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的认识论揭密
2009-03-09胡潇
胡 潇
摘要:洛克的语言哲学和文字理论,从能指与所指的关系中展开了认识论的研究和阐释,提出并论述了实体本质、名义本质:简单观念、复杂观念之间的关系,进而研究了名称问题以及语言、文字的能、所意义与功能结构,为当代媒介问题与符号学的研究,提供了认识论的参照。
关键词:本质;观念;能所;语文;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B56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1-0025-05
洛克作为一个深入而系统地研究人类理解活动的哲学家,对于从最一般意义上去研究媒介认识论问题,为我们留下了研究此问题不能不深深关注的且充满了哲学睿智和洛克特色的深刻论述。其中的内容,既涉及大量的认识论、思想哲学的因素,又细密地谈到了关于由语言、文字、名称、观念、本质、实质等环节建构起来的能指、所指关系链问题,具有值得高度重视的思想价值。
一
为了清晰地解读洛克的思想,我们必须从理解他的关于“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的指谓及其关系的学说契入。这是洛克媒介认识论的特殊隐秘。
洛克提出:“人心在自身所直接观察到的任何东西,或知觉、思想、理解等等的任何直接对象,我叫它们作观念。”这一定义内在地告知我们,所谓观念,它既是对外物的反映,又是被主体反思的对象。相对外物而言,它是主体内心的“能指”,它能表征和解释客体;相对自我意识的主体活动而言,它又直接是自我意识的“所指”,它成了被表征和解释的精神性客体。
在洛克那里,上述这种观念是一分为二的,依照它们产生的途径、反映的内容、自身的性状不同,而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
所谓简单观念,洛克认为,它们是通过人的感觉和反思而得到的诸如事物的红、黄色彩感;软、硬触感;甜、苦味感;方、圆形相感;动、静等方面的平衡感;以及关于对事物的某些知觉和概念、意向等复合的心理感受,亦为简单观念。它们单纯不杂,“只含有一种纯一的现象,只能引起心中纯一的认识来,并不能再分为各种不同的观念”。是故,才为简单观念。简单观念在认识论上,大体相对于我们所谓的感性认识,是对客观事物直接的比较现象形态的反映。
与简单观念对客观的实体事物的现象反映、直接反映不同,洛克认为“复杂观念是被人心由简单观念造成的”,是主体对感性的简单观念的集中、综合、概括和抽象而形成的一般化的理性观念。“人心在接受简单观念方面,……能施用自己的力量,利用简单观念为材料、为基础,以构成其他观念。人心在把自己的能力施用于简单的观念时,其作用约可分为三种:第一,它可以把几个简单观念合成一个复合观念,因而造成一切复杂观念。第二,它可以把两个观念(不论是简单的或复杂的)并列起来,同时观察,可是并不把它们结合为一,这样,它就得到它的一切关系观念;第三,它可以把连带的其他观念排斥于主要观念的真正存在以外,这便叫作抽象作用,这样就造成一切概括的观念。”洛克不仅说明了简单观念因而感性认识是构成复杂观念因而理性认识的基础,而且还具体地论述了复杂观念何以由简单观念发源、何以生成的认识机制。这个认识机制,既包括简单观念阶段人的内心反思活动对诸种外物感觉的“组合、增大,弄出无限的花样来”的内在感觉,即反思性感知,这可视为由感觉向知觉、表象的提升;又包括对简单观念进行“比较”、“组合”、“概括”而形成复杂观念的活动;还包括复杂观念阶段把“复合观念”、“关系观念”加以再次抽象,形成凸现于连带观念之上的“主要观念”亦即“概括观念”,这样一些理性运演的活动。这个理性观念生成的辩证运动就是洛克所主张的,人的认识虽然始于简单观念对特殊事物及其现象形态的反映,但人并非总是被动地囚缚在事物的特征、现象层面。主体对内心的感觉、简单观念,经过自我意识的分析、比较、综合、抽象、概括,会使原来的简单观念提高为复杂的观念,上升到从一般的、普遍性的高度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
