机会平等”之外,还存在“条件平等”的问题。而条件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更何况“条件平等”与自由主义坚持的个体自由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观倾向于对个体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基于这样的价值取向,宪法对实质意义的平等无暇顾及”。宪法上的平等权主要是一种“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要实现条件平等,就必须有一个十分强大的政府来进行调控,因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条件是不平等的”。

方纳指出,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将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奉为自由的基本内容。共和主义的根源可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甚至还可追溯到更古的时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当一个人能够抛开个人利益而追求共同福利,他就获取了人生的最高成就。当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共同权利时,共和主义式的自由具有扩展性和民主性。“对于现代人来说,许多革命时期的领导人既是共和主义者(因为他们关注公共福利,强调公民对政治体制的服从),又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们极为重视个人的权利问题)。这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可同时激发人们对宪政政府、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以及限制专断生权力的坚决支持和信奉。两者都强调对财产的保护是自由的基础”。学者王希指出,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等力主建立中央权威的制宪领导人极少使用“民主”(democracy)一词,在谈到政体时,他们经常使用的词汇是“共和政体”(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或“共和传统”(republican tradition)等。“至于什么是共和政体的内涵,并没有人作详细的定义”。

刚出版的万绍红著《美国宪法中的共和主义》,“否定自由主义作为美国宪法根基的通说,提出共和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原旨,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则是美国宪法所要超越的对象”。也许这是对美国宪法指导思想的新的解释。

二、制宪的思想基础——为什么要选择共和

美国独立后与其说是一个主权国家,不如说是13个主权实体。邦联体制不能适应国家的发展需要。国家无力偿还大笔债务,不能有效地促进国内外贸易,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安全。调整原来的政治体制,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钱满素指出,制宪者们有两个需要同时实现的目标:首先是立国,其次是限权。王希指出,制宪会议实际要解决的是宪政体制转换

的问题:即如何从一个以州主权为主导的邦联式政治实体,转化为以联邦主权为主导的民族国家式政治实体。这个转化需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确立联邦国家的权力基础和权力来源;界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权力范围,并建立对联邦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界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可见,制宪者们是要建立一个有效力而又受到约束的政府。

那么,制宪者们到底基于怎样的政治思想呢?

美国学者纳什指出,1763—1774年间殖民地人民的政治思想,部分借鉴于英国政治思想,部分来自启蒙运动时期的理念,部分是他们自己的经验。“但由于殖民地人民不同的利益和经历,最终没有一个一致的理论把他们的思想统一起来”。人们不但拒绝了君主政体,还拒绝了等级制。他们要建立共和体制,“公共权力是以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契约为基础的”,“政府权力如果离开公众的监督和控制,必将不断扩张,进而损害人民的自由”(美国独立战争前,英国的统治把这种观点深深地铭刻在美国人民的心里)。“过分的自由可能导致政治的混乱,但是历史却仿佛总是告诉人们,更多时候,麻烦不是因为政府权力过小而恰恰是因为政府权力过大而引起的”。因此要限制政府权力。“由于受英国统治的经历以及共和制理论的推动,各州在制定新宪法时都把限制政府权力和明确官员责任放在了首要地位”。

方纳指出,18世纪的政论家中,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共和主义者,还是那些两者兼而有之者,大部分都认为“只有某一类人才能够完全地享有自由的恩惠和行使自由的权利。大西洋两岸的政治思想中共同拥有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公理:凡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

马克垚认为,“具体说来,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只认同‘共和而不认同‘民主的态度,基本上就是源于对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承袭”,“而体现人民参政的最好形式便是英国人发明的代议制,也就是说人民不必亲自管理国家,只需选派代表去组织政府——这也就是当时人们对于‘共和的一般理解”。袁明也指出,制宪者更愿意用“共和”来阐释他们的民主制度选择。他们强调了“自由”,不仅写进宪法条文中,而且体现在生活中。“平等”在1787年宪法的正文中“并没有被提及”。制宪者是要制定一部可以解决问题的宪法,而不是颁布道德准则。

