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的道德哲学反思
2009-03-09任丑
任 丑
[摘要]集权是以功利目的论为理论根基,以“倒外特质”为道德心理基础,以独断的道德相对论和独断的道德一元论的不良混合为道德特征,以暴力和强制为后盾的不道德的特殊权利。集权践踏人权、违背人性,不配享有权利之名,因而是必须祛除的对象。
[关键词]集权人权哲学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20-05
权利包括平等共享的普遍性道德权利(即人权)和不平等非共享(某些人或某个人独享的)的特殊权利。平等人权和特殊权利的冲突一直是道德哲学的一大难题。尤其在二战期间,纳粹集权(作为极端化独裁化的特殊权利)对人权的践踏把这种冲突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鉴此,筑起一道祛除集权以保障普遍人权的坚固防线无疑是人权伟业首当其冲的历史使命。这样一来,追问集权的附魅根源,探究集权的祛魅路径,就成为道德哲学必须反思的基础课题。
集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表面上是赋予国家或政府的特权,实际上是元首个人的独裁权。集权的行使,必然以践踏普遍人权为根本途径。有史以来,集权和人权的尖锐对立最突出地体现为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伦理学为理论基础的希特勒式的纳粹集权。为简明集中起见,我们以纳粹集权为考察对象。
一、集权的附魅
1897年,法国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乔治斯·瓦赫(Georges Vacher de Lapouge)在给德国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哈耶克尔(Ernst Haeckei)的《联结宗教和科学的一元论》一书所写的法国版的导言中说,和法国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三个主要理念相比,达尔文主义革命提出了新的、发展了的三位一体的理念:决定论、不平等、自然选择。这种理念通过社会达尔文主义伦理思想体系为纳粹集权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它主要体现为:在权利法则上,以物理命令取代伦理命令;在权利主体上,以差异抹煞平等;在权利性质上,以集权取代人权。
(一)权利法则:物理命令取代伦理命令
达尔文和多数达尔文主义者否定不朽精神和自由意志,主张把物理命令作为伦理命令。
达尔文在《自传》中总结自己的伦理思想时认为,不要相信上帝和来世,人类生活的唯一规则是必须“追随最强烈的或最好的冲动或本能”。此论和奠定在神圣启示基础上的基督教伦理学,奠定在理性基础上的康德和许多启蒙思想家的伦理学,甚至与奠定在道德情感基础上的英国哲学家的伦理学都大相径庭。它把伦理学奠定在动物性的生理基础上,为以物理命令取代伦理命令的权利法则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的达尔文主义者哈耶克尔(Ernst Haeckel)、物理学家布赫(Ludwig Bfichne)、哲学家卡尔内里(Bartholomfius yon Carneri)等人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同意自然过程能够解释包括伦理在内的人类社会及其行为的各个方面。他们否定任何神圣干预的可能性。蔑视身心二元论,拒斥自由意志而偏爱绝对的决定主义。对于他们来讲,自然的每一种特征——包括人的精神、社会和道德——都可以用自然的因果关系来解释。因此,任何事物都不可避免地屈从于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哈耶克尔相信达尔文主义以严格的决定主义驱除了自由意志的根基,认为“无机界的永恒的、铁的自然规律在有机界和道德界依然有效”。卡尔内里(Bartholomfius von Carneri)和功利主义相似,他拒绝康德的绝对命令,拒斥人权和道德自然法则,认为道德应建立在追求幸福的动力上,他向哈耶克尔解释说:“人无论在精神方面还是在生理方面,都和最不重要的细胞,最不重要的原子一样,屈从于因果关系的普遍法则。”当将这种否定自由意志的绝对决定主义的自然法则应用于道德领域时,蔑视人权甚至种族屠杀都可以成为伦理命令了。
