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价值视阈中的荣辱感
2009-03-09廉清
廉 清
[摘要]作为道德情感的荣辱感能促使个体知“道”、欲“善”、致“诚”。荣辱感能促进主体对以善为核。内容的社会伦理精神的把握,并将其提升为良知。荣辱感还是推动人们求荣行善的内在动力和。理基础,且将这种善欲升华为实践中守仁行义的美德操守。
[关键词]知“道”欲“善”致“诚”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101-04
荣辱感对于个体人格塑造不可或缺。荣辱感具有促使个体知“道”、欲“善”、致“诚”的功能。
一、知“道”
荣辱感是主体依据社会善恶价值标准,对自身行为评判时所形成的自觉意识与心理感受。作为一种道德情感,荣辱感一经形成就会影响甚至支配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它促使人们依据社会的道德规范积极认识社会,明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检讨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体会道德的实践性与指导性。它有助于个体的知“道”,这里的“道”是以善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伦理规范。
首先,荣辱感是道德意识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人们对现实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这种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与一定社会道德准则、荣辱标准相联系,以主体求荣需要满足与否为基础,以好恶、喜怒、爱憎等情绪形式表现出来。作为人类高级社会性情感,荣辱感不同于人的自然情感。人的自然情感是以个人物质需要是否得到满足作为基础,是非理性的,具有自发性、盲目性。而荣辱情感所要求的不单纯是个人物质需要的满足,更主要的是道德需求的满足。道德需求是人们基于对社会荣辱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践履道德义务和完善自我人格的心甘情愿。社会成员认同、接受社会的道德准则后,其情感活动便逐渐接受这种道德准则的导向和控制。作为非理性的自然情感只有升华到道德情感的高级形态才能克服个体的任性。作为人类理性代表的社会道德标准也只有内化为个人荣辱感才能彰显其本质特点和社会功能。
荣辱感作为社会性的高级情感,它展现的内容核心是对现实道德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的体验,是人们对主客体之间“价值事实”的体验,表明人们对善恶的喜厌情绪。荣辱道德认知是人们对自己与周围世界所结成的价值的认知性反映,即以何为荣,以何为耻,但这些认知还没有成为个体自身的喜好。荣辱感促使人们知“道”,其实质就是将善与恶、是与非这些道德认知变成个体的好恶、爱憎等情绪体验,将社会道德准则融进个体心理机制,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过渡。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如果说,理性的评判赋予行为以自觉的品格,意志的选择赋予行为以自愿的品格,那么,情感的认同赋予行为以自然的品格”。只有当行为出于荣辱情感的自然流露时,才能体现出高度自律的道德境界。
其次,荣辱感的知“道”作用表现为架起道德认知和求荣信念的桥梁。荣辱情感是求荣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认识转化为求荣信念的重要条件。它能够促进个体将外在的荣辱规范与原则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个体在感知外界事物的过程中,荣辱感依据求荣避辱的需要,唤起认知结构对外界信息进行选择性的吸收,吸收那些与原有的道德认知结构相符合的新知,拒斥超越于原有认知结构之上的新知;经过选择后得到的新知要经过自身的整合达到新旧认知的相互适应,实现对新知的内化;促使个体对这些道德律令生出敬畏之心,从而自觉地遵守这些律令。
荣辱感促使主体对道德的认知和把握,形成主体的自我意识,进而主体才能够依据社会的道德规范采取行动。在道德实践活动过程中,只有对是非、善恶有正确的认知和把握,道德规范才能为主体内心立法提供依据,才有可能在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过程中发挥其现实功能。荣辱情感通过对不同的道德规范表现出好恶态度,固化、提高人们的道德认知能力,促使人们去亲近、践履荣辱感认同的规范,摒弃那些情感上厌恶的规范。它不仅促使主体在认知上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接受,而且还将这一规范在人们的意识中固定下来,内化到主体的心灵世界,形成主体的求荣信念,从而指导主体的道德实践。
再次,致良知。良知是道德主体自有的内在规定性,它不仅是善恶评价的标准,同时也确认了内在德性对行为的范导意义。良知不仅表现为知善恶、明是非,还表现为好善恶恶;既是道德理性原则,又是道德情感原则,表现为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的统一。致良知并不是经验知识的增加,而是以内在良心的实现为指归。致良知,不是去知善恶,而是良知的达到和实现。
良知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自我要求,是理性与情感的融合,是一种内部命令。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自觉自愿的道德境界。人们也许可以遵循社会伦理要求做应当做的事,不去做为社会伦理要求所禁止的耻事。但是能够这样做不一定出自实践主体的心甘情愿。当这些伦理要求作为外在的律令存在时,它只具有他律的性质。只有当这些准则要求得到主体的情感认同时,它才是主体的自。觉自愿,具有自律性质。主体才会因遵循伦理要求产生愉悦的心理满足,反之违反了道德准则就会产生不安的情绪体验。因此,只有外在的道德律令在取得了主体情感上认同之后才能产生相应道德行为的自觉性。荣辱感就是促使道德认知内化、提升道德认知的重要力量,它使社会道德意识内化为个体的自我需要,上升为个体的良知。荣辱感比较强烈的人,道德比较高尚的人,做了耻事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产生痛苦的体验。正如达尔文所言,“道德良心具有深刻的震撼力,这种震撼力使得他宁可去自首,接受惩罚,也绝不会让自己继续处于心灵不安极为痛苦的状态”。所以,一个人如果拥有恰当的荣辱感,那么他的内心就会存有善,就会思学行善。即使有不道德的念头或无意中实施了不道德的行为便会立刻产生耻感,遭到良心的谴责。
