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种际正义及其生态限度
2009-03-09易小明
[摘要]种际正义就是合理处理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关系的正义原则,它分为种际同一性正义与种际差异性正义两种。种际同一性正义虽然强调人与自然生物物种的平等,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无限欲求支配下产生的生态失衡问题。
[关键词]种际正义同一性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16-04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道德情怀的不断扩展,一些处理人类内部关系的道德原则被延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于是便有了生态伦理。同理,我们也可以将处理人类内部关系的正义原则延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也可以探讨人类与其他生命物种之间的种际正义,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性的探讨很有意义。
一、种际同一性正义:生态伦理的基石
正义是人的正义,它可分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所谓同一性正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相同的人得到相同的对待,而差异性正义原则,则指不同的人通过符合比例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对待。同一性正义主要是一种个体之间基于类同一性的比较关系:你是人,我也是人,所以我们要平等对待。差异性正义则主要是一种个体间基于各种差异的比较关系:各个体因各种差异的存在而有所不同,故他们所得到的相应对待也就应当不同。所以,尽管差异性的正义与同一性的正义都是正义的具体内容,但它们的基础却有根本性的不同:一个是基于差异性,一个是基于同一性。
现在,我们将两种正义原则延用于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于是便有种际同一性正义与种际差异性正义。所谓种际同一性正义就是指人类与其他生物种类之间基于某种(某些)同一性(比如都具有生命)而得到相同对待的正义原则;所谓种际差异性正义就是人类与其他生物类之间基于某种(某些)差异而得到不同对待的正义原则。由此可见,种际同一性正义其实构成了强调人与其他自然生命物平等的生态伦理的正义基础。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讲,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它们所达成的一种基本理念就是人与自然生态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动物解放与权利论提倡动物与人的平等,生物中心论主张“物种平等”,生态中心论则从“生物圈平等”出发,把与人平等的主体由生物扩展至包括无机界的生态系统,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也强调人类应当主动追求与其他生物物种的友好与平等。其实,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主张其实都是从生命同一性的角度立论的,正因为都共同具有生命,所以它们才得以相应的平等。当然,也有人从内在价值的角度来谈人与其他生物的平等。但是内在价值在本质意义上仍然要以生命为基础,因为只有从生命的个体性、自我性及其实现过程中才能生长出价值的内在性。事实上,正是基于人们对生命共同本质规定的自觉把握,奈斯才提出: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是生态智慧的终极性规范,即人类应当追求普遍的共生或大自我的实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种际生命同一性的客观存在及人们对这种同一性的认识,是种际同一性正义形成的基本前提,它构成了生态伦理学大厦的基石,而基于这种“生命同一性”基础上的共生追求,亦即对种际正义的追求则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道德原则。
二、自然差异性配置的“正义”性及其生态陷阱
人与其他生物之间其实具有各种自然的、文化的差异,因此,按照种际差异性正义原则,人与其他生物之间对于资源的占有也应当是有差异的,这体现了正义的对等原则。事实上,从正义历史生成的角度来讲,虽然正义是人类文化的产物,因其内在生成原则——对等是通过人类文化加工而形成的“产品”,但是正义的文化生成并不是对相关自然原则的完全抛弃,而是对相关自然原则的积极扬弃,也就是说,正义的文化生成是有其自然基础的,这就是维护自然秩序的“差异对应原则”。自然界的生存竞争适者生存,自然界的弱肉强食,其实是自然存在秩序的一种表达,其内在原则就是差异对应原则,即有差异的物种在自然资源享有方面也是有差异的,强者占有较多,弱者占有较少。只不过,这种“对应原则”潜入人类社会后便发展成了“对等原则”,即差异者与差异占有之间要符合某种比例才行,而其相关“主体”——强者与弱者的差异也由自然物种之间的差异转化为人类内部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可见,差异性正义是有其自然之根的,这也就是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正义为什么总是与竞争相关、与效率相关,而当我们用人类社会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反观自然生存状态时,为什么会发现正义的粗放影子、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的内在原因。从对应到对等,从一种秩序到另一种秩序,方式变了,追求秩序的内在本质没有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类文明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只不过是通过人类文化而精细化了的自然原则而已。