洛克的简单观念与复杂观念,在对认识事物过程的说明中还有一种十分隐秘的内在联系。我们要揭示出这种联系,就必须继续前进,深入到简单观念、复杂观念与客观事物的具体关联、指涉中去。
为此,我们必须理解洛克的“两个本质”的学说,弄清他提出的关于事物的“实体本质”和“名义本质”以及两者关系的学说。在洛克看来,事物的“实体”,即物体的一切存在的性质的支托者,也就是其自身的“实在的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做实在的本质”。基于实在本质对于物体实在组织的依托,洛克进一步提出:“所谓实在的本质,就是任何物种的实在组织;包括在名义本质中而与之共存的一切特性都以这种组织为基础。”但是,物体的实在组织本身又是人的感官系统所无法直接认识的。外界事物可以感知的内容,包括两个系列,即洛克所说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前者是物体的“广延、形相、运动、静止、数目”等相对属于更为内在的为事物固有的性质。它们与物体绝对不可分离,更多地成为被观念所表征的事物的“原型”。而物体的颜色、声音、滋味等较为外在的实体性质,则是第二性质。它们不是物体固有的,只是直接刺激人的感官,引起人对物体的感性觉知的某种“能力”而已。这种事物的第二性质,对于第一性质具有信赖性。人们在对事物的实体本质之认识中,简单观念对事物的介入,更多地是经过“第一性质”而达到对“第二性质”的认识和反映的。多变的“第二性质”相对于稳定的“第一性质”,具有更多的表面性、多样性、特殊性和易逝性,它们引导人们从多个方面去掌握事物的第一性质。物体的实在本质,只是由物质的内在组织外溢出来的诸多特征,不等于物体自身的根本性质。在洛克看来,物体的内在组织是“不可知的组织”,人们之所以能分辨它们,“只是凭借由那种内在组织所流出的一些可感的性质”。这表明,洛克已经有了关于事物之现象和本质的思考,并把它们运用于对事物的理解之中。
事物的内在组织虽无法直接感知,但仍不妨碍人们努力去理解它们,企图分辨它们并说明和掌握它们。于是,人们在感性力量所不及的地方,作出了理性的努力。这种努力,在洛克那里,就是以复合概念进而以命名、进而以语言、文字标识去确认事物的本质,即制定事物的“名义本质”。洛克认为,物体的“名义本质”是在对事物形成简单观念的基础上,经由对这些观念加以提炼、概括、抽象而形成的复杂观念,以名义的形式表征事物的本质。它只是名义上的而非实质上的本质。他这样写道:“实体的名义本质只是人造的名称所表示的观念集合体,……我们虽然不知道事物的实在本质,可是我们仍然需要概括性的文字。因此,我们所能为力的,就在于把经过考察以后在存在着的事物中所发现的一些简单的观念,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复杂的观念。这个观念虽然不是存在着的任何实体的实在本质,可是它们是我们的名称所表示的本质,而这个观念同这个本质还可以互相调换”。洛克的这些话语,明确地告诉我们,名义
本质,是以对事物实在本质做出反映的简单观念的提炼、加工、概括而形成的复杂观念去界定和表达的。因此,它不可能和各个具象的实体事物相契合,也没有具象的实体事物作为它的模型或原型。它是人们理性思维、理性概括的产物。就抽象的概括不能一一和具象的实体事物相契合这一点来看,我们是可以理解和认同的。因为正象“人”这个抽象的观念一样,它无法包含张三或李四等具体人的各种特点,我们要认识和说明张三、李四,单说一个“人”的概念是绝对不够的,还必须具体地去分析其特征。但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的是,洛克一方面肯定抽象的反映名义本质的复杂观念是由对反映事物实体本质的简单观念综合而来,而简单观念是可以而且也必需与实体事物相契合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人们无法觉知、无法认识的,因而只能以“名义”去指征这个“本质”。他的那种完全建立在感觉论基础上的经验主义,使他无法贯通事物的现象与本质,认识的感性经验与理性抽象;思维的具象观念、单一观念与抽象观念、复合观念的内在联系,形成了某种内在的认识论“断裂”,这也就带来了下面将要分析的洛克式的媒介认识论特色。