最后,致行。荣辱感促使主体道德认知与求荣行为达到统一,实现知行合一。主体是实践的主体,离开了行为实践,主体就失去了其价值。情感意识是实践主体道德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因。从德性心理结构来看,荣辱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发生起驱动作用,即荣辱感是个体品德形成的催化剂。荣辱感能够唤起人们情感的共鸣,促使道德认识向道德实践的转化,情感越深,人们越愿意实践,就愈有可能形成自觉的求荣行为。
荣辱感是实现由知荣到行荣的转换的关键。在行为发生之前的善恶判断总是渗入了主体的比较、选择及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舍始终蕴含了主体的情感意识。由知到行,不仅要有理性的明晰,更需有情感的认同。荣辱感正是在主体行为前,通过对善恶的接收和拒斥,形成了主体性的内在动因,为知向行的转化、知行合一提供了契机。休谟在考察个体行为机制时,也指出“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情感”。休谟认为理性不能成为行为活动的动力,情感是道德行为活动的源泉,理性也要通过情感才
能影响人的行为。休谟虽然夸大了情感的作用,但是却看到了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重要作用。社会道德原则只有悦我心产生情感认同,才能实现知行合一,才能真正对人起作用。
二、欲“善”
荣辱感作为人格的善,它以德性为基础,不仅表现为外在行为上的善,而且也反映其内在的向善欲求。荣辱感是一种欲善的品质,推动人们积极求善。荣辱感的欲善是“从内心深处出现,逐渐包含整个心灵的一种内在要求的声音”。荣辱感是人们欲善的内在的心灵力量,这种内在人格欲善的要求,体现了荣辱感推动人们对道德理想的追求以及通向终极目的的努力。舍勒指出:“一种完善的行为不仅包括所追求的客观之善,也拥有作为‘至善的对其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价值优先的自明性认识。”如果说“善”是人们道德活动的目标,那么荣辱感是实现善、追求善的内在条件。荣辱感以善恶为内在规定,以欲善、行善为荣,以弃善行恶为耻。它体现了手段善与目的善的统一。荣辱感不断促进主体的心性修养,使之朝着“善”的方向努力,使其恪守做人的准则与规范,尽力争取问心无愧,同时内在的荣辱感又外化为具体的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正当行为。
荣辱感作为一种欲善的品质,深存于人的内心之中,表现出欲善的本源性和稳定性。荣辱感欲善的本源性是指它是推动人们求荣行善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基础。荣辱感将善的价值观念融人人的精神结构,形成欲善动机,促使心灵产生“善”的需求,为践履善提供内在依据。荣辱感是善的起点,帮助人们形成善的意志,确立善的理想。而对这一理想目的的践履和实现的动力均源于荣辱感。荣辱感欲善的稳定性是指在欲善的过程中,人们求荣、欲善的意志不会随外界条件的改变而轻易、很快发生改变。即使在恶的道德环境之中,荣辱感依然能使人意志坚定、洁身自好。因为这种在人们内心之中以德性为基础积淀而成的荣辱感能够节制人们自然本能的欲念,形成持久地抵御各种不良诱惑的意志力,在危险与挑战面前,表现出德性的坚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我们视为德性表现的是产生某些外在效果的意志;作出本身即正当、本身即是义务的行为的一般决心,的确被普遍看作德性行为的一般决心,的确被普遍看作德性行为的一个根本性的必要动机。”求荣动机总是随着德性在内心的形成而确立,形成善的价值观念,并且在动机系统中形成为稳定的具有支配地位的动机。荣辱感存在于内心深处,同时显现于外部。它以德性为基础,在内心之中确立了善的欲求,同时在这一欲求驱使下外显为相应行为的求荣向善。实践主体的求荣行为不是源自外在的压力,而是出于主体的自觉要求,这不是对荣辱规范的一般认同,从更高层面上讲,它是源于主体内在的求荣需要。
荣辱感欲善的本源性和稳定性,为人们道德行为的选择提供价值取向。荣辱感是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的内在心理动因。道德选择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现实的道德关系中进行的各种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人们的道德选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主体自身道德素质基础上的选择。它不仅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善恶要求是荣辱评价的客观标准,而且也说明了主体自身的道德现状和相应的要求。因为人的道德选择同时也依据自己真、善、美的标准。有无恰当的荣辱感、荣辱感的强烈程度都会对道德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有恰当荣辱感、处于荣辱感较高层次的人能够根据自身的内心深处是非、善恶标准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与抉择,使自己不断从道德实然状态向应然状态转化,不断提高自我调节、自我规约能力;而荣辱感处于较低层次的人的道德行为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其行为选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选择能力也比较低。所以人的荣辱感恰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
