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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念的秩序引导功能探析

2009-03-06陈仁涛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张 涛 陈仁涛

[摘 要]契约理念不但蕴藏着自由合意、权责对等、互助公益等方面的丰富内涵,而且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具有法律和道德所不具备的特点和功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合理引进和倡导契约理念,无疑将对处于改革开放关键时期的当代中国起到独特的秩序引导作用。

[关键词]契约理念 调节功能 秩序引导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省教育厅项目“和谐视域下的契约秩序探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70292

作者简介:张涛(1971-),安徽颍上人,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从事政治哲学、法哲学研究;陈仁涛(1968-),河南信阳人,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中共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研究。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日益展开,各种社会矛盾都不同程度地显现了出来,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些矛盾,将会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诸多方式中,源于西方的契约理论,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社会调节功能,无疑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

一、契约理念的内涵

契约这一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到了16~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阐发为一种社会的和政治的观念,并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可以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的思想和逻辑远远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促成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契约化。契约思想为什么能够始终伴随着社会历史进化的行程,绵延不绝,经久不衰呢?笔者以为,这主要是由于契约关系所蕴涵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一系列规则,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人们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需要,符合人们的理念追求,因而这些原则必然内化为人们的契约理念,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指导着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政治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涵。

具体说来,契约理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由合意。契约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谁都没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权力,每个参加缔约的当事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而且,契约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由意志表示的一致,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契约成立和发生效力的首要条件。盛行于18~19世纪的古典契约哲学曾指出:契约首先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其次是契约产生不受诸如政府或立法干涉等外来约束所妨碍。[1](P343)

第二,权责对等。契约实际上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参与缔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只享有权利的契约,也不存在只承担责任的契约。卢梭认为:“当每个人与其它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的这个社会每一成员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它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2](P60)也就是说,权利让渡在道德上将会产生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就是契约关系各方相互之间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自己的权利让渡不能换来别人对自己的责任,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别人。

第三,互助公益。契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交易行为,交易就离不开缔约各方的合作,离开合作,就不可能有契约的成立。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同别人合作,没有哪一个人能够不和别人合作而单独生活,一个人的愿望要想得实现,必须将自己的需求融入别人的需求,融入社会的需求才有可能实现。同时,在契约的运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履约,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的契约运行紊乱,危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样就要求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应全面地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并且一方履约受挫时,他方应积极协作,以尽量减少因履约受挫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契约关系中天然地蕴含着互助公益的理念。

二、契约理念的特殊调节功能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使整个社会不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人们一直在寻找着调节矛盾的手段和方式。人们一般认为人类调节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只有两种,即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超越法律和道德之外的调节契约调节。法律调节、道德调节和契约调节三者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它主要凭借国家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把人们的活动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顾人们的自由意志,把人们置于完全被动和纯消极的地位。而人的“自由意志是自然涌现不受任何东西制约的”,[3](P327)法律调节虽然有其存的合理性,但在本质上是有违于人类本性的。如果一个社会单纯依靠法律调节,人们的自由意志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人们的人格独立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结果就会造成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丧失。并且,法律调节有其特定的功能及作用领域,如果超出法律作用的界限,使其广泛地介入到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也容易导致泛讼主义,把许多本来极为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人们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时,法律调节的作用常常被限制在一定的场合和时空范围内。

道德调节是一种情感方式,它借助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自身的道德观念和修养来约束人的行为,通过人情的感化和感情的沟通来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它排斥了法律的强制方式,完全以人的自主和自愿为前提,在处理人和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避免了因情感上的对立而造成矛盾的激化,有利于人和社会的融合。但是,道德调节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即缺乏统一性和严格规范性,过分期望人的道德性、自律性。它在一定条件下才与利害关系联系起来,不主动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相当的软弱性。而人们的生存环境是相当复杂的,仅仅依靠良好的道德愿望和善良情感是不能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还必须借助于理性的、强制的力量。

契约调节是指以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契约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和规范社会生活,它兼具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特性,把强制方式和情感方式很好地结合了起来。人们设定契约总是以取得一定的利益或权利为目的,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需要规定保证契约实现的各种措施以外,还需要缔约各方以平等的身份联结在一起,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契约的顺利履行。因此,契约调节内含着对个人人格的尊重和对个人价值与能力的承认,把人们的主动和被动、自愿和服从、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把分散的个人和组织联系起来,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协作群体,力求在自愿平等的关系上合理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从而更加符合人类追求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的本性。

契约调节的特性,决定了契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具有法律和道德所不具备的调节功能。它能避免和补充法律与道德的某些不足,在规范人类社会生活时,把理性与情感、原则性与灵活性尽可能地统一起来。但是,契约调节并不排斥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相反,正是由于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契约才得以产生,契约调节作用发挥的程度,也需要法律和道德的支持和维护。可以说,只有契约调节和法律调节、道德调节相互结合起来,三者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也才能有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契约理念对当代中国社会的秩序引导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其具体体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致使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非稳定因素不断增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就需要合理引进对社会具有特殊调节功能的契约理念,妥善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对社会不断加以整合,从而使社会的运行呈现有序状态。

第一,契约理念对社会经济领域的秩序引导。在经济领域中,契约理念的秩序引导功能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妥善处理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个人与其在生产体系中实际地位的矛盾。当代中国社会的生产资料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占有形式。因而,每个公民理应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都有权决定社会生产的过程,支配社会产品的分配。然而,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大多数生产者只是直接地参加具体的生产过程,而社会生产的决策权、管理权则由他们自己委托的管理者来行使。管理者理应按照生产者的意志来行使对于生产过程和社会产品的支配权,但是,当代中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利益的趋使下,一些生产管理者常常违背生产者的意志,单方面地、独立地作出决定,使利益的分配倾向于管理者。因此,在当代中国,很有必要倡导契约理念,通过契约形式使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个人与他们所委托的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妥善解决社会生产过程中内含的管理者与生产者的矛盾,以防止个人与社会生产的脱节和离心倾向,从而确保生产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他们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契约理念对社会政治领域的秩序引导。在政治领域中,契约理念的秩序引导功能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妥善处理作为国家政权所有者的个人与其在政治事务中实际地位的矛盾。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必须借助于国家公务人员这一具体形式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因而,实际拥有权力的是各级国家公务人员,而作为人民中一员的个人对国家的支配权还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各级国家公务人员是人民的代表,其权力来自于各个个人的转让,他们理应按照公意来行使权力。然而,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少国家公务人员违背人民的意愿滥用权力的现象,使个人丧失了对国家的支配权,丧失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和意识。因此,在当代中国,迫切需要利用契约理念的调节功能,妥善解决在政治生活中内含的各级国家公务人员与人民的矛盾,强化公务人员的权责对等意识,促使社会权力、利益的合理、公正的分配,防止两者关系的颠倒和逆向运行,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切实有效地、广泛地参与国家的各项政治活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第三,契约理念对社会生活领域的秩序引导。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契约理念的秩序引导功能主要体现在它能够正确规范和引导个人利益,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代中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在理论上讲已经形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家和集体作为各个个人实际利益的真实体现,相对于个人利益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自觉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服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并不等于个人利益的泯灭。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社会,个人利益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个人利益更加突出,每个人都是在自身需要的支配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来选择自身的行为。因此,当代中国仍然需要借助于契约理念,充分肯定和正确规范个人利益,把各个个人的价值取向、一切利益活动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紧密地结合和统一起来,这样不但能够保持社会关系的全面协调,而且能够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有力地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外国民法资料选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