二
由此前行,我们需要引出洛克媒介认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名称”。所谓名称,即指称事物的名号、名字,它们总是和语言、文字直接关联的。在我国,名直接与文字同义,是文字的古称。郑玄在注解《周礼·春宫·外史》中“掌达书名于四方”句时,曾指出:“古曰名,今曰字”。故名字总是以一种复合概念的方式出现在语言中,我们可以理解为,它既是对事物语言、文字的指谓,又是文字、语言自身的指谓功能的表达。洛克也是在这些意义上去使用名称这个概念的。只是他对指谓事物的实在本质的简单概念,和指谓事物名义本质的复杂概念做出了分别的处理和说明。
洛克写道:“在实体方面,各种文字必须与外物相契合——在实体方面,我们如果想正确地利用各种名称。则只有有定的观念还不够。在这方面,各种名称必须与实在的事物相契合。”这就是说,指称或表达事物之具象形态的名称、简单观念,是要能够与事物的实存状态相比照,相契合,才能是名符其实的。“要想使人知道,一个简单观念的名称,究竟有什么意义,则最妥当的方法是把那种实体呈现于他的感官前,给他心中产出那个观念来,使他真正了解那个文字所表示的观念”。在这里,“实体”-“观念”-“文字”,成了一个“能”“所”关系链。文字是观念的能指,观念是文字的所指;实体是观念的反映对象、内容,也可以作为观念的所指;观念又是实体的主观映象,思想形式,也可以作为实体的能指心象、意象。文字,作为名称,直接表征的是关于事物的内心意象,最终表达的是客体事物。如果说,观念是文字的直接所指,那么,客体事物则是文字的最终所指。文谓其名,名符其实,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客体事物的方面去。自然,这种能所关系链,在洛克那里,还是就文字、简单观念、事物实体的联系而论的,是在实体本质的表征范围内。
洛克强调文字、名称所内含的简单观念对事物实体的契合和如实表征,不是照相式的、完全直观的全景观照。其中,对事物实体本质的摄取和反映,是有一定程度的概括的。他认为,“在各个物种中,平常都有一些主要的性质,而且我们假设那个物种的复杂观念中所含的其他性质,是依附这种主要性质的。因此,我们便毫不含糊地,以具有那种特征标记的事物,就应该得到那个物种的名称,并且用那个标记作为那个物种的最明显的观念。这些主要的或特征的观念,在动植物方面,多半在于形相,在无生物方面,多半在于颜色,在别的方面,多半在于两者”。由此可以看出,那些作为实体事物简单概念的名称,只能是在事物诸特征中对其主要特征的表征。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启示,建立在感性意识基础上的对具象事物的简单概念命名,亦即事物的简单称谓或语言、文字称号,只能是实体事物的主要特征的概括。这种概括,决不是简单的形象象征或语言喻示,而是以内心形成的对实体事物的简单观念所作的初步抽象和对事象特征的概括为基础的。而事物的主要特征,或多或少是事物本质的外显。因此,洛克强调“实体的名称,……它们的意义不但要同人的观念相合,而且要同实在的事物相契”,这样一种经验主义的唯物论、彻底感觉论的思想,不意之间也就为他那种对反映事物主要特征的简单观念之集合的复杂观念及其所表征的“名义本质”,之所以能够用来界说和指谓事物的内在本质,区分事物的性质,提供了认识论的逻辑理据和事实基础。尽管洛克没有清楚地意识到,没有澄明其中的理由,甚至不想承认这个道理,但他的分析及其造成的逻辑结论,以及认识论的事实依据,却对此提供了真实的命意。