首先,荣辱感促使主体认同社会的道德价值目标。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外在的客观要求,要使这种社会要求真正发挥效用,就必须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前提是主体认同社会的价值目标。由于荣辱感是依据社会的道德评价指标而产生的内心体验,主体的荣辱标准与社会的荣辱标准是一致的。这使主体从自身的荣辱需要去认同社会道德价值目标。其次,荣辱感能够形成主体的道德责任意识。道德责任意识是自觉意识到的义务,又高于义务。因为义务侧重强调道德要求的外在性,而道德责任意识是主体将道德义务升华为自身的道德意识。荣辱感恰恰要摒弃义务的外在压力,把外在的道德义务化为主体自觉地我要尽义务,否则,我会觉得羞耻,良心不宁。所以,荣辱感使实践主体自觉地接受社会道德原则与规范,并逐渐养成道德习惯,把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内在的信念,从而使主体的行为自觉不自觉就选择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荣辱感就是主体为满足自身欲善才为自己立法,而不是由于外界限制。欲善是道德主体自己的选择与需要,表现出主体主动的选择,是“我要善”,而不是“谁要我善”。就是说,欲善已经成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只有这样选择,我才心安、愉悦并获得满足,否则,就会产生良心不安甚至感到羞耻。
三、致“诚”
荣辱感不仅促使人们欲善,而且还将这种善欲升华为实践中守仁行义的美德,形成完善人性与提升人格的高度自觉,即致诚。荀子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说明荣辱感是人们真心实意欲善、行善的内在动力。荣辱感是个人修养、提升境界的基础。正如孟德维尔所指出的:“美德出生于荣辱感。”
荣辱感具有理想性,能够提升个体的道德人格。道德人格是个体自我人格的道德规定,它以道德品质为核心,构成道德自我的实存形态。求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理想、完满的“善”,求荣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又不断地超越现实。荣辱感促使主体为实现道德理想以应然为目的,不断超越现实,向理想接近。这一过程也正是个体人格不断提升的过程。荣辱感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促使主体不满足于一时需要的满足所带来的愉悦与快慰,而是执著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荣辱感为人们确立安身立命的根据,正是它提升人格的原因所在,而人格的提升与超越也是荣辱感的内在本质要求。荣辱感是以善的追求为内容的精神形式,这种内含的向善定势的精神形式是道德实践的精神本体,它从主体存在的精神维度上为道德实践提供了内在的根据,成为提升人性、完善人格的手段。
首先,荣辱感是个体人格完善的基础和前提。实现个体内在的统一、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是个体完善的基本内容。荣辱作为人的一种本质需要,其价值就在于它能够调整人作为个体存在与作为社会存在及其决定的需要与利益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荣辱感是一种实现个体的内在统一,完善社会规定性的重要机制。社会的荣辱标准作为一种调控力量,它的各种职能的发挥,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丰富人的社会性。个体的荣辱感作为社会荣辱标准内化的产物,正表明他对社会荣辱标准的认同,他能够按照社会标准来自觉地约束自己,使自我沿着社会化的道德要求行进,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具体、历史的统一。因此,荣辱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提供了个体人格提升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荣辱感是推动个体人格完善的动力。个体对社会荣辱评价标准认识的结果是使其成为个体的内心信念与理想,成为在情感上对社会荣辱标准的必然认同。荣辱为个体自我完善提供内在的方向和动力,它能够通过自我荣辱评价,激发道德意志,坚定信念,弃恶从善,求荣弃辱。荣、善作为一种价值,它来源于个别又高于个别,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包含着人们的特殊的现实利益,又蕴含着人们不断超越现实的追求。荣、善是人们对自身活动和关系的必然性的把握和升华,因而它也是推动人们不断把现实中的“我”提升为“理想”的我的强大动力。
最后,荣辱感在人格完善方面的作用还表现为它是实现个体精神世界和谐发展的保证。每个人都有由各种认识、情感、意志以及各种欲求等要素组成的精神世界。人的精神世界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必然反映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使得个体面临如何实现自身精神世界的和谐发展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个体就必须有能力排除各种障碍,学会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这种调控能力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中道德因素是核心。一个有正确荣辱观、恰当荣辱感的人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促使自我超越现实的“我”,不仅能够为实现理想中的“我”而自觉放弃那些有悖善的需要,不为环境所改变,而且能够排除各种困难,超越自身内心冲突尽力保持自我的同一,坚定地朝着既定方向行进,以实现自我精神的和谐,人格的完善。
总之,荣辱感的个体人生价值是使人们知“道”、欲“善”、致“诚”,形成人们向善祛恶的动机、动力和道德自觉,进而形成实践主体的求荣避辱的道德品质。
(作者:廉清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江苏南京2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