各生物物种的差异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这种物种差异是自然资源差异配置的天然前提。而这种资源的差异性对应配置,因其效用、因其对整个生态系统秩序的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粗略地体现了自然的“差异性正义”精神①,即不同的物种给予相应不同的资源配置。
在自然物种的差异配置中,其本质原则其实就是按物种的自然生存需求差异来进行配置。各种不同生物的需求是根据它们在营养关系中的不同位置被确定的,因此,这些需求之间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为维持食物链环节的取食与被取食,各生物的数量是被限制的,并且不同生物之间的数量协调和死亡压力也因现实环境状况不同而存在动态差异,这完全有利于整体生态系统的维持。所以,资源差异配置作为一种根据物种差异需求而进行的配置,它的“正义”性在于自然配置的资源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并有利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关系的维护。由于各种生物的需求,是在其需求被自然天然限制的条件下获得满足,同时又在资源的差异配置中得到了保证,所以,在需求被限制的条件下,自然的按需求差异配置直接体现着生物物种共生延续、维护秩序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因为人类正义在本质上也不过是基于一种对人类整体生存秩序的自觉维护。在秩序维护上,人类正义——特别是差异性正义与自然的按需求进行的资源的差异性配置之间具有内在的连接通道。
人作为一种自然的生命存在,它与自然的其他生命存在一样,也应当体现相应的资源的差异性配置原则。据此,人作为自然发展的最高端“产品”,相对于其他生命物种占有更多更“好”的自然资源也在情理之中,正如自然界的食物链关系中,高级动物相对于低级动物天然地享有更“高级”的自然资源一样。人与自然界其他生命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自然进化的差异,人类想主观抹掉也是不可能的——况且,人类还有更加突出的有别于自然其他生命的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所以,根据这种差异而进行相应的差异性资源配置从自然
的角度来讲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自然资源的差异性配置,并不是完全按照自然物种之间的全部物种的自然差异来进行配置,而是按照差异物种的差异需求来进行配置,自然物种的需求是具有严格的自然限度的,而人类的需求则是一个无限开放的未完成结构,显然,按需求配置自然资源,人类必然是无限占有、大占便宜。
所以,这种自然资源的按需求分配对于自然内部各自然物种而言当然是适用的,而对于人类与其他自然物种而言却是不适用的,原因就在于人类文化的发展使人类的需求不只是一种自然的需求,同时还是一种文化化了的需求,这种需求的特点在于:它已经基本上失去自然的天然限制而成为永无止境的渴望——不断的索取只不过是走向这无限渴望的一个个小小驿站而已。不言而喻,从无限需求出发的按需配置,必然会使人类与其他生物资源的差异性配置突破它的自然合理性限制而趋向差异的无限扩大,这种基于“自然需求被突破”的无限量配置必然使自然无法在其自身系统内进行相关的资源调配,于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衡便成为必然。可见,是生物与人的差异——文化的差异而不纯粹是自然物种的差异,使自然资源的差异性配置失去它本然的维护生态秩序与平衡的差异性正义基础,由此,人类过多地占有资源与其他生物过少地分享资源而趋于灭绝,便成为按需求差异(实际上是按有限需求与按无限需求的差异)而产生的资源差异性配置的非正义表现的两种同因结果。所以,按需求差异进行的资源差异性配置在自然生物界是具有维护生态秩序、保持生态平衡的“正义”性的,是“合理合法”的,而在处理人与自然生物之间的差异性配置关系时,却因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而完全失去了它的“正义”基础,反而成为导向生态失衡的“美丽陷阱”。
三、种际同一性正义的生成及其解决生态失衡问题的限度
以上讨论表明,生物与生物的种际正义,主要体现于资源差异性配置的差异性正义原则,而从自然的角度来讲,人与生物种际正义关系的维持,当然也应当体现这种差异性正义原则,但其关键并不在于有无资源配置的差异,而在于有无对这种差异的合理限制——由于资源配置差异是根据生物自然需求差异而产生的,因而对人与自然资源配置差异的合理限制也就必然转化为对人类失去自然限度的无限需求的合理限制。
显然,要完全对人类的需求进行限制从而使人类的需求返回到自然自身限制的状态,那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等于使文化的人类回到自然的人类一样不可能(当然,这也并不等于人类对于自身的需求无限性问题束手无策)。因此,要较好解决人类与其他物种的资源配置差异如何合理限制的问题,我们还得另辟蹊径才行。
既然是文化使人类的需求失去了自然的限度、从而使资源按需求差异而来的差异性配置失去了差异性正义的基础(差异的无限扩大),那么,人类同样可以通过文化的方式来对人与自然资源差异配置之差异进行相应限制,即通过对同一性正义的揭示和发展来抵制差异配置的无限扩展,这其实是人类从合理解决自身内部的分配差异关系时获得的启示:即人类处理内部分配差异不断扩大问题时而产生的同一性正义向人与自然关系的应用和延展。
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不仅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按其需求差异进行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源占有差异越来越大,而且人类内部不同的群体与个体按能力差异进行的资源分配而产生的资源占有差异也越发悬殊,这种贫富两极分化造成人类内部矛盾的激化,促成了人类内部和谐关系的生疏与瓦解。如何规范、限制这种两极化的差异?智慧的人类当然会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只不过解决问题的道路曲折而又艰难。