在达尔文出版《人类起源》(The Descent of Man)和希特勒出生之前,达尔文主义动物学家雅戈尔(Gustav Jaeger)在1870年的文章中就认为:“科学家们正确得出的结论是,战争,确切地说,大屠杀的战争——因为所有战争的本质就是大屠杀——是自然法则(natural law),有机界没有战争将不成其为有机界,甚至不能继续存在。”达尔文主义人种学家奥斯卡·佩希尔(Oscar Peschel)在1870年也已经明确主张伦理学不应当反对种族灭绝的自然进程。他说:“如果我们看作个人权利的每种东西和人类社会的迫切需求不一致的话,它就必须屈从于后者。因此,塔奇曼人的衰败应当看作一种地质学的或者古生物学的命运:强者排除并取代弱者的命运。虽然这种灭绝本身是可悲的,但是要认识到,更为可悲的是,物理命令每次和伦理命令相遇时,总是践踏伦理命令。”奥斯卡·佩希尔认为,事实上,物理命令总是用科学践踏道德,人们必须服从的事实是“没有普遍人权,甚至没有生命权”。虽然达尔文主义伦理思想较好地解释了自然与自由、人和自然的密切联系,但却抹煞了二者的本质区别,进而以自然本能取代自由规律,以物理命令取代伦理命令。这就必然走向否定普遍人权,进而主张以绝对差异消解普遍平等,把人变成动物的集权道路。
希特勒钟爱进化论伦理学,他的道德观建立在大力否定和批评犹太基督教伦理和康德绝对命令伦理观的基础之上,主张道德随时而变的道德相对主义。在他这里,达尔文主义的生存竞争,尤其是种族竞争成为道德的唯一仲裁,适者生存是唯一的自然法则。其实质就是以物理命令(动物生存竞争法则)充当伦理命令,反对人权和传统的自然平等的法则,进而强调权利主体的巨大差异而抹煞其平等地位。
(二)权利主体:差异抹煞平等
人权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是自然法则(naturallaw),达尔文主义则认为生存竞争、优胜劣汰所产生的差异和不平等才是自然法则,并据此证明人种的差异和不平等,强调权利主体的绝对差别。
达尔文认为遗传对生理、心理、精神和道德特性具有长期性力量,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勇敢、懒惰、勤奋、脆弱、怯懦等和其他生理本能一样是遗传而来的。他试图表明动物,尤其是灵长类动物也具有理性能力、语言和道德。达尔文虽然也同情非欧洲人种,反对奴隶制,但他认为在最高等的人种和最低等的奴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在《人类起源》的导言中,他明确地说,此书的三大目标之一是考虑“人种之间的所谓差异的价值”。令人震惊的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竟然把这一思想夸大到以人性差异抹煞人性平等的荒唐地步:他们在试图把动物提升为人的同时,又极力把人贬低为动物;在竭力夸大人种的差异的同时,又企图抹煞人之为人的普遍共性。其中,哈耶克尔在这方面尤为突出。
在达尔文人种差异理论的基础上,哈耶克尔极力
鼓吹不平等论:“在最高的发达的动物心灵(soul)和最不发达的人类心灵(soul)之间,仅仅存在着微小的量的不同,但决不存在质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别比最低等的人的心灵和最高等的人的心灵之间的差别要小。或者说,就和最高级的动物的心灵与最低级的动物心灵之间的差别一样。”低等人的价值和类人猿的价值相等或相似,“最高等的人和最低等的人之间的差距远远大于最低等的人和最高等的动物之间的差距”。这种贬低人的价值,把人降低为动物的思想,迈出了种族灭绝的第一步,因为它一旦和达尔文思想中死亡是善的观念结合起来,种族灭绝是合乎道德的思想就会“科学”地出现。
达尔文理论之前,死亡被多数欧洲人看作应当战胜的恶,而不是仁慈的力量。达尔文理论中的自然选择和生存竞争是建立在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基础上的,其本身就隐含着死亡是有机界的规则,以及低等器官的死亡是仁慈和有利于进化的思想。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说:“从战争的本性、饥荒和死亡的角度看,我们能够设想的最为尊重的、令人兴奋的事就是更高级的动物的生产顺畅地相继进行。”这就颠覆了传统的死亡是恶的观念,明确了在生物进化和自然选择过程中死亡是善的思想。更为严重的是,“许多达尔文主义生物学家和社会理论家解释说,种族灭绝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仁慈的,因为从整体上看,这会推进物种进化过程”。不幸的是,希特勒也认同此论。他嘲笑人道主义和基督教伦理学试图保护弱者,提高弱者的能力和地位,结果导致人种的低下乃至人类的灭绝。对于劣等种族,“根据希特勒的观点,杀死他们实际上比让他们活着更加人道(仁慈)。由人种差异的极端化和死亡是善的观念而引出的种族灭绝的思想,已经预制了践踏人权的法西斯集权。
