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央视记者”暴露回避制度漏洞
2009-03-07李克杰
李克杰
12月4日晚7点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央视女记者李敏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此前,女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受贿。
2008年初,曾发生过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因为舆论监督而进京抓记者事件,而如今岁末,山西太原杏花岭检察院也因舆论监督进京抓央视女记者。进京抓记者事件背后的关键词是:记者舆论监督——检察院被指滥用职权——记者接受当事人贵重物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记者刑拘。虽然我们并不了解事件内情,但仅从程序正义角度,就不难看出,杏花岭区检察院作为记者舆论监督的直接对象,而且被指涉嫌滥用职权,而其反过来却指责记者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程序明显不公,存在严重的“报复性执法”倾向。这也是社会舆论一致质疑山西检察院进京抓记者做法的主要原因。
然而,这种做法尽管受到广泛质疑,但从形式上看,山西检察官的做法却是完全“合法”的,甚至还有最高检逐级指定管辖的函件,明显是吸取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事件的教训,有备而来。因此,明明涉嫌“报复性执法”,我们却十分无奈,有关部门也不得不“成全”甚至“协助”他们。由此,我们不禁反思,我们该如何防止监督对象的“合法性报复”呢?
朴素的法律意识告诉我们,杏花岭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遗憾的是,查遍我国刑诉法全文,却找不到可以要求杏花岭检察院进行回避的明确法律依据。按法律规定,办案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最终由本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的体制设计又如何能解决检察院整体回避的问题呢?因此,频频出现监督对象对媒体记者的“报复性执法”,归根结底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治形势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从而彻底清除“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律土壤。
应当指出,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并不足以证明杏花岭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合法性,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山西检察机关请求指定管辖时,决不会提及记者曾采写报道指责自己滥用职权这一重要情节,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函件很可能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状况下,程序虽合法,却难以避免实质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