其实,洛克也并不认为由语言、文字所指谓的关于实体事物名称、简单观念,就能全面、准确地表达对事物的认识。他主张关于事物指称、名命,还必须由简单观念提升到复杂观念的高度上去:“在各种实体方面,我们并不常以为一个名词的意义,就尽于通常的那个复杂观念,我们往往要进一步来考察事物本身的特性和性质,并且因此尽力来改正我们的物种观念。若不如此,我们亦会从经验过那些性质的人们,来不知它们。因为它们的名称不但应该表示他人心中的复杂观念,而且应该表示事物本身的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因此,我们如果想给它们的名称以正确的定义,则我们必须研究自然史,并且用心来发现它们的性质。”为了恰当地将简单观念在理性思维中提炼、集合成为复杂的观念,洛克认为还要完成三个步骤:“第一它要先选择一些观念。第二,它要给它们以一种联合,把它们形成一个观念。第三,它要用一个名称把它们系属起来。”
看来,正确表述事物性质的观念、名称、定义,不能是停留在简单观念阶段对事物的具象反映,它必须进到复杂观念阶段实现对事物的抽象认识;它不能限于简单观念对事物特征的个别反映,而必须是经过抽象、概括而形成的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它不能只是个别主体的内心映象,而必须是包容大量间接经验,既表达主体自身的认识,也表示众多他人关于事物的复合观念、抽象观念,并“把各个物种中一切个体所共具的那些简单观念记载出来”;它不但来自主体的直接经验和大量他人的间接经验,而且需经过对自然史的悉心研究、经过反复多次的修定、以实定名、才能达到对事物性质的正确表达。这种制定正确名称,追寻事物如实合理的“名义本质”、进而达到对事物实体的准确理解和掌握的过程,不正是一个由感性到理性、由现象到本质、由片面而全面、由个别到一般、由个人到社会的历史进而逻辑的过程吗?
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辩证提升,复杂观念对事物的认识已大大高于简单观念。虽然洛克认为复杂观念对事物本质的表达只是“名义”的,而不能深入到事物的内在“组织”,但他又同样明白地告诉我们,复杂观念对事物的认识已不止于它的外象,而进到了情状和关系等内在的方面。“复杂的观念不外情状、实体和关系三者——复杂的观念不论如
何分合,它们的数目不论如何繁多,它们盘踞人的思想时,不论有如何多的花样,而在我看,它们毕竟可以分为三大类:一为情状,二为实体,三为关系。”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洛克认定他的关于事物根本性质的“名义本质”与其复杂观念的关联是这样一种规定:“所谓事物的本质就是那个名称所包含,所表示的那个全部的复杂观念。”似乎可以如此认为,这全部的复杂观念,也就是主体关于事物的情状、实体、关系之复杂观念的总概括。从这样三个方面去认识和反映事物的本性,应当说已经涉及了事物的形态、基质和相互关系等规定其本质的主要方面,或许它们正是洛克的名义本质及其复杂观念之所以能够界定事物的主、客观依据。
三
当我们分别对洛克的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思想进行梳理和阐释之后,我们还必须把洛克的观念论与人们表达和交流媒介的语言、文字联系起来分析,深入一步揭示洛克认识论视域的媒介理念。
洛克的媒介理念,是多重关系的。这必须抓住语言、文字所表征的事物的名称与事物本身的联系去分析。就主体掌握和表达事物的本质这一层关系看,他有两种不同的双向思维。
其一,主体关于事物的名称,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界定:一是“简单观念和实体两者的名称(亦即关于“简单实体”或事物实体本质的指称——引者注),不但直接表示心中的观念,而且报告一种实在的存在,因为它们的原始模型正是由这种存在托出的”。二是由同样冠以事物的名称所指谓的复杂观念表达的名义本质。通常的、大多数的情况下,复杂观念表达的是事物得类集或群分的名义本质,“实体的名义本质只是人造的名称所表示的观念集合体……形成一个复杂的观念。这个观念虽然不是存在着的任何实体的本质,可是它们是我们的名称所表示的那种本质。”
前有所述,洛克的简单观念、复杂观念通常分别反映着事物的实体本质和名义本质。但洛克在论述问题时,也有节外生枝,他曾经谈到简单观念也有以其名称表示物种之名义本质的情况。他写道:“简单观念和情状两者的名称,常常表示实在的和名义的两种本质……简单观念和情状的名称不止表示其种属的名义的本质,而且永远表示其实在的本质。”