(三)权利性质:集权取代人权
19世纪的德国达尔文主义人种学者赫尔瓦德(Friedrich von Hellwald)在《文化史》(1875)一书中对人类历史作了达尔文主义的解释,主张暴力是权利的最高根基,“最强者的权利就是自然法则”,就是自然界中唯一的一种权利,也是人类历史中的基本权利。这一思想和希特勒不谋而合。
希特勒在其著作和演讲中并不反对道德,相反,他高度推崇道德,并把其道德观一以贯之地运用于其政治决策包括发动战争和种族灭绝等。希特勒在《我之奋斗》(Mein Kampf)中说:“保持(文化和产生文化的种族)是铁的必然法则,是最好者和最强者胜利的权利。”最好者(the best)暗示着最强者同时也是道德最优者。他把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Aryan)作为道德优等人,把其他人种作为道德劣等人。希特勒在1923年的一次演讲中进一步阐述了强者的权利:“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民族自身具有的强力;它表明上帝面前的强者有权利在这个世界强力推行其意志。有史以来,如果没有巨大的强力做后盾,权利本身是完全无用的。对于任何没有强力把其意志强加于人者来说,单独的权利毫无用处。强者总是胜利者……自然之全体就是一个强力和孱弱持续竞争的过程,就是一个强者不断战胜弱者的过程。”这样一来,在希特勒的世界观里,“战争和屠杀在道德上不但可证明是正当的,而且是值得颂扬的”。他讽刺平等人权理念是弱者的产物,认为“只有一种最神圣的人权,它同时也是最神圣的义务,这就是尽力保持血统的纯洁”,以便提高高贵人性的进化。“人权”在希特勒这里竟然成了战争、屠杀、种族灭绝的工具和纳粹集权的代名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人类大灾难中,以暴力集权为坚强后盾的优生、杀婴、安乐死、屠杀等所谓消除“劣等”人发展“优等”种族的种种罪恶行径,却以“人权”和道德的名义横行霸道,人权和尊严在纳粹集权的铁蹄践踏下几乎丧失殆尽。空前惨痛的历史教训犹如洪钟大吕,时刻警诫着人类必须无条件地禁绝集权。
二、集权的祛魅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看,(纳粹)集权产生的原因,一是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功利目的的特权心理倾向;二是道德相对主义的灾难性后果;三是道德一元论的极端化。
(一)基于功利目的的特权心理倾向
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看,集权并非某一个偶然的个体如希特勒所能够独自造成的,而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功利目的的特权心理倾向:“例外特质”(exception making)。一旦这种倾向形成一股思潮并渗透进政治权力的领地,元首个人的贪欲和“例外特质”倾向在独裁暴力的支撑下,集权就会“应运而生”。难怪艾伦R.怀特(Alan R.White)说:“许多人推测每个人都有试图通过特殊权利的途径以实现其意图的心理。正是特殊权利的这种偏好特殊待遇的基本特性解释了它经常不能享有权利那样的良好口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教授理查德·维卡特(RichardWeikart)也分析说,建立在“例外特质”基础上的“种族灭绝的思想体系不仅仅蛊惑了希特勒,而且蛊惑了和他同时代的许多德国人,这些人将会支持他,和他同心协力,共创一个种族的乌托邦”。在这种自认为是具有例外特质的特权心理倾向的蛊惑下,即使没有希特勒,也可能会有其他个体窃据其纳粹元首的位置。
我们可以从道德内涵和道德外延的角度分析“例外特质”。
首先,道德外延关涉个人的道德身份和地位,它是道德结构的范围,其功能主要是“把个人的道德责任固定在其领地或对象上”。特瑞·L_普莱斯(Terry I.Price)在研究领袖伦理的专著《理解领袖道德的失败》一书中专门研究了“例外特质”问题。他说:“当领袖否认其行为的道德要求应当和其他人一致时,伦理的失败就会发生。”的确,每个人尤其是领袖一旦自认为自己具有“例外特质”,就意欲把自己排除出一般的道德限制,这就成为集权的可能性因素。19世纪末的德国达尔文主义地质学家弗里德里希·卢勒(FriedrichRolle)就认为,强者的权利决不屈从于道德,人们竞争中的有效规则是,我击败你,比你击败我更好口。一旦元首把自己夸大为具有“例外特质”的强者,他就会力图把自己排除出普遍的道德法令如人权法则之外,甚至认为自己具有凌驾于普遍道德命令之上的“例外特质”。践踏人权的集权由此得到了独断的根据和虚假的借口。