王希指出,美国联邦宪法通过前,“各州中只有一部分人享有政治权利,各州都没有实行全民选举权制”。事实上,“民主”在当时是一个颇具负面意味的概念,常等同于“暴民政治”(monocracy)。在设计政治参与的制度时,占主导地位的是“共和政体”(republican form nf govern-ment)的思想,而不是民主政体的思想。

亲历制宪的麦迪逊认为,共和制而非民主制政府才是保证竞争利益集团之间达到平衡的必要手段。民主与共和之间存有两大区别:首先在后者中,少数公民被选进政府;其次是后者可能波及更多的公民和更大的领域。研究美国法律史的学者写道:“现在,我们已经变得习惯于联邦制度,以致我们总是忘记,它的创立是一种政治上最杰出的发明……约翰·兰辛在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说:‘我不知道,在历史上有过这样一种联邦共和国的先例:它通过法律对各个州的个人的适度影响,对组成联邦的州进行强制。因此,我认为,这是在政治上的种新实验。”可见,宪法是在“共和”思想指导下的政治“实验”方案,是妥协的结果。“共和主义”则是后来才有的概念。

三、宪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什么最能体现“共和”

联邦宪法正文共7条,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国会的权力,第九款对国会不能拥有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第十款明确规定了各州不能拥有的权力。

王希指出,美国创立独特的宪政体制,确立新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v)、联邦制(federalism)、政府权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制衡机制(checks and balances)以及通过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Bill ofRights)所体现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新体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既有足够权威来保护和发展各州共同利益但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人民权利的全国性政府”。

何顺果认为,美国立国的主要原则包括:“民族独立”原则、“共和”原则、“联邦主义”原则、“制衡”原则和“自由放任”原则。这些原则实现了自由、平等、秩序三种价值之间的妥协。

游历过美国的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全部国家制度,实际上都是共和的,”“美国的共和主义者重视民情,尊重宗教信仰,承认各种权利”。并指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第一,上帝为美国人安排的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第二,法制;第三,生活习惯和民情”。“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

第21题引用的条款正是出自宪法第一条第九款。麦迪逊记载了它通过的历史:

讨论第七条第七款:联邦不得授予任何爵位。会议表决,结果一致通过。

平克尼先生:必须使联邦的驻外使节和其他官员独立于外国的影响。他提议:在第七条第七款后面,增加以下内容:“未经联邦议会同意,联邦的任何受薪受托官员,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外国的礼物、薪水、职务和头衔。”

会议一致同意平克尼先生的这项动议。

这是宪法规定国会所不具有的、被明确禁止的权力之一,是不断试验和争吵的结果。纳什指出,到1786年时,(联邦主义者)认为国家也应该由“具有天才的贵族”来领导,(他们)“担心失去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但是他们同样对有序世界的坍塌感到忧虑,在他们看来,有序世界对于维持共和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可见,限制政府权力,实际上是限制这些有集权倾向的联邦党人。

依据这条规定,在最高行政官称呼的讨论中,亚当斯建议的称呼——“殿下,美国总统和他们自由的保卫者”被众议院和参议院否决,简单地称“总统先生”。麦迪逊说:“越简单,我们在言行举止上就越是共和国人,我们就获得更多的国家尊严。”杰斐逊认为,在被君主制国家(加拿大、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包围着的美国,这是个严肃的问题。对杰斐逊和麦迪逊而言,建立一个新共和国需要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必须扔掉君主制和贵族社会制度所有的浮夸礼俗”。这条规定的执行,是为了确立美国新社会的规范。

因此,宪法的原则不只一条,而最能体现共和的是宪法确立的“代议制”。

通过这些学习,我有两点认识。一是关于美国宪法及美国建立这段历史,值得学习和研究的还有很多。如果不坚持学习,不了解学术研究的动向,固守教科书或教师教学用书,教师自己不能发展,教学水平肯定不能提高。二是高考命题只有从中学教学实际出发,才能真正选拔好人才。如果一则材料就能说明一个什么“主义”,那也太不讲史学的基本规范了。这样命题是不是过高地估计了学生的水平?是不是太超前、太“专业”了?这样的试题实不足取,有损于高考的公信力,对教师的辛勤劳动也是一种伤害,对学生则根本说不上考查能力。当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任世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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