作为哲学家的洛克为什么会在他的语义系统中发生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呢?我们可以给予适当的解释。在这个论述中,洛克只是就事物的简单观念、情状的名称在使用时的“各有一些特点”而言的。在名称方面,当表示事物实体本质的简单观念和表示事物情状的复杂观念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中重合时,那么,它们自然要既表示事物的名义本质,又表示它们的实在本质,观念上它们是由简单观念集合而成的复杂观念所标示,所阐释的。而于实事方面,观念上本然地具有上述简单观念与复杂观念的内在联系,自然会导致许多时候两者名称的一致。所以,简单观念与复杂观念、名义本质与实体本质在名称上的共有,就在所难免了。这些名称到底什么时候表示名义本质,什么时候表示实在本质,完全要以认识者、思想者自身的领会与语义操作而定。这自然带来了语言、文字这个能指系统与其所指对象的种种复杂关系。因此,思想者、言说者、聆听者或相互交流者,必须悉心领悟语言、文字进而名称与内心观念、客体事物在不同语境中、语序中具体的能指、所指关系,才能准确地判断语言、文字、名称真实的指谓及其确定的内容。洛克在这方面已经向我们给出了提示:“各种观念如果集合在一个名称下,则我们便可以给它下定义,或用一些别的文字,来指示一个文字的意义。而且我们可以由此了解从未触动我们感官的各种事物的名称,而且在他人应用一些文字时,我们亦可以形成一些观念同他们心中的观念相应。”
其二,复杂观念及其语言、文字表示的名称,由简单观念的提炼、集合而来,构成事物的类属指称;反过来它们又在认识上成为联系、统属各相关简单观念及其所指谓的事物的思想纽带和认识媒介。洛克指出:“各种名称所标记的那些种的本质,只是人心中的抽象观念;这些观念就在存在的特殊事物和分类它们的那些名称中间,形成一种纽带。任何时候,概括性的名称如果同特殊的事物发生了联系,则连接它们的媒介,只有这些抽象的观念。”那么,表示复杂观念的概括性的事物名称,为什么能充任使主体把各相属的特殊事物联系起来加以认识的纽带呢?洛克举证了三个理由:
一是物种名称发生学的理由。主体在拟构事物的名称时,把对外物感知所产生的众多简单观念,经由多次的比较、选择、提炼、整合、反思等等的“抽象作用”,使“由特殊事物而来的各种观念……变成同种事物的概括代表”,并赋予“这些观念的名称——概括的名称”,使之“可以应用于同这些抽象观念相契合任何东西”。当这些附之以名称抽象观念积淀于心中并反复地被使用之后,“它便以此为标准,来把真正的事物按照这些模型,分门别类起来,各各授之以名。”既然一般的、抽象的复合观念、名称,是对与事物殊相相联系的简单观念的提炼与集合,那么,它们总是在本质的方面反映了殊相事物的共相,因而成为可以用来界说、解释和把握各特殊事物的媒介或纽带。
二是由事物之现象与本质进而认识之观念与事物之客观实在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反映论依据。洛克认为,实体事物的内在组织及其本质虽是无法感知的,可是我们可以在思维中去抽象地理解和把握它们。而“我们所以能分别它们,所以能按照需要把它们分种列属,并给它们的公共名称,只是凭借于由那种内在组织所流出的一些可感的性质”。“各种事物都有一个实在的本质,然后才能成其自相,然后才能使其各种可感的性质有所依托”。事物内在组织、实质流出的可感的性质,即是本质在其现象中的展露。人们在简单观念中反映了这些在现象世界流露出来的事物的内在本质,并把关于它们的认识整合成一种名义的本质,赋予相属观念及其实体事物以共有的名称,那么,这种名称自然能把属于共同本质的相关殊相的各特殊事物统属起来,给它们以归类,以种属的指称,使认识主体能凭借它们去理解和把握相类的各种事物。于是,这些观念、名称便成了使相类的各别事物能被主体联系起来加以认识的媒介了。这正如洛克进一步所解释的,“名称和名义的本质问之恒常联络——在名义的本质和名称之间,有一种很密切的联系,因此,任何物种的名称所指的特殊存在,都有这种本质,而且它正因为有这种本质,才能和那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互相契合”。“人心并不直接认识各种事物,它必然要以它对它们所有的观念为媒,才能知道它们。”而这些,正是抽象的一般性观念、名称及其语言文字标识,在帮助人们认识各类相属的特殊事物时的理性媒介作用。