其次,道德内涵是指在道德外延的范围内,对什么行为是道德上正当的或许可的,或者什么行为是道德上不正当的和不许可的道德信念。比如,领袖或许会错误地认为,撒谎是使得下属服从的合乎道德的途径,或报复不忠诚者是道德上正当的。德国著名人种学家赫尔瓦德就认为,既然科学已经证明在自然中生存竞争是进化和完善的动力原则,必须消除弱者,以便为强者让路。因此,在世界历史中,强者毁灭弱者是进化的基本要求。自然法则就是,“强者必须踏着死者的尸体阔步前行”。在这样一种悖逆人权的所谓强者权利思想的支配下,元首甚至会错误地自认为集权是道
德上正当的。如前所述,希特勒事实上正是如此认为的。
不过,即使领导者能够真正认识到其道德内涵和范围都是道德上正当的,依然会出于不可告人的功利动机而导致伦理失效。此种境遇中,“行为者违背道德要求不在于他相信根据其价值观念能逃避道德要求,而在于他完全预计到行为收益大于代价”。就是说,无论是道德外延的“例外特质”,还是道德内涵的“例外特质”,其根基都是主体把其自身的功利考量作为道德目的而导致的。现代集权主义的道德哲学根基就在于此。德国法律学家海因里希·罗门(HeinrlchA.Rommen)在批判“希特勒法学”时说:“现代集权主义让人丧失人格,将人降格为一个不定型的大众中的一个可以按照‘领袖制定的变幻不断的政策予以塑造或重塑的点,这种集权主义,就其本质而言,是极端人意论的:法律就是意志。集权主义的理论家和实干家几乎很少提到理性,他们经常以意志的胜利而自豪。领袖的意志是不受那显现于存在的秩序及人性中的客观的道德价值实体或客观的伦理规范所约束的,也不对它们负责任。这种意志不受词语客观的、通用的含义或它们与观念和事物间的关系所约束。观念及表达它们的词语只是意志的工具而已;只要对自己有利,就可以将其随意改造。”希特勒及其同党认为自己的种族是具有“例外特质”的优秀种族——他们是这个世界的最优秀者,因此有权利剥夺其他人种的权利甚至屠杀之。他们以“例外特质”为借口发动了一系列灭绝人性的屠杀和战争,其实质不过是出于个人或其民族的强烈的自我功利动机罢了。这也是达尔文主义伦理学和希特勒伦理思想共同反对基督教、康德的伦理思想以及法国革命的平等、自由、博爱和普遍人权的秘密所在。
由于领袖的特殊地位,若没有明确的底线要求和法律保障,其以功利目的为道德基础的“例外特质”几乎不可能得到有效限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功利的“例外特质”心理并非个别集权者如希特勒之类才有,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倾向。因此,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领袖个人的道德素质上,而是必须设置一道坚固的底线,以保障无论哪个个体成为领袖,都不可违背此底线。
(二)道德相对论的灾难性后果
以“例外特质”为基础的道德理论要么是道德相对论(多元的“例外特质”),要么是道德帝国论(唯我独尊的一元“例外特质”)。
众所周知,后现代伦理学思潮批判古典理性主义的一元论会导致集权和独裁,主张道德多元化和道德相对主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道德相对主义为希特勒的纳粹集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哈耶克尔认为达尔文主义运用于伦理学有一个重要意义:既然道德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而且不同人种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它就暗示着道德相对主义。理查德·维卡特也指出,大多数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否定超验的伦理学,认为道德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处在不断的进化中的,他们共同促进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发展。希特勒本人的道德观就建立在极力否定和批评犹太基督教伦理和康德绝对命令伦理观的基础之上,主张道德随时而变的道德相对主义。一个奇怪的问题出现了:以抨击集权著称的道德相对主义为何在这里反而走向了集权呢?
