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的越位与缺位
2009-03-10张友千等
张友千等
随着学校布局调整、学校之间竞争的加剧以及生源的减少,解聘教师成为中小学校长的现实议题。在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的情况下,如何合法而又合理的解聘教师成为困扰校长的一个难题。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经常出现越位和缺位。校长的越位,是指校长在解聘过程中超越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校长的缺位,是指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未能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校长该做的没有做或没有做到位。
一、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的越位
校长在教师解聘中权力过大,以校长负责制为名独权专断,不经过校务委员会而由校长一个人决定教师的去留,校长代替学校成为解聘教师的主体。尽管按照校长负责制规定校长是解聘教师的主要负责人,但是根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与教师在聘任契约中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学校是聘任或解聘教师的主体而不是校长。
校长在解聘教师中违背相关规定,解聘教师不依据法定事由。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解聘教师的规定是从教师本身的过错乃至违法行为出发的,教师只有具备上述规定中的至少一种,学校才可以解聘该教师。
事实上解聘教师除了依据法定事由之外,存在许多超越法律规定的情况并构成解聘教师的实际事由,具体包括教师做家教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教师完不成学校控制流生率的指标;教师完不成招生任务;教师不响应学校规定的各种名目的集资收费以及因教师举报学校的问题等。最为常见的是末位淘汰制,所谓末位淘汰,是指学校通过对教师进行定期的全面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根据考核后排好的名次,解聘名次排在末位的某些教师的一种用人机制,在解聘的依据上主要是看该教师在本年度中所教学生的考试成绩。在解聘教师的实际事由中,只有教师做家教谋取经济利益是由教师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其他情况并不是源自教师本人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而是由于教师满足不了学校确定的额外要求。
校长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管理制度人为操弄教师解聘谋取个人利益。极少数校长利用手中聘任教师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甚至在聘任之前暗示教师如果不贿赂将予以解聘,以至民间戏称教师聘任制成了校长的“摇钱树”。
二、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的缺位
校长推迟告知解聘信息的时间或用非正式形式告知。在告知时限上,校长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教师被解聘的信息。部分校长顾虑到教师面子,或者因为害怕老师知道将要被解聘影响正在进行的日常教学延迟通知教师被解聘的信息。在告知形式上,校长以传言或者通过其他人私下告知的形式隐讳的通知解聘信息。这种旁敲侧击式的告知属于非正式形式。从法律角度看,校长推迟或用非正式形式告知教师被解聘信息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对方”。
解聘过程中校长没有与教师和上级主管部门充分的沟通交流也没有给予教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校长或者将责任完全推给教师,对教师合法权益的造成伤害;或者将责任推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不做“救火队员”,被动的接受并安置被解聘教师。
校长回避矛盾没有执行《教师法》关于解聘教师的规定。如部分教师体罚学生应该被解聘但校长没有坚持解聘。校长解聘教师面临很大压力,解聘教师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会遭到被解聘教师的抵制,而且被解聘教师的安置、教师队伍的稳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部分校长往往由于压力不愿或不敢解聘按照法定事由应该解聘的不合格教师。
三、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越位和缺位的原因分析
造成校长在解聘教师中越位与缺位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法律不完善:校长欠缺现代管理素质及制度不健全。
1、法律不完善
首先,《教师法》没有规定解聘教师的具体步骤、方式与方法等,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部分实际事由是存在合理性的,而《教师法》只规定了解聘教师的三种法定事由,没能够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状况加以调整,造成校长由于在解聘教师缺少法律支持而出现越位,如极少数教师上课时不讲所授内容或不讲清楚要求自己学生补课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问题,这一问题虽然不多但是社会影响极坏,而我们只能通过区域性的教育法规或学校内部规定来实施惩罚,至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2、制度不健全
制度不健全是校长在教解聘教师中越位与缺位的客观背景,也是最深刻的原因。从实施解聘过程的具体环节看,校长在解聘教师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与保障机制。尽管按照法律规定教师与学校拥有对等的权力,实际上教师缺乏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撑和保障,也没有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教师与校方的权利并不对等。沟通协调与保障机制的缺乏增加了校长解聘教师的难度也增加了校长缺位的的可能。
从对校长的权力制衡看,解聘教师中缺乏一个制度化的外在机制来监督校长的权力,校长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自然容易产生校长的越位。教师的正当权益在解聘中经常被侵犯,特别是在当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校长很容易假借聘任制滥用手中的权力。
3、校长欠缺现代管理素养
首先,校长教育管理观念滞后,只关注权威和效率。其突出表现是校长对校长负责制理解不全面。在部分校长看来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管理学校全面事务的权力,解聘教师是校长正当的职责范围,于是校长大权独揽,一味强调权威变得专制,缺少民主管理和人本管理的意识;其次,校长的法律意识淡漠。不了解或不遵守《教师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再者,校长扮演着不同角色,模糊了职责边界。许多校长既是法人代表、也是管理者,有些还是教师,当一个人身兼几种角色时,由于每个校长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以及学校资源的限制,校长无法同时满足不同角色的期待很容易产生越位和缺位的行为。
校长在解聘教师中的越位和缺位既有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校长自身看它源自于校长对教育的错误认识、对制度的片面理解以及对利益不当选择。
四、思考与建议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确定解聘教师的具体规范、措施与方法。解决谁来解聘?依据什么解聘?按照什么程序解聘等问题。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校长在解聘教师中的职能与角色,划定校长在解聘教师中的权力边界。对教师的解聘权不能属于单一主体——校长,应当成立由校长、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组织,并赋予它一定的权限和职责由它依据法律并通过公正的法定程序解聘教师。
其次应当强化解聘教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和协调,保证学校解聘权的正确行使。另方面,依法保障教师的正当权益,《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教师对于校长在解聘教师中侵犯其法定权利的申诉。
第三要努力提升校长的法律意识和人本化管理素养。通过培训和学习逐步提升校长的法律意识和管理素养,促使校长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做到依法管理人文化管理。校长需要与教师一起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实践构建和谐有序、依法办事的管理文化。
(作者:张友千,安徽省寿县第一中学教师;李金华,山东省临清市尚店联校教师;孙丹,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教师)
责任编辑:樊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