三是表达和交往的功能依据。抽象观念、名称以及表示它们的语言,之所以成为认识各类事物的媒介,还在于它们有将个别的东西一般化,将内在的心象外在化,将私己的认识社会化。洛克分别谈到了这些理由:“语言的功用就在于以简短的声音,顺利地、迅速地,来表示概括的观念。在这些
观念中,不止包括了一大些特殊的事物,而且把各种互不相属的观念集合为一个复杂的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名称。”“抽象作用——我们所以用言语,乃是要把它们当作内在观念的外在标记,乃是要用它们来表示由各种特殊事物所得到的那些观念,因此,我们所接受的各种特殊观念如果各自有一个独立的名称,则名称一定是无穷无尽的。为了避免这层困难起见,人心便把由特殊物相得来的那些特殊观念造成概括的。”人们把内心的观念变为外在的有语言、文字的标记,乃是为了让自己的思想经过语言、文字的媒介,在他人心中引起相关的回应,达到彼此的交流。处在交往中的主体,“他们如果有技术能使言语发出清晰的声音来,则它们便开始运用言语把自己的观念表示给人。这些语言的标记,他们有时是从别人借来的,有时是自己造成的”。事物的观念、名称及其语言、文字表达,既内含着社会认识各类事物的知识晶体,又内含着各别主体对事物认识和理解的个性化特征。包括事物的特质在不同的情状下给不同主体留下的特殊印象,所形成的特殊简单观念。所以,它们既是公共的,又是主体个性的。进而,它们既是能指称事物共相的,又是内含事物殊相的,是个别与一般的有机的观念集合体。这样,才需要交流,也才能在主体之间、主体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中,因而在认识事物的共性与个性中,充任思想的媒介和纽带。
此外,在洛克看来,语言、文字在交流中的思想媒介作用,其内在的根据,还在于言能为心声。它们一方面是思维的内在工具,一方面又是思想外显的物质载体。洛克关注到了语言作为思维工具的职能和品性。他这样认为:“各种声音在作用于我们心中时,并不能引起别的观念,只能引起它们的声音观念。它们所以能在我们心中引起潜伏的观念来,只是因为我们常用它们来代替那些观念,而且它们所唤起的观念亦是限于以前就在那里存在的。因为所闻所见的各种文字只能在我们的思想中唤起它们常常标记的那些观念来,并不能引进完全新而为以前所不知的任何简单观念来。”洛克在这里说的“声音”,自然是言语之声。有声的语言及其文字标示,它们与主体的认知活动、思想观念形成一种超稳定的联系。思想观念以语言的无声形式潜伏在人的心中,当思想意识活动起来时,内在的思想便成了无声的语言操作,语言的无声操作便成了思想的内心运演。洛克认为,“一般人们即在自己心脑中推论和思想时,亦要应用文字来代替观念本身;而且那些观念如果系复杂的,……则更有这种现象”。而当主体面对外来的语音刺激、面对表达语言的文字的视觉刺激时,那么,他便会唤起那些由语言、文字所负载、所指谓的各种内心的观念来,形成语言、文字展示和演绎的思想活动。这使原来蜇伏在意识深处的语言、文字与思想观念的内在联系复苏而活跃起来,甚至还可以唤醒无意识深处的语言存储和思想沉淀,使之走到意识的前台演绎思想的活剧。这种语言、文字与思想观念的联系,也容易对不曾进人人的思想视域的现象,即不曾为语言、文字恒常表达的思想观念及其客观事物形成屏蔽,或阻滞它们来到认识视屏、话语界阈,或形成难以言表、词不达意的思想窘境。正是由于语言是思想认识的工具,是内思化为外象、外象转为内思的媒介,理所当然,语言文字也就成了主体认识和说明外物、彼此交流思想的媒介与手段。
责任编校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