值得肯定的是,道德相对论的确具有摧毁、解构专制的(即使以“人权”自诩的)集权、霸权的价值。问题在于,根据道德相对论的逻辑,它必然会否定普遍平等的人权,因为它主张特殊的多元的权利,这本身就为集权留下了发展空间和可乘之机。实际上,道德相对论有自己独特的道德标准:那就是无标准,即“没有关于好坏对错的普遍标准”。在面对各种价值和权利冲突时,道德相对论就会陷入“怎么都行”的无政府状态。这种无政府、无基础、无共识的虚无化的多样性权利,恰好为集权留下了在多样性权利中独断地选择一种权利而吞噬其他权利的发展空间。因为集权实质上就是在多样性、差异性的权利中独断地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功利目的的特殊权利。就此而论,它实际上属于道德相对论中奉行道德帝国论的独裁者(或“伦理流浪者”队伍中的恶狼、匪徒)。
如果说道德相对论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在于为取消道德和人权以及集权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那么道德帝国论则足以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
(三)道德一元论的极端化
和无原则的道德相对主义不同,集权是奉行伦理帝国论原则的道德相对主义。“伦理帝国主义意味着把自己的价值和道德观念强加于他人,而不考虑他们的愿望是否相反。它承认道德的相对性,却又独断地选择有利于自身的集权作为合法权利,把其他的道德多元论作为其任意践踏的对象而予以抛弃和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集权又是一种伦理帝国论的一元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集权这里,相互否定的道德一元论和道德多元论为何神奇般地统一了呢?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一元论分为独白的一元论和商谈的一元论。选择何种权利时,如果缺失民主商谈程序,而是通过暴力、独断的途径确定的一元的权利,就会走向霸权或集权。如达尔文主义人种学家赫尔瓦德就说:“科学知道没有‘自然权利。自然界只有暴力和强者的权利,而没有其他权利。但是暴力也是法则或权利的最高根源,因为没有暴力,立法是不可想象的。”既然生存竞争中目的被证明为工具,竞争中的胜利就是自然权利,就可以用科学和暴力诠释、取代或废弃伦理。这种典型的独断论直接就可以引发出集权思想。
其次,道德相对论或多元论分为道德帝国主义(承认道德相对论的同时,独断地运用暴力把多元中的集权作为一元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流浪主义(后现代伦理学之类的无目的、无基础、无原则的道德准则),正是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机会和发展空间。
最后,集权的道德帝国论既具有道德一元论的某些特征,又具有道德相对论的某些特征。就是说,集权既是道德相对论,又是靠暴力和专制随意选择自己嗜好的道德准则的道德帝国论。因为不承认道德相对论,就不能打破道德绝对论主张的人权的绝对法则地位;不依靠暴力,就不能强制推行为己所好的强权准则。专制集权的实质是追求特殊权利中的一种霸权、独裁权、专制权,反对人人平等共享的普遍人权。纳粹集权就是这样把人权篡改为强者奴役弱者的权利的。这与道德相对论否定普遍人权是一致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是道德一元论和道德多元论各自携带的不良基因(独断暴力和无原则)的联姻而产生的道德遗传病。
可以说,集权是以目的论(主要是功利主义)为理论根基,以“例外特质”为道德心理基础,以独断的道德相对论和独断的道德一元论(道德帝国主义)的不良基因的混合为“道德”特征,以暴力和强制为后盾的不道德的特殊权利。既然集权践踏人权、违背人性,就不配享有权利之名,而是必须祛除的对象。
据前所述,我们认为禁绝集权的基本路径在于:(1)否定道德相对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确立平等人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任何权利都必须以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为根本法则,以任何借口蔑视人权、践踏人权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2)祛除伦理帝国论的独断,代之以民主商谈的伦理精神。在逻辑上,人权理念似乎是独断的、在先的(先于任何国家、制度、道德等)、无条件的。但在现实中,人权的确认必须是民主商谈的结果,如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是民主商谈的典范。人们应当依据商谈伦理原则,通过论证程序来估价和审验现行各种权利,在这里唯有人权是定性的基准。(3)经商谈论证后,有效权利的最现实可靠的实践途径是把道德理论转化为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可以明确化解权利冲突的程序和条文的法律制度。其中,普适性的国际法是现实人权的最高法则,虽然它并不能完全杜绝践踏人权的现象,但却提供了一个不得以任何“例外特质”为借口而试图侵害人权的刚性法则。在此法则面前,纳粹集权之类的非道德权利,就很难公然以人权的名义蛊惑人心、大行其道。
结语
在日益趋向文明的当今社会,人权业已成为现代人常用的道德语词,也应当成为解决当代权利冲突的重要理据。在此境遇中,集权似乎已经难以立足,但与集权有着共同特点的一些侵害人权的特权却依然大行其道,甚至还可能会以“人权”的名义践踏人权。这类特权正是权利家族中“披着羊皮的恶狼”,其存在无疑昭示着集权的危险性并没有根除。警惕、鉴别、抵制和祛除这些“恶狼”,杜绝集权,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人权堡垒,是人权伟业“防微杜渐”的重要使命。
(作者:任丑西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博士后,重庆4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