其实,历史地看,差异恰恰是通过极端地发展自己而走向自己的反面——同一的。人类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能力差异及其无限需求,造成了无数的尔虞我诈、你死我活,种族观念、等级制度、经济剥削、政治压迫等造成了无数的人间悲剧。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无数次的压迫引来了无数次的反抗,强者的欺压、剥夺和奴役引来了弱者的起义、革命和斗争,这种压迫与反抗的无数次反复,使人类发现,不被限制的极端化差异一旦任由其发展就会消解社会秩序甚至消灭人类自身。于是,强者的狂虐便成为消灭这种狂虐的必要条件,差异的无限制、差异发展的极致就造就了同一的闪亮登场,于是人类社会中用以对抗和调节极端差异化发展的同一性正义便应运而生了:不断文明化的人类制度规定,所有的人类个体,不论其生存能力差异多么巨大、生存背景差异多么悬殊,对于一些基本资源的分配,他们都得一律平等。于是人类内部的生产分配关系,就既有差异性正义来进行激励,又有同一性正义来进行调节,人类社会才由此开始变得和谐而又有活力。
可见,同一性正义主要是用来解决人类内部相关问题的,正是人与人之间差异的无限放大,才导致人类内部无穷无尽的矛盾斗争,同时也正是这种无穷无尽的矛盾斗争才引导人类理性反思:人类需要同一性正义来匡正差异的无限度发展。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内部的差异、矛盾、冲突尚未充分平息,人与自然、与其他生物的差异、矛盾、斗争又纷纷凸显——而且矛盾越来越大、越来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如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善于联想的人类,于是将解决自身内部矛盾的方式借用到了人对待自然生物的关系上,于是才有了同一性正义的生态化扩展——种际同一性正义的生成——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生物的平等。
当今西方所有的较为激进的生态伦理学家大都有一个人应与其他生物平等的基本立场,这既是人类道德情怀的扩展,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但是虽然人与其他生物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达到对人类过多占有自然资源有所影响、有所规制的目的,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占有差异无限扩大的趋势,其关键就在于人与自然生物的平等并不直接限制人类需求的无限制膨胀,如果硬要说有所限制,那也只能在这种推物(动物)及己的平等意义上产生:既然动物们都只占有那一点点资源,那我们人类也应当少占有一点才是。可这种自我约束力量是非常弱小的,因为人与动物的差异太大,虽然人们可能时常有一点因与其他物种平等而产生应当节制的感念,但人类是不愿意也不可能把自己降低到动物的水平来对待自然和自己的。退一万步来讲,就算人类与其他物种在共享资源方面可以讲究一下平等,那么在非共享资源方面,人类仍然会大开其贪婪之口。
综上可见,如果我们把正义上升到维护一种存在秩序的高度来审视,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自然生物的生态秩序维护与人类社会的社会秩序维护,其间的运行规则虽然有内在联系,但其差异也显而易见:自然生物的生态秩序维护规则是资源的按需求差异而进行的差异性配置与生物生存需求的自然有限性之间的协同,而人类社会秩序的维护规则,则是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现在,我们是要解决人类与自然生物之间的和谐秩序问题,如
果我们采用自然生物的规则,即按需求差异进行资源配置,但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这种按人类无限需求而进行的配置,不过是人类在玩通过打着“遵循自然规则”的幌子来无限占有自然资源的把戏而已,它不仅造成人与自然生物资源占有的两极分化,而且会造成生态秩序的破坏,不仅对自然生物带来生存威胁,同时也给人类自己带来生存危险。反之,如果将同一性正义援引到人与生物之间的秩序维护,虽然在人与生物共享资源占有方面可能产生一点积极影响,但它仍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人类无限占有更多资源的问题——正如人类内部的基本权利平等并不能解决贫富两极分化、更不能解决人类无限贪婪占有更多自然资源的问题一样。可见,同一性正义在解决人与自然的生态矛盾时,表现出了相当的限度。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于种际正义应当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和态度,那就是种际正义既要关注到人与自然的同一,也要关注到人与自然的差异,任何偏执于一方的理论都将陷于荒谬。因此,在我看来,种际正义应当有以下几个重要视角:第一,种际正义应当是一种尊重自然内部差异的伦理主张,它强调生物物种之间是有差异的,并且自然资源应当进行相应的差异性配置,这种差异性配置是维护自然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第二,种际正义应当是一种正视人与其他物种自然差异的伦理主张,它尊重人与其他物种自然进化的差异,承认人是自然进化的高端产品,因而承认人与自然、生物占有资源之差异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第三,种际正义应当是一种正视人与其他物种具有文化差异的伦理主张,它正视人通过文化的方式而成为万物之灵长,正视人通过文化而占有更多自然资源这一事实,但同时它更加强调人通过文化的方式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来减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而确保人类及其他物种现在及将来的生存福祉;第四,种际正义应当是一种强调差异能力与差异责任对等的伦理主张,它正视人与其他物种的自然、文化差异,正视人类强大的生存能力,正因为如此也就意味着人应当担负更重的甚至是根本性的伦理责任:在人与自然的冲突中,伦理主体只能是人类而不是其他物种,因此种际正义本质上是人类与其他物种相处时如何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正义原则;第五,种际正义应当是一种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主张,它强调人与自然的生物共同性、生态共同性,所以它在考虑人类利益的同时,也考虑自然的利益,以求得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共同发展。
(作者:易小明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升华学者、应用伦理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